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单位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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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单位安全承诺书

xias广场物业服务中心:

本司(上海bg物资有限公司)在租赁贵司(xias国际广场)地下库房期间,承诺承担(履行)以下防火/防盗等责任:

⒈坚决遵守物业相关各项防火/防盗安全等管理制度。我司及我司业务、客户等相关人员进出车库时保证做到:不吸烟/不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⒉在所租赁地下库房内配备灭火器设备,并放置于明显、易拿的位置;⒊在所租赁地下库房内决不堆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⒋在所租赁地下库房内决不使用取暖器/电热棒等电热设施,决不使用高瓦数照明灯,决不使用煤气;

⒌在所租地下库房前,保证不乱堆物/乱停车,保证库房前清洁与畅通无阻;⒍在所租地下库房期间,决不在地下车库任何区域发生随地乱抛垃圾/吐痰或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

⒎在所租地下库房内,绝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⒏所租地下库房,绝不擅自改装内部建筑结构;

⒐在库房租赁期内,保证自身人员安全的进出地下车库。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问题的,全部责任由本司负责(承担全部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⒑如有违以上所承诺之一的,贵司(出租方)有权收回我司所租库房,并扣掉所交押金得50%-100%(注:需缴纳防火/防盗安全、卫生保证金2000元)。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厂房、场所租赁出租方安全生产承诺书14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作为出租方,不断加强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认真做好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一、出租方对涉租赁的厂房、场所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承租方对所租赁部分的现场负安全生产责任。

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有多家承租方的,出租方应当对多个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同一协调管理,并明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人员。

二、租赁厂房、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需要改变其生产使用性质的,出租方必须按规定向建设、消防等部门申办相关的审核和验收手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场所的生产使用性质。

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出租方应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厂房、场所安全的文件、图纸和安全监测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出租方应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查验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及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得将生产经营性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五、出租方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该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租赁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二)厂房、场所地址、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特种设备状况。

(三)承租方所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和从业人员数量。

(四)租赁双方各自承担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五)租赁双方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六)租赁期限。

(七)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出租方应按规定向园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同时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园区安监部门。

六、出租方需对厂房、场所进行维修改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承租人,并监督落实各项

安全防范措施。

七、出租方应定期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承租方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安全生产责任区、明确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归口部门,细化分解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

八、出租方应要求承租方配合进行定期厂房建筑安全状况检查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厂区、场所内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九、出租方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质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者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

十、出租方发现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要求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技监部门报告。

应禁止承租方出现以下行为:

(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使用国家和园区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危险物品;违法制造、安装、改造特种设备,违法使用特种设备。

(四)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租赁厂房和场所用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出租方需监督承租方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十二、出租方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租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十三、出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租赁厂房、场所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四、出租方在接到承租方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治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园区安监部门报告。

我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租赁的厂房、场所发生事故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公司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塔吊租赁安全生产协议书

年月日

承租单位:(以下称甲方)

出租单位:(以下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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