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和涉外民商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是国际私法应包括那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调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其交易伙伴,自由的约定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自由的决定对合同条款的修订,自由的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等。2、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的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3、尊重国家主权和法律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2)广泛性(3)国际性。

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物法解决物权问题,人法解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身份关系问题,混合法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问题。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杜摩林。主要贡献: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达让特莱反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极力鼓吹属地主义原则,推崇一种具有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冲突法学家胡伯。提出了三项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人,均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出于礼让,主权者可以让外国法在其领域内有效,只要这样做不损害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第一次将法律适用与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是否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是否适用外国法,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每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都要占有一个“空间”,这个“空间”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属的法律就是应该适用的法律;包括住所地、居所地、物之所在地、缔约地、行为完成地等等。法律关系本座说意义:(1)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近代国际私法的基础(最密切联系说、法律关系重心说)。(2)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强调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促进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戴西的既得权说: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不是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是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法官所承认或执行的是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意义:既得权的观点构成英美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并指导司法实践。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任何州或国家的法律规范都是用来体现政府政策的,立法者是政府政策的制定者,其制定某一法律规范是为了通过适用该法律规范,促使政府的某一特定政策得到实现,各州或各国所主张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法院只能适用合法或合理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说: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对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权衡,寻找其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斯托里礼让说:各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绝对的主权和专属的司法管辖权,适用外国法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礼让,提出了三原则,主权原则,平等原则,国际礼让原则。结论:一国适用外国法完全是基于礼让而不是义务。

孟西尼的国籍法说:1、国籍原则:一切法律关系无论其种类如何,原则上要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以当事人国籍国法作为准据法,但当事人可以适用合同中所指定的法律。2、主权原则:主张为保护公共秩序而创立的法规因拘束本国境内的一切人,不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其自由选择的法律。3、自由原则;主张合同关系应适用当事人各方协商选择的的法律。

特征履行说: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是。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因此,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征:(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

冲突规范的性质:(1)冲突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2)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而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1)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2)系属,是指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时应适用的法律。

连结点:又被称为连结点或连结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连结点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个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连结点主要有住所、国籍、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等。

对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手段:(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合意选择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如:“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能适用外国法,或者在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2)双边冲突规范: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3)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谓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又可以分为两种,a.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所规定的若干法律具有同等地位,人们可以任意或无条件地选择,没有什么条件限制。b.有条件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它是指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4)重叠性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一种规定解决某一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而且重叠地适用两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两个“系属”中总有一个是法院地法,目的在于维护和稳定法院地的法律和公共秩序。

系属公式:是指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1)属人法: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及亲属、财产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属公式:①合同缔结地法,一般用来解决合同的成立、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的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②债务履行地法;要适用债务履行地国家的法律,以履行债务地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用来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③婚姻举行地法,一般用以解决涉外婚姻关系尤其是婚姻方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④侵权行为地法,一般用来解决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⑤立遗嘱地法:经常用来解决遗嘱方式问题。(4)法院地法:是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5)旗国法: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采用这一系属公式时,表明法律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主权,故又叫做"意思自治"原则。它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一些国家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父母子女关系等领域也适用这一原则。

准据法的概念: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准据法的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2)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具体情况才能决定。

先决问题:又称附随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议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议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随问题。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需要先决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

识别的概念: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和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一准据法,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适用的名词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识别冲突的概念;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的法律对冲突规范的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或者对同一法律事实做出不同分类,故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结果。

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由此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由于各国社会制度以及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或概念并不一定相同。有时即使表面上相同,各自对其含义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

识别的对象:(1)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2)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也不是冲突规范的系属;(3)识别的对象是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

反致概念: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反致(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法院地法,如果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法院地法,这种现象就叫做反致。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而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实体法。

反致的构成:(1)客观条件,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这也是反致产生的一个条件(2)主观条件,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既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并且只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如果法院不考虑准据法国家的冲突规范,直接适用准据法国家的实体法,反致不可能产生。。(3)法律条件,相关国家冲突规范的冲突是产生反致问题的法律条件。

法律规避的概念: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是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主观动机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而非过失。(2)从行为主体上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3)从规避对象上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4)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5)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的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动态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当事人选择或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该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依职权查明。

外国法内容不能确定时的解决办法:(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适用一般法理;(5)适用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公共秩序的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该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排除其适用的保留制度。

涉外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类型: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一个涉外代理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产生三个法律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代理的法律适用就是要解决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这三方面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

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适用知识产权的原始国法律;2、适用保护国的法律;3、原始国法和保护国法兼用。

《巴黎公约》确定的基本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②优先权原则(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商标外观设计6个月);

