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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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交换、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加工和产生的数据资源。

按照数据资源使用对象,可将政务数据资源分为三种类型:专用类、共享类和开放类。

专用类包括: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不能共享和开放的数据资源。

共享类包括:在公共机构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需要获取其他部门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实时性的数据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数据资源;经石家庄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不属于专用类的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宏观经济数据、建筑物数据、电子证照等数据资源。

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平山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申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创业孵化基地、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附件2创业实体年度(中)考核评估表创业实体名称:考核年度:注:此表一式两份,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中心各一份。

附件3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2、退出原因分为四种:(1)自愿退出;(2)勒令退出(要写明原因);(3)期满退出;(4)其它情况。

3、县创业指导中心批准后,创业孵化基地应及时向创业者下达退出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出手续。

附件4平山县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注:此表一式两份,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各一份。

附件5创业项目入驻推荐单(留底联)第()号孵化基地:创业者,创业项目,已通过县创业孵化中心审核,现推荐至你基地室开展创业活动,限申请人3日内报到,过期作废。

请予复查和考核,并按时反馈。

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公章)年月日-----------------------------------------------------------------------------------------创业项目入驻推荐单(回执联)第()号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创业者,创业项目,由中心推荐至我基地开展创业活动,经复查和考核我基地同意(不同意)其入驻。

房间号:()。

评估意见:创业孵化基地(公章)年月日-----------------------------------------------------------------------------------------创业项目入驻推荐单(报到联)第()号孵化基地:创业者,创业项目,已通过县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现推荐至你基地室开展创业活动,限申请人3日内报到,过期作废。

请予复查和考核,并按时反馈。

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公章)年月日附件6平山县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编号:甲方(创业孵化基地):乙方(创业实体):甲方作为平山县“县级定点创业孵化基地”,为更好地执行我县创业孵化政策,在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管理指导下,为乙方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创业孵化服务,竭力帮扶乙方实现成功创业。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经发局: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政策扶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扶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规范市级“瞪羚企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进入高质量和爆发式增长阶段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是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较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认定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河北创业扶持政策2020最新版

河北创业扶持政策2020最新版

河北创业扶持政策2020最新版石家庄设立每年三千万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与直接就业相比,创业不仅有利于实现自身就业,还可创造就业岗位,具有倍增效应。

为扫除意识障碍,石市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浓厚氛围,并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了重点扶持市里专门设立了每年3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驻石高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2年内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提到20万此外,日前石市还在位于建华北大街的光华创业孵化基地打造了220平方米的光华大学生众创空间,这是石市首家市级定点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

这一众创空间以互联网+为主,重点服务于大学生,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理想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项目对接、资源共享空间。

同时,今年11月底石市创业孵化基地将有200余户创业实体孵化期满、走向社会。

届时将有200余间孵化间等待入驻者。

这些孵化间欢迎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入驻。

创业担保贷款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毕业5年内创业可获一次性补贴石市将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石市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吸纳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7年底。

石市还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

河北省建立19个创业孵化示范园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近年来,我省采取多项措施,鼓励和支持更多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

自2009年底开始,组织评选了全省首批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共有9所高校入选,给予每所示范学校1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学校开展创业教育,扶持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矿政办函〔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矿政办函〔2018〕68号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5日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第三章其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石政办【2014】9号)精神,明确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创业企业奖励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第四条创业孵化园补贴。

经认定的区级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区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并入驻定点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由区财政扶持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创业实体实际入驻使用的面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高于2元,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除创业实体实际入驻使用面积的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付外,其余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会议室、培训室、创业帮扶等公用面积的补贴由扶持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2022最新石家庄自主创业贷款政策

2022最新石家庄自主创业贷款政策

2022最新石家庄自主创业贷款政策篇一:2022最新石家庄创业政策小额担保贴息贷款2022年10月21日出台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有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的相关政策:如:第二条第九款:加大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力度。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对于合伙经营(合伙人均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人均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自主创业补助或补贴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第二条第十款规定:提高一次性创业补助标准。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创办小微型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按照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第二条第十二款: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创业。

