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是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及监管流程,确保施工活动
合法、安全、有序进行。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明确了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资质、项目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明等。
2. 施工许可的审批流程: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材
料的提交、审批部门的审核、公示以及最终的许可证发放。
3. 施工许可的有效期:施工许可证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
4. 施工许可的变更与延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内容、施工单位或施工期限等,需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变更或延续施工许可证。
5. 施工许可的监管: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对施工许可证的监
督检查、违规行为的查处等。
6. 法律责任: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伪造施工许可证等违法
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施工许可的信息化管理: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8. 施工许可的档案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和审批部门建立完善的施工许
可档案,确保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过程可追溯。
9. 施工许可的公示制度: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公示要求,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0. 施工许可的废止与注销:明确了施工许可证的废止和注销条件,以及相关程序。
通过这些规定,新修订的《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提高施工许可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活动的施工许可证发放。
第三条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三)项目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四)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五)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六)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已经建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五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质证书复印件;(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五)规划批准文件;(六)施工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七)施工现场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文件;(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第七条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二)建设单位名称;(三)施工单位名称;(四)工程地点;(五)工程规模;(六)施工期限;(七)发证机关;(八)发证日期;(九)证书编号。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规模和期限。
第九条施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者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罚款。
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放。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2.申请人应当向发放许可证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核。
3.审查和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资格、工程规划、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提出整改要求。
4.一旦申请人符合要求,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许可证,并注明工程的基本信息、施工场所、施工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等相关信息。
5.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期间不得转让或者变更相关内容。
6.持有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7.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要求整改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二、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1.许可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2.许可证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许可证进行登记、备案和统计,及时掌握和更新相关信息。
3.对于违法、失信或者其他不合规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证,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4.对于持证单位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并严禁再次申请许可证。
5.发放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公告,提醒社会公众关注施工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加强社会监督。
三、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2.对于已经颁发的许可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3.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 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七月四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 年10 月15 日建设部令第71 号发布,根据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颁发、承担所管建设项目相应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外,还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等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省、市的建筑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引言施工许可证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经过审查和批准后,允许进行施工的证明文件。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二、施工许可证的种类施工许可证分为建筑施工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等多种种类,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来划分。
不同种类的施工许可证对应着不同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1. 建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类型的建筑。
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与工程有关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清单等相关材料,以便进行审查和批准。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适用于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有关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3. 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适用于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和装饰工程。
在申请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供施工图纸、材料清单、施工方案、建筑物使用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根据施工许可证的种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设计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方案等。
申请材料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准备,确保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审查人员还可能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 发放施工许可证经过审查和评估后,如果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将会发放施工许可证。
发放施工许可证后,申请人方可开始进行施工工程,同时需要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和监督。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对于已经发放的施工许可证,相关部门需要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
2023修正版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引言施工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获得的,用于合法开展施工活动的准许证件。
为了规范和管理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发放和使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申领条件1. 申领人必须是合法的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
2. 建设单位应提供完备的施工方案和工程设计图纸,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建设单位应提交施工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建设单位应缴纳相应的申领费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领流程1. 建设单位提交申领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申领费用。
2. 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相关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了解项目情况,并评估施工风险。
4.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并作出审批决定。
5. 批准后,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许可证使用1.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和限制,并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2. 建设单位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3.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施工进度和项目变更情况,确保施工过程的及时掌握和监督。
4. 建设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并报告相关部门。
五、风险防控1. 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安全措施。
2.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许可证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3. 对违反许可证使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包括吊销许可证、罚款等措施。
4.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施工数据和资料。
六、管理措施1. 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许可证的年检,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证件更新手续。
2. 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确保施工活动的整体管理和监督。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引言施工许可证是指施工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前,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件。
合理有效地管理施工许可证是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完善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保障施工工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管理内容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2.施工许可证的审批3.施工许可证的发放4.施工许可证的管理三、施工许可证的申请1. 申请条件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注册登记;•有相关项目经验和技术力量;•有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2. 申请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需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书;•资质证明文件;•项目经验和技术力量证明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机具和设备清单;•信誉和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3. 申请流程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2.向相关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3.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如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步审批;4.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核实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等;5.审查通过后,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的审批1. 审批程序施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如下:1.初审: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合格,则进入现场审查;2.现场审查:由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核实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机具设备等;3.专家评审:如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等进行评审;4.最终审批:根据初审、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发放施工许可证。
2. 审批时限审批施工许可证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 发放程序施工单位经过审批通过后,相关管理机构将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
2. 发放内容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施工项目名称和位置;•施工许可证号码;•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相关管理机构的签发人员和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随着建筑市场十几年如火如荼的发展,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推陈出新。
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规范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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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颁发、承担所管建设项目相应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外,还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等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省、市的建筑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实行招标的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
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七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但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土石方开挖、边坡治理、地基处理、房屋装饰装修等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或者同期施工的,或者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已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工程项目,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备案。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领取或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三)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等相关材料;(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备案证明(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六)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其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七)提供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备案证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九)建设单位在开户银行存入的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城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对建设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属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资金证明文件;属合作投资资金的,由银行及投资方出具资金证明文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设单位应该通过网络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但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供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核查。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城市,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是否办理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第十四条对接到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等人员、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
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工期、质量的保证承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实行违法开工行为备案管理。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其违法行为和工程进度等事项进行备案。
重新开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前置条件;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已上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认真填写拟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书。
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日期应填写至日,备注栏中应填写工程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对实行违法开工行为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满足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条件后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和违法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
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纳入全省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资质检查和升级考核的重点审查依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情况和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中止施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