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行业监管与发展的历史演变
中国信托ppt

最早的信托行为:古埃及遗嘱托孤。早在4000多年前, 古代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这份遗嘱由一名叫乌阿哈 的人所立,遗嘱写在一张草纸上,清晰明示:自愿将 其兄给他的一切财产全部归其妻继承,并授权其妻可 以将该财产任意分授给子女。遗嘱上还指定一名军官 作为其子女的监护人。 《三国演义》中刘备“白帝城托孤”,实际上也是一 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信托行为。 信托概念则源于古罗马法典中的“信托遗赠”:《罗 马法》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 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按信托 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和转移给第三者处理,使继承 人受益。
一般认为,现代信托是以英国的“尤斯制度”为原型 逐步发展起来的。尤斯(use):代之或为之的意思, 即“对委托他人管理的不动产的收益权”。 英国尤斯制的产生:11世纪许多土地被捐赠给教会, 为限制捐赠,亨利三世在12世纪后半叶制定了《没收 法》,为躲避此法的限制,人们创造了“USE“方法: 即先把土地转让他人,接受转让的人为教会管理这块 土地,收益归教会,其实质和直接捐赠利益相同。 尤斯制触犯了封建君主的利益,因此遭到极力反对。 后来,由于英国封建制度衰落及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 到17世纪,终于得到衡平法院所承认,从而发展为信 托
(一)中国信托业恢复初期的迅速发展与第一次清理整顿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1980,人行下 达《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信托业出现恢复 发展的高潮。至1982年底,全国信托机构发展到620 家。 问题:这些机构与银行抢资金、抢业务、争地盘,发展 变相的银行业务,通过吸收存款、同业拆借资金用以发 放贷款或直接投资实业。严重冲击了国家对金融业务的 计划管理和调控,直接助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膨胀和 物价水平的上涨。 第一次整顿:1982年4月,国务院发文决定对信托业进 行整顿
信托业多家爆雷,倒逼行业“回归本源”

资本新局802020年注定是载入信托业发展历史的一年,信托行业正处于艰难的转型变革过程中。
个别信托机构爆雷,风险相继暴露,严监管态势不断加码之下,信托公司转型升级成为行业大趋势。
对于万千信托从业者来说,史无前例的复杂形势、超强监管与转型变革让2020年更加刻骨铭心。
风险频发,七轮整顿早在2019年年底召开的中国信托业年会上,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态,“目前是信托第七次行业整顿。
”2020年,安信信托、四川信托、华信信托、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等多家公司接连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
在监管从严、经济下行压力叠加疫情影响之下,信托行业的风险加速暴露。
2020年,监管部门依法接管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新时代证券等9家机构,为化解风险,监管机构根据每家机构的风险情况,坚持分类施策,采取不同化解方式。
1月,安信信托因大股东问题连续两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开始与上海电气集团、上海农商行和上海国盛集团等讨论重组计划。
6月,数百位投资者和四川信托、四川地方金融局、四川银保监局围绕兑付问题进行了多轮协商沟通会。
7月,新时代信托与新华信托等明天系旗下两家信托公司被接管,其中新时代信托是由于大股东明天集团违规占款、资不抵债,新华多家爆雷,倒逼行业“回归本源”《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郭志强信托则主要是由于内部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11月下旬,因融资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融资本息,华信信托27款信托计划延期。
中部地区一信托资深人士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受疫情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实体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由此引发的信托产品逾期和兑付问题会逐步暴露,信托行业分化会越来越严重。
”“随着‘去通道’‘去嵌套’深入推进,信托通道委托方的风险将显性化。
”11月,央行发布的《2020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显示,信托业风险暴露加快,存在外溢可能。
截至2019年末,信托资产风险率2.67%,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 1.69个百分点。
以安信证券为例,4月,监管机构对安信信托(600816.SH)违规重拳出击:暂停安信信托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限制向其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配红利,并处罚款1400万元,成为信托行业今年最大罚单。
信托业曲折突围

自1913年信托传入我国,至今已有百年历史;而从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到现在,信托重新恢复发展也走过了35年的历程。
无论是在旧中国的萌芽和成长,还是在改革开放后的恢复与发展,信托业的道路蜿蜒曲折,山重水复,历经苦难,如今方才呈现出兴旺发达的气象。
近日,记者专访了知名信托专家、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陈赤博士,回顾信托过往的发展过程,展望未来的发展前景,信托在我国分阶段发展的图景逐渐清晰。
在陈赤看来,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信托的初级阶段,起止时间大致是1979年—2014年,其基本特征是信托业以融资类业务为主营业务模式,信托业是一辆独轮车;第二个阶段是信托的中级阶段,其基本特征是融资类业务虽然继续存在,但占比显著下降;资产管理业务将成为信托业的一个新的主营业务,信托业升级为一辆两轮车;与此同时,财富管理业务开始萌芽并逐渐成长。
这一阶段的时间大概从2015、2016年开始,可能需要五六年的时间。
展望中国信托业的未来,有望在2020年逐渐进入第三个阶段,也就是信托的高级阶段,其基本特征是资产管理业务继续茁壮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则取代债权融资类业务而普遍开展,信托业新的双轮演变为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债权融资类业务成为非主流的附属业务。
■起势:信托突围矛盾困境记者:能否请您简要回顾一下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历程?陈赤:信托在我国近现代的成长史无疑是相当曲折的。
信托在我国萌芽于1910年代,在1920年代的“信交风潮”中大起大落,经历了抗战前的快速发展和抗战时期的“畸形繁荣”,最终在战后的统制经济中走到了尽头。
在这一演进过程中,有三个问题一直制约了信托业的进步:其一是行业地位不高。
与银行、钱庄、保险等其他金融行业相比,信托业兴起的时间较迟,规模、影响力相对薄弱,始终处于金融业中的次要地位;其二是从一开始经营就偏离了主业。
由于当时国人没有信托观念,信托需求不足,加之金融市场环境动荡,信托机构为了生存,经营偏重于银行业务,投机性强,信托主业薄弱;其三是信托制度建设的滞后。
分析中国信托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d

