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燃气发展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常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武汉市会【发布时间】2012-09-29【生效时间】2013-03-01【关键词】其它能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7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供应与使用、安全与应急处置、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本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武汉天然气市场分析

武汉天然气市场分析1、武汉地区天然气供应消费现状根据对武汉天然气公司调查,2009年武汉市天然气市场实际需求大约在7亿立方左右,中石油通过忠武线实际供应及潜江油田的补充,大致只有5亿立方,其中工业用气占65%左右。
用户方面,2004 年底,当时武汉管道煤气用户不到 30 万户,工厂、商场大多用煤或柴油作为燃料。
到 2005 年,武汉天然气用量还不足 1 亿立方米。
2007 年以后,由于清洁环保,且成本只及用电或烧油成本的六成,天然气用户量迅速增长,统计显示,2009年武汉天然气用户已达到 90 万户,城区内 917 台燃煤锅炉也有 800 多台改为烧气。
大润发、群光广场,一大批原来用电或用油采暖的商场都用上了天然气。
此外,武汉 1.2 万多台出租车中近 7000 台实现了“油改气”。
武汉市天然气气源主要来自中石油的忠武线的来气,少部分来自江汉平原的潜江油田。
武汉市天然气民用价为2.3元/立方。
2、武汉地区天然气发展趋势判断武汉是全国特大城市之一,人口规模大,工业基础雄厚,又面临中部崛起的契机,可持续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高,天然气作为公认的清洁能源,其市场潜力巨大。
根据2006年编制的《武汉市燃气专项规划》预测,武汉市存在较大的天然气市场需求和潜力,全市2015年和2020年天然气需求量分别为27.8亿立方米和36.6亿立方米。
表1 武汉市天然气年用气量预测表3、武汉市天然气供需存在问题武汉地区天然气供需存在三大问题。
3.1中石油承诺供应量与武汉市未来发展存在非常大的差距。
武汉市目前已经落实的天然气资源量仅为中国石油忠武输气管道来气。
根据武汉市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5年)供气区间合同,忠武线向武汉市的天然气供气量为12亿立方米,承诺稳定供气时间为25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解决用气的季节和月调峰,日调峰和小时调峰由武汉市解决。
尽管要达到签订的12亿立方米/年的合同气量还有一个市场开发和培育的过程,但随着天然气利用工程不断向纵深推进,武汉市以后的天然气市场需求量将远大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的每年12亿立方米的供气量。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级分区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级分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级分区管理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各燃气热力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和市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下放权力事项承接落实中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级分区办理的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规模、类别、区域,分别在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
二、工程地点位于新城区和开发区(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的燃气汽车加气子站及标准站、1000立方米储量以下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供气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中压及以下的燃气管道工程、热力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工程所在地的新城区或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
三、全市天然气门站、高压管道、高高(中)压调压站、加气母站、1000立方米储量以上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天然气接收基地,中心城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燃气及热力工程备案,仍在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办理。
四、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见附件1),由工程参建各方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记录上签字盖章。
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法规规定时间(15个工作日)内,到市或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受理备案的单位信息见附件2)。
五、区城市管理部门受理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按照《市城管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印制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一次性告知书》,全面、准确、及时告知申请人在受理前所需完成的各项工作及相关的行为要求。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武政〔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4日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生态宜居城市步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限期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发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影响因素(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2010—2013年,我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持续稳定下降,煤烟型污染有所缓解。
然而,以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O3)等二次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凸显。
大气污染呈现出明显的季节变化,秋冬春季超标严重,空气质量在同类城市中处于中下游水平,空气污染形势严峻,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竞争力,大气环境质量亟待改善。
(二)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2005—2012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呈下降态势;随着工业企业脱硝力度的不断加大,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由上升趋势在2013年转为下降,但排放强度依然偏高。
建设高压燃气应急抢险中心是城市发展的需要

