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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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实施日期】2016.04.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有明确的流程描述
尊敬的企业经营者:
您好!
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无疑是企业投资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的程序流程。

一、投资项目核准
1.投资者准备项目审批申请材料。

在准备项目审批申请材料时,投资
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供有关项目的所有信息、数
据和材料。

2.向行政审批机关发出审批申请并由审批机关办理审批。

投资者应当
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向审批机关提出项目审批申请,审批机关在收到申
请后会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等办理审批。

3.审批机关发放审批文件。

审批机关在审批完成后会及时发放审批文件,审批文件中包括项目审批结论、建设性质、投资金额、许可事项等内容。

二、投资项目备案
1.投资者准备备案申请材料。

在备案申请材料准备阶段,投资者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供相关项目的所有信息、数据和材料。

2.向备案机关发出备案申请并由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投资者应按照备案机关的要求,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备案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等办理备案。

城市规划的审批审批机关,权限,审批内容

城市规划的审批审批机关,权限,审批内容

城市规划的审批审批机关,权限,审批内容1.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及权限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审批实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审查制度和政府分级审批制度。

具体规定包括:(1)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报建制镇的人民政府审批,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详细规划除外。

2.城市规划的审批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市规划时,应特别注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审查城市规划中涉及安全事项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津、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批准;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地质灾害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进行审查;③审查城市规划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④审查城市规划是否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否有利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⑤审查城市规划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利于保持民族与地方特色;⑥审查城市规划是否做到了合理利用与节约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审批文件汇编

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审批文件汇编

附表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单位(人):(章)年月日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 b、内部;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备注: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卫生行政部门附表2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3资信证明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备注:申请单位提交附表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名称(章)设置单位(人)(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医疗机构简况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所有制形式⑴全民⑵集体⑶私人⑷中外合资⑸其它()⑴中央属⑵省、自治区、直辖市属⑶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⑷省辖市区、地辖市属⑸县(旗)属⑹街道办事处属⑺乡(镇 )属⑻村属⑼其它()主管单位名称服务对象⑴社会⑵内部⑶境外人员⑷社会 + 境外人员()医疗机构地址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出诊□其他备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中划“√”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01. 预防保健科□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2. 全科医疗科□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99 其他□03. 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6. 妇女保健科□03.02 消化内科专业□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3.05 血液内科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3.06 肾病学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6.99 其他□03.08 免疫学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7. 儿科□03.10 老年病专业□07.01 新生儿专业□03.99 其他□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4. 外科□07.04 小儿呼吸专业□04.01 普通外科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4.03 骨科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7.99 其他□04.99 其他□08. 小儿外科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5. 妇产科□08.02 小儿骨科专业□05.01 妇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14. 医疗美容科□08.99 其他□15. 精神科□09. 儿童保健科□15.01 精神病专业□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09.99 其他□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99 其他□10. 眼科□16. 传染科□11. 耳鼻咽喉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1.01 耳科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1.02 鼻科专业□16.03 肝炎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1.99 其他□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2. 口腔科□16.99 其他□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7. 结核病科□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8. 地方病科□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99 其他□19. 肿瘤科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13. 皮肤科□20. 急诊医学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21. 康复医学科□13.99 其他□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23.01 职业中毒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23.02 尘肺专业□32.99 其他□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50. 中医科□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50.01 内科专业□23.99 其他□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24. 临终关怀科□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26. 麻醉科□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30. 医学检验科□50.10 骨伤科专业□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30.99 其他□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31. 病理科□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99 其他□32. 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科专业□51. 民族医学科□32.02 CT诊断专业□51.01 维吾尔医学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代码诊疗科目床位数□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51.02 藏医学□32.04 核医学专业□51.03 蒙医学□32.05 超声诊断专业□51.04 彝医学□32.06 心电诊断专业□51.05 傣医学□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51.99 其他□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52. 中西医结合科人员情况技术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仪器设备情况* 1、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填写万元以上设备件数。

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

第四条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主管全自治区的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管理机构。

第五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办公或者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明确的职责或者服务范围及与之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有必要的资产、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职责和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由其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三)住所和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

准予设立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不予设立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公文的审批流程及程序

行政公文的审批流程及程序

行政公文的审批流程及程序行政公文是指由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用于传达政府的决策、命令、通知等。

行政公文的审批流程及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公文进行审核、审批和签发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公文的审批流程及程序。

一、行政公文的审批流程行政公文的审批流程一般包括起草、初审、审议、核稿、签发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起草:行政公文的起草是指根据事务的需要,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撰写公文的内容。

起草人应根据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清晰、准确地表达政府的意图和决策。

2. 初审:起草人完成公文起草后,需要将公文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进行初审。

初审的目的是确保公文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避免出现错误或不当之处。

3. 审议:初审通过后,公文将提交给相关部门或领导进行审议。

审议的目的是对公文的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讨论和评审,确保公文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 核稿:审议通过后,公文将交由专门的核稿人员进行核稿。

核稿的任务是对公文的语言文字进行审查和修改,确保公文的表达准确、简明扼要,符合规范要求。

5. 签发:核稿通过后,公文将交由主管部门或领导进行签发。

签发是行政公文最后一个环节,意味着公文正式生效。

签发人应对公文的内容进行最后的确认和授权,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行政公文的审批程序行政公文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提交、审查、审批、备案等环节。

具体程序如下:1. 提交:行政公文的起草人将起草好的公文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