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养殖场,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对于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这些补助或补贴该如何申领呢?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创业生活补贴等如何申领有比较详细的说明,如申领条件、申领程序、受理时间、受理机构等,由于内容较多,不再一一赘述,有需要者,可登陆省会创业指导中心网站或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具体条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调控的下限,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

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5日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双创双服”“万企转型”行动,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

指导中小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台账管理,按一定条件给予再贷款支持,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有明显下降。

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二、鼓励创新融资产品。

推广以税授信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信贷支持。

鼓励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放宽授信规模、融资期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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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石发〔2011〕19号)精神,明确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小额贷款贴息、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第四条创业实训补贴。

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创业实训基地申请创业实训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石家庄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审核表》(附件1)、《石家庄市创业实训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石家庄市创业实训综合评估表》。

创业实训基地按要求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评估意见。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实训基地账户。

第五条创业补助。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3),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4)、《石家庄市高校毕业生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5),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除按国家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补助3000元外,其余部分由当地“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6),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附件7)、《石家庄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8),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六条创业帮扶机构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以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在完成省级任务指标外每帮扶一人成功创业,同时带动二人以上就业的,且稳定经营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帮扶机构1500元的补贴。

市级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创业帮扶指标任务及省级定点帮扶机构申请市级创业帮扶指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每年初,下达当年创业帮扶目标任务。

每年末,定点服务机构按实际帮扶成功的目标任务,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创业服务个人情况表》;《石家庄市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申请审核认定表》(附件9);《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表》;《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汇总表》;《石家庄市“创业帮扶工程”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成功创业人员接受创业服务后领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成功创业人员及所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企业(实体)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经初审合格,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帮扶定点服务机构账户。

第七条创业孵化园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市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并入驻定点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园补贴和场地租赁补贴,按规定向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石家庄市定点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年度考核评估意见报告、创业实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审核表》(附件10)、《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补贴审核表》(附件11)、《石家庄市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实体申请推荐表》、《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统计表》(附件12)。

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孵化基地账户。

第八条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补贴。

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

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评估论证通过,并入选市创业项目库的,对创业项目提供方按每个项目200元的标准给予开发征集补贴。

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开发征集补贴。

创业项目提供方申请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或者专利证书、发明证书、专利执有人或发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创业项目评估表》、创业项目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3),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项目提供方。

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

对参与项目审核、指导的专家给予每人每次200元的补贴。

省会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需提供创业指导专家花名册、《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审核表》、《石家庄市创业项目评估审核补贴申报审核表》(附件14),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指导专家。

第九条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对入选创业项目库的,被创业者使用的项目(新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创业成功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市场前景好、投资小、见效快的),且带动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给予每个项目2000-5000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成功创业3-5户或新增吸纳5-1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6-10户或新增吸纳11-2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1-15户或新增吸纳21-30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单个项目成功创业16户以上(含16户)或新增吸纳31人以上(含31人)就业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创业项目提供方申请优秀创业项目奖励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创业方身份证明、创办的企业(实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名册及近三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填写《石家庄市创业项目奖励申报审核表》(附表15),经市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创业项目提供方。

第十条创业企业奖励。

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新创办企业,开办五年内,当年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50-1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00元;年经营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00元。

申请创业奖励的企业每年年底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提供的本年度的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企业本年度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符合安置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本年度会计报表。

填写《石家庄市创业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6),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入新办企业账户。

第十一条对于经创业指导的新办工业企业,凡当年实缴当地财政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不含更名、股改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50%、40%、3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对于经创业指导新办商贸服务类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当地财政分享税收部分的30%、20%、10%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经创业指导的新创办企业是指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创业指导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3年内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服务类企业。

申请企业每年年初向纳税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奖励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企业提供的上年度的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企业上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企业自我评估报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创业指导证明材料(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推介、专家指导、创业孵化等两项以上服务);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填写《石家庄市新创办企业财政分享税收奖励申请表》(附件17),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将扶持资金拨入新创办企业账户。

第十二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部门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可按最优惠政策享受。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其它第十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讲究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对违规使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同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发放至申请者本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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