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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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穗建质[2012]1210号•【施行日期】201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迎接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2]1210号)各有关单位:商务部、住建部联合检查组将于今年10-12月对全国列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127个城市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检查(见附件1),为了做好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迎检准备商务部、住建部此次联合检查,是商务部、住建部等 6 部委2007年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发改〔2007〕第 205 号)后进行的首次全国性检查,是对全国推广预拌砂浆情况的一次大检阅。

广州市是全国首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10个城市之一,被列入重点检查的城市。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强领导,组织专人在 9 月中旬前对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砂浆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严令禁止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砂浆,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对商务部、住建部等 6 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第205号)以来我市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全面摸查和掌握我市开展“禁现”工作的各项情况,按要求做好书面材料和在建工程项目清单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做好项目自查,自觉使用预拌砂浆各施工企业要以社会责任为己任,为节能环保做贡献,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 156号)和《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质〔2012〕997号)规定,立即开展承建项目的自查,严格遵守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自觉使用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申报指南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申报指南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申报指南点击数:445发布时间:2013-06-05 发布者:建设和市政园林局办事依据●《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服务对象●建设单位适用范围●辖区范围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提交资料(凡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预拌砂浆使用报告》一式三份。

●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购买预拌砂浆的有效发票复印件一份(发票须注明购买单位及工程名称)。

●所使用的预拌砂浆生产厂家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厂家公章及“与原件相符”章)。

●所使用的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办事时限●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办事结果●发《预拌砂浆使用报告》两份给申请单位。

其他说明●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在到区质监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一并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报告》。

●预拌砂浆使用量不符合最低使用量要求的,将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建设、施工单位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需各自填报《使用预拌砂浆保证书》。

办事机构●区行政服务中心D栋101室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建设管理处业务岗联系人:谢工:82111636(夏港街、生物岛);梁工:82118330(东区街、永和街);黄工:82118331(中新知识城、九龙镇);李工:82111150(萝岗街、联和街)文秘岗联系人:朱小姐,电话:82112081收案地点●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330号建设和市政园林局窗口(联系人:彭艳萍;电话:82118346)收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45 下午1:30:—4:45预拌砂浆使用报告审批工作流程图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窗口人员接收→经办人审核办结→内勤结案→建设单位领取相关文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
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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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的有效运行,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规字〔2018〕19号),我委对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有关资料上传要求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结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2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预拌砂浆企业综合素质,促进预拌砂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广州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评价办法》,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2日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一、评价范围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供应预拌砂浆并依法取得《广州市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证》或《广州市特种干混砂浆企业备案证》的预拌砂浆企业均应纳入诚信评价的范围。

二、评价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预拌砂浆使用单位。

三、评价组成及评价办法预拌砂浆企业诚信评分由基准分与管理评价分相加得出。

企业诚信评分采用百分制,超过100分的计100分,不足0分的计0分。

(一)基准分基准评价分数由质量得分与市场供应得分、使用单位评价得分三部分构成。

其中质量得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抽检统计得出;市场供应得分由建设单位办理预拌砂浆使用报告时统计排名得出;使用单位评价分由各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对预拌砂浆企业的评分加权平均得出。

三部分得分分别为60分、20分、20分。

基准分每天由预拌砂浆诚信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诚信评价系统”)自动计算得出,并通过系统自动对外发布,首次进入评价系统的企业基准分记65分,进入系统后按实际评价得分。

1.质量得分评价质量得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预拌砂浆质量抽检结果得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对预拌砂浆的质量抽检,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建设工程项目预拌砂浆的质量抽检。

产品抽检无不合格的,质量得分计60分;监督抽检每出现一个样品不合格的,扣20分,扣分后不足0分的计0分,评分有效期半年。

质量得分情况由诚信评价系统从“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中获取预拌砂浆监督抽检结果自动计算得出。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3•【字号】穗府[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范围的通告(穗府[2003]34号)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芳村区、天河区、黄埔区所辖范围。