分析中国信托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2篇中国信托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一)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中国信托行业在过去几年取得了快速发展。
信托公司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和问题的角度,对中国信托行业进行分析。
一、行业发展现状中国信托行业在过去几年取得了快速的增长。
截至2021年底,中国信托公司数量已达到了数百家,信托资产规模也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
信托产品种类繁多,覆盖了房地产、基础设施、能源、医疗、农业等多个领域。
同时,信托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在不断提高,成为了中国金融业一支重要的利润来源。
二、行业问题尽管中国信托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仍面临一些问题。
1.风险管理不足信托产品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广泛,涉及的资金规模较大。
然而,信托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由于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和复杂性,信托公司在评估和控制风险方面面临一定的挑战。
部分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尚未完善,对于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能力有待提升。
2.信任危机信托行业在一些事件中曾经受到负面的媒体报道,这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信任危机。
由于一些不当经营行为和信托产品的亏损,投资者对于信托行业的信任度下降,对于信托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产生了疑虑。
这无疑对整个行业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如何解决问题为了解决信托行业的问题,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1.加强监管加强对信托行业的监管是重要的一步。
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信托产品的审查和评估,提高信托行业的规范程度。
同时,加强对信托行业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加强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信托公司应该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加强对信托产品的风险评估与控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风险。
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
3.加强行业自律信托行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制定严格的自律规则。
中国reits发展历程

中国reits发展历程
中国的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05年。
以下是中国REITs 发展的主要历程:
1. 200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通知》,标志着中国REITs 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试点工作主要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展开。
2. 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REITs 的管理制度和运作规则。
3. 201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扩大了试点范围,试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成都等。
4. 201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REITs 的相关政策,提出了更加灵活的试点政策,鼓励试点城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试点方案。
5. 201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深化REITs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试点城市在政策、税收、融资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推动REITs 市场的发展。
尽管中国在REITs 方面进行了多次试点和政策调整,但目前仍然没有建立起成熟的REITs 市场。
在中国,REITs 的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监管政策、税收政策、不动产估值标准等。
然而,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调整,人们对于REITs 在中国的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相信未来中国的REITs 市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中国金融监管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金融监管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金融监管的演变及其特点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深化,金融监管成为维护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历史角度出发,回顾中国金融监管的演变过程,并探讨其特点。
中国金融监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封建社会。
在这个时期,封建王朝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来规范金融活动。
然而,由于当时封建国家经济的落后和金融业的不发达,监管措施相对较弱,很容易出现严重的金融风险。
随着清朝的兴起和经济的发展,中国的金融监管开始迈入现代化道路。
1905年,清朝成立了中国首家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务监督总局,为金融业提供了初步的监管和审计服务。
随后,1928年,中国国民政府成立了财务监察厅,开始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金融秩序和稳定。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融监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并建立了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
在这个体系下,国家垄断了金融业,国有银行成为主要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也主要集中在国家的层面。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金融监管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变革。
