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法规体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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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简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为了确保民用航空安全和有效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

该规则的目的是维护航空运输的安全性、高效性和经济性,促进国内外民用航空运输的有序发展。

规则内容1. 空中交通管制区域划分根据飞行活动密度、飞行高度要求、特殊飞行活动等因素,将国内领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空中交通管制区域。

这些区域包括控制区、禁飞区、限制区、警戒区等。

各种区域在使用上有不同的限制和要求,以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2.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该服务包括提供飞行计划审批、流量管理、雷达监视等功能,以确保航班在飞行过程中得到适当的引导和支持。

3. 飞行计划审批所有进入或离开控制区域的飞行器必须事先向民航局递交飞行计划,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飞行计划应包括航路、高度、起飞时间、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以便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合理的流量管理和引导。

4.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为了保证空中交通的有序与安全,中国民用航空局会根据各种因素对航班进行流量管理。

这包括控制起降间隔、调整航线、限制进入某些区域等措施,以确保空中交通不超过容量限制,并避免碰撞和拥堵。

5. 雷达监视和通信中国民用航空局通过雷达监视系统来实时跟踪飞行器的位置和高度。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碰撞危险。

同时,飞行员与地面控制人员之间通过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实时沟通,以确保双方都能了解彼此的意图和指示。

6. 紧急情况处理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中国民用航空局将负责协调相关救援和应急服务。

这包括提供紧急降落场所、协助飞行器绕飞危险区域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7.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行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这可能包括吊销或暂停飞行许可证、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以确保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惩罚。

结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指为了保障飞机在空中安全运行,防止空中碰撞和其他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

一、航空器分类按照机体构造和用途,航空器分为固定翼、直升机、滑翔机和其他特种航空器。

固定翼是指有机翼支撑的飞行器;直升机是指通过旋转叶片产生升力并垂直起降的飞行器;滑翔机是指没有动力装置,在大气中利用重力势能和气流进行滑行运动的飞行器;其他特种航空器包括气球、风筝等。

二、航路航路是指飞机在空中按照一定方向和高度进行飞行的路径。

根据不同需要,分为常规航路、临时航路和特殊航路。

常规航路是指经过正式批准并公布在相关资料上的固定航线,主要用于商业民用飞行。

临时航路是指暂时设立或者调整的临时性航线,主要用于特殊情况下的飞行。

特殊航路是指为了满足某些特殊需要而设置的航线,如军事飞行、救援飞行等。

三、航空管制航空管制是指通过监视和控制飞机在空中的运动,保障其安全运行的一系列措施。

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塔台管制、区域管制和终端区管制。

塔台管制主要负责机场内起降和地面进近的飞行器,区域管制主要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高空和远距离的监视和控制,终端区管制主要负责在机场附近进行接近和着陆前的监视和控制。

四、航空器驾驶员航空器驾驶员是指具有合法民用航空器驾驶执照并担任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职务的人员。

根据不同等级和类型,分为机长、副机长、考察员等。

所有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五、其他规定除以上规定外,中国民用航空还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气象、飞行计划、飞行高度、通讯、导航设备等。

其中,气象是影响飞行安全的重要因素,民用航空必须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飞行计划和高度。

通讯和导航设备则是保障空中交通管制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是保障民用航空器在空中安全运行的基本规范,对于所有从事或涉及民用航空工作的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现发布经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0年5月26日民航局令第3号发布,1994年2月1日民航局令第38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7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第三节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第四节飞行进程单第五节气象情报第六节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第七节跑道视程的通告第八节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第九节尾流间隔最低标准第十节位置报告第十一节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第十二节航空器呼号第十三节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第十四节机载防撞系统告警第三章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训练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训练第四章空域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第二节管制空域第三节危险、限制、禁区第四节航路第五章程序管制第一节仪表飞行管制间隔第二节目视飞行管制间隔第三节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第四节跑道的选择和使用第五节离场管制第六节航路管制第七节进场管制第八节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第九节管制工作程序第六章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七章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八章雷达管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第三节雷达识别第四节雷达管制移交第五节雷达管制最低间隔第六节雷达引导第七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调整速度第八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第九节机场塔台管制员职责第十节雷达进近管制第十一节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第十二节雷达情报服务第十三节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第十四节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第九章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第一节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第二节地空通信联络失效第三节无线电罗盘失效第四节发动机失效第五节座舱失压第六节迷航的或不明的航空器第七节空中失火第八节空中劫持第九节民用航空器被拦截第十节紧急放油第十一节搜寻和援救第十章协调与移交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第三节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第四节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第五节管制责任的移交第十一章事故、差错及调查第一节事故及事故征候第二节差错第三节调查的组织和程序第四节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第十二章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塔台管制室第三节进近管制室第四节区域管制室第十三章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第一节航空移动通信设施第二节航空固定通信设施第三节监视与导航设施第四节机场设施第五节航空气象第六节航行情报第十四章飞行流量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第二节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巡航高度层第二节非巡航高度层第十六章无人驾驶气球第十七章附则附件附件一定义附件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级划分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附件六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附件七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附件九附图附件十指定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标准体系表

