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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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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法律法规概说一,教育法特征:1教育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3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4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5教育法区别于教育政策,教育法规。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包含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或教育机构。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和宗教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4教育平等性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经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5终身教育原则三,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9月1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教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国家机关家庭和会组织和个人)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特点表现)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如校舍财产教育经费教师工资等行为(主体按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不作为)五,教育法律责任的特征: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特定性2教育法律责任的法定性3教育法律责任国家的强制性4教育法律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六,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介1,于1995年3月18号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号实施。

江苏教师资格证考试:现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江苏教师资格证考试:现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江苏教师资格证考试:现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第一节现行主要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第二章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第二章法律法规

THE LAW教育法律法规目录CONTENTS教师的权利与义务2学生的权利与保护3教育法律法规汇总1PART 01教育法律法规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我国的法律层级+国家政权的具体形式✓政权的具体形式✓1、立法权:人大及其常委会✓2、司法权:两高(最高检察院→法律监督)✓3、行政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办学校有钱有地有人有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全国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上)(2)

全国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上)(2)

2020年上半年全国教师资格证考试
“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小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 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 并存的分配制度。
课堂练习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 A.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B.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C.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D.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顶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答案】A 【解析】A项,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是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 权。
课堂练习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 )。 A.人身自由权 B.信仰自由权 C.通信自由权 D.教育自由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4)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 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5)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6)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7)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8)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9)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2)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3)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教师资格条例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

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颁布(特殊),人大常委修订时间: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决定》提出义务教育;1986年,颁布施行《义务教育法》;2006 年,第一次修订;2015 年第二次修订。

适用范围: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条【公益性】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教育内容】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强制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均衡发展】(均衡不等于平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坑:农村学校】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统筹规划,以县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综合素质(小学教师资格证)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ppt课件

综合素质(小学教师资格证)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ppt课件
教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本质属性: 第一,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制定和认可是国 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法的制定是指由专门的 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的 活动,是我国法律创制的主要途径;法的认可是指赋予巳有的行为规 范、习俗、习惯等 以法律效力。 第二,教育法是ー种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 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教育法 是调整教育领域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 通过确立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来保证教育 的实施。 第三,教育法是以国家強制力保障 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也是法律区別于其他行为规范的重要特点。
一、教育法概述
(三)教育法的体系 所谓教育法的体系,是指不同形式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有机結合的、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有如下六个层次: 教育本難。由于雛—的法律效力, 任何教育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
第二层次是教育基本法。它是与国家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 的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它规定 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 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是制定其他教育法规的基本依据。
一、教育法概述
(四)教育法的原则 教育法的原则是教育法律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应当维护和遵循的总原则,也是依法 治教、完善教育法制 的基本准则。我国教育法的原则是我国教育法本质的表现,反映了 我国教育制度的根本特征。我国教育 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于我国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中,其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ー项原则。《宪法》 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确立不同主体的责任,维护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規定,体现了我 国教育法所应维护 的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体现了教育直接使个人受益、 间接使社会受益的功效。 维护教育的公共性,首先要求举办教育要向国家和人民负责,通过立法保证教育投 入,维护教育的发展。 其次,要求学校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教育 法》第二十五条規定,举办学校或其 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再次,要求政府及 其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政,维护学校的 自主性。最后,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还体现为教育的世俗化。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 宗教相分离”的原 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

教师法律法规,教师资格证考试专用,已排版可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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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法规第一节依法治教概述1、依法治教的含义: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

2、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⑴、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⑵、依法治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⑶、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⑷、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3、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⑴、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①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

办学应该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和监督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⑸、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4、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⑴、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⑷、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⑸、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5、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体现的意志和根本任务的相同的。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

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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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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