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金融活动,由于其规模庞大、利益关系复杂,往往存在着各种风险和纠纷。
为了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与管理。
本文将围绕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进行探讨。
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体系已经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等法律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还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力度和效果不断加强。
法律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司法机关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也更加重视,保护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借贷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加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降低了金融风险,保护了广大民众的财产安全。
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民间借贷市场主体众多,参与者的诚信意识参差不齐,存在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逾期催收等问题。
当前我国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债权人维权难等现象也比较普遍,我国法律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更加完善。
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非法集资。
目前我国尚缺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民间借贷在线交易平台的统一规范,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网络借贷金融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体系,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监督管理制度,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健全借贷合同的备案登记制度,提高合同的诚信度和执行力,减少纠纷的发生。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我国民间借贷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监管,导致了一些不良的借贷行为的出现。
为了保护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应该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的《合同法》对民间借贷有一些规定,但并不够详细和完善。
针对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应该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借贷行为。
应该提高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宣传和普及度,让民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陷入不法借贷的陷阱。
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防范不法借贷行为的发生。
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监管不够严格,一些不法借贷行为屡禁不止。
应该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督机制,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不法借贷行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出借人的资质审查,鼓励出借人依法从事借贷活动,规范市场秩序。
应该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借贷纠纷的调解和审判。
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常常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应该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构,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提高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罚力度,打击不法借贷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民间借贷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虽然民间借贷有着便捷灵活的特点,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一些高利贷和不法借贷行为。
应该加强对民间借贷风险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借款人理性借贷,树立正确的借贷观念,避免盲目跟风。
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风险,防范借贷市场的不良发展。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和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和完善,才能够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诸多乱象,民间借贷双方在合同纠纷、违约问题等方面往往无法有效维权。
对于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层面出发,就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我们需要对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进行了解。
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和信贷机构的限制,许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普通民众在资金周转方面都会选择进行民间借贷。
个人之间、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也十分常见。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市场上存在着利率过高、违约现象频发、合同纠纷难以解决等问题,给借款人和贷款人都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针对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立法上进行规范。
应当加大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保护力度,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合同中的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及在违约纠纷发生时的争议解决方式。
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防止利率过高、暴力催收等行为的发生。
还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了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
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为借款人和贷款人解决纠纷提供便利和保障,避免因法律程序复杂而形成诉讼难的现象。
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确保相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及完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持续改进。
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出台更为具体严格的法律条款,确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应当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违规的民间借贷行为,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安全的借贷环境。
规范民间借贷工作汇报(共3篇)

规范民间借贷工作汇报(共3篇)第1篇:民间借贷的利息及规范民间借贷利息及规范民家借贷的利息,是指出借人因出借金钱而从借款人处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金钱。
利息是相随本金的而产生的,是本金的从债权或者从债务。
按照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取得利息是出借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支付利息是借款人应当旅行的实体义务。
利息在实体权利义务的地位中仅次于本金。
一、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法定最高利率限度指的就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和支持;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属于合法借贷利率,法律与以保护和支持。
这里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借贷发生时的基准利率而不是浮动利率。
从民间借贷发生到借款人偿还都有一段时间,银行借贷利率在这段时间内可能调低利率,签订借贷合同时约定的较高利率就有可能超出四倍,而当事人不可能知道时候银行调低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当时主观上无高利故意,故不宜以借款到期时的银行利率计算是否超过四倍。
二、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利息虽然是民间借贷中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否收取利息或者支付利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不加以干涉。
从实际来看,民间借贷有无利息主要取决于出借人的态度。
出借人考虑借款人的困难,出与友谊和帮助,明确表示不要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利息,那么,这笔借款就是无息借款。
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明确提出利率或者利息数额,借款人表示接受的,这笔借款就是有息借款;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而借款人表示不接受的,民间借贷合同就不能成立,借贷关系也不会产生。
民间借贷合同生效后,利息问题有时会发生变化。
规范整顿民间借贷活动的情况汇报

东夏镇规范整顿民间借贷活动情况汇报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于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满足中小企业及“三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不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法律界定不清晰、部分借贷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民间借贷疯狂。
