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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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指导工程建设。

各地市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市层面的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住宅小区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小区公变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

第九条小区专变指为共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并由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

第十条开关站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第十一条配电站户内设有10(20)千伏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

第十二条三双接线指双电源、双线路、双接入的一种配电网接线方式。

其中,“双电源”指两个上级高压变电站,“双线路”指连接“双电源”的两条中压电缆或架空线路,“双接入”指公用配变通过自动投切的开关接入“双线路”。

台建规〔2011〕202号

台建规〔2011〕202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目前开展的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攻坚活动,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印发的《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砼现浇板裂缝控制技术规定》、《台州市民用建筑外门窗渗漏技术暂行规定》、《台州市住宅工程外墙渗水、门窗进水及楼(屋)面漏水防治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一总则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其他新建工程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二基本规定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本导则的有关条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2.2 设计单位应将本导则涉及设计的相关条款在施工图中明确。

图审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应明确通病防治的目标和工作措施。

2.4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通病问题应及时整改处理,不得故意隐瞒。

2.5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三各方责任和义务3.1 建设单位3.1.1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3.1.2 不得将门窗和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单位。

3.1.3 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将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有关设计的内容在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1.4 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制定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指在住宅建筑电气系统设计中需要遵守的各种规范和标准,用于保证住宅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节能、舒适方便。

一、总体要求1. 符合国家电气安全规范和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确保设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住宅电气设计应符合住宅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满足住户的基本用电需求。

3. 住宅电气设计应合理安排电气设备及回路的布置,保证安全可靠,并方便维修、检修和升级换新。

二、电气负荷计算1. 根据住宅的类型和用途,合理计算用电负荷,确定配电箱的额定负荷。

2. 按照住宅的居住人数和用电设备的类型,确定每个房间和各功能区域的电气设备的数量和额定功率。

3. 住宅的公共区域和室外区域的电气负荷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

三、电线电缆选择1. 根据负荷计算结果,选用适当的电线电缆规格,确保电气设备供电可靠和线路的安全运行。

2. 选择的电线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具有足够的额定电流和耐热、耐磨、耐老化等性能。

3. 各房间或功能区域的电线电缆应有明确的标识和配色,方便维修和检修工作。

四、插座与开关布置1. 根据住宅功能区域和用电设备类型,合理布置插座和开关,方便居民使用。

2. 插座和开关的安装位置应考虑使用便捷性和安全性,高度要符合标准要求,并设置适当的保护盖板。

3. 靠近水源的插座和开关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以确保安全。

五、照明设计1. 根据住宅布局和功能需求,合理安排照明设备的位置和数量,确保光线充足、均匀。

2. 住宅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如LED灯具,并设置适当的照明开关和调光装置。

3. 在厨房、洗手间、阳台等湿度较高的区域,应选用防尘防水的照明装置,以确保安全使用。

六、接地和保护措施1. 住宅电气系统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人身安全。

2. 使用金属盒安装插座和开关时,要与金属盒连接可靠的接地线。

3. 对于住宅的线路和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等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浙江省城市城镇和农村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浙江省城市城镇和农村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浙江省城市城镇和农村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一、导言配电网是电力系统的最末端,也是供电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城市、城镇和农村的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供电可靠、高效、安全、环保的目标,浙江省提出了城市、城镇和农村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指导各级电力公司和建设单位进行配电网规划设计。

二、总体要求1.供电可靠性:确保供电质量可靠稳定,降低停电次数和停电时长,提高供电可用率。

2.供电安全:保证供电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3.供电高效:提高配电网的传输效率和消耗效率,降低输配电损耗,增加供电效益。

4.供电环保:减少配电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推广清洁能源的应用,实现绿色供电。

三、规划设计原则1.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不同地域的居民用电需求和发展趋势,合理规划供电能力,确保居民的基本用电需求得到满足。

2.优先满足农村发展需求:在城市和城镇的配电网规划设计中,要优先考虑农村地区的供电需求,规划建设适宜的配电网,提高农村电网覆盖率和供电可靠性。

3.提高配电网运行效率:合理选择配电设备和布局方式,优化供电网络结构,减少输配电损耗,提高供电效率。

4.加强供电保障能力:提高配电网供电容量,增加备用供电设备,建立应急保障机制,保证供电安全、可靠。

5.推广智能配电技术: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智能设备,实现配电网的自动化、智能化、可调控化,提高供电效率和供电质量。

6.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减少配电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推广清洁能源的利用,提高配电网的环保性能。

