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实行犯的对象错误与教唆犯的归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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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的30个刑法案例

柏浪涛的30个刑法案例

更多司考干货~扫码关注厚大司考~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厚大司考整理自柏浪涛老师微博一、【杀手案】案情:甲指使杀手乙杀死丙,给乙看了丙的多张照片和生活视频,并多次带乙近距离偷看丙,指认丙。

甲然后问乙:认识丙了吧?不会搞错对象吧?乙:丙烧成灰,我也认得。

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

乙清晨藏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看到丁出来,竟以为是丙,打死丁。

甲构成:A.对象错误,B.打击错误,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E.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甲构成打击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依具体符合说,内部两种观点,1、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死罪,想象竞合;2、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犯罪预备,因为乙对丙未着手,对丁构成过失致死,想象竞合。

若甲对乙没有交待很具体,则甲对乙杀错人便有概括故意,无认识错误二、【枪杀追捕者案】案情:甲乙丙欲共同入户盗窃,并约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开枪,阻吓其追捕,以帮助自己及同伙逃跑。

三人窃得财物,出门逃离时,甲看到身后一个身影,由于是雾霾天,误以为是前来追捕的主人,实际是同伙丙,向其开枪,致其重伤。

甲乙: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B.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致人重伤?丙:A.仅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构成转化抢劫致人重伤?分析:甲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象错误也能转化抢劫。

甲不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意识到。

追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何况丙未追捕。

在此不要与攻略上的案例搞混。

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丙也转化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因为这里的致人重伤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三、【跳楼案】案情:甲女因失恋,站在楼顶欲跳楼,楼下吃瓜群众围观,丙起哄:赶紧跳,我还等着上班呢!经此一激,甲向前迈了一步。

楼下的乙(暗恋甲已久)很气愤,捡起一块砖将丙拍晕(轻伤),丙消停了。

甲见状也停止了脚步。

丙:A.教唆他人自杀,构成犯罪;B.无罪。

乙: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伤害罪——摘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析:一,丙不是教唆自杀,因为甲已有自杀念头,丙是心理性帮助自杀。

柏浪涛刑法笔记

柏浪涛刑法笔记

扩大解释是允许的,不违反刑法定原则。

类推解释是不允许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后的含义是否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Eg:把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银行机构。

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在原来文义的射程范围之内。

缩小解释是正当的缩小,eg为境外方法提供情报罪。

情报指关于国家安全的情报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补正解释:减轻处罚是法定刑以下刑罚(不包括本数)属于刑法中的例外。

反对解释:已满十八岁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岁的不从轻处罚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赋予国民充分的预测可能性。

刑法要保持谦抑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 + 人身危险性。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受贿罪也是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为个人犯罪处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只罚领导,不罚单位)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果关系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介入因素(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介入因素—— =>结果,判断标准是:(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正当防卫1.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1)过失的不法侵害(2)动物侵害问题,(3)假想防卫问题。

2.适时性和紧迫性:(1)财产犯罪的特例,(追击过程)(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3)事后防卫。

3. 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4. 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

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二)221、购买假币案案情:甲对乙说,我有10万元假币,你要不要买?乙答应用一万元购买。

乙收到10万元假币后,发现不是假币,全部都是白纸。

甲收到1万元后,发现全部都是假币。

对甲乙该如何处理?请全面分析。

【解析】甲不构成出售假币罪,而构成诈骗罪,意图诈骗乙的1万元,但由于这1万元都是假币,所以甲的诈骗罪构成未遂。

乙不构成购买假币罪,而不是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因为甲欺骗乙,根本不出售假币,乙的购买行为不可能购买到假币,没有侵犯货币公共信用的危险性。

不过乙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既遂和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乙构成诈骗罪未遂,是因为乙想通过假币,诈骗到甲的10万元假币,然而到手的却都是白纸。

案件的有趣地方在于,甲乙两人相互构成对对方的诈骗罪,而且都是未遂。

222、买摩托车案案情:甲将摩托车停在路边,进到商店去买东西。

乙在摩托车旁边抽烟。

丙以为乙是摩托车的主人,问乙,卖不卖这辆摩托车?乙明知摩托车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块钱卖给丙。

对乙如何处理?【解析】乙的行为对甲构成盗窃罪,对丙按照主流观点,构成诈骗罪,因为丙存在财产损失,因为对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这个案件的模型和卖掉邻居的树一案是一样的。