不 降压不 停输维抢作业能力 ,使之在全 国城市 高压燃 任务 的重 要保证 ,因此对这些设备 管理是抢险 中心 日
致 ,管理 者必 须具有较强 的综合 能力 ,全面抓好各项 工作 的落实 。 武汉市燃气热力集 团公 司于2 1 年 1月 1 日正式 00 5 1 成立 了 “ 武汉市燃气应急抢 险中心 ” ,目前人员 、设
理涉及 面很 广 ,方方面 的工作 的要求 都极 为严格和细
武 汉 市燃 气 热 力 集 团规 划 在 5 时 间 内投 资 近 年 40 0 0 万元 ,将 武汉 市燃气管 道应 急抢 险中心建设 成 具备 在管径 为 8 3 1 、压 力为64 P 的管 道上 ,进 行 .M a 气管道抢 险 中占据领先地位 。集 团公司还投 资近百万 建 立 了一 座在 国内具 有一 流水 平 的封 堵抢 险试 验 平 台,它将成 为高 级抢 险作业人 员的培训基地 。 建设 燃 气管 道应 急 抢 险 中心 ,健全 规 章制 度 和 管理制度 是非常重要 的。制度 中应分工 明确 ,权 责清 晰 ,配合 紧密 ,管理精细 ,每个 人都能清楚地 知道 自 己的职责 ,知道如何应对 ,如何 相互合作 ,使 每名抢
建设 高压燃气 应急抢 险 中心是城市发展 的需要
口 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公司 ( 3 0 1)童 清福 郭汉军 405
摘
要 : 随着城 市高压燃 气管道 的贯 穿和城 市建设 的迅速发展 ,成 立 高压 燃气应 急抢 险 中心是城 市发展 的
必然要 求。
关 键 词 : 高压燃 气管 道 应 急抢 险 不停输 施 工 抢 险 中心 管理
真履 行 职责 , 守 制度 纪 律 , 练基 本 功 , 严 苦 在任 何 时 刻接 到命 令, 都能快 速反应 ,雷 厉风行 ,操作 正确 ,
武汉市天然气小时调峰方式分析比较

武汉市气源是重庆忠县天然气,签订的 《 天然 气购销合同》中规定,从 20 05年至 20 年重庆每 o9
m 、6 1  ̄ 0 m 、8 1 0 x 0 m 、1 ̄ 0 m ,2 0 2 1 0 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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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中可 以看 出,建设相同储气量的高压球罐 其投资要远远高于高压管束的投 资。
1 . 运行费用的比较 .2 4 从运行费用来看 , 高压储配站的运行费用包括 储 配站人员工 资、开罐检查等( 按国家规范 A 级高
城市燃气常用的储气调峰手段有: 储气罐储气 调峰、 输气管道末段储气调峰、 输配管 网储气调峰、 地下储气库储气调峰、高压储气管束储气调峰、液
化天然气(N ) L G 储气调峰等。怛
1 武汉市燃气小时调峰方式的分析 1 武汉市调峰储气装置现状分析 . 1
( 2 )直燃机用户每天按工作 1 计算 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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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储气设备中应有的气量) 。在储存量一项中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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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城市利用天然气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优化
以前使用,达到折旧年限以后就不再使用 。
12 天 然气气 源 .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燃气的生产,本市天然气门站以前的长输管道输送和设施保护,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将燃气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运行、供气用气安全,将燃气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管理部门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房屋管理、财政、教育、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区职责】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5.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1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其它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空调器、调压器、阀门、点火总成和节能器等产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供应与使用、燃气器具经营和燃气设备安全保护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安全、方便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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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燃气发展
“十二五”规划
(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一、编制依据及范围
1.1编制的依据
根据《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十二五”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城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管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了《武汉市城市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基本情况和建设发展实际,回顾“十一五”期间燃气建设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存在和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明确提出我市“十二五”期间燃气行业建设发展的目标和发展重点,引导我市“十二五”期间燃气行业建设高效、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稳定和安全的燃气供应,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商业经营、工业生产、公用交通和能源供应等领域日益增长的燃气消费需求。
1.2规划的范围
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规划的范围为武汉市行政辖区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内的城镇燃气,不含长输燃气管线及分输站。
1.3编制引用的文件资料
1.《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2.《武汉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年)
3.《武汉市燃气专项规划》2006.6
4.《武汉市CNG加气站布局规划》2005.12
5.《武汉市江夏区燃气专项规划》2009.3
6.《武汉市汉南区燃气专项规划》2008.10
7.《武汉市东西湖区燃气专项规划》2006.10
8.《武汉市城市管理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7
9.《武汉市政府工作报告》2010.1
10.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外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9.10 11.《武汉市城镇燃气气源安全研究》2007.12
12. 《关于武汉市城市天然气事故应急气源建设的建议意见》2009.11
二、城市燃气供应现状
2.1燃气供应基本概况
武汉市燃气事业起步于1975年,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多种气源、多家经营、分区域供气的格局。
截止到2009年底,使用的燃气有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三种。
各类燃气用户165.28万户,燃气气化率为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