1983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中国建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开始推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同时,为了监管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中国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逐步建立了金融监管体系。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逐渐完善,监管功能和监管手段也得到了提升。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金融监管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了合规和风险管理,并加强了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此外,中国金融监管还注重对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推动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的有机结合。
总的来说,中国金融监管的演变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封建社会的初步监管、现代化金融监管的建立和改革开放以后的完善与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金融监管的特点也逐渐显现出来。
首先,金融监管由国家主导,政府在监管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
我国信托上市的发展历程及其展望

我国信托上市的发展历程及其展望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信托历史的发展进行回顾,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按时间分为三个阶段,分别建国前时期、新中国成立时期和改革开放以后,并对当下我国的信托业行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和归纳。
随后本文通过对我国信托行业盈利模式的分析,来展望信托业上市的利弊。
本文对我国信托行业的上市主要提出了俩种途径,分别为直接上市和借壳上市,并对于目前信托能否上市做了相应的利弊分析。
关键词:信托;信托上市一、我国信托简介1.信托概念。
信托(trust)在我国的金融界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作为一种金融制度,目前它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四大金融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全面完整的定义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
信托在我过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要追溯到建国以前的半殖民地时期,二十世纪20年代初期,帝国主义国家爆发经济危机,同时欧战危机又加大从当时我国的进口,这俩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为我国的信托发展提供了有利因素。
就此,在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成立“保管部”并开展了信托业务。
同时在1921年,中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的第一家专业的信托公司。
当时的信托业的主要特点即是混业经营,多以银行业务为主,部分会从事一些证券业的投机活动。
其次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由政府接管并没收了各省地方银行附设的信托部门,通过整顿和赎买民营企业的信托,尝试着建立以社会主义为基础的信托业务。
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信托在我国几乎发展停滞了将近30年。
最后在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但由于缺乏健全的法规及监管,最后逐渐演变为金融百货公司,没涉及过真正的信托业务。
新常态下我国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

新常态下我国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金融业是支持我国发展的重要产业,在推进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现代化的过程中,信托行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面对国内经济发展速度放缓、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及金融行业监管趋严等困境,信托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在新常态下具有鲜明的特点,比如在信托资产规模方面体现出高位盘整的特点、在业务结构方面体现出持续转化的特点、在业绩方面体现出波动较大的特点等。
这些特点促使信托公司认识到面临的危机,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业务转型,更好地适应新常态环境下的市场需求。
一、信托公司概述信托公司是指以信任委托为基础存在的公司类型。
它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主要进行货币资金或实物财产管理。
这种公司的主要特点是融资和融物相结合,并建立多边信用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公司要降低委托者的投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尽量提高其投资收益。
信托公司从中获取受托人报酬作为其发展的主要支撑。
参与开展信托业务的主要有三个主体,分别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信托公司开展的业务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及适应性,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的信托业务出现的时间较晚,大致出现在20 世纪初期(最早是在上海)。
在我国国营银行发展的前期已经有了信托部门,但是由于受到当时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个部门的业务出现了一段时间的停滞。
从1979 年到2007 年,我国信托行业是在不断整顿与不断发展之间度过的。
这种整顿促使信托行业不断改变,剥离了很多的非金融业务,信托行业的业务逐渐回归其本业,这也是信托行业逐渐步入正轨的体现。
从2007 年到2012 年,我国信托行业获得了较好的发展,无论是利润还是规模都有了较大的提升,因此,信托行业成了金融行业的第二大行业。
随着时间的推移,至2021 年,由于我国在宏观调控方面加大了力度,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信托行业的业绩出现下滑,特别是房地产类信托产品出现了较多的风险事件,导致失去了很多的市场,信托行业收益率也受到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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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行业监管与发展的历史演变我国信托公司自1979年重新恢复设立至今,跌宕起伏,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既有值得汲取的历史教训,也在我国改革开放和金融体系改革的不同历史阶段发挥过积极作用。
