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五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有限政府原理)【圣才出品】

第六章有限政府原理6.1 复习笔记一、政府的基本概1.政府的概念政府一词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政府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机构中的行政机关。
(2)广义的政府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一切公权力的行使者。
就历史发展而言,政府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从神权政府到世俗政府,从极权政府到有限政府,从独裁政府到民主政府的过程,这一过程与近现代宪政主义的孕育和发展是相对应的。
2.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权力的来源是指政府的权力到底来源于何处,或者说政府起源于哪里。
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一个既包括事实描述,也包括价值判断的问题。
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神权派和世俗派,而世俗派又分为君权派和民权派。
(1)神权派神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神和神的旨意,政府以及政府中实施统治行为的人基于神的旨意或命令而获得统治的正当性。
(2)世俗派①君权派君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君主,尽管君主在很多情况下也求助于神的旨意来获得或巩固自己统治的正当性。
②民权派民权派与君权派同样主张世俗的政府,但其主张却与君权派完全相反,该派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或者来源于作为个体的人的集合。
政制演变大体上经历了由神权到君权,再由君权到民权的过程,因此,民权派的主张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已经是政治的通说。
3.现代政府的职能国家作为由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总需要一定的机构和组织来实现公共职能,这就是政府的职能,简而言之,可以将政府职能看做是政府通过其统治行为对社会发挥的作用。
(1)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不同的分类,较为常见的分类:①按职能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教育职能等(因为职能极为广泛,故此种方式只是部分列举);②按职能的模式可以分为立法职能、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从内部对政府不同机构的分工);③从政府的职能对象看,可将政府职能划分为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
(2)两种主要的分类法①马克思主义较为强调不同社会的阶级属性,相应的,不同社会中的政府在阶级属性上也相互区别,阶级社会中的政府的职能可以被划分为两部分,即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2.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率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率。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圣才出品】

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2.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价值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立宪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方向。
(2)宪法的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重价值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
(3)宪法价值是潜含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与主体相互作用而发生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
(1)正义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准则的法律秩序。
在制度安排上,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近现代宪法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结社权的规定、对文官选拔制度的规定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的需要。
④司法正义。
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制度作出的合理安排,它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2)秩序①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到目前为止,政治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a.压制型秩序压制型秩序是指通过暴力夺取权力,而又以暴力作为建构秩序的主要手段,一切专制政治的目标都是建立压制型秩序。
b.协调型秩序协调型秩序是指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在实行民主方式以前,权力也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而获得(但不承认现实权力是某一部分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后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体制进行确认和重构。
②宪法创设的秩序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达到人们的期望,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历年真题解析

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历年真题解析一、强国书店,一个开在法学院校门口的小书店,每年都能看到许多即将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法学专业学生们前来选购法学宪法学原理的历年真题。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法学宪法学原理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其中的基础理论和相关案例非常重要。
因此,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解析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的历年真题,为考生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题目一:宪法的含义及其作用(2018年真题)1. 题目分析这道题目要求考生解析宪法的含义及其作用。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可以从宪法的定义、功能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2. 解析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石。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和根本规范。
它规定了国家的制度、权力和权责关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维护社会公信力与稳定。
其次,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体现了国家的根本性和法律性。
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高于其他法律,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最后,宪法是一部具有根本架构性的法律,它构建了国家的政治结构和法律体系,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立法程序和司法制度等。
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是国家政权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保障了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再次,宪法是国家各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各级政府、法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国家行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最后,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引导作用。
宪法的内容和原则构成了其他法律的基础和底线,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正至关重要。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公民的基本权利【圣才出品】