223、买摩托车第二案案情:甲将摩托车停在路边,进到商店去买东西。

乙在摩托车旁边抽烟。

丙以为乙是摩托车的主人,问乙,卖不卖这辆摩托车?乙明知摩托车不是自己的,仍然以5000块钱卖给丙。

丙推走摩托车,乙收到丙的5000元,发现全部都是假币,原来丙故意对乙使用假币。

对乙丙如何处理?【解析】乙对甲构成盗窃罪既遂,对丙构成诈骗罪(多数观点),由于想诈骗丙的钱财却得到的是假币,所以诈骗罪是未遂,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丙构成使用假币罪既遂,同时构成诈骗罪未遂,构成诈骗罪未遂的原因是,丙想用假币骗到乙的财物,实际上不是乙的财物,而是赃物。

使用假币罪既遂与诈骗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柏浪涛的刑法案例三

柏浪涛的刑法案例三

柏浪涛刑法案例整理(三)51案例:甲坐在公交车上,看到乙钱包外露在口袋,便趁乙不备,拔出来,然后向车窗外扔去,看到街边一群不认识的人,故意扔到人群中,人群中的丙捡到了,拿走了。

甲构成什么?解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利用意思。

盗窃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也即为自己利用的意思,和为第三人利用的意思。

这里的第三人不是泛指任何第三人,而是指与行为人有关联的第三人,如亲友等,不包括毫不认识的第三人。

基于此,甲没有利用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52案例:甲周一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二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三盗窃电瓶车(价值二千元),刚推走,被保安发现,保安抓,甲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成轻伤。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周三的盗窃用给后面的使用暴力,就构成转化抢劫,用给前面的两次盗窃,就构成多次盗窃。

由于不能重复评价,择一重,定转化抢劫。

前两次盗窃只能不作犯罪处理,而是治安处罚。

53案例:甲盗窃了乙的银行卡,由于没有密码,无法取钱,便找到乙,用刀将乙劫持到一个ATM机前,逼乙说出密码。

乙第一次故意说错,甲未取成功,打乙,乙第二次说对,取成功,便放了乙。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本案不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律定盗窃”,因为该款的使用指平和手段使用。

甲盗窃卡本身不重要。

甲构成抢劫罪。

54案例:甲入室盗窃,窃得财物,被主人乙发现,甲逃,乙追,甲逃至户外,看到朋友丙,喊道:我强奸了他家女儿,你帮我断后。

丙相信,答应照办,将乙打成轻伤。

甲顺利逃脱。

对甲丙如何处理?解析:甲先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利用他人对主人使用暴力,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但不构成入户抢劫,因为暴力发生在户外。

丙不构成转化抢劫,因为不知道甲先前犯盗窃罪。

丙至少知道甲是犯罪分子,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丙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柏浪涛 刑法总则

柏浪涛 刑法总则

刑法知识体系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1、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2、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3、主观(责任)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论4、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6、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特殊问题、处罚规定7、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1、刑法的主体:主刑,附加刑刑法论2、刑法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法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人体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犯个人法益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侵犯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1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刑法的解释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

解释条文,是刑法学的基本功。

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技巧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

常见的解释技巧有:1.平义解释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1,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例2,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枪支竟然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枪支、被骗去了枪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枪支不报罪。

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2020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目录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3.正当防卫 (2)4.偶然避险 (3)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11.既遂认定 (6)12.易考情形(按照主流观点判断): (6)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

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17.盗窃行为方式 (8)18.死者占有问题 (9)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20.盗窃行为方式 (10)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

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总论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犯罪故意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主要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可能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共同犯罪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论(正犯、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犯,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犯罪论成立条件▼刑罚论:1、刑罚论体系:主刑,附加刑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分论侵犯个人法益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财产犯罪: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支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侵犯国家法益:侵害国家职能犯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犯罪危害国家存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讲刑法论▼刑法=犯罪+刑罚(如何定罪,量刑)▼刑法机能: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制功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刑法渊源(表现形式):刑法典(包括8个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由高至低排) ▼刑法解释态度:主观解释(司考采用)、客观解释▼刑法解释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反义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禁止)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区别:①前者未超过国民预测可能性,后者相反②前者得出结论超过用语范围,后者相反③后者未提升概念位阶,前者相反④前者是事实类比,后者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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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实行犯的对象错误与教唆犯的归责问题柏浪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问题意识雇凶杀人案中,当实行犯构成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时,对教唆犯该如何处理?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实行犯因对象错误而制造的错误结果,一概能够归责于教唆犯,教唆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笔者认为,上述主流观点过于绝对;当实行犯存在对象错误时,对教唆犯并不能一概认定为犯罪既遂;实行犯制造的错误结果能否归责于教唆犯,取决于教唆犯创设的危险样态及相应的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的审查实行犯制造的错误结果,能否归责于教唆犯,在审查步骤上,应先在客观上审查错误结果能否归责于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二者之间存在“实行行为”这一介入因素。

此时若使用“无A则无B”的条件关系判断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会不当地扩大结果归属范围。