③强制许可原则;④独立性原则。

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及雇主所属国的法律、受雇人所属国的法律、受雇人世纪从事劳务地国家的法律。在具体确定应适用的法律问题上,普遍的做法是:(1)依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2)适用受雇人惯常进行工作的所在国法律;(3)适用雇主营业所所在国法律;(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涉外婚姻的法律冲突(1)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关于结婚的必备条件:①男女双方自愿。②男女两性的结合。③符合法定婚龄。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①禁止近亲关系的男女结婚;②禁止重婚;③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2)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①民事婚姻登记方式。②宗教婚姻方式。③事实婚姻方式。④领事婚姻方式。⑤复合方式。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对结婚实质要件法律冲突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有:(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2)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3)混合法律适用原则,即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或者以当事人住所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

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对结婚形式要件法律冲突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有:(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3)选择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婚姻缔结地法;(4)领事婚姻制度。

我国关于结婚的法律制度(1)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①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不分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②国籍相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当事人也可以按宗教仪式结婚,但若要其婚姻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则必须按我国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③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适用我国法律。但为了保证我国的婚姻登记在当事人本国或第三国有效,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其本国法律准许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条款。④华侨、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必须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和无配偶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可以办理结婚登记。(2)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①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②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也可以按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举行领事婚姻;③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涉外离婚是指离婚法律关系的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涉外的离婚。离婚以夫妻分离和家庭解体为其最终结果。各国都认为离婚案件关系到本国的公共秩序和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凡案件与一国有连接因素,该国就积极主张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综合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采取以下原则:(1)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志的管辖原则;(2)以国籍为主,住所或居所为辅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各国大致采取以下一些法律适用规则。(1)适用法院地法;(2)适用属人法;(3)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4)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1)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①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③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要求离婚,应向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④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⑤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但下述情况例外:在国内结婚但定居国外的华侨:原婚姻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2)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一经确定由我国法院管辖,则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冲突规则,对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我国法律。最高法院对该条解释包含以下两点:①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②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1)属人法:在主张夫妻关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国家中,对适用何人的本国法,亦有三种作法:①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②依丈夫本国法;③依夫妻各自本国法。(2)行为地法;(3)适用有利于夫妻人身关系效力确定的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及其法律适用:(1)意思自治原则;(2)是采用分割制还是单一制确定准据法;(3)属人法;(4)准据法适用时的不变主义和可变主义。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涉外民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者主张管辖权或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1)冲突原因:①很多国家都在其本国立法中设法扩大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②各国法律规定不同。(2)解决途径:立法者在进行国内立法时,应尽量少专属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其次应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定符合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第三,应在立法上尽量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缔结或参加统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范的国际条约,是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最有效途径。另外,遵行①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于外国已经受理的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和相同目的的诉讼,后受理的法院承认外国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效力而拒绝或终止本国诉讼的制度。②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内国法或有关的国际条约,对某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但因其本身受理的不方便或不公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使当事人到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的制度。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一般为民间组织,不具有强制管辖权;(2)当事人有较大自主权,可自主选择仲裁;(3)一般不公开进行;(4)裁决是终局的;(5)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6)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仲裁员具自主性;(7)符合经济原则。

国际商事仲裁的分类:1、先决裁决,2、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3、终局裁决4、追加裁决5、和解裁决

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可分为以下三种:(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2)仲裁协议书,(3)能证明有提交仲裁表示的有关文件。 2.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3)仲裁规则,(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即依法成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2)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法律效力,即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即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对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事项的管辖权;(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已为国际条约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承认。

仲裁程序的概念:仲裁程序是指从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到仲裁裁决作出整个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关系人(如证人、代理人、鉴定人等)参与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

仲裁的申请: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争议事项发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该协议将争议提交业已选定的仲裁机构,请求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行为。

仲裁的受理:仲裁受理是指仲裁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索赔时效是否已经届满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仲裁机构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仲裁员的选任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的范围内,以其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评判争议并予以裁决的人。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有时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审理: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成立后,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调取、审查证据,查询证人、鉴定人,并对提交解决的争议进行实质性审理的活动。仲裁审理过程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仲裁审理方式,(2)证据的获取和审查,(3)保全措施,(4)法律适用,(5)仲裁中的调解,(6)仲裁裁决的作出(各国对裁决期限、裁决书的形式和内容、裁决的效力规定不同)。

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含义: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败诉方不履行裁决时,胜诉方可请求司法救济,向法院申请,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是指法院依法确认外国仲裁裁决在内国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指法院在承认外国裁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强制执行。二者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

