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47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3【实施日期】2010.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出移交和取消的职责。
1、拟定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2、目标责任考核职能划归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调整的职责。
将市政府所属部门科级领导职务任免审批调整为备案。
(四)新增的职责。
增加农民工工作、农村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等管理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的人才队伍;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人才,提高引进国外专家层次。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
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安政办发[2012]14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2 年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2日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减少供电中间环节,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所建住宅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不含公用设施、商业和临时基建用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投运后,资产无偿移交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住建、物价和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2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1日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康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康市城区街道是指安康中心城区和县(开发区)城区范围内的街道。
第三条安康市城区街道两侧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商场、宾馆饭店、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是“门前四包”责任人(以下统称责任人)。
出租房和无人居住房的责任人是其产权人。
临街房屋建筑工地的责任人是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门前四包”是指责任人对其门前责任区卫生、绿化、秩序、设施实行日常管理的责任制度和管理方式。
“门前四包”责任区的范围是责任人所属建筑物立面、墙基(围墙)至人行道道沿以内区域。
第五条“门前四包”工作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原则。
汉滨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康中心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主体,街道办和镇是“门前四包”责任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责任人具体实施。
城市社区协助镇办做好辖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教育引导辖区单位居民履行“门前四包”责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安政办发〔2015〕167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安康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市创建办公室),为主管中心城市管理和城市创建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中心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中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四)负责安康中心城市数字化城管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指挥调度工作,指导各县城市管理工作。
(五)负责受理中心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城市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任务分解、培训指导、督查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七)负责中心城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中心城市管理维护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使用。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一)政办科(监察室)承办局机关党务、政务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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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4日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康中心城市和各县城建成区、建制镇以及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监察工作。
县城建或城管部门为同级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对上级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和具体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专业队伍管理和指导办事处、社区做好群众管理工作。
各办事处及镇是市容环境卫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9〕21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规〔2019〕010-市政府00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6日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79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0【实施日期】2010.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陕办字[2009]99 号),设立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原市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建筑行业管理职能(包括建筑业统筹、城市规划展览与城建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划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筑业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战略的综合研究,制定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目标和对策。
(三)组织编制和修订安康市域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各项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审查我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对规划的实施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和市域内市级以上立项的重要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审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作,并参与城乡土地出让、开发管理办法的拟定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安政发[2013]1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安政发[2013]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48d02d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d4.png)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安政发〔2013〕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5月6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7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三、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公务外出、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四、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AB角)制度,副市长公务外出、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六、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七、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
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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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80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0]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99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管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程造价、节能墙改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新增住房保障工作职能。
(三)将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定全市廉租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省市有关廉租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编制、组织实施房改方案的配套工作;组织拟定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并指导全市房产交易、抵押、租赁、中介服务、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市直管公房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制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负责审批房地产预售许可、颁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负责产权产籍管理,依法审查和确认安康中心城市房屋所有权及其发证;组织制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四)承担中心城市市政建设与发展职责,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道路、供水、排水、供气、节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企业资质审批以及内涝防治和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市容管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管工作;承担中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及环卫工作;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园林城市建设的审核上报和保护、监督工作。
(六)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定村庄和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