雇凶杀人案中,教唆犯将识别预定目标的任务托付给实行犯,这种做法便蕴藏了实行犯认错人、杀错人的风险,由此对某些与预定目标具有相似特征的人创设了危险。

实行犯认错人、杀错人,导致预设的危险流发生偏离,但是从经验法则的角度看,这种偏离没有超出生活经验可预见的范围,具有客观可预见性。

实行犯误将他人当作预定目标,是无心之失,而非有意为之。

因此在客观上,实行犯因认错人而制造的错误结果能够归责于教唆行为。

三、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的关系主流观点认为,客观归责在此可以代替主观归责,只要实现客观归责就能实现最终的结果归责。

然而,虽然客观归责理论值得肯定,但认为依此可以代替对因果流程的主观判断则值得商榷:1.因果关系应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对因果流程的认识错误会影响故意的认定。

构成要件结果是故意的认识内容,而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因果性联系是构成要件结果的基本特征。

因此,认识因果性联系是认识构成要件结果的应有之义;2.客观归责的完成不仅为故意犯罪提供了结果归责的客观基础,也为过失犯罪提供了结果归责的客观基础。

因此,完成客观归责判断后,还应在主观上判断行为人对结果持何种心理态度;3.对结果的客观归责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预见可能性。

预见可能性是故意、过失的共同前提。

而对结果具有故意则不仅要求预见可能性,而且要求预见到。

预见可能性表达的是一种客观条件,属于客观范畴。

而预见到则表达的是一种主观心理,属于主观范畴。

四、主观归责的传统审查:错误论的路径分析在主观归责领域,传统理论一般从事实认识错误的路径来分析雇凶杀人案,争论焦点是:当实行犯存在对象错误时,教唆犯构成何种错误?(一)对象错误我国刘明祥教授认为,实行犯存在对象错误时,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属于对象错误,基于此,教唆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不难看出,该观点以实行犯的认识错误来决定教唆犯的认识错误,理由是实行行为是直接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

然而,第一,对象错误的特征是,行为人向构成要件对象故意创设了危险,但对对象的身份特征这种非构成要件要素产生了认识错误,创设的危险流作用于该对象,危险流没有发生偏离,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第二,打击错误的特征是,行为人向构成要件对象故意创设了危险,但危险流没有作用于该对象,而制造的过失行为危险作用于另一对象,危险流发生了偏离。

第三,不确定故意的特征是,行为人向多个构成要件对象故意创设了危险,危险流作用于其中一个对象,危险流没有发生偏离,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在此不存在构成要件错误。

雇凶杀人案中,第一,教唆犯对预定对象的身份特征这种非构成要件要素并没有认识错误,因此不构成对象错误。

第二,教唆犯通过实行犯向预定对象创设了故意行为危险,但实行行为作用于另一对象。

如果教唆犯对该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表明危险流发生了实质偏离,此时属于打击错误。

如果教唆犯对该实害结果持不确定故意心理,表明危险流没有发生实质偏离,此时属于不确定故意的情形。

因此,不能以教唆犯构成对象错误为由,认为教唆犯一概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二元视角“遵守指示”标准认为,根据实行犯是否遵守教唆犯的指示来判断,如果遵守了仍发生错误结果,此时教唆犯构成对象错误;如果没有遵守并发生了错误结果,此时教唆犯构成打击错误。

教唆犯构成对象错误的理由是,当教唆犯甲向实行犯乙描述了预定目标丙的特征,而实际上符合该特征的人共有丙、丁、戊,那么乙打死了丁或戊,属于遵守了指示,这对甲而言属于对象错误。

然而,这种推论值得推敲。

符合教唆犯甲的描述特征的对象虽然有丁、戊,但也有预定目标丙。

就丙而言,甲的描述在主客观上是一致的,不存在错误问题。

如果甲欲描述丙,描述了丙的一些身份特征,实际上描述成了丁,则甲存在认识错误。

不过,这种认识错误不属于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对行为对象的身份特征有认识错误,但对危险流的发展方向没有认识错误。

而打击错误是指对危险流的发展方向有认识错误。

(三)数量错误Binding提出的一种假设情形,教唆犯甲教唆实行犯乙杀害预定目标丙,乙发现自己杀死的是丁而非丙,然后继续寻找丙,并杀死丙。

如果认为乙杀死丁时,教唆犯甲构成杀人既遂,那么当乙此后杀死预定目标丙时,又必须承认甲再次构成杀人既遂。

这种通过假设情形所做的归谬论证被称为“屠杀说”。

Puppe教授对此的回应是,教唆犯构成数个杀人既遂没有问题,因为实行犯杀死更多的人,对于教唆犯而言,不是质的过剩结果,而是量的过剩结果,教唆犯在此存在一种关于不法结果的数量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阻却既遂的故意。