国际民事诉讼法: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特殊程序。

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司法豁免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未经本国法院承认在本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平等互惠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信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指一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做出的判决,到另一国领域内发生效力或强制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外国仲裁裁决主要指在执行地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到裁决地国之外的国家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情况。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效力的例外:(1)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对其使用的法律为无行为能力者;(2)被申请人未能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陈述案情的;(3)仲裁庭越权;(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符;如无此约定,与仲裁地国的法律不符;(5)裁决对当事人尚无拘束力,或已经被裁决地国的主管机关或者进行此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的国家的主管机关的撤销

国际民事程序中仲裁与诉讼的关系:1.诉讼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无须当事人的协议,也不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仲裁以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2.管辖权来源: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具有法定管辖权: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须被告同意,如不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即意定管辖权;意定管辖权具有排除法定管辖权的效力;

3.案件受理费:10万元,诉讼2300(50+9万*2.5%);仲裁,以深圳仲裁院为例,9550(+案件处理费);

4.诉讼是法院依据诉讼法的规定行使审判权的活动,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协议管辖除外)、法官、诉讼程序;仲裁是当事人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点、仲裁形式、仲裁机构、仲裁员及仲裁规则;

5.仲裁员专业性比较强;

6.仲裁员独立性比较强;

7.诉讼程序一般公开进行,不公开审理的,判决结果也必须公开,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裁决结果也不公开;

8.法律适用:诉讼,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仲裁,可以友好仲裁;

9.审限: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在期满十日前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10.诉讼实行两审终审,还有审判监督程序;仲裁一裁终局,不能上诉;11.判决的境外承认和执行,条件严格;仲裁的境外承认和执行,条件比较宽松。

与调解相比,仲裁具有如下特点:1.调解具有任意性,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参加调解或者任意中(终)止调解;在仲裁中,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人撤案,仲裁程序不能中(终)止;被申请人不参加仲裁或者不出庭,仲裁庭有权根据仲裁规则,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2.调解具有灵活性,调解可以按照调解程序,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或调解员认为合适的程序进行;责任的承担可以不按照过错大小和损失多少确定;仲裁必须严格按照仲裁程序进行;除友好仲裁外,仲裁庭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3.调解员在调解中的作用是促进争议的解决,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员的作用是审理案件,裁决书无须当事人同意;4.调解书和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不同。调解书不是终局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书是终局的,具有强制执行力;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主体相同: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组织2、调整对象相似:国际民商事关系3、法律渊源相同: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4、基本原则相同: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全球经济合作原则。区别:(1)调整对象上国际私发包括广义上的国际民商事关系,跨国婚姻,继承,家庭等人身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主要涉及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2)国际私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国经通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调整

国际私法与民法联系:1均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调整对象基本相同,都是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3国内民商法中的原则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平等互利,公平交易适用于际私法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调整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国内民法主要调整国内民商事关系;2、法律渊源:同国内民商事关系是国内法,国际私法除了国内民商法还有国际公约,国际惯例;3、国内民商事案件只在一国境内解决属于一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国际私法案件可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4、适用法律:国际私法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国内民商事案件仅适用当地法律即可。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侵权责任法律使用的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共同居所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准据法和系属的关系

