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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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奖销售已成为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

为了强占产品市场份额,一些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促销”其商品,由此催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商业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且欺骗方式和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甚至以合法的表象掩盖欺骗和违法的本质,给执法人员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查处带来一定困难。

笔者试着从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案件查处中碰到的难点,并从执法人员的角度就如何正确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商业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且开始出现新的发展态势。

(一)有奖销售表现形式呈多样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销售行为作出定义。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近几年,有奖销售活动已经从普通商品销售渗透到特殊行业和领域,设置的奖品内容让人应接不暇,销售方式层出不穷。

1、有奖销售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中、电信行业(移动、联通公司)交付话费中、SP短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彩信图铃下载、营利性网络经营公司举办的发短信中大奖活动、游戏软件开发商举办的网上用户注册、买游戏装备参与游戏赢积分中奖的活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举办的“答题有奖”收视收听节目、报刊发行时推出的征订(或读报)抽奖活动、证券商推出的根据客户炒股和基金的收益率来确定中奖者的有奖销售。

2、奖品内容突破物质领域。

针对简单的“物质利诱”手段难以使消费者“盲目购买”的现状,商家开始从有奖销售的奖品中大做文章,从现金和实物的物质领域发展到提供就学机会、参与特定活动、行为、使用权利等精神领域。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例:甲厂使用与乙厂商品近似旳名称、包装装潢近,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混淆行为)
商业秘密旳特性
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经济性
商业秘密种类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注: 配方、大客户旳名单等
采用非法旳手段
直接非法获取 间接使用 违反约定
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此前合法获得所有权人旳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披露、容许他人使用, 如劳动者违反约定。
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利
结社权: 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经营者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集经营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安全), 3、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
判断原则
1.假如“入帐”, 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属于正常旳商业来往。
低价倾销行为 不合法旳有奖销 售
虚假宣传行为
2、假如“不入帐”, 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低于成本价销售。 不属于低价倾销: 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不属于低价倾销: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1.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设计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含物品价格)。 2、以超过 5000 元旳物旳使用权作为奖励: 构成。以物旳自身价格计算。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 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措施, 对商品旳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旳虚假行为。

2023年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考试及答案

2023年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考试及答案

继续教育2023知识产权考试2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每小题的备选项中仅有一项最符合题意。

)(共30分)1.创新理论在()中被初次提出。

(1分) 对的A.《经济发展理论》B.《资本化过程中的创新》C.《商业周期》D.《石油加工业中的发明与创新》2.由单个垄断公司或公司联盟在市场中通过大量使用而形成的公认的公司标准属于()。

(1分) 对的A.事实标准B.法定标准C.生产标准D.公认标准3.职务作品完毕____内,未经单位批准,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1分) 对的A.6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4.依照____规定,对于由可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AA.《伯尔尼公约》B.《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5.下列不是1997年出台的一个旨在解决网络域名重合的具体建议的机构是_____。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国际网络协会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C.世界贸易组织D.国际商标协会6.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规定书的实质内容拟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规定书的文字,这属于()。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中心限定原则B.周边限定原则C.折衷原则D.公开原则7.下列行为中属于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表达的行为是()。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盗窃别人商业秘密的B.假冒别人注册商标C.伪造认证标志D.公开原则7.下列行为中属于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表达的行为是()。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盗窃别人商业秘密的B.假冒别人注册商标C.伪造认证标志D.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8.发明与科学发现的区别在于有目的地、发明性地运用____。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劳动工具B.物质帮助C.自然规律D.智力活动规则 9.以下内容,不能在我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有()。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往往给消费者带来了
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宣传称只要购买他们的产品,就有机会获得豪华游
轮旅行的大奖。

许多消费者为了赢得这个诱人的奖品,纷纷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

然而,当他们购买完产品后,却发现并没有获得任何有关游轮旅行的信息。

经过多次联系公司客服,却始终得不到明确的答复。

最终,这些消费者不仅没有获得奖品,还因为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产品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一些常见特点。

首先,这些案例往往通过虚
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让他们产生错误的购买决定。

其次,一旦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往往会发现所谓的奖品并不存在,或者无法兑现。

最后,消费者在遭受经济损失后,往往难以维权,因为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不正当有奖销售。

首先,消费者
在购买产品时要保持理性,不要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要对所谓的奖品进行深入了解。

