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全集)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投资业务、资金业务等。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面风险管理、预防为主、风险可控、持续改进。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报告和应对等环节。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风险识别第八条公司应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全面识别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九条风险识别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信贷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担保风险、操作风险等。
2. 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3. 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内部欺诈风险、外部欺诈风险等。
4. 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合同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分类和评级。
第四章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各类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风险发生的可能后果。
3. 风险发生的概率。
4. 风险发生的损失程度。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三条公司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信贷风险控制:加强贷前调查、审查和审批,严格执行担保制度,控制信贷规模。
2. 市场风险控制:合理配置资产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3. 操作风险控制: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员工风险意识。
4. 法律风险控制: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银行对小贷公司的管理制度

一、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银行对小贷公司实施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内容1. 设立条件(1)小贷公司需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小贷公司应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包括注册资本、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3)小贷公司应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2. 业务范围(1)小贷公司可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
(2)小贷公司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业务。
(3)小贷公司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如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3. 贷款利率(1)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2)小贷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等费用。
4. 资产质量与风险防范(1)小贷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质量、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反洗钱等管理制度和规范。
(2)小贷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业务进行监控和预警。
5. 信息披露(1)小贷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公司财务状况、业务状况、风险状况等信息。
(2)小贷公司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情况,接受监管。
6. 公司治理(1)小贷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小贷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7. 消费者权益保护(1)小贷公司应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自主选择等权益。
(2)小贷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前告知借款人应偿还的金额、时间、方式等。
三、监管措施1.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小贷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
2.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小贷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3.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小贷公司进行接管或重组。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一、制度编写目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监督、经营规范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规定。
三、制度制定程序(一)制定工作小组的建立:由公司领导将该项工作交给专业化人员和律师组成制定工作小组。
(二)立项审批:制定工作小组向公司领导提出制定监控管理制度的申请,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相关成员参与制定工作。
(三)调研和调查:制定工作小组向法律部门请教有关法律条文,并与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调查研究。
(四)起草初稿:制定工作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初步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稿。
(五)内部讨论:制定工作小组在起草过程中与公司相关部门逐一讨论,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六)审批:制定工作小组将已修改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稿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七)印发和实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公司将该制度印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分发,正式实施。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
5.公司内部相关政策规定。
五、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一)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业务活动中的贷款部分;经营贷款过程中的流程控制;借贷双方权益保障。
目的:规范公司贷款业务,加强风险控制,保护公司利益与借贷双方权益。
内容:公司贷款的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抵押物、质押物的管理;贷款利率的确定及核算方法;贷款申请及还款的规定;逾期罚款和催收等管理制度;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必要措施;应急预案、违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
小贷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社会资金安全,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1.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是指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
2. 监管机构职责(1)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和标准;(2)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3)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4)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6)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监督管理内容1.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条件;(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时,应依法进行公告,并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1)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稳健经营的原则,不得进行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率(1)小额贷款公司应保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要求;(2)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发现不足时,责令其采取措施整改。
四、监督管理措施1. 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2. 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监管机构可要求其整改,必要时可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4. 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分类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货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贷款回收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小额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包括贷款发放、使用、回收及逾期贷款的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风险可控;2. 依法合规,规范操作;3. 及时沟通,密切配合;4. 严谨细致,持续改进。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第四条贷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贷后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贷后管理工作,对贷后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贷款管理人员负责贷款的日常贷后管理工作,包括:1. 监督借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2. 定期检查借款人经营状况,了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3. 发现借款人存在风险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4. 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处置。
第三章贷后管理内容第六条贷款发放后的第一年内,每季度至少对借款人进行一次贷后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两次贷后检查。
第七条贷后检查内容包括:1. 借款人经营状况;2. 贷款资金使用情况;3. 借款人信用状况;4. 借款人财务状况;5. 借款人担保物状况;6. 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
第八条贷后管理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 借款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2. 借款人是否存在经营困难或风险隐患;3. 借款人是否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4. 借款人担保物是否存在价值减损或权利瑕疵。
第九条贷后管理人员在发现借款人存在风险隐患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责令借款人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2. 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合规使用贷款资金;3. 对逾期贷款采取催收措施;4. 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
第四章贷后管理流程第十条贷后管理人员应在贷后检查结束后及时填写贷后检查报告,并向贷后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部门对贷后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小贷公司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授信管理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保证授信业务合规合法。
(二)风险可控原则:确保授信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待所有客户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地评估、审批和监控授信业务。
(四)高效便捷原则:简化授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客户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授信业务范围第四条本公司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一)个人消费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如住房、汽车、教育、医疗等。
(二)个人经营贷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的贷款,如创业、扩大经营等。
(三)小微企业贷款:针对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
第三章授信业务流程第五条授信业务流程分为以下步骤:(一)客户申请: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授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二)初步审查:信贷部门对客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评估客户信用状况。
(三)尽职调查:信贷部门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客户信息,评估风险。
(四)风险评估:信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评估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额度。
(五)审批决策:审批委员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审批授信业务。
(六)合同签订: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七)贷款发放: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八)贷后管理:对贷款进行监控,确保贷款用途合规,防范风险。
