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人口迁移的增加,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境,我国积极推动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以确保公租房的有效管理和良好运营。
一、公租房的范围和目标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适用于城市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新就业者、低收入职工及其他困难家庭。
公租房的建设目标是为这些人群提供经济适用房,以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公租房的申请和配租1. 申请条件公租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合法居民,具备城市户籍或合法稳定就业,同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 申请流程公租房的申请流程应当简化和透明化,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申请和审核机制,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后进入配租程序。
3. 配租原则公租房的配租原则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政府部门应当依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如户籍、收入状况、家庭结构等,合理确定配租顺序,并定期公示配租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租房的使用和管理1. 使用权和维护义务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配租给低收入家庭的公租房属于政府所有,申请人获得的是使用权而非产权。
使用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维护义务,保护公租房的财产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 租金和物业费公租房的租金应当合理定价,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贴。
同时,公租房的物业费可以由政府或配租单位承担一部分或全部,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负担。
3. 违规处理公租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违规使用公租房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经批准转租、变相收取租金、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等违规行为,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终止使用权和追究法律责任。
四、公租房的监督和评估为确保公租房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投诉处置和信息公开等方式,对公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租房的管理制度

公租房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租房管理,充分发挥公租房的社会保障作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确保公租房的有效利用和良好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申请条件1. 具有城镇户籍,无住房,家庭年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2. 家庭成员符合住房保障条例规定的条件;3. 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流程1. 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公租房;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资格核实;3. 所有资格符合的申请者将被列入公租房候选名单;4. 按照候选名单顺序进行公租房分配;5. 公租房申请有效期为一年,过期未分配的名额将重新申请。
四、租金收费1. 公租房租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2. 租金按月支付,逾期未支付将被视为违约。
五、管理及维修1. 公租房分配后,租户需按照规定管理居住环境,保持整洁;2. 公租房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公租房进行维修保养;3. 租户对公租房进行损坏需要承担维修费用。
六、租赁合同1. 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是公租房分配的必要条件;2. 租赁合同包括公租房租金、居住期限、维修责任等内容;3. 租户需遵守租赁合同规定,如有违约行为将被追责。
七、纠纷处理1. 公租房租户与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2. 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申诉;3. 纠纷最终解决机构为当地人民法院。
八、违约处理1. 租户如有以下违约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理措施:(1)逾期未支付租金;(2)毁坏公租房设施;(3)私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等。
2. 违约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终止租赁合同等。
九、监督检查1. 公租房管理部门定期对公租房进行监督检查;2. 租户也可向管理部门举报公租房管理问题;3. 定期公布公租房使用情况和管理效果。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经租户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守;2.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篡改管理制度内容;3. 如有解释权归公租房管理部门。
以上为公租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租户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守,确保公租房制度的有效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甬政办发〔2022〕76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30日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纳入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货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公租房保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考核评价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宁波市税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市)(包括开发园区,下同)政府(包括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明确实施机构,落实乡镇(街道)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市住建局应牵头完善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户籍、婚姻、收入、财产核对认定,房产交易等信息共享,构建公租房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机制。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七条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保障方式。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制度,确保公租房公平、公正、合理的配租给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申请人,结合实际状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建设的公租房,是局自筹资金建设,重要用于解决居住在林区的拆迁户、双困人员和符合本管理方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及作为流转房之用,产权归局全部。
第三条申请人必须是现居住在林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与局订立退出原有住房合同书者:(1)属于危旧房改造对象,但因经济困难未参加危旧房改造的;(2)不属于危旧房改造对象的拆迁户;(3)未参加危旧房改造购房的离退休人员遗霜遗属及已故职工遗霜遗属,且家庭经济困难、住房困难的;第四条公租房优先配租给已批复的拆迁户。
另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无购房能力的烈属、工亡家眷、工伤等特殊“双困”家庭(“双困”即经济困难和住房困难)。
第五条局将成立公租房领导小组(下列简称领导小组),组员由行政办、组织人事科、计资科、基建房产科、工会、管区、退管中心抽调人员构成,负责公租房的审查分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获得配租者,必须严格恪守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局将取消申请资格,收回住房:(1)不是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居住,而是转借、转租的;(2)持续六个月以上不在公租房居住的;(3)持续三个月以上不交房租的;(4)私自变化房屋构造布局或用途的;(5)含有其它应退出配租房情形的。
第七条申请家庭由户主为申请人,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局公租房申请表》(下列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家庭基本状况涉及:1.申请人及家庭其它组员(含赡养、抚养、扶养组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年纪、婚姻状况等;2.申请人及家庭其它组员的经济收入状况;3.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性质、位置、面积等状况;4.申请人家庭有烈属、工亡家眷、工伤等特殊状况的证明。
(二)提供的材料涉及: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家庭组员的身份证明;3.家庭组员的户籍证明;4.家庭组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6.其它有关证明。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加强公租房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和管理的各类公租房。
第三条公租房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配置,使用权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享有。
第四条公租房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分配有序,用途明确,科学管理。
第二章配置和使用第五条公租房的配置应当根据当地的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要进行,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努力提高购房能力。
第六条公租房的使用权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享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一)在本市或者县(市、区)境内无住房或者住房条件不符合居住要求的;(二)住房面积严重不足或者卫生环境严重不达标的;(三)经济拮据、居住困难的;(四)党和国家工作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第七条低收入家庭在申请公租房的时候应当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情况等。
第八条公租房的使用权应当以摇号方式进行分配,分配时应当先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摇出,再确定分配顺序。
第九条公租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五年,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公租房的使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房租和物业费等。
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管理应当采取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互相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公租房的管理员应当有充足的协作、交流机制,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十三条公租房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保障住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公租房的日常维修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保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公租房应当设置服务电话,并建立投诉、建议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公租房的配置、管理和维护应当接受监督,监督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社会群众、专业人士等。
宿州公租房运营管理办法

宿州公租房运营管理办法一、总则宿州市公租房运营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宿州市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工作,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责任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宿州市公租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同时,宿州市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团队。
三、申请与认定1.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公租房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年收入证明、家庭人口证明等。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公租房的供应情况和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将被纳入公租房候选人名单。
3.公租房候选人根据申请时间和家庭情况进行排序,优先选取条件最符合的候选人进行公租房分配。
四、公租房租赁1.公租房的租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租金补贴政策。
2.公租房租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但需符合相关条件。
3.公租房不得转租、出售,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公租房管理1.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机制,保障公租房的正常运行。
2.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入住低收入家庭的入驻审核,确保公租房资源用于最需要的人群。
3.公租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寿命。
六、监督与处罚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宿州市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工作。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是宿州公租房运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旨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加强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通过严格的申请与认定、公租房租赁和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措施,有效保障了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良好的居住条件。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分配、透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租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合理布局,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分配与申请第七条公租房的分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轮候制度。
第八条申请公租房的居民应符合以下条件:1. 家庭成员在本省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 家庭收入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公租房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配租。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公租房的使用者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维护责任由使用者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承担,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省以前发布的有关公租房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市政府应将公租房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确保公租房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安全规范,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第六条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公租房申请。
第七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和分配。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公租房承租人应遵守公租房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或用于非法活动。
第九条公租房的维修、保养由政府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条承租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违反使用规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
第十一条承租人搬离公租房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归还房屋。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租房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行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申请、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
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审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供应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危旧平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寓、宿舍等);
(四)各类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七条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