提交时应附上相关的材料和依据,以便审查和审批。

2. 审查: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对提交的公文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核实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公文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审批:审查通过后,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对公文进行审批。

审批的目的是对公文的内容进行评估和决策,确定是否批准公文的发布和执行。

4. 复核:审批通过后,公文将交由专门的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内部文件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内部文件审批程序一、概述在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内部文件的审批程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公安机关内部文件审批程序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要求,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文件起草1. 内容准备:起草人应当对文件的主题和内容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准备,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2. 文件格式: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统一采用规范的文件格式,包括文件标题、编号、日期等要素。

三、初审流程1. 提交审批:起草完成后,文件应当提交给直接上级进行初步审批。

2. 审核内容:上级审批人员应当仔细审查文件的内容,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修改意见:如有需要修改,审批人员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及时与起草人进行沟通。

四、部门审批1. 内容评审:通过初审的文件将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内容评审,确保文件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 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提出与文件内容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3. 汇总意见:主管部门应当将各个部门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汇总,并反馈给起草人进行修改。

五、综合审批1. 总体评估:公安机关的领导层应当对文件进行总体评估,确认文件与公安工作的战略目标和政策导向相符合。

2. 批准决策:经过综合审批和评估后,公安机关的领导层进行最终的批准决策,决定文件的生效与否。

六、文件备案1. 生效过程:文件经过批准决策后即生效,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收到文件,并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执行。

2. 文件归档: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文件归档系统,对文件进行归类、编号和归档,确保文件的安全和便捷管理。

七、审批要求1. 法律合规:所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过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2. 审批时限:各审批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办理,确保文件审批的高效性和准时性。

3. 内容准确:审批人员应当对文件内容进行仔细核对,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八、总结公安机关内部文件审批程序是确保文件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行政公文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行政公文的申请与审批流程行政公文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为了实施行政职权而发出的书面文件。

为了确保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公文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并介绍其中的注意事项。

一、行政公文申请流程行政公文的申请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定性与初稿:首先,申请人需要明确行政公文的定性,即确定其属于何种类型的公文。

随后,根据公文的类型和内容,起草初稿。

2. 审核与修改:初稿完成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核与修改。

这一过程可以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审核人员可以对初稿中的错别字、用词不当等问题进行修改,并对公文的内容进行审核。

3. 上报与审议:审核完成后,将公文上报至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进行审议。

审议的目的是确保公文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与政府政策相一致。

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公文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或决策。

4. 签署与盖章:在公文获得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的批准后,申请人需要向主管领导提交公文,并请领导签署。

签署完成后,需进行公章盖章,以确保公文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

二、行政公文审批流程行政公文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领导审批:领导审批是行政公文审批流程中的关键环节。

主管领导将审批公文的请求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

领导审批通常包括对公文内容的审核、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审查等。

2. 相关部门审批:根据公文的内容和需要,有些公文需要经过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

这些部门负责审查公文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批准。

相关部门审批可以确保公文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3. 法律意见征询:对于涉及法律事项的行政公文,通常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将对公文的法律合规性和效力进行评估,并提供法律建议与意见。

4. 行政公文备案:当公文顺利通过领导审批、相关部门审批和法律意见征询后,需要进行行政公文的备案工作。

备案工作包括发文、印发和归档等环节,以确保公文的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正)(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根据2000年第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行政文件的审批与公示流程

行政文件的审批与公示流程行政文件的审批与公示是保障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它不仅是政府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探讨行政文件的审批与公示流程,以及其对于政府决策的影响。

在具体阐述审批与公示流程的同时,将适当参考《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文章内容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一、行政文件的审批流程行政文件的审批流程是指政府文件经过层层审批,最终获得批准成为正式文件的过程。

具体流程如下:1. 起草阶段:行政文件的起草一般由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负责。

起草人员需要明确文件的目的、内容和执行方式,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编写。

2. 内部审批:起草完成后,文件需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内部审批。

审批人员将对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实施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3. 联席会审:一些重要决策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需要组织联席会进行审议。

联席会由各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对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讨论,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4. 政府决策层审批:经过内部审批和联席会审议后,行政文件将提交政府决策层审批。

决策层将对文件的政策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终审,确认其符合政府的整体发展方针和政策导向。

5. 上级审批:某些涉及跨部门或跨地区的重要决策需要上级政府部门的审批。

上级部门将对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决定。

6. 签发与公告:一旦行政文件获得批准,将由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或指定人员签发,并进行公告。

公告渠道一般包括政府官方网站、媒体发布会等,以便公众和相关利益方了解并实施。

二、行政文件的公示流程行政文件的公示是指政府在文件正式实施前,通过一定的途径将文件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展示的过程。

公示流程旨在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并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具体流程如下:1. 公示范围确定:政府会根据文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确定公示的对象和范围。

通常包括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利益相关方、社会团体、群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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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件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
9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金融许可证》
中国银监会、深圳银监局
中国银监会、深圳银监局
10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批文(通知、批复)和《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业监管
4
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
批准文件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5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业务资格认定、变更
小额贷款业பைடு நூலகம்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批准文件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6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7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批复、无异议函(法人机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
8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期货公司等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金融许可证》
深圳银监局、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深圳银监局
11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深圳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深圳保监局
范本说明
审批文件由各相关审批机关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公章。
附:深圳市商事登记前置审批权责清单
1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典当经营许可证》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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