其次,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有奖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要严厉处罚,以震慑其他企业。

最后,消费者在遭遇不正当有奖销售时,要勇敢维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不正当有奖销售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需要我们共同
努力来加强监管和防范。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放心,不再受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困扰。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在我们的⽇常⽣活中,常常会有很多商家为了宣传⾃⼰的产品,或者是对⾃⼰的产品进⾏促销等,会进⾏⼀些有奖销售活动。

但并不是所有商家的有奖销售活动都是正当的,其中也有很多不正当有奖销售⾏为。

那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呢?下⾯和店铺⼩编⼀起来了解⼀下。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该法的第⼗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为,是严格禁⽌的: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条经营者进⾏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释义〕本条规定了依法应予禁止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主要有附赠品和抽奖两种形式。

作为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有奖销售可以促进商品的流通,提高市场占有率,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这种促销手段对于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双重的影响:符合商业道德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有奖销售,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超过一定的范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则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法律并不是一概否定有奖销售,而只是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行为: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这种行为产生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情形之下,经营者以奖品或奖金为诱饵,引诱消费者,而所设之“奖”不能为任何消费者所得,构成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骗。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谎称有奖实则无奖,如有的经营者在奖券号码上做手脚,带有中奖号码的奖券根本不存在或留置在经营者手中。

二是虽然有奖但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其内定人员可能是经营者本身,这与谎称有奖无异;也可能是其亲友或其他特定的消费者,这种舞弊行为的结果,虽然获奖者可能也是消费者,但由于属事先内定,对于众多的消费者来说同样是不可能获奖的。

欺骗性的有奖销售危害在于: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既然是有奖销售,某些不特定的消费者应有获得奖品或奖金的权利,经营者也有在给付商品(或服务)的同时支付奖品或奖金的义务。

而在这里,由于经营者的欺骗行为,逃避了应承担的部分义务,造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另一方面破坏了竞争秩序,使其他以正当方式从事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与之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实为不公平的竞争。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

其突出的特点是商品质价不符,实质为变相涨价、欺骗消费者。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商家以虚假的幌子进行销售活动,误导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来参与所谓的“有奖活动”,然后以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兑奖或通过中奖商品进行附加消费,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以下是一则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案例。

某家电商平台为了推广新上线的手机产品,宣布举办“购机有奖”活动。

活动规则是,在特定时间内购买指定手机即可参与抽奖,奖品有现金红包、实物奖品和购物券等。

消费者购买手机后,按照活动规则填写相关信息并等待中奖结果,有些甚至购买了多台手机以增加中奖机会。

然而,当消费者填写完信息后,并没有收到任何中奖通知。

联系客服询问时,客服表示中奖结果需要等待抽奖活动结束后公布,而这个时间却一再延后。

期间还有消费者反映,平台要求填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声称将中奖金额直接打入账户。

为了获取奖金,消费者纷纷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经过漫长的等待,活动结束后,平台终于公布了一批中奖名单,然而消费者却发现自己并不在其中。

再次联系客服核实,客服表示名单仅为“一部分”,其他名单将在未来公布。

消费者愤怒地表示,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而且他们购买产品的初衷就是为了参与抽奖。

为了维权,消费者联合起来成立了维权群体,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律师的调查,发现电商平台实际上没有任何抽奖活动,中奖名单完全是虚假编造的。

电商平台利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手机,期间又通过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来获取更多的个人信息。

平台的目的就是通过购物返利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进行附加消费,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维权群体将这一情况向媒体曝光,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该电商平台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责令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

同时,消费者维权群体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恢复了自身权益。

这则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和手段。

消费者要保持警惕,提高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商家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有奖销售活动是一种营销方式,企业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形式,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参与其活动。

就法律性质而言,有奖销售活动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如是否构成广告虚假宣传、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是否涉及商品质量、是否须合规报批等。

对于消费者而言,参与有奖销售活动也需要关注合同效力,以便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是有奖销售活动的广告宣传是否具有虚假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宣传。

在有奖销售活动中,企业往往通过强调奖品的价值或数量来吸引消费者的参与。

如果企业故意夸大了奖品的价值或数量,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不符,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是有奖销售活动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有奖销售活动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吸引消费者参与,如强制购买、抽奖中奖率设计过低等,就可能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涉及商品质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企业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提供的奖品品质低劣或存在质量问题,就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商品质量不合格行为。

