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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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筑[1999]28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委《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细则〉的通知》(粤建施字[1999]060号转发给你们。为提高我市文明施工水平,我委在此评分细则的基础上,根据《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有关文明施工的内容,结合《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制定出《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按《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实行检查评分制度。检查评分实行监督管理部门和施工企业定期抽查与工程项目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工程项目日常检查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按评分表内容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情况归档,并指定专人落实整改。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工地落实整改,检查评分情况归档,其中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评分情况由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工程项目分别存档。

二、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要有文明施工组织分项,分项内容要有场地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设置要求说明及各阶段文明施工措施的要求说明。

三、各工程项目要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有关检查评分情况有关检查评分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之一及文明施工工地评选的必要材料。

四、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评分连续两次分数低于60分或合计有三次低于60分地工地,定为文明施工不及格工地;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评分分数平均在80分以上(包括80分)并且单次评分不低于75分的工地方可参加市文明施工工地评比。

五、对文明施工不及格工地,我委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省建委《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汇总表》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粤建施字[1999]060号

各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细则》已经省建委办公会议审定,现予颁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文明施工实行检查评分制度,按检查评分细则进行。检查评分分三级,为项目自查、企业检查、建设主管部门检查。

(一)项目自查:配合文明施工各项设施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对照检查评分细则要求逐项验收。验收情况归档。

(二)企业检查:企业要参加所承建每个工程工地对文明施工设施、管理制度的验收,并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评分。检查评分情况及整改意见归档,并督促工地按标准落实整改。

(三)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评分实行属地原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对属地工程项目工地实施文明施工的检查评分计划,原则上对每个工地的检查评分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评分工作严格执行细则,检查评分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工地分别存档。检查评分不及格工地的整改工作必须在建设主管部门签发整改意见后的十五天内完成,并将整改后的情况书面反馈报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成绩的管理。凡企业检查评分或建设主管部门检查评分分数低于60分的工地,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一年内建设主管部门检查评分连续两次分数低于60分的工地,定为文明施工不及格工地;一年内连续两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评分分数在80分以上的工地,可推荐参加市级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比;一年内连续两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评分分数在85分以上的,可由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参加省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比。

三、文明施工不达标工地的处罚。施工企业按规定要实行文明施工的在建工地中出现文明施工不及格工地的,当年年检不予通过。凡项目经理所主管的工地文明施工不及格的,予以项目经理资质降级处罚。

四、本通知和检查评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工地。

附:有关说明。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细则(一)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细则(二)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细则(三)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细则(四)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细则(五)

说明:

1、检查评分细则标准要求栏中各子项具体要求有不明确的,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有关规定执行。

2、五个大项中每个大项检查评分得分不得少于标准分的50%,否则,检查评分成绩定为不合格。设四个保证项目:材料堆放、硬地化、围墙围栏、封闭管理。各保证项目的得分不得为零,否则,检查评分成绩定为不合格。

3、文明施工开展得较好的市可适当提高检查评分标准要求,在本市范围执行。有关标准变更请报省建委施工处备案。

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汇总表

说明:

1、检查评分表扣分标准栏中各子项具体要求有不明确处,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相应详细规定执行。

2、如某检查项目所扣分数总和超过该项应得分数,则该项目得分为零。

3、在检查评分中,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得分为零或全部保证项目合计得分不足30分时,定为不合格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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