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遵循信托业的科学发展规律,着力研究改革多年摇摆不定的业务发展模式,着力解决多年带病运行困扰行业监管和发展的根本问题,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引导信托公司改革和对外开放,使我国信托行业开始步入良性、快速、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当前,信托公司为合格投资者和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成为理财市场重要参与者和提供商,在丰富我国金融市场和支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十一五”期间信托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银监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一手抓风险防范与化解,一手抓科学发展”,着力推进科学监管、民主监管、依法监管,避免了每逢我国经济进入宏观调整期,必然伴随某类非银机构被治理整顿的路径依赖,摆脱了信托业多次起伏、信托公司反复折腾的历史宿命。
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中,信托公司不但经受住了考验,而且稳中求进,进入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轨道。
破解功能定位难题,制度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十一五”期间,银监会注重遵循信托公司科学发展规律,不断探索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和扬长避短的发展路径,积极推动信托行业平稳转型。
2006年年底,银监会正式启动对信托公司的功能改革,并于2007年颁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发展定位,确立了面向合格投资者以及固有资产和信托资产分离等一系列经营理念。
五年来,清理废止了160多个文件,修改完善了10多个管理办法,新颁布了几十个管理规章,搭建了以上述两个新办法、净资本管理、公司治理、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等规章为中心,以证券投资、房地产信托、银信合作等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监管制度体系。
目前,制度建设已经贯穿信托公司监管和发展的各个环节,用制度管事、按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为信托公司科学发展、稳健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巩固改革成果,行业规模和整体实力实现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国63家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总额增长1.42倍,所有者权益增长1.92倍,资本规模增长较快,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的信托资产总额增长13.3倍,不良资产总额下降45.06%,不良资产率3.5%,下降6.8个百分点,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发展质量明显提高;56家信托公司实现盈利,全行业在“十一五”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560.80亿元,盈利水平大幅提升;截至2010年底,前10家信托公司信托资产规模占行业总规模的48.78%,净利润超过1亿元的信托公司有43家,净资产超过10亿元的信托公司达42家,行业发展整体向好。
在后金融危机背景下,信托公司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改革业务模式,解决困扰行业监管和发展的根本问题银监会成立以来,特别是2007年以来实施的改革,使信托公司监管和发展理念全部更新,业务叙做办法彻底改进。
银监会确立“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坚持“一手抓风险防范和化解、一手抓科学发展”,在“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扶优限劣”原则下启动信托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在“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下引导信托公司创新发展。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国内外复杂形势,强调树立“五种观念”,即全局观、风险观、辩证观、市场观、历史观;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风险为本、坚持制度先行、坚持相互沟通、坚持精确制导、坚持一司一策、坚持标本兼治。
信托公司监管工作逐步走向精细化,公司发展也有较大改观,业务模式上逐步回归信托主业,积极探索自主管理和业务创新。
截至2010年底,全行业信托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上升为58.76%,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成为主要的收入来源,收入结构日趋科学化、合理化;2010年,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平均规模占信托业务总规模的49.12%,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规模增长率105.61%(信托总规模增长率48.01%),增速较快;信托公司QDII业务顺利启航,REITS业务也正积极参与,在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伞形信托、TOF、PE子公司设立等创新产品、创新制度研究的基础上,银监会已批准部分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创新试点。
体制机制建设取得突破,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银监会持续推动信托公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
5年来,共有9家外资金融机构、20余家大型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陆续获准参股信托公司,对完善信托公司体制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产生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时,着力引导信托公司提升内部管理透明度,从加强内部控制着手,不断健全基本业务和管理制度,细化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重视完善信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三会一层”组织架构有效性,强调董事会的“诚信义务”和“看管责任”,信托公司初步建立起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和管理程序。
倡导性提出建立首席风险官(CRO)、适度的薪酬与职业规划激励相结合等理念与机制,信托公司业务团队建设大为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与突破,信托公司增强了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竞争能力、服务水平也得到较大提升。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信托机构重新登记始于1999年2月的信托公司第5次清理整顿工作既严肃了市场纪律,也产生了历史遗留高风险机构的风险处置问题。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银监会对整顿后仍不符合条件的高危机构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行政重组或司法重整。