为依法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化运行,维护东夏镇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民间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镇深入贯彻落实《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规范整顿民间借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指示精神,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的原则,切实维护全镇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东夏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镇长陈伟为组长,纪委书记潘瑞涛、党委委员门海鹏为副组长,派出所、财政所、工商所、经贸办、农行东夏镇分理处、东夏镇农村信用社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职负责规范整顿民间借贷活动的开展工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为了正确引导民间资本健康运行,切实维护好地方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维持社会稳定,东夏镇印制《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真顿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通告》120多份,并分发到全镇各个企业、担保公司、信息中介、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引导群众客观理性的认识民间借贷,防止群众进行盲目的民间借贷活动。
三是深入组织排查东夏镇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排查”的原则,对全镇范围内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排查。
目前,我镇深入120多家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对有超范围经营从事典当、担保、小额贷款业务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手续,引导企业走向合法经营的道路;对有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拆借资金等经营活动的,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防止造成巨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后果。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探讨民间借贷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建议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违法借贷行为的打击,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维护好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完善、问题、现状、规定、建议、法律意识、违法借贷、监管、权益、社会稳定、合法、社会和谐。
1. 引言1.1 概述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个人、家庭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金融行为。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农村社会,是一种相互帮助、互利共赢的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包括农村、城市、企业等,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快速的特点,能够满足个体的融资需求、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善、风险难以控制等,容易导致纠纷与风险。
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保护及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保障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的双重目标。
1.2 目前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诱骗普通民众进行借贷,甚至出现了暴力催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这些不良现象严重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合同缺乏规范和约束,容易导致借贷双方的权益纠纷。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缺乏有效法律保护,常出现纠纷和风险。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分析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引言部分介绍民间借贷的概念和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正文部分则着重探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现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完善民间借贷法律的建议,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提升借贷双方权益保护。
结论部分强调加强法律保护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完善监管机制构建和谐借贷环境,重视法律意识规范借贷行为,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与支持。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完善、法律现状、问题、挑战、建议、纠纷解决、权益保护、发展、监管机制、和谐环境、法律意识、规范行为。
1. 引言1.1 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或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
它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民间借贷通常是基于信任和了解的基础上展开,借贷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能力达成协议,灵活地制定借贷方式和利率等条件。
这种借贷方式较为灵活,能够满足特定群体或特定场景下的融资需求,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
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方式相比,民间借贷往往更加贴近民众生活,更具灵活性和包容性。
许多小微企业、个体户、农民等群体往往依赖民间借贷解决资金问题。
民间借贷的广泛存在和发展不仅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也为个体经济主体提供了更多选择和机会。
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多样性和法律监管的不完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对民间借贷进行相关法律保护和规范是必要的,有助于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借贷风险,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法律保护可以规范和约束民间借贷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欺诈和非法牟利。
合理的法律规范可以有效减少借贷双方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高借贷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法律保护可以有效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等和权益不均衡的情况,加强法律保护可以确保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导致诉讼纠纷和经济损失。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摘要】我国民间借贷是一个历史悠久的金融行为,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高利贷、套路贷等。
目前,我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建议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提高法律保护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避免类似套路贷事件再次发生。
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保护体系。
加强监管,提高法律保护水平,才能有效解决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给借贷双方提供更加平等、公正的交易环境,推动我国民间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发展历史、问题、规定、建议、监督管理、水平提高。
1. 引言1.1 概述由于民间借贷属于非传统金融领域,监管不足导致一些借款人面临着较高的风险,甚至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
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范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历史、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以及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保护的建议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以期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保护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帮助。
2. 正文2.1 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历史中国的民间借贷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中国,民间借贷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人们通过借贷来应对突发的经济困难或资金需求。
在宋代,民间借贷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制度,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借贷活动的商人,他们为民间贷款提供了便利的渠道。
明清时期,民间借贷更是进一步发展壮大,成为社会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民间借贷行业也逐渐壮大起来。
尤其是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不完善,很多小微企业和个人无法获得足够的贷款支持,因此转向民间借贷。
这种情况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多样化,涌现出了各种各样的借贷形式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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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清晰界定其风险性质.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甄别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从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具体的法律规制内容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
