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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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第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

近几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逐年增多,审理好这类案件,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规定时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白皮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白皮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白皮书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二○一五年十月2014-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而奠定了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总体基调。

融资租赁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了诸多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法(草案)》则仍在征求多方意见中,反映了国家对完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决心,但争议纠纷依然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领域。

现将黄浦法院2014-2015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情况作如下通报。

通过对黄浦法院2014年以来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梳理总结案件数据及审理中所折射的突出问题及内在众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案件审判基本情况(一)案件整体情况1、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持续高位运行2014年全年及2015年前三季度,黄浦法院金融庭共受理融资租赁案件447件,其中2014年200件,同比增长25%,2015年仅前三季度已达247件。

案件数量每年增长迅速,并保持在高位运行。

(近年收结案数增长情况详见图表1)2、多种交易形式并存,法律关系复杂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在符合融资租赁基本结构和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已衍生出多种交易形式。

从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所涉及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三种:(一般)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厂商租赁。

其中涉(一般)融资租赁案件151件,占43.77%;涉售后回租案件82件,占23.77%;涉厂商租赁案件112件,占32.46%(详见图表2)。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0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汽车行业助推中国经济发展,促进了以创新驱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的构建。

其中,车辆租赁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末引进我国以来,因车辆使用刚性需求的不断增加和租赁方便快捷的优势而得到快速发展。

然而,法律问题和纠纷随之而来。

为了更好地维系车辆租赁行业交易的稳定性,明晰各主体权责,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本白皮书结合上海二中院2016年至2020年五年间审理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总结争议特征,分析裁判思路,力图为车辆租赁行业实现更为完善的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审判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一)案件数量总体增长,专业车辆租赁公司致群体性案件出现2016年至2020年,上海二中院共受理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案件共91件,其中二审收案78件,再审收案13件(见图一)。

从历年收案数来看,2016年3件,2017年15件,2018年8件,2019年24件,2020年41件,整体呈上升态势。

尤其是2019年的收案数达到了前一年的3倍之多。

车辆租赁行业快速发展引发纠纷激增,纠纷常以群体性案件形式出现。

2017年1个群体性案件,共计6个个案,2019年5个群体性案件,共计15个个案,2020年2个群体性案件,共计8个个案。

群体性案件的出现与专业车辆租赁公司逐渐形成市场,广泛参与交易有关。

就当事人主体而言,在91件案件中共有65个案件当事人一方为专业车辆租赁公司。

案涉车辆种类繁多,根据动力来源,其中大部分为传统汽油能源汽车,少数案件涉及混合动力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根据车辆用途,特殊用途的车辆包含用于重型专项作业的汽车起重机、物流用车、出租车和网约车。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法律分析作者:郭一丁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合同法》249条规定了承租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但在实践中执行标准不一、争议较大。

承租人利益保护请求权作为保护承租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应当尽量的简化、明确其适用条件、实现方式,增强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实现立法之目的。

关键词:租金;租赁物价值;返还请求权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但该条的内容较为模糊、性质定位不明,也未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缺乏可执行的标准和程序,实践中争议较大。

根据《2014年——2015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披露,关于《合同法》249条规定中的“大部分租金”的理解和适用争论不一,同时对于“租赁物价值”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诸多争议①。

二、《合同法》249条的理解和分析(一)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根据249条规定,承租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具体分析如下:一是,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此条较为明确且争议较小,合同双方一般都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期满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但确实也存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例如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情况(有可能是刻意的)。

《合同法》250条规定,法律对于租赁物的归属判定出现争议时,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按照合同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在依照合同交易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判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实践中,融资租赁出租人均为融资租赁公司或者金融租赁公司,不仅在实力上和谈判中较承租人处于优势地位,在融资租赁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上也严重失衡,融资租赁合同也多为出租人制定、提供的格式文本,出租人完全可以通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不约定所有权归属、不设置留购价等所有权转移条款来排除承租人利益返还权。

重庆两江自贸法院发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

重庆两江自贸法院发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

重庆两江自贸法院发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0.12.23•【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自2018年12月24日成立以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履行涉外商事审判职能,引导和规范投资贸易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为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陆海新通道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现将法院成立以来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外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新特点截至2020年11月,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案件1876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61件、涉外商投资企业案件1615件。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涉外商事案件92件,占比35.2%;涉港商事案件104件,占比39.8%;涉澳商事案件11件,占比4.2%;涉台商事案件54件,占比20.7%。

审结1724件,结案率91.9%,无发回重审及改判(非新事实新证据)案件。

案件数量总体呈稳步上升趋势,每年收结比例大致均衡,呈良性循环态势。

(一)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特点1.涉及地域广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案件增长明显新收涉外案件涉及39个国家和地区,巴基斯坦、泰国、越南、老挝、阿联酋、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卡塔尔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增多。

2.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仍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分别占比37.2%、21.8%。

同时,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主要表现在:因外商境内投资和国内当事人境外投资产生的纠纷占比较大;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及国际陆路运输合同纠纷开始增多;出现了涉及铁路提单等新兴运输单证的物权纠纷,涉及VIE架构、对赌协议等新兴投资方式的投资纠纷新类型案件。

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4•【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前言经营用房是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生产资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房屋租赁市场的日益活跃,房屋租赁逐渐成为满足经营者用房需求的主要方式,随之而来的是各类争议的不断涌现,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

