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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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一、前言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下的各种空间,包括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然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存在一定的难点和风险,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其开发利用。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价值城市地下空间具有以下优点:(1)节省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2)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减轻道路交通压力。

(3)提高城市建筑密度,增加城市建筑面积。

(4)降低建筑物能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丰富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质。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难点和风险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存在以下难点和风险:(1)技术难度高。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包括地下勘探技术、地下施工技术、地下空气调节技术等。

(2)投资额巨大。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投资回报周期长。

(3)安全风险高。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容易受到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同时也容易受到恐怖袭击、火灾等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办法1.法律法规层面(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规划保障。

2.技术标准层面(1)地下施工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地下施工的技术要求、施工程序、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范,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技术支持。

(2)地下空气调节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地下空气调节的技术要求、设备选型、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规范,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环保支持。

3.管理机构层面(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利用,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开发、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和品质。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工作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物古迹保护,注重城市安全,注重社会公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开发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具体施工和利用。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等环节应当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配合市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所有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安全、合法、规范运营。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协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及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地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环境的监测,定期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地下空间环境质量的良好。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做好地下空间的安全疏散和救援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地下空间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利用潜力和巨大的经济价值。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各地纷纷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的意义和目标城市地下空间具有丰富的空间资源,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土地短缺、交通拥堵等问题,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因此,建立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的目标包括:保护地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环境品质等。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城市地下空间划分利用管理条例》是专门针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所制定的法规文件,明确了地下空间的定义、利用权限、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法》、《国土资源法》等法律也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应当完善地下空间规划体系,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级规划部门应当对地下空间进行科学规划,确定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利用方式、容积控制等,以保证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 地下空间利用权的确权与管理地下空间的利用权应当明确归属,并通过合法的方式确权。

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归属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实现。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地下空间利用权管理机制,加强对地下空间利用权的监管,确保各利用方依法使用和管理地下空间。

3. 地下空间施工管理地下空间的施工管理是确保其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包括合理划定施工范围、施工许可程序、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监管责任等,以确保地下空间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4. 地下空间环境保护管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对地下环境和上部地表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XX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仅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科学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兼顾人民防空和防灾等需要。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人防、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防灾减灾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专项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011—2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011—2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
划(2011—2020)》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28
【实施日期】2014.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绵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011-2020)》的批复
市城乡规划局、市民防局:
你们《关于审批<绵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011-2020)>的请示》(绵城规〔2014〕26号)收悉。

结合市规委会审议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由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绵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2011-2020)》。

二、开发规模:到2020年,绵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规划规模为530万平方米。

三、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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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中心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

浅谈城市中心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

第16卷第6期2009年6月 现代农业科学Modern Agricultural Sciences Vol .16No .6Jun .2009浅谈城市中心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杨幼林,李霞(绵阳市人民公园,四川绵阳621000)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是随之而来的城市用地趋于紧张,地价随之上升,因此在有限的土地上建设最大的居住面积成为开发者追求的目标。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失为高效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改善居住区环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图分类号:T U984.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650(2009)06-0107-02收稿日期:2009-05-10作者简介:杨幼林(1964-),园林工程师,从事公园管理工作 综观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已经把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解决居住区日益紧张的用地与环境之间问题的重要措施,同时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也是节约利用土地的重要途径。

城市开发向地下进军,已成为城市发展的世界性趋势和衡量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也就是诸如绵阳市这样的中等城市,向地下要土地、要空间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历史必然。

1 绵阳城市简介绵阳市位于四川省西北部,距离成都100k m,其历史悠久,自公元前201年汉高祖设置涪县以来,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

目前已发展成四川省第2大城市,是四川省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

目前绵阳市市区建成区面积55k m 2,人口60万。

经过1985年建市以来的发展,已成为一个集办公、居住、商业中心等功能交叉的综合型经济中心。

作为区域经济枢纽,它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逐步增强,尤其是在2009年初,绵阳市委市政府把绵阳建成四川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建成全川吸引投资的强磁场作为绵阳城市发展的定位之后,绵阳市经济伴随着灾后重建的强力推进,城市实力也逐渐增强。

另外,绵阳有良好的自然环境,适宜的气候,便利的交通以及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宜居城市等殊荣,也都为绵阳经济腾飞准备了条件。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管理政策及法规探讨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管理政策及法规探讨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管理政策及法规探讨城市的地下空间利用是一项重要的城市发展战略,它能够有效地解决城市人口密集、土地资源有限的问题,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管理政策及法规的相关问题。

一、政策背景和目标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人口逐渐增加,土地资源变得稀缺。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成为缓解城市土地压力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

因此,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管理政策是及时的需要。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管理政策的目标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政策内容1. 地下空间规划: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地下空间的分布和利用。

2. 地下空间产权管理:明确地下空间的产权归属和转让方式,建立健全的地下空间产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

