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资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资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安政办发〔2016〕147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资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公共资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安康市公共资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市公共资产管理局为主管全市公共资产工作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代管。
一、职责调整(一)将承担市级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职能划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将承担产权交易职能划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取消公共资产投融资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公共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参与拟定本市有关财政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二)负责市级公共资产产权的集中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公共资产(含公务用车)的处置、拍卖、出租和收益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公共资产的报废、报损、调剂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共资产的会计基础管理、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管工作。
(四)负责市级公共资产购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县区开展公共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财政局机关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市财政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3a97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e.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安政办发〔2015〕169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安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设立市水利局,为主管全市水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配置,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涉水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划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市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省水利年度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市供水管理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安政办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管理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康中心城市及各县城。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监察工作。
县区城建部门为同级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对上级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和具体组织实施。
重点抓好专业队伍管理和指导办事处、社区做好群众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是市容环境卫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门前四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照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要求,切实搞好城市的规划管理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城市集贸市场和户外广告内容的管理;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做好城市交通秩序、出租车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管理好城市的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环保、文化、教育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0•【字号】安政办函〔2017〕230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29号)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对安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
(三)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提出实施方案。
(四)协调各县(区)、各部门(单位)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组?长:赵?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陈伍文?市政府秘书长、市编委办主任赵德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刘福全?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中心主任许启福?市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书记吕正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市编委办、市考核办、市总工会、市网信办、市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市旅发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级法院、市金融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研究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市应急办负责人。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47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3【实施日期】2010.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移交和取消的职责。
1、拟定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2、目标责任考核职能划归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调整的职责。
将市政府所属部门科级领导职务任免审批调整为备案。
(四)新增的职责。
增加农民工工作、农村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等管理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的人才队伍;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人才,提高引进国外专家层次。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
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安政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2.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4%;财政总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分别增长10%和13%;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增长11%和13%。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完成省定主要污染物减排和节能降耗任务,汉江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国家Ⅱ类标准。
为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明确工作责任(一)狠抓项目投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1.全年投资增长24%,实施100 个市级重点项目,完成年度投资230 亿元。
(市发改委牵头)2.安康火电厂、白河水电站全面开工。
(市发改委、石泉县政府、白河县政府负责)3.旬阳烟厂技改、金属镍产业园全面开工。
(市工信局、旬阳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4.抓好60 个产业项目,完成年度投资66 亿元。
(市工信局牵头)5.开工西北国际天贸物流城。
(高新区管委会牵头)6.推进高客站建设;加快安平高速、石紫岚公路、平镇二级路、县城国道改线、十天高速旬阳连接线、五座汉江大桥、安康至白河高等级航道、安康中心港以及连片扶贫县乡公路建设;完成旬小、安旬、旬白、宁两二级公路前期工作。
推进平镇高速、安岚高速、石泉至宁陕高速连接线,月河快速干线、汉江高等级航道等项目。
(市交通局牵头)7.安康富强机场、西成客专(宁陕段)、阳安复线、恒口500 万吨铁路货场、朝阳产业城项目建设。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安政办发[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79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安政办发[201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陕办字[2009]99 号),设立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原市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建筑行业管理职能(包括建筑业统筹、城市规划展览与城建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划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筑业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战略的综合研究,制定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目标和对策。
(三)组织编制和修订安康市域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各项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审查我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对规划的实施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和市域内市级以上立项的重要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审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作,并参与城乡土地出让、开发管理办法的拟定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五)负责推广和应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并做好行业
新技术开发和专业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