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隧道致死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公布人被处理
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

系统由紧急电话、电视监控、广播和无线通信组成。紧急电话系统: 洞内 250m 一处,设于前进方向右侧。有线广播系统:间距 160m,设于 前进方向左侧。无线通信:由四信道基站、光中继器、天线、光传输设
备等组成。 环境检测系统
CO 检测仪:间距 500m。 VI 检测仪:间距 500m。风速风 向测定仪:间距 1500m。 供电系统
6. 风 管百米静
压损失∆P
≤70Pa; 7. 隧
道内粉尘 浓度,含 有 10%以 上游离 Si02 的水 泥粉尘为 2mg/m3 , 含有 10% 以下游离 Si02 的水泥粉尘为 6mg/m3,Si02 含量在 10%以下不含有毒物 质的矿物性和植物性粉尘为 10mg/m3; 8.隧道内气温不超过 28℃; 小结 施工通风效果的好坏,不仅影响到掘进速度,最主要的是它直接关 系到工人身体健康。应用中,由于通风系统安排合理,加之对通风工作 的严格管理,取得了良好的通风效果。也证实了这样的通风系统布置是 切实可行的,既解决了风机安装地点的矛盾,又有效地防止了污风循环。 施工通风作为施工中重要一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因此,选择合理 的施工通风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பைடு நூலகம்防灾报警系统
报警系统 ①手动报警按钮:50m 一处,设于消防栓箱上。②自动报警装置:
50m 一处,设于消防栓箱上。③火灾检测器:贯穿全隧道的感温光纤电 缆。④紧急电话:50m 一处。⑤交通信号灯、情报板:按有关上述规定 设置。 消防系统
陕西坤泰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2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陕西坤泰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2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6月29日,陕西坤泰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在赤城县样田乡郭家屯村附近张唐铁路二标项目部沈家泉隧道内的洞渣运输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事故发生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张唐铁路二标项目部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
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6月29日市安监局牵头与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及死者情况坤泰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挂牌成立,法人代表何武太,注册资金壹仟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10000*********,企业性质属于民营。
公司现有员工750人,其中各类技术人员137人(中高级职称38人,初级职称99人)。
公司具有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B2254061000023 3/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10]010146-02/02。
2013年5月12日,坤泰公司与张唐铁路二标项目部四分部签定了《新建张唐铁路ZTSG-2 标四分部沈家泉隧道剩余洞渣运输合同》(合同编号:ZT-4-032)。
根据合同约定,坤泰公司负责新建张唐铁路ZTSG-2 标沈家泉隧道剩余洞渣运输工程,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5日开工至2014年5月15日竣工,合同总价275.9578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同时签署了《沈家泉隧道剩余洞渣运输工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保管理协议》。
工程开工后,坤泰公司委派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杨荣山。
秦岭隧道特大火灾事故原因

秦岭隧道特大火灾事故原因秦岭隧道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在某年某月某日,当时正值当地的交通高峰期,车辆流量较大,情况十分危急。
据初步调查,此次火灾事故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
首先,隧道内部通风系统存在缺陷,一旦火灾发生,无法及时有效地排出烟雾,从而造成了隧道内部的烟雾浓度异常高,导致后续车辆无法及时疏散。
其次,秦岭隧道的消防设施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在第一时间内有效地对火灾进行控制和扑救。
此外,隧道内部的排水系统存在问题,导致火灾发生后,隧道内积水无法及时排除,给扑救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除此之外,秦岭隧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对于隧道的安全管理和隧道内部的安全排查工作显然不够到位。
在此次事故中,人为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些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逃生,导致了更多无辜的人员伤亡。
此外,一些车辆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疏散,导致了事故扩大和恶化。
隧道管理方面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责任,监管不力,对于隧道内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针对上述原因,秦岭隧道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为了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我们有必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加强。
首先,对于隧道的消防设施和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改进,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排除烟雾和扑救火灾。
其次,对于隧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加强,确保隧道的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同时,对于隧道内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杜绝安全隐患的存在。
此外,对于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意识进行培训和提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逃生和疏散。
综上所述,秦岭隧道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针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们有必要对于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改进,确保类似的事故不再发生。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不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和隧道设施的维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急弯陡坡、连续采用设计极限值组合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 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有效提高道路安全水平。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 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健全 公路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特别是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 公安交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 及其危害程度,对于交通事故量较少但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道路点段,也要纳入整 治计划进行有步骤地改造,切实提高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 “8· 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事 故 经 过
