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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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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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体系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表6-1法律体系概述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形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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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一、概念题1.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形式(厦门大学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武汉理工2009年研)(2)法律渊源(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师大2009、2005年研;浙大2007、2006、2004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3)法的效力渊源(武大2004年研)答: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

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

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2.法的清理(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研)答: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

清理的基本任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

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

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

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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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的制定1.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答:(1)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

(2)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①西哀耶士曾认为,只有国民才能构成制宪权主体。

国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这表明政治社会中国民的宪法地位。

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主体。

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享有主体,但它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

②在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化的过程中,只有国民中的一部分即人民才能充当制宪权的实际主体。

我国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只有人民才是制宪权主体。

实际参与制宪过程的只是一部分国民或者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有何区别和联系?答:(1)制宪机关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具体负责宪法的制定。

实际行使制宪权的议会或代表机关一般由国民经过选举产生。

制宪议会不同于一般国会或民意机关,可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

宪法起草机构实际上是受制宪机关委托,代为起草宪法。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联系①宪法起草机构是宪法文本的初创者,宪法起草机构的水平会影响到宪法草案的质量。

②制宪机关依赖宪法起草机构完成宪法文本的初创工作,没有起草机构宪法文本就没法形成。

③宪法起草机构起草的宪法草案需要制宪机关审查批准通过,才能成为宪法。

(3)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①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②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③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④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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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学的历史★★
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
表1-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
表1-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考点二:法学与相邻学科(见表1-3)★★
表1-3法学与相邻学科
考点三:法学的研究方法(见表1-4)★★★
表1-4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点四: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见表1-5)★★
表1-5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
1.2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法学?
答:法学是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1.分析为什么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答:(1)立法的含义与特征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主要包括: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的原因①村规民约是指由村民会议制定的用以规范和约束全体村民的一种规章制度。

②虽然村规民约也是由特定的主体制定的,但是其不属于立法行为,原因如下:a.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是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

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它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从主体方面来说,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不是适格的立法主体。

b.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而立法对于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法律通过的人数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c.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过程,法具有普遍性、约束性,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一般主体的行为,而村规民约的效力仅限于本村村民的行为和活动。

在效力范围上村规民约的制定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2.阐释我国立法体制的特殊性及其合理性。

答:(1)立法体制的含义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①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

②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它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一、概念题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答: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

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

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2.法的目的价值答: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

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价值。

(中山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

(吉林大学2005年研)(2)论述法的价值的涵义。

(论述题,吉林大学2004年研)答: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

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它们都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就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和推动的过程。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十章 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十章 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十章 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第四编 法的运行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一、概念题1.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武汉理工2007年研)答: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授权立法答:(1)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委托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

根据委托的范围,授权立法有两种主要表现形式:①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委托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是为细则委任立法;②立法机关仅就其未立法的某一事项或范围确定原则,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形式调整之,是为原则委任立法。

(2)由于授权立法是以降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追求一定的管理效率为代价的,所以,各国对它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①规定一定时间的限制,不是无期限的授予;②规定一定的事项范围,不能超越范围行使委托权力;③授权机关保留随时收回授权的可能。

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授权立法(即委任立法)。

3.立法技术答: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例如,法的构造技术、语言技术。

任何国家或立法主体要使所立之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以使立法臻于完善。

4.立法体制(南京大学2011、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南京师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立法体制与司法体制(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1)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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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法的制定
1.分析为什么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
答:(1)立法的含义与特征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主要包括:
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的原因
①村规民约是指由村民会议制定的用以规范和约束全体村民的一种规章制度。

②虽然村规民约也是由特定的主体制定的,但是其不属于立法行为,原因如下:
a.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是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

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它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从主体方面来说,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不是适格的立法主体。

b.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而立法对于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法律通过的人数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c.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过程,法具有普遍性、约束性,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一般主体的行为,而村规民约的效力仅限于本村村民的行为和活动。

在效力范围上村规民约的制
定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2.阐释我国立法体制的特殊性及其合理性。

答:(1)立法体制的含义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①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

②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它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③中国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3)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

①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②多级(多层次)并存,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③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
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4)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合理性
①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由体现人民最高意志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

②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种国情决定了不可能单靠国家立法解决各地复杂的问题,还要有立法上的一定程度的分权,让有关方面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特区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③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这些特点也要求国家在立法体制上一方面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另一方面使多方面参与立法,特别是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④消除中国国情中负面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现行立法体制。

中国是世界上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最长久、传统最深厚、影响最深广的国家,是世界上重农抑商的历史最悠久、商品观念最薄弱因而权利和义务观念也最薄弱的国家,是经受长期战争通过党政军民一元化高度集中领导才建立起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是参照前苏联的集权型模式建立起政治体制基本框架的国家,也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国家。

这些国情因素的综合作用,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应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相当程度分权的立法体制。

3.我国的立法程序包括哪些部分?
答: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程序通常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1)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

提案应依据法定程序。

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主要是:①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②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

③要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

④应采取一定形式如书面形式,通过一定方式如通过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

(2)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对法律草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案的程序,通常履行由它们的领导机构到有关会议再到大会审议的程序。

(3)表决和通过法案
①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法案作出的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裁决。

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

②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

③在我国,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
公布法,亦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①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公布法的时间和方法。

②实际做法是:多数法于通过当日公布,有的法于通过后间隔几天公布;有的法于公布之日
起施行,许多法是公布后间隔一定时间方才施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4.分析我国立法原则中的科学原则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关系。

答:(1)科学原则
①科学原则是指,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②科学原则的意义
a.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
b.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
c.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2)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吸取前人,特别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基础上创立的,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研究社会历史现象、特别是法律现象,如法的产生、本质、发展规律等重大问题而形成的基本理论观点。

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有丰富的内容,一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关于法和法律的观念、主张,都属于其列,但其最基本的部分是那些属于世界观性质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

它强调实事求是,因而是不断的丰富和发展的。

a.列宁在辩证的考察了近代俄国社会法权关系的变化,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更加坚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b.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传到中国之后,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和
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大理论成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

这其中都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要求的。

(3)我国立法原则中的科学性原则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①科学原则要求:a.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b.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

c.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这些要求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所要求的用辩证唯物主义研究社会历史现象、特别是法律现象,如法的产生、本质、发展规律等重大问题而进行对法学问题的观点是一致的。

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要求在立法时与时俱进地进行理论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因而立法的科学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内在要求与表现。

5.运用本章的知识,分析提高立法质量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1)立法是动态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

因此要提高立法质量,就应该认识到立法活动的阶段性,并对每一个阶段的立法任务、特点和要求做好立法的工作;同时立法活动是受到立法原则指导的,因此,要提高立法的质量就必须要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立法的原则。

(2)在立法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
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

这一过程可分三阶段:①立法准备阶段;②由法案到法的阶段;③立法完善阶段。

理解立法是个活动过程,就要重视立法活动的阶段性,针对各阶段的立法任务、特点和客观要求,做好立法工作;就要重视各阶段立法活动的关联性和完整性,从事某一阶段的立法活动,要想到为其他阶段立法活动准备条件,或积极利用以前阶段的成果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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