(二)白云区辖区内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和其他行政街街区、建制镇镇区范围。

(三)番禺区、花都区的城区和其他行政街区、建制镇镇区范围。

(四)增城市城区和新塘、仙村、石滩、中新、三江、镇龙、小楼等镇镇区范围;从化市城区(含街口、城郊、江埔)和太平(含太平开发区)、温泉、龙潭、棋杆、鳌头、良口(含新温泉开发区)等镇镇区范围。

(五)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和南沙开发区所辖范围。

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三、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四、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报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目录1 总则 (3)2 术语 (4)2.1 绿色生产 (4)2.2 环境敏感区 (4)2.3 改建扩建 (5)2.4 预拌砂浆 (5)2.5 湿拌砂浆 (5)2.6 干混砂浆 (5)2.7 环保型砂浆生产线 (6)2.8生产废料 (6)2.9 固体废弃物 (6)2.10 湿拌砂浆生产废水 (7)2.11 湿拌砂浆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7)2.12 生活污水 (7)2.13 信息化管理 (7)3 基本规定 (7)4 生产条件 (9)4.1厂址选择 (9)4.1.1 新建 (9)4.1.2 改建扩建 (9)4.1.3 搬迁 (10)4.2 生产和技术条件 (10)5质量管理 (11)5.1 质量管理机构 (11)5.1.1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11)5.1.2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11)5.2基本管理制度 (12)5. 3试验室管理 (12)6 设施设备 (15)6.1 一般规定 (15)6.2 厂区要求 (18)6.3 堆场要求 (18)6.4 生产设施设备 (19)6.5 环保设施 (21)6.5.1 收尘系统 (21)6.5.2 废料处理 (21)6.5.3 废水处理 (22)6.5.4 降噪措施 (23)6.5.5 其他措施 (23)7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23)7.1 一般规定 (23)7.2 水泥 (25)7.3 骨料 (26)7.4 矿物掺合料 (28)7.5 外加剂 (30)7.6 添加剂 (30)7.7 填料 (31)7.8 拌合水 (31)7.9 其他特性材料 (32)8 配合比管理 (32)9 出厂质量管理 (34)10 封装管理 (37)10.1 干混砂浆 (37)10.2 湿拌砂浆 (37)11 运输管理 (38)11.1 一般规定 (38)11.2 干混砂浆 (38)11.3 湿拌砂浆 (39)12 交付验收管理 (39)13 安全管理 (40)本规程用词说明 (42)引用标准名录 (43)1 总则1.1 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广州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升砂浆行业生产管理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发展散装水泥、保障人身安全、实现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广州市建委总工程师李敏霞在2008年《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摘选)

广州市建委总工程师李敏霞在2008年《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摘选)
行 为依 然存在 。 过 程 中 , 建筑 工 人 的说 法 , 是“ 一 半 , 用 就 天 地一 半 ”不 , 改革开放 以来 , 我市经 济 建设迅 猛发 展 。特 别 是近 仅 材 料浪 费严 重 , 形成 大 量 的建筑 垃 圾 , 理 时又会 还 清
十年来 , 市委 、 市政府 认真 贯彻落 实科 学发 展观 、 扎实推 产 生较 大 的扬 尘 : 同时 , 场 堆放 材 料 , 现 既加 大 了扬 尘 ,
建 设 资源 节约 、 境 友好 型社 会 , 造优 美 的人 居 染物 超标 项 目中 , 吸入 颗 粒物 超 标严 重 , 成 的主要 环 营 可 造
环境, 是贯 彻科 学 发展 观 的重 要 体现 , 也是老 百姓对 进 原 因据 分析是 建筑施 工工地 的扬 尘 。 有关方 面的研 究 据
数 据报 告 ,0 5年初 , 市大 气环 境 质量超 过 了国家年 公室 分两个 阶段共 抽查 了近 3 0多个工 地 , 检查情 况 20 我 0 从
均 值二 级标 准 限值 ,空 气质 量优 良的天数 只 占 6 . 1 来看 , 况 很不 理 想 , 6 1% 情 除个 别 工程 项 目使用 了干 拌砂 浆
要 求进行 施工和验 收 , 各地应 加大 执法 力度 定期 开展建 做好 验收工 作 , 真总结 和宣传 推广 示 范工程 的经验 和 认 筑 节能专 项检查 , 对违 反建筑 节 能标准 的行 为要严 肃查 成果 , 以点带面 , 动我 省建筑 节能工 作 的快速 开展 。 推
处、 依法处 罚 , 不得 手软 。
市地位不 断强化 。 是 , 但 我们 还应 该清醒 地看到 , 我市城 我 市 《 于在 施工 现场 禁 止搅 拌 砂浆 的通知》( 建筑 关 穗 市 环境 , 尤其大气 污染 情况 不尽人 意 。据市 环保局 监测 [0 7 4 1号) 2 0]0 的要 求 , 管 部 门和 市散 装 水 泥 管理 办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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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5日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发展绿色建筑,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行政管理工作。