例如,甲让乙盗窃五个相同物品,乙盗窃了十一个相同物品。

在此存在数量认识错误。

然而,Puppe教授的举例并不能说明问题。

盗窃案中,实行犯乙是一次性窃得十一个相同物品。

由于这些不法结果是一次盗窃行为制造的,导致无法确定哪些不法结果是教唆犯想要的结果,哪些不法结果是过剩结果。

由于存在这种无法确定性,只好将这些不法结果全部算到教唆犯头上,这是一种量的过剩结果。

但是屠杀案中,实行犯并非一次性杀死十一个人,而是先后多次实施,在此并不存在无法确定性。

五、主观归责的实质考察:危险偏离与故意归责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当实行犯因对象错误而制造了错误结果时,教唆犯不构成对象错误,但有可能构成打击错误。

然而,纵使确定教唆犯构成打击错误,仍需面对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纷争。

如果转换视角,沿着客观归责的分析路径,直接考察危险流的创设、发展及偏离,然后分析相应的主观认识,便会直达问题的本质,亦即结果归责的本源逻辑结构: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

通过前文论证的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的关系可知,一个实害结果要成为教唆犯的既遂结果,必须满足两项条件:第一,该结果在客观上能够归责于教唆行为;第二,该结果在主观上能够归责于教唆故意。

故意归责的核心问题是:故意的认识对象仅包括构成要件行为及其创设的危险,还是也包括因果流程及结果的发生?故意的认识因素不仅包括“知晓”(Kenntnis),亦即对现存的构成要件行为及其危险的认识,也包括“设想”(Vorstellung),亦即对危险能否实现为结果的认识。

这一点,在我国刑法典中也能得到印证。

在结果犯中,由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危险的存在并不等于危险的实现,相应的,知晓危险的存在并不等于设想到危险的实现。

当危险发生偏离时,需要特别关注行为人是否设想到(预见到)危险的实现。

只有得出肯定结论,行为人才具有完整的故意心理,才能将危险的现实化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故意。

在考察这一问题时,需要关注以下方面:第一,判断基准。

客观归责与故意归责的判断基准不同。

客观归责的判断基准是一般人视角,考察客观可预见性。

这是一种客观条件,旨在排除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偶然结合。

故意归责的判断基准是行为人视角,考察行为人是否预见到。

这是一种主观要求,旨在排除故意内容与结果之间的偶然一致;第二,认识的素材。

行为人的认识素材是危险的创设、发展与实现。

在雇凶杀人案中,教唆犯将识别预定目标的任务交付给实行犯,这种交付行为本身就蕴藏了实行犯认错人、杀错人的风险。

这种风险意味着教唆犯既对预定目标创设了危险,也对许多与预定目标有某种类似特征的不特定人创设了危险,这种危险是雇凶杀人的伴随危险。

可见,教唆犯在此创设了一个宽幅的危险域。

在主观上,教唆犯对这种伴随危险及宽幅的危险域能够认识并已然认识到;第三,“知晓”与“设想”的具体样态。

教唆犯认识到对不特定人创设的伴随危险,也会设想到该危险会现实化为死亡结果。

如果该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亦即实行犯认错人、杀错人,那么该结果能够归责于教唆犯,教唆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此时,教唆犯在主观上对该结果所持的故意是一种不确定故意,具体而言是概括故意,亦即认识到结果会发生,但对于结果会发生在哪个对象上是不确定的。

相反的情形是,教唆犯采取了消除伴随危险的措施,主观上认为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这种伴随危险,但是实行犯依然认错人、杀错人。

这时便产生了危险流的偏离。

一方面,在客观上,虽然教唆犯主观上认为消除了伴随危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客观上确实消除了伴随危险。

实行犯杀错人仍是这种危险的现实化表现。

另一方面,在主观上,就“知晓”层面而言,教唆犯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伴随危险;就“设想”层面而言,教唆犯没有设想到仍会有伴随危险导致错误结果。

由于“知晓”与“设想”均不符合故意的要求,因此不能将该错误结果归责于教唆犯的故意。

但是,由于存在预见可能性,可以将该错误结果归责于教唆者的过失。

教唆犯在“知晓”层面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伴随危险,在“设想”层面没有预想到仍会发生错误结果,这种认识状况的成立是有条件的,亦即必须采取消除伴随危险的措施,并且这种措施应具有可能的有效性。

具体而言,教唆犯必须向实行犯展示了预定目标的唯一性特征,使其具备了识别预定目标的能力。

要达到这一点,教唆犯必须向实行犯展示预定目标的照片,并且让实行犯亲眼见过、辨认过预定目标。

文摘来源:《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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