第四章授信额度及期限第六条授信额度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本公司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授信期限根据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本公司规定的期限。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八条信贷部门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授信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小贷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贷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外包人员及公司资产。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公司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八条资产安全管理1. 公司资产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保管、维修、报废等流程。
2. 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丢失、损坏、被盗等现象发生。
3. 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九条人员安全管理1. 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确保工作安全。
3.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条信息安全管理1. 加强对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稳定、安全运行。
2. 严格保密公司内部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3. 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1.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 员工应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学会使用消防设施。
3. 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管理1. 公司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 员工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3. 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处理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小额贷款公司安全制度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安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公司安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来访人员及公司所属设施、设备、物资等。
第四条公司安全制度的原则: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法治保障。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三)定期检查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四)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
第三章安全管理与措施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五)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六)其他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司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安全文化与培训第十四条公司应积极倡导安全文化,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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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
坚持“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
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七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
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1、“三农”客户.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
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
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5、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
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2)机构类客户: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规范,经费自给率50%以上,收支有盈余,还款来源落实可靠。
以上两类客户申请项目贷款的,项目资本金比率不得低于30%,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可靠。
(3)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八条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客户授信是公司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九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一)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由公司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信贷人员受理贷款业务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二)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公司信贷部门和风险部门负责,信贷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风险部门对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
信贷部门在接收到的贷款资料或公司自身营销的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后,将贷款资料、审查结果提交风险部门进行再次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贷款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
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三)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由公司贷款审批岗负责,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审批部门和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
1、基层贷审组由分管业务副总、信贷部经理、会计主管及职工代表、农民代表组成。
贷审会(贷咨会)成员由总经理、分管副总、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贷审会(含贷审组、贷咨会,下同)必须由7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
2、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1)集体审批原则。
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参与审批人员中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3)集体负责原则。
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不同意发放”、“再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
(4)总经理一票否决原则。
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贷款,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总经理不得决定发放。
3、贷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贷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
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
贷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贷款资料一并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4、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审会审议。
5、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
对大额或有疑义的贷款,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
全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本地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一)统一标准.公司统一制定各部门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指标。
等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当年新增贷款(不含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小额农贷到期年末收回率、百元贷款收益率、不良贷款率、贷款综合风险度、单户贷款比例、支农贷款指标、信贷综合管理等.实行百分考核,按得分情况,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分类管理。
在评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信贷权限。
凡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占比超过5%以上的信贷员一律不得核定贷款权限。
(三)定期考评。
信贷员的信贷经营管理情况一年一考核,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一年一评定。
(四)适时调整。
公司根据信贷员和信贷部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变化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评结果,适时调整信贷权限。
信贷权限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如遇发生重大违规情况或业务经营特殊需要,可随时进行调整。
具体信贷业务权限按照《大额贷款管理规定》、《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农村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贷款管理制度》、《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实行贷后管理制度。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具体按照《贷后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贷款第一责任人是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对贷款质量负责,承担贷款最终收回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一责任人应当独立判断市场风险,有权决定贷款是否进入后续审批程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其贷款调查及贷后管理的指令和干预.贷款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在贷款借据上签字注明。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信贷员,其他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是承担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的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
第十三条实行贷款分环节主责任人制度.办理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一)信贷部审批的贷款.包片和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下同)为调查主责任人和贷后管理责任人;分管业务的部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分管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二)贷审会审批的贷款。
管户信贷员为贷后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参与调查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参与审查人员为审查次责任人;贷审组、贷审会、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其他委员为审批次责任人。
第十四条尽职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设立独立的信贷工作尽职调查岗,该岗位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信贷、法律、财务等知识,依诚信和公开原则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工作。
各级部门应定期评价与确定信贷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对未尽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其各环节的责任界定、责任追究或责任免除,按照《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制度。
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聘用;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
上岗资格有效期3年。
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
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标准.等级评定每年1次,由信贷部负责组织.第十六条实行信贷“十不准”制度。
(一)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发放贷款;(二)不准向村组发放贷款;(三)不准向村组提供担保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四)不准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发放贷款;(五)不准发放冒名贷款;(六)不准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发放垒大户贷款;(七)不准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八)不准超权限、逆程序、跨地区发放贷款;(九)不准擅自提高客户等级、擅自提高授信额度;(十)不准向员工亲属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第十七条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信贷部应采取果断措施,在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后,将其淘汰出客户群体。
(一)自身和所在的行业属国家明令限制的客户;(二)已明显出现无发展前景,经营和生产的产品大量积压,亏损严重,对农信社等债务无法偿还的客户;(三)恶意逃废和悬空农信社债务及有损害农信社利益的客户;(四)厂垮人散,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客户;(五)极不讲信用,已被银行同业公会等机构列入制裁单位,上了“黑名单榜”的客户等.第三章客户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十八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