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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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整理、总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判断):在主体、标的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指国际私法有关法律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主)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指国际私法的有关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方法。

(辅)三、国际私法的四类规范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规定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2.冲突规范概念(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的总称。

3.统一实体规范概念: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有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适用的程序规范。

(国内法、国际条约)四、国际私法的渊源㈠国内立法:1.内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程序规范。

2.立法模式:分散立法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专章专编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㈡国内判例:1.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首要渊源;2.在大陆法系国家,当法无明文规定时,法院也可以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3.我国的态度:判例不能作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依据。

㈢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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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制作国际私法复习★★★论述国际私法的发展一、法则区别说:最早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代表为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行为法,率先提出法律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

二、国际礼让说:主要代表人物:胡伯,“国际礼让说”(各国统治者出于礼让,应相互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力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三、德国近代国际私法学以萨维尼为主要代表人物——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其内容有(1)关于人的法律关系以其住所地为本座(2)关于物的法律关系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3)关于契约内产生的法律关系,依当事人意思,如无明确意思表示,以契约履行地为本座。

(4)例外:法院地的国内强行法反对外国法的适用或者无法确定外国法内容的,则适用法院所在地法。

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1)扭转了通知国际私法几百年的法则区别说所制定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论,并创造了联接点选择法律方法的途径(2)对于未来的国际私法理论(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对于欧洲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四、英国的戴西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

其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戴西的这一学说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结果是使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的矛盾。

但该学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

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律规范并入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

国际私法深刻复习要点归纳国际私法是研究各国间私事的法律关系和解决方法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到国籍、居住、契约、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国际私法的深入复习要点的归纳:一、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私法的自主性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适用于其自身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

2.国际私法的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干涉彼此内政。

3.国际私法的利益认定原则:根据各利益相关方的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1.国际私法的自动适用原则:法院自动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判断适用何种法律。

2.国际私法的选择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3.国际私法的寄托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4.国际私法的公序推论原则:法院根据公序原则除外适用矛盾法律。

三、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1.国籍法:包括获取、丧失和保有国籍的规定。

2.家庭法:包括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家庭关系的规定。

3.财产法:包括财产的取得、保有和转移等财产关系的规定。

4.契约法:包括订立、履行和解除契约的规定。

四、国际私法的争议解决1.裁判管辖权:国际私法规定了法院对国际争议的管辖权。

2.法律选择: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法律来解决国际争议。

3.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争议,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仲裁协议来确定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的成员。

4.理论: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包括国际私法的依据、原则、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五、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各国间正在努力合作,通过制定和签署国际公约来推进国际私法的统一2.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私法的法律技术也在不断完善,以适应跨国争议解决的需求。

3.国际私法的社会政策: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逐渐向着更加注重解决社会问题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向发展。

总结起来,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和原则的复杂学科,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适用法规则、重要领域、争议解决和发展趋势等内容。

国际私法期末考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考重点

1.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所谓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甚至认为权威学者的学说,也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最古老的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二.司法判例司法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判决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我国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而判例不能作为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依据,但我国高层司法机关认可判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

三.国际条约19世纪以来,各国和国际组织从事民商事统一立法所制定的国际条约主要可分为四大类:(一)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公约(二)统一实体法公约(三)统一冲突法公约(四)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三)国际民事程序法方面1.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2.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3.1965年《民商事案件司法及司法外文书的域外送达公约》4.1970年《民商事案件域外取证公约》四、国际惯例1.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出现的一些习惯性做法,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则。

2.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的区别:前者的运用必须得到国家的承认和允许,并经当事人予以接受,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后者须经国家参与制定、签署和批准,才具有当然普遍效力。

3.国际惯例分为两种:一是实体法惯例;二是冲突法惯例。

国际惯例包括:(1)强制性: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国际法院规约》称之为“international custom”。

(2)任意性: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并经国家承认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判断:“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离岸价格(FOB)”、“到岸价格(CIF)”、三、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通》14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私法期末总结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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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以直接规和间接规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立法(二)司法判例(三)国际条约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自然人1、本国人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不加限制,或只在某些特殊问题上有所限制;外国自然人只有在国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地位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国籍:(1)国籍:一个人作为特定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里的意义:国籍唯一原则是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的出发点。