标准体系表

标准体系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标准体系表
(指导性材料)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前言
为了加强民航空管系统标准化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工作,促进空管系统标准化工作范围内的标准组成更加科学合理,便于空管系统各级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组织有关标准的立项申报和制定工作,民航总局空管局组织修订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体系表》。

本体系表总体上按照空中交通管理专业领域划设,提出了标准的结构、层次及标准明细表,包括空管系统现有、应有和预计建立的标准。

本体系表是指导空管系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蓝图和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性材料,供空管行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参考使用;本体系表中提出的各项标准可以分解或合并,名称可以修改采用,每一层次中的标准均为并列关系,不具有先后顺序。

对于本体系表的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通知总局空管局,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民航空管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民航总局空管局将努力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一部分: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子体系结构图
第二部分: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子体系明细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围或者对以上空域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空管单位向其管制空域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四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在隔离空域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围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并对隔离空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第二章评估管理第五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围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三)在视距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在昼间飞行;(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第六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需要评审时,由运营人会同空管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的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规定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规定

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规定一、概述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是指对空域内的航空器进行安全、有序的管理和调度,以维护航空交通的畅通和飞行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的规程和标准,涵盖监管机构、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等方面。

二、监管机构1. 航空管理局航空管理局是负责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航空交通管理政策、管理空域分配、协调飞行计划,并组织实施空中交通管制。

2. 航空器运营者航空器运营者是执行航空器飞行任务的单位。

其应按照航空管理局制定的规定和标准,制定和执行飞行计划,并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保持有效沟通。

三、空中交通管制1. 空域划分与分配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根据飞行安全和交通需求,将国家空域分为不同的等级和区域。

各空域的使用和分配要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 空中交通管制区域空中交通管制区域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安全和飞行效率而设立的特定空域。

在该区域内,航空器需遵循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并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保持联系。

3. 飞行计划与报备航空器在起飞前,必须向空中交通管制机构递交飞行计划。

飞行计划中包含起飞地、目的地、航路、预计飞行时间等信息,以提供给空中交通管制机构进行调度和监控。

4. 飞行速度与高度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速度和高度需遵循航空管理局规定的标准。

不同类型的航空器应保持相应的最低或最高安全飞行高度,并在空中交通管制机构的指令下进行飞行。

5. 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有权发出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包括特殊飞行限制、航路调整、高度变更等。

航空器必须遵守这些指令,并与空中交通管制机构保持有效沟通。

四、飞行计划1. 飞行计划编制飞行计划的编制应遵循航空管理局的规定和标准。

其中包括起飞地、目的地、航路、预计飞行时间、油料消耗等信息,并注明航空器相关特征和设备。

2. 飞行计划递交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应在起飞前递交给空中交通管制机构。

递交时间应提前符合规定的时限,以便空中交通管制机构进行调度和监控。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

管 理 文 件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MD-TM-2009-003下发日期:2009年8月5日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4)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12)第四章 安全信息和文档的管理 (14)第五章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的认可 (15)第六章 附则 (16)附件: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SMS评估办法 (1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以下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SMS)建设,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不断提高民航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1及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管理手册》(9859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颁布的有关规章和管理性文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是空管运行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建立和健全空管安全管理体系。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安全管理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安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安全评估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信息的报告制度,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安全奖惩机制,安全问责制度,文档管理要求等。

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跟踪的闭环管理。

第四条 各级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工作方针,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地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民航省、区、市监管局(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局)负责监督本省、区、市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一、空中交通的基本原则1.安全原则:保障航空器的安全飞行。

任何情况下,航空器的安全都是最优先考虑的因素。

2.有序原则:确保空中交通的有序进行,以避免航空器之间的冲突和危险。

3.经济原则:尽可能提高空中交通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燃料浪费。

二、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原则1.声明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向航空器提供准确、及时的空中交通信息,包括气象信息、导航信息等。

2.计划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航线规划和时间计划,以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3.分配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航空器的优先级、航班计划等因素来进行航空器的空中交通分配。

4.控制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当对航空器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包括飞行高度、飞行速度、航班间隔等,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与有序。

5.合作原则: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与航空器飞行员和航空器运营单位等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空中交通的安全与有效管理。

三、空中交通控制的具体规则1.空域划分规则:根据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航线等因素,将空中领空划分为不同的空域,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与有序。

2.飞行高度规则:根据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和所在的空域,规定航空器的最低飞行高度和最高飞行高度,禁止航空器盘旋飞行或低空飞行。

3.空中交通管制规则: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对航空器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包括限制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调整航空器的飞行速度、要求航空器改变飞行航线、领空等。

4.航空器间隔规则:航空器在空中的间隔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以确保航空器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5.权限规则: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根据航空器的优先级和紧急情况,决定是否设置限制航空器进入其中一领空或改变飞行计划等。

四、空中交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2.空中交通管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应保证航空器的安全飞行,提供准确的空中交通信息,做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3.航空器运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航空器运营单位应将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纳入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并且配合空中交通管理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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