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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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13]31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13]31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13〕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环境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福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循环发展战略,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4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正式调水,国家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面临新的任务和要求。

根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规划要求和中省加强环保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为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和保障,特作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不动摇,按照国家对安康生态主体功能定位,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防治环境污染风险,构筑绿色生态屏障,增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完善环境保护机制,推动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要求。

到2015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高,汉江水质持续向好,污染减排目标全面完成,环保基础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和人居环境的满意率持续提高。

--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5%,城市人均绿化面积11平方米;--汉江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和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保持在350天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0年分别静态削减7.0%、7.0%、5.0%、6.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安政办发〔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6〕257号)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中、省安排部署和目标任务,现就开展安康市(含县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坚决杜绝增量、一年攻破难点、三年消化存量、五年基本规范”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牵总、市区共治、三级管理、四级联动、全民参与”防控模式,对存量违法建筑分片分批集中整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安政办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39号)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安康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4月19日安康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随着安康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城市规划水平不断提高,市民规划意识逐步增强。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中心城区仍有少数群众无视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违规加层,违法买卖和出租土地建房,严重违反了城市规划,对中心城市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城市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以强化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为目的,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通过专项整治的方式,对违法违规建设分门别类严肃查处。

限期恢复违法占用土地原貌,遏制出现新的违法占地和违章建设,形成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高压态势和执法氛围,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

市政府统一领导,汉滨区政府和市、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各部门统一步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整治的原则。

把思想教育、法律宣传和执法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依法行政。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安政办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安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切实解决当前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陕西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2010年全省环境监察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以集中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保护水环境为重点,以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为出发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重金属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对我市30家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汞、铬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安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生态安康,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美好安康为目标,以推进“双创”、改善生态环境为抓手,着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坚持政府主导、市县(区)联动、部门包抓、突出重点、建管并重、讲求实效,深入开展全民造林绿化活动,推动以安康城区及其周边山体水岸、出入城市交通要道为重点的造林绿化实现新突破,把安康建设成为绿树成荫、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生态宜居城市。

二、实施范围以中心城区及其周边山体水岸、出入城市交通要道为重点,西至付家河、鲤鱼山北侧,南至瀛湖镇、县河镇,东至十天高速公路安康东收费站、襄渝铁路安康东站,北至西康高速公路安康北服务区。

各县区要围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同步抓好县城以及重点镇造林绿化工作。

三、任务及重点中心城区完成各类造林绿化8084.8亩,其中城市公共造林绿化1367.8亩,建设公路铁路两侧绿化带837亩,实施山体水岸造林绿化5880亩;社会义务造林绿化80亩、栽植大树2060棵、种花30万盆、新建草坪16200平方米(详见附表)。

绿化树种主要为银杏、紫薇、香樟、桂花、含笑等适宜本地气候条件生长的品种,要保证绿化质量,保证成活率。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加大造林绿化力度,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升绿化品味,提高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安政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2日2015年减排目标任务分解如下:安康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15年总量减排目标任务为深入开展我市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顺利完成2015年及“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促进辖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陕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陕政发〔2012〕8号)、省环保厅《关于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结果及2015年减排指标的函》(陕环函〔2015〕112号)和全市生态创建、大气污染防治、汉江水质保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以及环境风险防范等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省环保厅下达我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4年削减2%(净削减719吨),控制在34000吨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比2014年削减2%(净削减183吨),控制在4400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4年削减0.3%(净削减37吨),控制在12222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4年削减4%(净削减378吨),控制在9067吨。

二、污染减排及重点治理项目安排根据2015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测,预计2015年全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222吨、135吨、379吨、210吨。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57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4日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康中心城市和各县城建成区、建制镇以及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监察工作。

县城建或城管部门为同级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对上级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和具体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专业队伍管理和指导办事处、社区做好群众管理工作。

各办事处及镇是市容环境卫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9〕21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规〔2019〕010-市政府00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6日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安政办发〔2015〕164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 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区域治污降霾工作的统一规划、指导、监督考核职责。

2.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级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监督实施中、省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和市高新区等区域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重大环境问题。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责任。

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高新区和市直部门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3]91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10【实施日期】2013.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0日安康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扎实有序推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委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要求,通过统筹整合专项资金、细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扩大绩效预算管理范围,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渠道不乱、权限不变。

这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涉及所有财政专项资金,要按照“资金渠道不乱,管理权限不变”的基本原则,推进改革。

(二)各负其责、各计其功。

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

将部分分散、闲置、沉淀的财政资金整合归并,统筹安排使用,更好地服务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集中财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点问题。

(四)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在全面启动的基础上,选择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

对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全过程进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从管理的基础环节入手,以资金整合为突破口,以项目库建设为核心,以绩效评价为资金分配的依据,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申报、审核、批复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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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
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06]30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政办发〔2006〕30号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强化环境保护职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陕西省县乡机构改革的意见》(陕发
[2002]03号)和省编委《陕西省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陕编发[2002]52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陕西省县乡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和《陕西省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精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改革我市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强化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改善执法环境,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增强环境执法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环境保护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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