2017年8月10 日,陕西省安康市 境内京昆高速公路 秦岭1号隧道南口处 发生一起大客车碰 撞隧道洞口端墙的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 事故,造成36人死 亡、13人受伤,直 接经济损失3533余 万元。
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陕西安 康京昆高速“8•10”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 建议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13人、陕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给予党政 纪处分。在32名责任人员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9人,记过处分4人,行政记大过处 分9人;行政降级处分6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 撤职处分1人,撤职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陕西公路系统及设计单位) 1.王登科,时任任陕西高速集团总经理。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对陕西高速集团养护部、陕西高速西汉公司未全面排查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 1153公里至1172公里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杨荣尚,时任陕西高速集团公司总工程师,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任陕西高速集 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分管的养 护管理部、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高危路 段整治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 过处分。
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5月15日,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家属安抚等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责任、严格制度、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5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公路工程、交通事故处理等领域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
陕B23938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型号为京通牌BJK6111A,核载47人、事发时实载46人,登记所有人为梁利峰(男,西安市长安区人)。
该车于2003年9月1日出厂,2003年11月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
2011年1月20日,梁利峰妻子的侄子袁武辉(男,西安市长安区人)以8万元价格购得该车,将该车转入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使用性质为出租转非(即由营运转为非营运),强制报废期为2015年11月3日。
秦岭隧道事故思考—再论事故与道路的关系

秦岭隧道事故思考——再论事故与道路的关系(撰文:Mountain)秦岭隧道事故发生距离今天已经有快一个月的时间了,尽管媒体报端上关于事故的相关信息已经比较少了,但与事故相关的讨论,却在道路、设施、安全管理与研究等专业领域内,逐步进入“白热化”的状态。
笔者连续发表的数篇关于《秦岭隧道事故讨论》的文章,受到了众多网友,尤其是相关行业从业者的关注。
众所周知,道路与安全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全球性的公共安全问题之一。
对于交通安全问题的研究讨论,也绝非一两句话就可以说得明白的。
因此,笔者在这里对事故与道路的关系再做进一步的剖析和阐述。
1、再论事故与道路的关系前文中,笔者提出过两点认识:一是,不应根据事故直接研判道路是否存在问题;二是,不应直接根据事故评价道路设计是否存在缺陷(请注意“直接”两字的存在)。
于是,有网友甚至有安全方面的专家质疑,“难道说,道路就与事故没有一点关系吗?”,“难道无论道路设计如何,都与不会影响行车安全吗?”笔者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对于上面的提问和质疑,笔者在这里做进一步解释说明:1)不应根据事故“直接研判”道路是否存在缺陷因为导致事故或与事故相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人、车、路、环境、管理等多个方面,有时是单一因素诱发的,有时也可能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
有时道路可能是直接致因,而更多的时候,道路既不是直接(主要)因素,也不是间接(次要)因素,而是“相关性因素”。
何为相关性因素呢?例如,在很多事故中,经过科学调查与分析,发现事故是由于人、车等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与道路条件等并无直接关系。
此时,事故与道路的关系仅仅是——事故的发生地而已。
因此,对于任何事故都必须按照事故致因理论与方法,进行科学地分析研究之后,才可以评判道路是否存在缺陷或问题。
而且,按照事故致因理论,往往是需要对多起同类典型事故进行分析,才可以得到结论的,一起事故并不足以支撑分析结论的科学性和规律性。
而在事故致因分析中,若采用多因素交叉分析方法时,还应进一步对道路自身因素和环境因素加以区分。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1·26”秦岭隧道交通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1·26”秦岭隧道交通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商政办函[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1·26”秦岭隧道交通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商政办函〔201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2014年1月26日12时50分许,蓝商高速由商洛向西安方向秦岭隧道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运输小车的半挂货车因电路故障引发起火燃烧,严重威胁受困滞留隧道内人员和车辆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应急办、安监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医疗单位、矿山救护队、省交建集团蓝商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快速反应,靠前指挥,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快速排查撤离受困人员,迅速组织灭火除险,及时实施交通管制并分流疏导滞留车辆,事故除险救援快速有序高效,实现了人员零伤亡,最大限度降低了事故损失。