经过近5年的艰苦努力,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已近尾声,银监会成立之初的9家信托公司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伊斯兰信托、庆泰信托和金信信托在引入合格战略投资者之后已重新恢复经营。
2007年两个新办法颁布后审慎启动的13家历史遗留信托机构的重新登记工作,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目前已有10家信托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批准,其中9家信托公司已重新开业。
在不断总结风险处置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积极研究信托公司的风险预警机制,不断完善风险处置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信托公司的风险长效机制,确保在甩掉沉重历史包袱的同时,通过构建长效机制努力防止背上新的包袱。
2006年以来,再也没有出现一家新的信托公司被强制关闭,或因一家机构出问题而影响全行业发展的重大风险事件。
目前市场上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均是在通过银监会严格的准入条件后获准重新登记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受到严格监管,信托行业平稳转型已经基本实现,总体运行情况良好。
可以说,信托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是有较大成效的,行业发展也是得到市场认可的。
坚持审慎监管,严守风险底线,实现了信托公司健康、稳健运行银监会一直将严守风险底线作为信托公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仅及时防范与化解了不同时期的单体业务风险,而且有效防止了单体业务风险的系统性蔓延,促进信托公司在发展中防风险,在防风险中谋发展。
风险为本意识正逐步融入机构战略规划和日常管理,保证了信托公司在整个“十一五”期间的健康、较快发展。
银监会高度关注不同时期的重点风险。
一是科学有效规范银信合作业务。
鼓励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科学开展银信合作业务,完善我国理财市场功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但坚决抑制通道类业务,禁止监管套利,引导信托公司加强自主管理。
要求商业银行在2011年底前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要求信托公司对融资类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保证风险责任不落空,对不达标者限制分红。
2010年底,全国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已由上年年中的峰值转为较大幅度下降,成效比较显著。
二是加强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管。
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密切跟踪房地产市场最新变化,高度关注信托公司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督促信托公司加强项目后期尽职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安全运行;强化房地产信托融资监管,并在实施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中对房地产信托业务制定较高的风险系数;通过压力测试、专项调查等摸清风险底数,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存续房地产信托项目逐笔核查,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要求全行业审慎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
截至目前,房地产信托业务在较快增长的情况下,暂未发生重大违规或风险事件。
三是基本实现信政合作业务平稳发展。
2009年初,银监会率先提出财政担保合规性问题,指导信托公司合规稳健保增长。
2009年末,针对用款方可能借用信托名义以债务性资金充实资本套取银行授信的苗头,及时禁止信托公司以债务性集合信托资金补充项目资本金,消除借贷政策套利空间。
2010年,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要求,督促各信托公司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自查整改和业务清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保障信托公司科学、规范发展“十一五”期间,银监会探索建立并逐渐完善了以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为主的监管体系,实现对信托公司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5年来,通过对历史遗留高风险机构的艰苦处置,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严格审慎把好准入关的重要性。
始终坚持把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坚持逢进必考、逢入必谈,坚持审核材料和现场走访相结合,坚持市场准入与风险化解相结合,要求重组后的新设机构必须债务清零,不得带病运行。
通过持续深化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建设,针对市场发展和风险变动趋势,及时调整、补充监管规定和限制性指标,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雷达”作用,及时发现机构违反审慎监管标准、异常变动等情况,前瞻性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预警指导,有效控制风险。
在非现场监管“精确制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的“精确打击”作用,实现由突击检查向常规检查转变,由静态检查向动态监管转变,由合规检查向风险为本检查转变,由经验依赖型向制度化管理转变,由信息分散化管理向集约化管理转变,由单一手段、单一目标向多种手段、多元化目标转变。
此外,我们还坚持银监会整体监管与各地银监局属地监管相结合,建立了信息共享、沟通顺畅、贴近市场、反应迅速的联动机制,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为提高,为信托公司规范发展、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继续推动信托公司科学发展信托公司在“十一五”期间的改革和发展成果得来十分不易。
在全力巩固和保护好已经取得的各项成果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信托公司发展虽然总体向好,但在发展战略、市场特色等方面仍有不足,公司治理、内部管控、人力资源等基础建设与国内外成熟金融机构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类信贷业务比重依然较大,应对国内外复杂形势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此外,信托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也有待进一步优化,表现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税收制度问题悬而未决,证券投资业务、私人股权投资业务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及网下配售业务遭遇政策壁垒,在理财市场还面临不公平的境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