第三编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十章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人权1.人权的宪政意义建立有限政府既不是宪政的唯一目的,也不是宪政的终极目的。
宪政最终极的关怀是人权,其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免遭政府权力的侵害。
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就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2.西方人权传统当然,西方宪政中的人权保障,是与近代的“自然权利”说联系在一起的。
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具有下列属性:(1)固有性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不可侵犯性侵犯人权,正如侵犯人的身体、生命一样。
因此,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必然要求国家保障人权。
(3)普遍性马克思曾说,“人是类存在物”,人具有“类本质”,人具有“类意识”。
人权在应然形态上是不分种族、肤色、民族、年龄、身份、职业、性别、信仰、阶级、教育状况、财产状况、国籍等,由一切人无差别无限制地享有的。
(4)个人性自然权利所说的人权都是以个人为主体,被表述为自由、自利、自主、自尊、自卫之类个人权利。
总之,近代西方宪政所宣告并保障的人权,或是自然权利,或是一种未被称之为自然权利,但实质上是自然权利的人权。
3.中国的人权观整个近代中国《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如下特点:(1)如果权利是由国家授予的,对权利的规定是纲领性的也就合情合理。
(2)国家给予那些热爱国家、忠实于国家或是国家“成员”的人以人权,但剥夺那些敌视政府的人享有人权的资格。
(3)既然国家可授予权利,国家也就拥有充分的权力来限制权利;只要限制和授予权利一样,是通过立法来实施的。
(4)国家通过法律合法限制人权,则没有任何法律仅仅由于其限制人权而被视为无效,只要有关的法律是通过适当程序制定的法律,同时,也就无需任何程序来决定是否特定的法律侵犯了人权。
二、公民与国籍1.公民的概念及其含义(1)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根据周叶中教授的观点,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a.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336编号《宪法学》课后答案

宪法学(第五版)简答题和论述题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程序修改;(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先发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5.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 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7. 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通过,并交由3/4制宪议会批准。
(3)由2/3州议会申请提出修正案,国会应即召开修宪大会讨论该修正案,通过后提交经3/4州议会批准。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一章 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