7.跨区域协调发展:在城市、城镇和农村配电网规划设计中,要考虑各地区的发展需求,实现资源共享、互补发展,提高整体供电能力。

四、具体要求1.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1)根据城市用电负荷情况,合理规划配电网的输配电设备容量和布局,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2)加强城市配网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提高供电效率和安全性。

(3)优先满足居民用电需求,建设高稳定供电区域,提高供电可用率。

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设计规范》.doc

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设计规范》.doc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8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页)4 配变电所4.3配电变压器选择4.3.5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第17-18页)4.7低压配电装置4.7.3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页)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9.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4.9.2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页)7 低压配电7.4导体选择7.4.2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XJJ074-2016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第3章简介

XJJ074-2016 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标准-第3章简介

附录 A 供配电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建筑面积
总负荷
图纸编号
电施存 03
在 的 违 规 或 重 大 技 术 问 题
审查意见
违反的规范 备注
编号及条目
1.具有多电源的TN 系统, GBT50065-
应避免工作电流流过不期 2011第
望的路径。电源中性点间 7.1.2条
10(40) 15(60)
[说明] 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基础上,参考国 内先进城市及地区的数据,考虑到住宅使用寿命一般为50~70年 为避免重复建设,居民用电负荷测算应适度超前,根据本地居民 住宅户型统计数据将90m2至150m2套型细化成两档,并明确不同 套型的用电负荷大小。指套内面积。
供配电设计: 负荷容量计算
2×800kVA 变压器用于居民用电量的计算负荷为: Pjs3 = Se • K1 • cosφ
= 1600 × 0.85 × 0.9 = 1224 (kW) 式中:Pjs5 一一单台变压器用于居民用电量的计算负荷(kW);
Se 一一变压器容量(kVA); K1 一一变压器负荷率85%; cosφ 一一低压侧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值,取0.9。 公共服务设施负荷此处不考虑。 2×800kVA 变压器可带住宅的户数: A1 = Pjs3 /Pjs2 = 1224 ÷ 1.04 = 1176 (户) A2 = Pjs3 /Pjs3 = 1224 ÷ 1.56 = 784 (户)
供配电设计: 住宅小区供电
3.4.2 (5)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改建、扩建工程中, 受场地限制无法建设室内配(变)电室的场所、施工 用电和临时用电,可安装箱式变电站,箱式变电站的 单台变压器容量应不大于630kVA。新建居民住宅小 区供配电工程不应采用箱式变电站供电。

最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_242—2011

最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_242—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JGJ 242—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01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42—2011,自2012年4月1月起实施。

其中,第4.3.2、8.4.3、10.1.1、10.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5月3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设计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设计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雪佩李立晓黄祖凯张文才李逢元王金元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丁新亚林洪思粟卫权万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成群丁杰张宜陈汉民李长海王东林汪军周名嘉冯志文徐华李炳华钟景华1 总则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前言根据原建设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183号)《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 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局部制定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中南工程咨询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立晓、黄祖凯、汪浩、汤威、李俊民、王晖、郭晓岩、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容浩、李疆、林洪思、粟卫权、万力、刘振良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1 总则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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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2017-08-21发布2017-10-01 实施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前言随着台州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及绿色智能住宅的规划建设,尤其是智能电网建设的迅速发展,新设备新技术的普遍应用,家庭高科技电子设备的广泛使用;使得住宅工程的供电可靠性、建设合理性、运行经济性等越显重要。

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推进住宅配电工程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保障住宅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发挥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地方实际编写了《台州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以利于指导本市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本规定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供配电系统;4、变配电装置布置;5、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7、防雷和接地。

本规定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809号,邮政编码:318000),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台州供电公司参编单位:台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台州建筑设计院温岭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起草人:李哲、秦建、谢钟霆、李万里、陈士华、陶正标、徐博、丁宇海、林直、李如兵、邱继革、夏琦、周建英、罗敏、陈宇力、赵守增主要审查人:厉维军、张宏达、杨彤、刘莹、韦强、张洁、方健美目录1 总则 (3)1.1 主要内容 (3)1.2 相关要求 (3)1.3 适用范围 (4)1.4 规范性引用文件 (4)2 术语和定义 (6)3 供配电系统 (9)3.1 一般规定 (9)3.2 负荷分级 (10)3.3 负荷计算 (11)3.4 住宅户外配电系统 (13)3.5 住宅户内配电系统 (14)4 变配电装置布置 (16)4.1 开关站 (16)4.2 小区配电室 (17)4.3 变压器 (18)4.4 中压开关柜 (19)4.5 低压配电设备 (19)4.6 表箱表计 (20)5 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 (22)5.1 中压配电网 (22)5.2 低压配电网 (22)5.3 竖井布线 (22)5.4 电缆敷设 (23)6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 (25)6.1 基本配置要求 (25)6.2 充电设备供电与配电要求 (25)7 防雷和接地 (27)附录配电系统典型接线示意图 (28)本规定用词说明 (33)1 总则1.1 主要内容1.1.1 为了规范台州市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提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1.2 本规定明确了台州市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规定了供配电系统、变配电装置布置、配电线路敷设、配电自动化、设备选型及绿色建筑等技术要求。