一是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二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且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巨额资金往来通常通过银行流转,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借贷款项应在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四是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
在加大审查为度的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从资金来源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资金出借,非法借贷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或犯罪所得。
从借贷形式来看,合法借贷大多表现为一对一、一对多,而多对一的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储。
从借款用途看,合法借贷一般用于生活需求或生产经营急需,非法借贷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已有、非法牟利。
从偿还方式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货币形式偿还,非法集资则借助实物或权利证券进行利益返还。
我们认为,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的,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宜予以支持,其合法化问题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关于合会的相关规定处理;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非法投资融资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对于下列非金融企业开展的借贷行为应予保护:1.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募集资金的;2.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临时性小额借款;3.企业非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临时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额借款。
对于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存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下列情形应当注意严格审查:1.原告提供格式化借款合同的(格式借款合同多为金融部门使用,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非常少见,也不符合民间借款的习惯做法,以此作为唯一证据起诉的,法官应当慎重处理,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甄别是否涉及“地下钱庄”等非法行为);2.原告提供的借据除签名外,均为出借方填写;3.借款人仅起诉担保人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有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之嫌,还债主体不是债务人单方的同样应严格审查);4.原、被告共同到庭请求立案调解、速裁(有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之嫌);5.被告涉及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房屋权属纠纷;6.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7.被告为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8.申请保全的不动产在拆迁区划范围内(第(5)~(8)项应注意查明是否损害第三方利益);9.原告或被告在他案中曾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
二、关于诉讼主体的认定问题借据中明确的出借人为债权人,没有明确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依法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具有一定金融性质的非金融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签订的借贷合同认定有效。
典当企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签订的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
以建筑工程项目工程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名义出具借据的,应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防止非法利益合法化。
与身份不符的资金来源要严格审查,实践中一部分非银行信贷机构如担保公司,为了规避经营范围的限制,以法定代表人或职工个人名义对外放贷,应予规制。
1.关于企业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我们认为,可以在坚持资金自有性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放开,即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认定为有效,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企业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借贷活动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贷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认定为无效。
企业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由“卖方”向“买方”购回统一标的物,分别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2.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通知债务人配偶参加诉讼,以利于查明事实。
借贷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已经离婚的,原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债权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象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2)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一个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是,在民间借贷泛滥高发的时期,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趋势更加明显。
除了雄厚的民间游资,有资金富余的上市公司也开始把资金投向民间借贷业务,有的贷款收益甚至超过主业。
有学者建议采用民商分立的思路,将民间借贷区分为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凡进行工商登记的主体所为借贷皆为生产经营性借贷,特定主体可举证否定。
在企业与企业间的借贷定性上,属于商事借贷,在无效与有效之间,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附有条件,即企业间所达成的合同应登记公示方可生效,由此平衡国家、企业与投资者等各方利益。
有的法院建议在审查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时从以下四点把握:一是审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审查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三是对债权人和举债一方设定严格举证责任;四要主动审查债权人与举债债务人的关泵、债务形成时夫妻关系现状、借款用途等,如果经审查能够确认是夫妻共同合意形成并且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反之,则由个人偿还。
三、关于借贷证据的认定问题民间借贷具有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一、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正因如此,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的情况下,我们尤其要注意不能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证据间的互相印证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片面认定证据或根据个人主观臆断取舍证据。
对于仅有借据而再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较大金额以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结合借据、银行资金往来的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记录等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1.借据的认定。
就借据的审查而言,应把握借贷关系实践合同的性质,全面细致了解和调查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债权人资全的具体来源、借款与还款的时间等,加强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对于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譬如,银行汇账或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借据中出现特殊语言或出现歧义,如故意写错名字、将“玖”写成“玫”,或是对“还”字的理解,则应按通常的理解和现实的交易习惯予以综合认定,这里更多的不是靠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法官的社会知识和审判经验,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
2.本金的认定。
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包括:借据的记载内容是否依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等。
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没有交付证明的,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明,法官要严格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加强测谎等技术辅助手段的应用。
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事实以及主张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当扩大依职权调查的范围,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一来不符合日常习惯,二来有逃避金融监管之嫌,对此应当严格把关。
四、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借贷合同的订立和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这丙项事实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