依法妥善处理经营用房租赁纠纷案件,不仅是人民法院承担审判职能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全局工作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审理中发现,承租人向权利人或者管理人承租经营用房后又转租他人实际使用的现象日益普遍,而涉及转租情形的案件往往存在主体多元、利益交织、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的难度较大。

为此,本文拟对我院近四年审结的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在总结此类案件整体审理情况的基础上,发现经营用房转租关系中的常见风险点和潜在争议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立法价值导向,为市场主体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提供建议,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炼裁判规则和裁判思路,以期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助力经营用房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概况(一)案件数量2019-2022年,我院共审结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152件,均为二审案件。

其中,2019年审结22件;2020年审结43件;2021年审结48件;2022年审结39件。

从数据发展趋势来看,我院审结的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数量除2022年相较2021年明显下降外,其余年度均较上一年度有所增长,尤其是2020年,审结案件数量接近2019年的两倍。

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0)

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0)

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0)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6•【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0)党的十九大以来,江苏法院紧紧围绕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依法履行金融审判职能,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注重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大力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努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金融审判基本情况(一)金融案件收结案情况2018年以来,江苏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8年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03746件,审结一审金融商事案件91852件,2019年受理112150件,审结100580件,上升幅度均为9.5%,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77639件,审结52220件,同比分别出现了12.36%、14.92%的下降幅度;2018年受理一审金融犯罪案件1347件,审结一审金融犯罪案件1239件,2019年受理1480件,审结1423件,上升幅度分别为9.87%、14.85%,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930件,审结624件;2018年受理金融执行案件49135件,执结57762件,2019年受理57676件,执结59530件,同比分别增长17.38%、3.06%。

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金融执行案件36805件,执结28883件。

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5746件,审结5129件,2019年受理6150件,审结4772件。

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4539件,审结2728件。

(二)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标的额情况2018年,标的额居前五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证券类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占标的总额的76.17%。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的认定及其风险防范一、售后回租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以及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均对售后回租进行了认定,但仅仅是从形式上对售后回租的概念进行描述,并未对售后回租具体事项做进一步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并未对售后回租进行认定,亦未对售后回租具体事项进行规定。

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和颁布关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刻不容缓。

二、常见的几种售后回租模式常见的售后回租主要有承租人已付清全部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名为直租、实为售后回租、承租人向出卖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这三种模式。

其中,第一种模式,是典型的售后回租模式。

在此,主要对第三种模式进行阐述。

第三种模式是指,在融资回租合同签订时,承租人将尚未实际取得所有权的租赁物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向其提供融资金额,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模式。

在此种模式下,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方式为占有改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若,承租人将租赁物卖给出租人未取得原出卖人同意,则构成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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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自贸区最受关注的业务之一。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发布《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成为国内首次编制权威的融资租赁司法审判案例分析报告。

《白皮书》揭示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四大原因、十大风险点(对策和建议部分)和7个典型案例,对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广大融资租赁业务参与企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为此,自贸直通车进行独家发布。

《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目录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一)审理基本情况(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三、对策与建议(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判解(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案例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案例2:依法认定售后回租的效力案例3:认可回购合同的效力(二)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案例4(三)违约责任的处理案例5: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处理案例6: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又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案例7: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各方往往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此确定权利义务。

截至2013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人民币2.1万亿元。

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

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

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一)审理基本情况1、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大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99.31%。

其中2009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2010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2012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2013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

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2009-2013上海两个中级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图2、裁判方式与结果:以判决结案为主,二审维持率较高从结案方式来看,审结的11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73件,撤诉22件,改判11件,裁定驳回4件,发回重审3件,调解6件,判决结案约占七成,发挥了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发回的案件较少。

3、案件来源:收案一审法院集中,出租人中外资企业占比大两个中级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移送上诉数排名前三的一审法院依次是:黄浦区法院73件(包括原卢湾区法院17件),长宁区法院19件,浦东新区法院16件。

上述三家区法院的移送上诉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三,客观上反映了上海融资租赁交易较为活跃的行政区域分布。

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涉案数量排名前四位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次是: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55件,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6件,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4件,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1件,上述四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涉案数量超过审理案件总数的六成。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人类型分布图(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产业影响: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

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

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

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行业分布图2、纠纷当事人: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

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

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

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

在审结的144件案件中,涉回购的案件有35件,涉售后回租的案件有24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点,将使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增大审理难度。

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关系示意图3、交易地位: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为及时使用设备投入生产经营,借助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方式转买为租,在涉及租金数额、支付周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

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没有根本改观之前,预计今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等承租人的缔约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明显改观,融资租赁公司仍将处于缔约优势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

4、审理焦点: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

主要表现为:第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

案件争议类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特点。

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身处外省市的承租人较多,应诉不便,且应诉意识不强,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

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缘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

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认为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

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

回购人之所以需要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而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

签订回购合同时,在回购条件、回购流程等合同条款的磋商中,回购人缺乏争取主动、降低风险的谈判意识,疏于对回购风险的防控,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回购人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出现坏账的潜在风险。

出租人的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

上述情形的出现,与出租人的规范经营意识不强、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具有密切关系。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

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又例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举措,却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承租人擅自向他人转让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租赁物登记处于摸索阶段。

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转卖、抵押等)的情况,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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