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引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系属是指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时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就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就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 2、实体法调整方法(就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就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就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就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就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就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就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说明 1.课程性质:《国际私法》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 3.学时:总学时8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60。 4.先修课程:民法学、经济法、国际公法等。 5.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7.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课程以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为依据,从冲突法的理论,我国冲突法的立法及实践等方面,全面掌握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原则与理论,使学员通过学习,能全面了解国际私法的原理及学说,并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的实践中应用这些理论和法律适用原则。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主要内容:涉外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渊源。 教学要求:教学中重点讲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性质。在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上,说明不同法律渊源在适用上的关系和顺序。 教学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主要内容:十三世纪前国际私法萌芽史、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 教学要求:学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了解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和法律适用的各种基本理论。 教学重点: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主要内容:冲突规范概述、连结点、系属公式、准据法及其确定、先决问题、法律选择方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 教学要求:熟悉不同冲突规范和连结点在法律适用中的意义,了解为什么在不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会选择不同的连结点。掌握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并分清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与司法两个不同层面的作用。通过对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了解适用外国法的条件和范围。 教学重点: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类型及其作用、连接点、准据法及其确定、先决问题。 第四章冲突法的一般制度 主要内容: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的查明。 教学要求:对于国际私法特有的制度进行重点讲解,让学生了解在处理涉外案件的不同过程中涉及的国际私法基本问题,树立处理国际私法案件应当具备的理念和常识。 教学重点: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 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 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 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5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5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3 第十三章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指不法侵害她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一)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其理论根据乃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个古老的原则。 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之因此应适用行为地法,主要基于两大原因,即一是侵害发生地国因此种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最大;一是只有适用行为地法,才能警示人们在为有关行为时得首先对其行为的危害性加强预测并评价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二)法院地法说。认为侵权刑罚上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法亦当不为法院国所采用,而应以法院法法作其准据法。萨维尼认为对侵权之债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 (三)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由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几种有代表性的立法实践。 (一)以行为地法为主,而以内国法律加以限制。如日本,泰国,德国,中国等;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规定:1)侵权责任,无论产生于不法行为,风险,仰或为某种合法行为所引起,均适用造成损害的主要行为实施地国法,而因不作为引起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人本应为积极行为的行为地法;2)如结果发生地法认为行为人为侵权人,即使行为实施地法不认为侵权,应适用结果发生地法;3)如双方具有共同国籍或惯常居所地,只是临时在国外发生侵权行为,则可适用她们的共同本国法或共同惯常居所地法。 (二)一般以行为地法为主,但以最密切联系或以“利益导向”加以限制。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8条规定:1)非合同损害求偿权,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2)因不正当竞争而发生的损害与其它求偿权,依受此竞争影响的市场所在国的法律。 1995年《英国国际私法》第11条规定:1)一般规则是准据法乃导致侵权或不法行为之事件发生地国家的法律。2)如此类事件的某些因素发性在不同国家,依一般规则准据法应为:A)对导致个人人身伤害或因人身伤害而造成死亡所提起的诉讼,乃该个遭受伤害地法;B)因对财产损害而提起的诉讼,乃财产遭受损害时所在地法;C)在其它任何案件中,均适用最密切联系地之法律。 (三)在侵权冲突法上开始引进当事人意思自治。 (四)原有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上主张适用原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即原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她方造成侵权,依合同准据法处理。另外如雇用关系,夫妻关系,消费关系等也有此种情况。 三、中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能够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对)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错)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辅导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以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大家需要注意: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法律冲突 概念:对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的原因:一般认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独立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冲突的实质: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解决的途径:一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二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 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中讨论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法律的国际冲突,亦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但除此以外,国际私法有时还要涉及法律的区际冲突、法律的人际冲突和法律的时际冲突等方面的问题。 (1)法律的区际冲突:法律的区际冲突是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解决这种区际冲突的法律制度称为区际私法或区际法。 特征:首先:它与国际私法不是发生在同一层面的问题,区际私法只是在依国际私法规则指定应适用某国法律作准据法之后,才可能遇到的问题。 首次,由于区际私法处理的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在多数情况下,不同地区法律近似性会更大,而且往往要受到中央宪法的制约,因而在法律选报方面都比较宽松。 再次,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是属人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连接点,而在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时,国籍这个连接点完全不起作用。 大家要注意的是:区际私法处理的既然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在多数情况下要受到中央宪法的制约,因而在法律选择和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方面都比较宽松;另外,在解决区际(或“域际”)私法冲突时,国籍这个连结点完全不起作用。 (2)法律的人际冲突:法律的人际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这种人际冲突的法律制度叫人际私法。 (3)法律的时际冲突: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这种法律时际冲突的法律制度叫时际私法或时际法。 时际冲突包括:1、新旧法律的冲突。 2、两地法律的冲突,即“动态冲突”。举两个例子,一是在对动产的可转让性问题适用所在地法的情况下,一项动产从甲国移至乙国;二是在对人的能力适用其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时,某人由甲国国籍或住所改为乙国国籍或住所,在这些情况下,都会提出究竟应适用前一国法律还是后一国法律的问题。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定义、名称和范围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前者即指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后者指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就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渊源具有双重性,即除了国内立法和判例这两个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1)国内立法 一、国内立法是最早、最主要的国际私法渊源; 二、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四种方式,并要理解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将是今后各国冲突立法的主要趋势和方法。

国际私法的复习重点

简答题: 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答: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 B.对未决事项新法优于旧法 C.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现在法律有效则适用现在法律 D.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冲突规范发生改变: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2、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 3、准据法发生改变: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有哪些不同的主张?我国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1、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3、住所地主义4、准据法主义5、实际控制主义6、复合标准说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简述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影响力,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涉外民事案件时,均会遵循这些案例所体现的原则和规则,按照这些判例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

(完整)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完整)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的全部内容。

一、名词解释 1.人际私法:是一种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 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 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重叠性冲突规范: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 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冲突规范。 4.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 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外国。 5.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 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6.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 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7.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 突规范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8.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 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9.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 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10.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 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除非债权人在其他国家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 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 “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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