国家宗教事务局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5•【文号】国宗发[2012]第25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宗发〔2012〕第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天主教主教备案工作,我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本省(区、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和教区学习并遵照执行。
对于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祝圣或就职的主教,请指导协助他们按照办法规定程序抓紧上报申请备案材料。
《办法》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天主教主教的合法权益,规范主教备案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教,是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并祝圣的教区正权主教、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
第三条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天主教主教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主教备案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履行主教备案程序,应由主教本人填写《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该主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核实上述材料后提出意见,以书面方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主教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2、主教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主教的相关学历和学位证明;4、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签署的该主教民主选举情况的报告;5、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书;6、主持祝圣仪式的主教签署的祝圣情况报告。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文号】国宗函[2004]1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宗函[2004]145号)为了规范本局行政许可的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申请本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本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含有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二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条本局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本局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对申请人直接提出或者由地方宗教工作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申请事项分别由局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第六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提升财务监管水平,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把宗教的传统管理习惯与现代科 学管理方法结合起来
宗教活动场所是财务管理 的实际承担者和执行者,要激发 宗教界的主人翁意识,使他们自 觉自愿、积极主动地做好场所的 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是现
代财会制度的产物,具有科学 性和规范性,必须遵循科学合 理的财会规范。但与此同时, 宗教具有历史的传承性,五大 宗教各有其独特的管理习惯和 制度。因此,在推行宗教活动 场所财务的规范管理过程中, 要处理好传统习惯与现代管理 的关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 管理既要遵循现代财务管理的 制度和方法,又要尊重宗教内 部管理的传统习惯,把贯彻法 规与完善宗教内部管理制度相 结合,将财务管理法规规章的 原则规定有效地体现到宗教活 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做 到既科学分工又合理衔接,使 两者相得益彰。要运用现代管 理理论和方法来改进和完善宗 教活动场所的内部管理,而不 简单地否定传统。实际上,在 财务管理的制度设计中,一些 传统的宗教管理习惯可以与现 代财务管理民主化、透明化的 要求相融合。例如,一些宗教 活动场所有严密的分层管理组 织,在完善财务制度时,注意 明确管理组织中不同层次人员 的权限和职责,其最高管理组 织是管委会,下设财务事工委 员会,其下又设财务管理小组 和财务监督小组,这样就能够 较好地理顺传统与现代的关 系,使宗教财务管理与现代社 会相适应。®
4 Tian Feng
I 特稿栏 I
有或私人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对 于本场所的宗教财产享有独立的 支配权、管理权,排除他人的干 涉,而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财产 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
在管理方面,要进一步加强 宗教财产的管理,贯彻财物并重 原则,防止重釆购轻管理倾向, 要对宗教财产进行登记造册,保 证财产的完整,特别是固定资产 的完整。严格物资采购计划的审 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固定资产的 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办法,对 房屋和贵重设备,要由专人负责 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财务负责人 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 点,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 。 要加强固定资产折旧和报废的管 理,防止资产流失。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课题资金管理办法

课题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课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国科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
1.3 课题资金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二、资金管理职责2.1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课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2 项目负责人是课题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
2.3 财政部门负责对课题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课题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用于与项目研究任务直接相关的支出。
3.2 课题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3.3 设备购置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重复购置、超标购置。
3.4 劳务费应按照实际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合理发放,严禁发放给未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
四、资金审批与报销4.1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资金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
4.2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使用规定,审批课题资金支出。
4.3 报销时,需提供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
4.4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课题资金报销的审核,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资金。
五、资金监督与检查5.1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对课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课题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5.3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课题资金审计工作。
六、违规处理6.1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2 对虚报、冒领、套取课题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9.08.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起草了《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9年8月28日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宗教团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3.10.29•【文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2013年10月29日附件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规则(2013年10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家宗教事务局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机构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三、国家宗教事务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国家宗教事务局要坚持“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的宗教工作理念,践行“尊重、包容、团结、合作”的机关核心价值理念。
第二章领导职责五、国家宗教事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局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21.11.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财政部起草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5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2021年11月5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行财务公开。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宗教活动场所正常运转;(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宗教事务局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横向课题及我局发布的年度招标(委托)科研项目,适用本办法。
宗教研究中心服务局中心工作项目不适用此办法,依照《宗教研究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局中心工作的意见》、
《宗教研究中心服务局中心工作激励机制和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宗教研究中心是我局的科研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课题负责人或被委托负责人是课题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课题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
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有关管理费用,是指支付给课题管理人员(科研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的劳务费。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能领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比例为课题间接经费的5%至10%。
第八条课题间接费用按照课题实际资助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由课题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
课题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宗教研究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九条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课题负责人在收到立项通知书或立项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
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条课题预算经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宗教研究中心办公室科研管理部审核。
审核通过后,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立项协议书,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一条不同类别的课题,执行不同的经费拨付渠道。
局对外招标科研项目,由宗教研究中心从“宗教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专项经费中支出。
承担的外部课题,经费由课题发布单位拨付到宗教研究中心账户,统一管理。
局业务司委托承担的课题,经费从相关业务专项经费中列支,由相关司室提请局办公室
拨付到宗教研究中心账户。
第十二条跨单位合作的课题,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经费预算。
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课题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宗教研究中心办公室科研管理部审核,宗教研究中心领导签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五条课题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宗教研究中心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宗教研究中心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宗教研究中心审批。
课题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六条课题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
我局对外招标科研项目,宗教研究中心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立项协议书后,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60%,课题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拨付剩余的40%。
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预留经费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课题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执行。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十八条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结项审批书》中的课题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局招标科研项目鉴定费用从“宗教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专项经费中支付。
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课题研究成果完成
并通过审核验收后,剩余经费可用于课题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若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宗教研究中心将收回剩余资金,纳入专项经费统筹用于资助课题研究。
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课题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课题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课题经费涉及出国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课题负责人应依法依规使用课题资金,不得擅自调整经费预算及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
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出现上述行为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不通过验收、中止课题、撤项等。
对于中止课题,退回结余资金;撤项,退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四条建立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宗教研究中心和课题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课题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经费和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费用由课题劳务费中支出。
宗教研究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经费拨付我局的科研课题,课题发布单位有经费管理办法的,遵照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无经费管理办法,遵照本办法执行。
2016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各资助类型课题执行本办法。
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如执行期已结束,进入审核验收环节,按照原办法执行,不作调整。
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本办法。
如执行本办法,提取间接经费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
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确需增列外拨资金的,须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在研项目的外拨资金,不包含间接费用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