特别是市消防、交警、矿山救护队和蓝商分公司路政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紧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抢险救援过程中,参加救援的单位和人员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科学施救,迎险奋战,体现出大无畏的奉献精神,快速扑灭火险,有效杜绝了次生灾害发生,也为今后全市应急救援工作积累了经验。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所有参与“1·26”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发扬成绩、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希望各县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以先进为榜样,更加重视安全、关爱民生,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全力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我市春节期间平安祥和,努力为幸福商洛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典型事故警示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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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
2017年8月10日23点34分,一辆牌号为豫C88858号的客车自成都驶往洛阳, 途经京昆高速公路安康段秦岭一号隧道南口(1164㎞+930m)时,撞向隧道口发生交 通事故。事故现场抢救出人员49人,其中36人死亡,13人受伤,伤者已送往当地医 院救治。
五是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 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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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八所港“10·20”“丰盛油 8”轮爆炸事故
事故经过:
10·20海南船舶爆炸事故是指2016年10月20号中午,海南东方市八所港一艘 运载石脑油的货船在装载过程中,发动机舱突发爆炸,船上人员自行逃离,另有多 人被救出。事故成功将16名船员救离船舶后,其中导致1人死亡,1人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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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4·13”起重机 倾覆重大事故
事故经过:
2016年4月13日5时38分许,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 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一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发生倾覆,压塌轨道终端附近的部 分住人集装箱组合房,造成18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1万元。
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之间分界线局部磨损(约40米),实际宽度
不满足要求。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的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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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经对同型号车辆座椅强度进行静态加载试验表明,当 拉力超过7000牛顿时(等效车速约为50公里/小时),座椅即会整体脱落。此次事 故中大客车冲撞时速超过80公里/小时,导致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 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挤压在座椅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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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隧道致死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公布人被处理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秦岭隧道致36死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公布:60人被处理2017年8月10日,陕西安康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隧道口的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33余万元。
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目前,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聂电周等28人立案侦查;洛阳市副市长张世敏、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原总经理王登科等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至此,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暂告一段落,逝者得以慰藉。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2017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
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
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上客3人。
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
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
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图为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安康市、西安市以及陕西省相关领导及部门迅速做出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另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领导也带领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
11日凌晨6时2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9时40分,事故道路恢复通行。
二、事故发生后司机是否操作失当?事发前监控平台收到16次疲劳驾驶报警及多次超速报警提示豫C88858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1人,事发时实载49人,固定班线为洛阳至太原。
驾驶人、51岁的王百明,在事故中身亡。
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
2017年8月9日12时至事故发生时,王百明没有落地休息,事发前已在夜间,连续驾车2小时29分。
据相关规定,“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而事发前的38天时间里,王百明只休息了一个趟次(2天),其余时间,均在执行成都往返洛阳的长途班线运输任务,长期跟车出行导致休息不充分。
8月10日18时04分至20时44分(车辆由冯公浩驾驶),洛阳交运集团动态监控平台,共收到大客车疲劳驾驶报警16次,车辆事发前还有多次超速报警提示。
调查报告认定,发生碰撞前,王百明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显示其处于严重疲劳状态。
此外,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80公里/小时至86公里/小时,高于事发路段限速(大车为60公里/小时),超过限定车速33%至43%。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车辆干扰等因素,导致大客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三、发车程序是否违规?顶班发车,驾驶员签名系伪造;安检员未严查证件、核对人数。
洛阳至成都客运班线全长约1100余公里,途经连霍高速公路、京昆高速公路,班车类别为直达,中间无停靠站点,完成来回一个趟次的运输任务约需2天。