(3)国籍冲突的原因..(4 )国籍冲突的解决:A、积极冲突的解决:国国籍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1 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B、消极冲突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0 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住所的冲突的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第 15 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 212 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二、法人★★(选择、简答) 1、如何确认一个法人的国籍 6 种主:成员国籍主义、登记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实际控制主义、复合标准主义。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1.住所:是一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个人与主要居住地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借以表明一个人的身份,以及其权利义务应受该地法律管辖。

2.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4.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5.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规范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者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6.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7.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8.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9.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司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一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10.识别: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过程。

11.反致:(1)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法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2)转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3)间接反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依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法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

(4)外国法院说(双重反致):是指英国法院在处理特定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的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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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和涉外民商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是国际私法应包括那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调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其交易伙伴,自由的约定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自由的决定对合同条款的修订,自由的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等。

2、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的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3、尊重国家主权和法律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2)广泛性(3)国际性。

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物法解决物权问题,人法解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身份关系问题,混合法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问题。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杜摩林。

主要贡献: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达让特莱反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极力鼓吹属地主义原则,推崇一种具有封建割据性的地方自治。

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冲突法学家胡伯。

提出了三项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人,均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出于礼让,主权者可以让外国法在其领域内有效,只要这样做不损害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第一次将法律适用与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

是否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是否适用外国法,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每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都要占有一个“空间”,这个“空间”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属的法律就是应该适用的法律;包括住所地、居所地、物之所在地、缔约地、行为完成地等等。

法律关系本座说意义:(1)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近代国际私法的基础(最密切联系说、法律关系重心说)。

(2)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

强调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促进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戴西的既得权说: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不是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是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法官所承认或执行的是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意义:既得权的观点构成英美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并指导司法实践。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任何州或国家的法律规范都是用来体现政府政策的,立法者是政府政策的制定者,其制定某一法律规范是为了通过适用该法律规范,促使政府的某一特定政策得到实现,各州或各国所主张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法院只能适用合法或合理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说: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因对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权衡,寻找其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斯托里礼让说:各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绝对的主权和专属的司法管辖权,适用外国法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礼让,提出了三原则,主权原则,平等原则,国际礼让原则。

结论:一国适用外国法完全是基于礼让而不是义务。

孟西尼的国籍法说:1、国籍原则:一切法律关系无论其种类如何,原则上要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以当事人国籍国法作为准据法,但当事人可以适用合同中所指定的法律。

2、主权原则:主张为保护公共秩序而创立的法规因拘束本国境内的一切人,不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其自由选择的法律。

3、自由原则;主张合同关系应适用当事人各方协商选择的的法律。

特征履行说: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是。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因此,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征:(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仅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冲突规范的性质:(1)冲突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

(2)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而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1)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系属,是指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时应适用的法律。

连结点:又被称为连结点或连结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连结点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个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连结点主要有住所、国籍、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等。

对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手段:(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合意选择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

如:“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能适用外国法,或者在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3)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谓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又可以分为两种,a.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所规定的若干法律具有同等地位,人们可以任意或无条件地选择,没有什么条件限制。

b.有条件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它是指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允许依顺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重叠性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一种规定解决某一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而且重叠地适用两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两个“系属”中总有一个是法院地法,目的在于维护和稳定法院地的法律和公共秩序。

系属公式:是指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属人法: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及亲属、财产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

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属公式:①合同缔结地法,一般用来解决合同的成立、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的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②债务履行地法;要适用债务履行地国家的法律,以履行债务地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用来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③婚姻举行地法,一般用以解决涉外婚姻关系尤其是婚姻方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④侵权行为地法,一般用来解决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

⑤立遗嘱地法:经常用来解决遗嘱方式问题。

(4)法院地法:是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

采用这一系属公式时,表明法律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主权,故又叫做"意思自治"原则。

它主要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

一些国家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父母子女关系等领域也适用这一原则。

准据法的概念: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准据法的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

(2)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具体情况才能决定。

先决问题:又称附随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议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议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随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需要先决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

(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识别的概念: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和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一准据法,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适用的名词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识别冲突的概念;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的法律对冲突规范的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或者对同一法律事实做出不同分类,故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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