消费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明确奖品的品质、保修期限等内容,以便在获得奖品后能对其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最后是有奖销售活动须合规报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一些特殊类别的有奖销售活动需要提前向相应政府部门进行报批,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涉及奖品价值较高或涉及特定行业的有奖销售活动就需要报批。

如果企业未经合规报批就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就可能面临处罚和法律纠纷。

关于有奖销售活动的合同效力,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在有奖销售活动中,企业通常会发布活动规则并要求消费者参与者遵守。

参与者在接受活动规则的即与企业形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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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有奖销售
【案例介绍】
某沿海开放都市前些年保龄球馆寥寥无几,保龄球运动只是极少数有钞票人才能涉及的娱乐,每局价格颇高,因此保龄球馆的利润颇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进展,越来越多的先富起来的人也开始热中于保龄球运动。

因此,保龄球馆的生意热得做只是来。

许多商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大有进展潜力的行业,纷纷立项投资建立保龄球馆。

没过多久,该市一下子冒出大大小小数十家保龄球馆,原先供小于求的状况专门快被打破,每局价格大跌。

为了吸引消费者,许多保龄球馆纷纷使出各自的“绝招”。

1996年5月,金道保龄球馆在杂志等媒介上刊登广告,称凡是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打到300分的顾客,均能获得一辆“YAMAHA”摩托车(价值为3万元)作为奖励。

许多人看了广告后,冲着奖品来到该保龄球馆以试身手,但大多无功而返。

保龄球馆生意出奇的好,老总专门快乐,因为十局得300分几乎是不可能的,奖品无须兑现,如此低成本高收益的促销好不让人兴奋。

不料一天上午,顾客施俊来到球馆买了十局球票,他不经意地玩着。

谁知那天他运气专门好,在围观者的喝彩声中,难道十局全中,得到了300分。

施俊快乐地拿着电脑记分单去服务台领奖。

然而,保龄球馆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们不相信300分会显现,该成绩是伪造的,并称有证人和录象为证。

双方遂发生争议。

施俊要求金道保龄球馆给付广告中所允诺的“YAMAHA”摩托车;保龄球馆则认为施俊“舞弊”,成绩不算数。

据查,由于该保龄球馆设置巨奖,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广告中的“YA MAHA”摩托车已改为“精美礼品”。

该保龄球馆所提供的证实施俊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不足以采信。

【几种观点】
1、金道保龄球馆应向顾客施俊给付一辆“YAMAHA”摩托车,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合同。

2、金道保龄球馆的广告含有欺诈,因违反《广告法》而应承担全部责任。

3、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应受行政制裁。

【评析意见】
第一,金道保龄球馆和顾客施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

一样讲来,广告应该属于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即经营者发出信息是为了期望其他人(包括消费者)向他发出要约;其本身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

然而,广告并不是绝对不能成为要约。

当它具备了要约的条件后,它就成为要约,公布者则应承担合同的责任。

本案中,金道保龄球馆公布广告,其广告内容表明:只要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打到300分,就能获得奖品——一辆“Y AMAHA”摩托车。

这份广告内容明确,保龄球馆做出的是不容质疑的保证,因此已具备要约的条件。

施俊在广告所示期内,用自己的行为承诺了这一要约,同时未表示舍弃。

因此双方的合同差不多成立,作为债务人的金道保龄球馆应当兑现自己的承诺。

其次,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纳谎称有奖或者有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诈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本案中,金道保龄球馆全然就没有想兑现奖品的意思,是想利用“有奖销售”来达到增加营业额的目的,其行为属于谎称有奖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另外,一辆“YAMAHA”摩托车价值3万元,远远超过了法律所承诺的最高奖5,000元的限制,也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再次,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施俊是同意服务的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保龄球馆谎称有奖,引诱消费者同意其服务,又不兑现承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最后,关于处罚和赔偿咨询题。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之规定,经营者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能够按照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49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缺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但本案中,施俊不能得到3万元及其一倍的赔偿。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因此,法律并不承认和爱护3万元这一奖品。

施俊只能以最高奖限额的最高额——5,000元作为基数要求权益。

由于保龄球馆的欺诈,施俊可要求获得一倍于奖金额的赔偿。

因此,如果保龄球馆能证明自己没有谎称有奖,不存在欺诈,则无须加倍赔偿,只要支付5,000元或等值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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