1.2 相关要求1.2.1 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电力规划和城市规划。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规划应与居住区详细规划同步进行。

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电力设备运维环境,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居住区应结合电力专项规划和居住区规模等级配套建设预留相适应的供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

1.2.2 住宅工程配电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2.3 住宅工程供配电设计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33/1092规定的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1.3 适用范围1.3.1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10(20)kV 、380V/220V配电工程规划、设计、建设。

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农居小区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2 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1.4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 50613《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98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 50293《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 33/1092《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DB 33/1121《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 DG 33/1106《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5年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Q/GDW 156《浙江省城市电网规划技术原则》 Q-ZDJ 04《浙江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Q-ZDL 04《浙江省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Q/GDW-11-282《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的通知》国家电网办1781号2 术语和定义2.1 住宅小区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2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相关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气设施。

2.3 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服务机构、会所、居委会、银行、商业服务网点等)。

2.4 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 m的住宅建筑。

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4 m的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 m但不大于54 m的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2.5 中压电网额定电压为10kV(20kV)的电网。

2.6 低压电网额定电压为380V/220V 的电网。

2.7 小区公用配电室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并通过无偿移交的手续,转由供电部门管理的配电室,简称小区公用配电室。

2.8 小区专用配电室为公建和公共设施服务,并由有关业主管理的配电室,简称小区专用配电室。

2.9 小区配电室内设有10(20)kV进出线和中压配电装置、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室,按用途分为小区专用配电室和小区公用配电室。

2.10 开关站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再分配。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2.11 低压电缆分支箱用于低压电缆简单分支的装置。

2.12 电能表计量箱内设电能计量表计、进出线开关等设备的箱体,简称表箱。

2.13 配电自动化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以配电自动化系统为核心,综合利用多种通信方式,实现对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并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2.14 分布式电源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且与环境兼容,可供电能或热(冷)源的发电装置。

2.15 孤岛现象光伏电站与主电网解列时仍保持对局部电网继续供电的状态。

孤岛现象可分为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和计划性孤岛现象。

2.16 防孤岛禁止非计划性孤岛现象的发生。

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发生时,由于系统供电状态未知,将造成以下不利影响:①可能危及电网设施维护人员和用户的人身安全;②干扰电网的正常合闸;③电网不能控制孤岛中的电压和频率,从而损坏配电设备和用户设备。

2.17 住宅户外配电系统电源接入点至电能计量表箱的配电系统,由10(20)kV开关站,10(20)/0.4kV 的小区公用配电室及10(20)/0.4kV小区专用配电室,10kV电缆线路及架空线,380V/220V电缆线路及架空线,380V/220V封闭母线,母线始端箱,低压电缆分支箱,路灯线路(含电缆、灯柱、路灯、路灯配电箱),380V/220V接户绝缘线路,电能计量表箱等组成。

2.18 住宅户内配电系统电能表箱以后的配电系统,由表后进户电缆、电线,低压住户配电箱,室内绝缘线路、插座、灯具、开关等组成。

2.19 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由带通信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通信通道、后台管理系统所组成的所有装置的总和。

2.20 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本规定指慢充桩和快充桩两种充电桩,形式上对应于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按使用用途分为自用桩和共用桩。

2.21 绿色建筑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3 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3.1.1 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33/1092的相关规定。

3.1.2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电工程,应采用中低压线路全电缆配置,改建的住宅小区配电工程,宜采用中低压线路全电缆配置。

改造确实有困难的小区,也可采用中低压架空线绝缘导线,禁止使用裸导线。

3.1.3 住宅小区设若干个小区公用配电室,居民住户采用10(20)/0.4kV 的小区公用配电室供电,装表到户。

住宅小区内的公建用电通常应采用小区专用配电室供电,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 kVA 及以下者可采用小区公用配电室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中压供电。

非物业管理的公用设施(含通信机房等)按上述规定执行。

3.1.4 当采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优先采用并网系统。

分布式光伏电源并网电压等级可根据装机容量进行初步选择,参考标准如下:8kW及以下可接入220V;8kW~400kW可接入380V;400kW~6000kW可接入10(20)kV,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

若中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优先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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