市及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预拌砂浆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综合价格。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提升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和施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使用允许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工矿固体废弃物制造的机制砂。

第六条除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第七条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预拌砂浆的使用纳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包括建筑面积、预拌砂浆使用量等数据的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根据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
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等级和预算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预拌砂浆的品种、等级和预算用量。

未注明相关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等级和预算用量,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填报。

招标人和投标人编制的砂浆预算用量,以设计单位编制的为准。

如有不同,招标人应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在使用预拌砂浆前,施工企业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实际施工工艺,结合施工制作质量样板,予以标识,并按相关规范、验收规定对样板进行粘结强度等指标检测,保存检测报告等验证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监理。

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使用质量不合格预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向施工企业发出书面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签署同意文件,并及时报告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企业应符合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须先向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办理报备手续需提供区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报建批准材料,属于河道管理范围的企业,办理报备手续需提供区水务部门的报建批准材料。

如申请企业无法提供的,可请项目所属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为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部门意见。

企业投产时应达到绿色生产要求,投产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环保验收。

第十六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企业及进入本市销售的外地企业,应按要求到行业协会进行备案。

已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目录及联系方式应当在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生产预拌砂浆使用的原材料实行登记管理,登记信息为产地、名称、规格和有效的检测报告等。

预拌砂浆企业不得使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通报的不合格原材料。

第十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场地、设施设备、试验室、人员、专业车辆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二)湿拌砂浆企业应设有独立的预拌砂浆生产线,不得与混凝土混线生产,并保证按时供应;
(三)预拌砂浆销售合同应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要求登记备查;
(四)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除特种干混砂浆外,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普通预拌砂浆产品;
(五)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生产、发放和交付过程中的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六)预拌砂浆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使用,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预拌砂浆企业应采用信息化管理,对生产(含原材料)、销售、运输、使用等过程进行监控,按要求接入市预拌砂浆监管系统,接受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预拌砂浆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区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二十条预拌砂浆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供货单,并加强售后服务,提供产品施工操作指引,派出技术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应在该批次预拌砂浆强度检验完成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供货单随车同时送到工地,作为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

施工企业应主动向预拌砂浆企业索取上述文件,并按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计单位违反第十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
(二)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使用质量不合格或未备案预拌砂浆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
(三)监理单位未履行第十四条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
为;
(四)发现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组织对工程项目砂浆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进行诚信扣分、行政处罚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预拌砂浆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按《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六)预拌砂浆企业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记录不良行为,并按《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七)预拌砂浆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预拌砂浆抽检不合格、因预拌砂浆质量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依法暂停供应预拌砂浆用于工程建设,并进行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

(二)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干混砂浆也称为干拌砂浆。

(三)干混砂浆按用途划分为普通干混砂浆和特种干混砂浆。

普通干混砂浆包
括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普通防水砂浆四个品类;特种干混砂浆包括干混陶瓷砖粘结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干混保温板粘结砂浆、干混保温板抹面砂浆、干混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干混自流平砂浆、干混耐磨地坪砂浆、干混饰面砂浆、干混无机集料保温砂浆、干混灌浆砂浆、陶瓷墙地砖填缝剂、建筑外墙用腻子、建筑室内用腻子等。

(四)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18〕8号)同时废止。

本局以往发布的有关预拌砂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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