第十一章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11.1 复习笔记一、基本权利的概念1.人权与基本人权(1)人权人权是指“人类的权利”或“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基本人权则被看做是人权的实定化和法律化,是法定权利。
(3)两者的差异和联系①人权本质上是道德性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而基本人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②人权作为道德权利不具有实在的法律效力,而作为法定权利的基本人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不证自明的,基本人权只有吸纳蕴含于作为道德性权利的人权之中的道德原理才能获得合法性基础,人权虽不具备基本人权规范客观而实在的法律效力,但它却为基本权利命题的成立提供了道德依据。
③人权的主体是抽象的人,人权具有普遍性,其主体是所有人,而基本人权的主体则是具体的个人,即具有一国国籍的个人以及合法居住在该国的居民。
④人权概念集中表达了人类相互之间的深刻认同,这种认同所凭借的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人的一般意义上的类特性、类本质,而基本人权概念则集中体现了各国在具体宪政实践中对人权的可行性、可能性的不同理解,体现了个别性和特殊性。
⑤人权的范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其内容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会有较大的变动,而基本人权的体系则相对封闭,被实证宪法确立下来的基本权利体系相对稳定。
2.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与公民权利(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对于关于人的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人类近代史上已达成共识的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是明确的权利个别承认有着质的不同。
(2)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又称“宪法上的权利”,对宪法权利的内涵有不同的诠释方式:①传统实证主义的理解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似乎表明宪法权利是国家或统治者给予公民或臣民的恩惠。
②立宪主义的理解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表明宪法权利先于宪法或国家而存在,宪法权利并不以宪法的规定作为必然存在,一些宪法权利即使宪法文本没有加以规定,但是就其价值属性而言仍然属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特征1.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1.宪法的概念(1)宪法词义的演变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已有“宪法”这一词语,但与我国现在所用的“宪法”一词有不同的含义。
宪法专指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理以及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根本法,宪法的词义与近代民主政治和法治密切相连。
(2)近现代的宪法概念关于宪法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①从宪法的内容及其法律形式的特点来表述宪法的概念,这种表述的特点在于它充分反映出宪法的法律特征,明确了宪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②从宪法的阶级本质来表述宪法的概念,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者多从这个角度来表述。
现代主流观点认为:宪法是规范并限制政府权力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点1.宪法的根本法特征(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法律也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但它只规定这其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效力不同表现在:①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以及基本内容,否则因违宪而无效;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宪法直接涉及国家的各种制度,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保持国家制度的稳定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均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1)国家或国家机关总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①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②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③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④同一体系的国家机关之间内部关系。
(2)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通过宪法规范调整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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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5.1 复习笔记
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1.宪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①一种做法是不对“宪法基本原则”一词作出界定;
②另一种做法是对宪法基本原则作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然后再对西方国家以及中国宪法中包括哪些基本原则进行论述。
第二种做法已成为较为普遍的做法,如有的学者将宪法基本原则界定为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2.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宪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
宪法有着其独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决定了宪法所要遵循的原则具有特殊性。
(2)宪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
宪法基本原则具有存在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特点。
(3)宪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性。
宪法本身即是抽象思维的产物,其表述方式也理应具有抽象性。
(4)宪法基本原则的最高性。
当其他法律的规定与宪法基本原则相冲突之时,宪法基本原则也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二、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所有,并为人民之利益而行使之。
1.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生
(1)“主权”一词由法国思想家博丹在《国家六论》中首创,博丹认为,主权是任何共同体中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2)使主权理论发生了革命性变化的是出生于日内瓦的法国思想家卢梭,他将契约理论与主权理论相结合,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
2.人民主权原则在外国宪法文本及实践中的体现
(1)宪法文本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的方式
外国宪法文本中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①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②间接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外国宪法中关于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方式
①在某些对国家之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上,采取由全国人民实际直接参与决策程序。
②采用代议制方式,使民众通过由其选举产生的代表,间接地行使国家主权。
③规定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和保障人民主权。
3.中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在中国宪法文本及实践中主要体现在:
(1)在《宪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该规定表明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它来源于全体人民,也为全体人民所行使。
(2)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既有间接方式也有直接方式,其中以间接方式为主,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中介间接地行使国家主权,而在对国家事务、
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则不排除通过直接方式进行。
(3)确认和保障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
三、基本人权原则
1.人权及人权理论
(1)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以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被当作人来对待的属于人的权利。
(2)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
2.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
(1)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四种体现方式
①宣布承认和保障人权并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表现基本人权的基本内容。
②在宪法中没有出现“人权”的表述,而只规定了保障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
③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并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少量规定,其代表为法国现行宪法。
④表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定,一般采用禁止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相结合而以禁止性规范为主。
(2)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我国宪法对基本人权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①明确国家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并且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生活方式的权利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②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规定。
③中国宪法在表述公民基本权利时大量采用授权性规范,或者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以禁止性规范为辅。
四、法治原则
1.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对人性持悲观的态度。
(2)在对人的能力的看法上,认为人在智识上总是会有缺陷的。
(3)必须具有符合一定道德标准的“法”才可能作为“法治”之“法”。
2.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
法治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现行宪法的法治原则包括:
(1)确立了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原则;
(2)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任何权力均来自于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形式的授权;
(3)宪法宣告其本身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最高法,从而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五、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分权和制衡。
1.分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1)分权理论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2)英国的洛克则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3)权力之间既要相互分立,又需要制约的理论是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的。
(4)美国的联邦党人对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进行了改进。
2.分权原则在外国宪法中的表现
(1)美国的典型分权模式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它具有两个层次的分权,一是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分权,二是联邦政府各机关之间的分权。
(2)立法优位的英国式分权模式
英国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在分权原则作为一种理论被系统阐述之前即已存在着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的事实状态
(3)行政优位的法国式分权模式
法国对三权分立原则的理解既不同于美国的平面式的三权分立,也不同于英国议会主权原则下的三权分立,而是在加强行政权的前提下的三权分立。
3.中国宪法中的分工与制约原则
(1)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工与制约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的区别:①从思想渊源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原则以近代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自然状态”的假定为其立论的前提,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工与制约原则则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作为理论依据。
②从行使的方式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原则主要采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来保证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分工与制约原则则强调权力间的分工,权力间的分工是职能的分开,而不是权力间的对立,各个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彼此之间既分工又合作,而非以权制权。
③从实际运行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原则在实践中表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的相互牵制,这与人民主权原则之间存在着理论上的矛盾。
社会主义国家强调人民主权,强调代表机关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制约,避免了理论上的矛盾。
(2)中国宪法全面地体现了分工与制约原则
主要体现:
①设置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分别授予不同的权力,同时保障作为代表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相对于其他机关的优越地位。
②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
④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
5.2 课后习题详解
1.近代分权原则与古代分权原则有什么区别?
答:近代分权原则与古代分权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从内容上讲,古代分权侧重于一个部门内部的分权,而近代分权则强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分权。
①古代分权原则的创始者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其一为议事机能;其二为行政机能;其三为审判机能。
②近代分权的首创者洛克的观点则是,在政治社会中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的权力,即处理整个政治与政治社会之外的团体或个人关系的权力,亦即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在内的对外权。
(2)从目的上讲,近代分权追求法治,而古代分权强调人治。
①古代分权原则,主要是侧重与一个部门内部的职能划分,这种“三权分立”存在的社会背景仍然是人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