3. 地下空间建设控制:制定地下空间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控制指标,加强对地下空间建设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地下空间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4. 地下空间利用审批管理:建立地下空间利用审批制度,规范地下空间利用的审批流程,加强对地下空间利用项目的审查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5. 地下空间维护与管理:加强对地下空间的维护和管理,制定地下空间专门维护规范,保证地下空间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三、法规制定过程1. 研究与调研:在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管理政策和法规之前,进行充分的研究与调研,了解国内外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最新动态和经验,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2. 政策研讨和讨论: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或委员会,组织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等进行政策研讨和讨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以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草案起草与征求意见:在政策研讨和讨论的基础上,起草相关草案,征求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公众和相关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四管理一会商”制度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四管理一会商”制度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四管理一会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绵府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四管理一会商”制度的通知绵府办发〔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加强项目管理、加强‘三地’管理、加强计划管理、加强责任管理、建立会商机制”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四管理一会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坚持依法依规与科学高效并重,服务发展与严格管理并举,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为加快建设国家科技城和幸福美丽绵阳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四管理一会商”制度,促使各地供地率达到65%以上、违法用地查处率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比例达到95%以上,违纪违法现象得以有效遏制,重点项目服务保障更加有力,全市土地利用管理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服务发展,保障有力。

坚持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统筹推进,科学、规范、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杠杆作用,实现加强土地管理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依法管理,规范有序。

牢固树立依法用地管地的法治观念,坚持“谁决策、谁负责”原则,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查结合的方针,坚持以规范促发展,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利用效率、杜绝违法用地,构建规范有序的土地资源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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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空间,在地表权利空间以下开发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市政设施、民用设施、商用设施等,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包括结建式项目和单建式项目。

结建式项目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项目地下空间是指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建设。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程序上交财政专户,用于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优先考虑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和城市基础设施需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监督,以及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权属登记与交易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防洪排涝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防洪排涝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供应管理及土地登记。

(四)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六)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消防、治安、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七)发改、财政、交通、安监、防震减灾、城管执法、电力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重点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规划范围内各项功能性地下空间设施的总体规模、平面布局和竖向分层等关系。

(二)详细规定地下空间建设界线、出入口位置、地下公共通道位置与宽度、地下空间标高等控制指标,明确地下空间连通要求。

(三)结合地下空间设施开发建设特点,对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建设模式、运营管理提出建议。

第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规划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功能定位、开发范围、规模以及地下空间各层功能和竖向布局。

(二)明确地下空间体系中的公共活动系统,优化地下空间景观环境品质,提高地下空间安全防灾性能。

(三)明确地下空间与城市公共空间和周边地块连通方式,地下出入交通组织,以及开发地块内必须开放或鼓励开放的公共性地下空间范围。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该类项目由投资建设方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初步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空间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明确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地下用地权属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消防、民防、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位置、地下空间之间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建设单位需对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总体布局、性质规模和开发深度等重大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经过论证和公示,并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采取土地分层供应方式进行供地,依法建设的净高度大于2.2米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公共设施符合用地划拨目录规定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途的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采用协议、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或者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结建式项目(不含防空地下室),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尚未确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按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地价。

结建式项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同地段、同类型用途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地价,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计价出让。

计算方式为:负一层地下商场及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不低于楼面地价的20%、地下停车场不低于楼面地价的10%;负二层及以下土地出让金按上一层的50%计算,并以此类推。

单建式项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规划用途及开发范围,按照同地段、同类型用途楼面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起始价。

计算方式为:负一层地下商场及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不低于楼面地价的25%、地下停车场不低于楼面地价的15%;负二层及以下土地出让金按上一层的50%计算,并以此类推。

出让价格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为准。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年限,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类别确定。

地表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出让的,其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年限起算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应当一致。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地面交通运输,不得妨碍地表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筑物、附着物造成损害,若造成损害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管单位,应当全面调查登记该项目地面、地下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网、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园绿地等情况。

完全利用社会资金投资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招商,待投资人确定后,再由项目业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申报立项。

投资兼顾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立项之前,需出具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凡有财政资金参与投资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项财评。

需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投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必须是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基坑工程进行专项设计。

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并对基坑周边环境采取保护措施。

涉及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勘察、支护设计、施工、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和土方挖填等项目。

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联合验收方式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附着地表建筑同时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民防、公安、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其中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还需将档案资料交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产权登记第二十四条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房屋预售许可等房地产权利审批和登记,按照现行土地、房屋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测绘报告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登记簿及权利证书注明“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其具体位置、面积和归属由民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

第二十七条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若涉及地上开发部分,可地上地下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单建式项目地下空间建设,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确定。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地下空间设施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按照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基本单元予以登记。

第二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办理产权登记的,登记有效;除防空地下室外,未办理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土地出让时规划设计条件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内容的,属已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时未明确地下空间建设内容,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地下空间的,也属已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超用地红线水平投影的部分),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后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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