事发前,经营该客运班线的有两辆车,一是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所属的川AE0611号大型卧铺客车,另一辆为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豫C91863号大型卧铺客车,两车均由聂电周等人承包经营。
2017年8月8日,“川AE0611号”由成都发车前往洛阳。
出站时驾驶人为王百明和冯公浩,但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填写的为王百明和秦喜伟,与实际不符。
次日客车到达洛阳后,因故障需要维修,不能继续发车。
8时许,还承包了豫C88858号大客车的聂电周,私自找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助理兼经营科长高水立,申请顶班发车,明确顶班驾驶人为聂电周、张海波、董双全。
高水立在未与全部3名驾驶人见面的情况下,提供一张有公司经理签名的空白《驾驶人安全责任书》并加盖公章,3名驾驶人均未在责任书上签字。
张海波携带申请材料,为豫C88858号大客车办理临时客运标志牌。
8月9日10时许,张海波携带临时客运标志牌、安全责任书等,到锦远汽车站办理报班发车手续。
两小时后,豫C88858号大客车发车。
经查,车辆出站时仅有王百明和秦喜伟两名驾驶人的签名,秦喜伟签名系伪造。
8月10日8时46分,王百明驾驶车辆到达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
当天14时01分,王百明在没有进行车辆例检的情况下,办理报班发车手续,并从城北客运中心出发。
出站时,安检员秦波上车检查,但没有严格检查相关证件、没有认真核对出站乘客人数,驾驶人也未在出站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该车出站时实际为41人,其中19人未购票上车。
四、道路设计有无问题?未按标准设计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也未开展核查。
事发路段位于西(西安)汉(汉中)高速公路,属于京(北京)昆(昆明)高速公路在陕西省境内的一段,于2002年9月开工,2007年9月建成通车。
调查报告指出,事故现场位于高架桥梁和秦岭1号隧道的相接处,道路右侧为秦岭服务区,大车限速60公里/小时,小车限速80公里/小时。
事发地点位于高架桥梁和秦岭1号隧道的相接处,南北走向,道路线形顺直,纵坡2.54%,横坡2%,沥青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89。
9,优良率100%。
其中,隧道部分净宽10.5米,隧道入口洞门两侧设置有立面标记;桥梁部分为15.25米等宽设计,两侧采用混凝土护栏,直接连至隧道洞门端墙处,入口右侧检修道内边缘距桥梁护栏内侧5.13米,道路横断面组成为客车道、货车道、从服务区驶入主线的加速车道及硬路肩四部分,宽度分别为3.75米、3.75米、3.75米、2.85米,加速车道全长198.8米,在隧道入口前11.5米处汇入行车道。
隧道入口右侧端墙上设置有警告标志,正下方设置有黄色闪烁警示灯。
经查,事故路段施工图设计时间为2000年12月至2002年10月,桥隧衔接方式、道路线形、平纵横指标、交通标志及照明设施设置等,均符合当时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事发时,桥梁路面与隧道间没有设置过渡衔接设施。
调查组认定,西安公路研究院在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改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未按标准设计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也没有对分界线宽度是否符合标准开展核查。
此外,陕西高速集团未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对上述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事发路段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伤亡为何如此惨重?桥梁右侧路灯均未开启;超速致车内座椅脱落,乘客被挤压。
经现场勘查,事故车辆停于秦岭1号隧道口外右侧长11.5米、宽5.13米的长方形区域,车头与隧道洞口右侧端墙碰撞,车头至前轮间的车身发生塑性变形,前轮之后车身基本完好。
车头左前上部撞击在端墙上的警告标牌中上位置,黄色闪烁警示灯被撞坏,现场路面未见制动和侧滑印痕。
事故为何造成重大伤亡?调查组认为,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
事发当晚所在桥梁右侧5个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间分界线局部磨损(约40米),宽度不满足要求(实为20厘米)。
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影响。
其次,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
经对同型号车辆座椅强度进行静态加载试验表明,当拉力超过7000牛顿时(等效车速约50公里/小时),座椅即会整体脱落。
此次事故中大客车冲撞时速超过80公里/小时,导致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挤压在座椅中间。
报告还提到,京昆高速公路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包含本次事故地点)被公安部列为2014年度“全国十大高危路段”。
对此,陕西省公路局于2015年3月20日下发通知,要求陕西高速集团尽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事故多发路段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经查,陕西高速西汉公司于2015年底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但未在事故地点采取治理措施。
此外,陕西高速集团秦岭管理所未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在没有经过专项论证的情况下,凭经验长期关闭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
六、主管部门是否失职?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8人被立案侦查32人受处分。
调查组认为,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洛阳交运集团和四川汽运成都公司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没有严格执行顶班车管理、驾驶人休息、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洛阳锦远汽车站和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在车辆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等环节把关不严,导致车辆违规发车运营;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路段的道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洛阳市、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格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洛阳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全面查处;事故车辆沿途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对站外上客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陕西省公路部门对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此外,洛阳市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包括陕西高速集团、西安公路研究院、陕西省公路局、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成都、德阳、绵阳等事故车辆发车及途经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监管不力、流于形式等问题,存在失职情形。
目前,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13人、陕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在32名责任人员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9人,记过处分4人,行政记大过处分9人;行政降级处分6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1人,撤职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