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2保险合同与原则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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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
主讲:朱明 高级技师、经济师、工程师 高级技能专业教师 汽车维修工高级考评员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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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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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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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与内容 订立与效力 变更和终止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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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
形式。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 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改或 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3.合同内容的变更
内容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 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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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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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依法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只要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得解除的合同,投保人在 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35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 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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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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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 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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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收取保 费的权利、代位追偿权。 (2)义务:说明义务、及时签单义务、赔偿义 务、勘查义务、保密义务。
2、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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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知情权、退保权、获得赔偿的权利 (2)义务:告知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申请 批改的义务、出险后的施救与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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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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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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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bob@21cn.com ②从条款拟定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两部分:基本条款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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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条款。
a.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保险法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是 任何种类的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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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9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朱明工作室 zhubob@21cn.com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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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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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 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解释合同条 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之义务。 特点:法定性、先合同性和主动性 重心:免责条款
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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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和解:无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 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争 议内容进一步协商,寻求一致意见达成 协议的方法。 2、调解:在第三人主持下,合同当事人 双方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明辨是 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 而解决纠纷的方法。
十一、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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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自己
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保证对方行使自己的权利。
合同履行分投保人履行和保险人履行两种。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14条 2.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36条 3.履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人义务——37条 4.履行出险通知义务——22条 5.履行积极施救义务——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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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前或者 发生争议之后,达成把争议事项递交给 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进行裁决,从而解 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4、诉讼: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合同有争 议,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 院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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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必须遵守保险合同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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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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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从法律关系要素看,保险合同内容包括四部分:
a.主体部分 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及其住所。
b.权利义务部分
包括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等内容。 c.客体部分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d.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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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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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 关系人。 当事人 :投保人、保险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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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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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系的人称之为保险合同的主体。
(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方不履行安全职责 (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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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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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保险合同确定的权 利和义务的行为。
合同终止后,合同效力也即终止,当事人双方失去其 享有的权利,也不用再履行其承担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分为以下几种: 1.自然终止——即期限届满而即刻终止 2.义务履行而终止——指事故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 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 3.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4.解除合同而终止 5.因非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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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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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出
现了各自的解释,又无法达成妥协时,便产生了保险合同 的争议。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三种:一是协商,二 是诉讼,三是诉讼。
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用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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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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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把它的合同 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三人的行 为,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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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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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绝对消失时, 即是保险合同的终止。 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保险人 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因解除而终止:解除保险合同也导致保险 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四、保险合同的客体 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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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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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投保人方和保险人方之间的权利与
义务,用条款的方式写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合同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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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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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以下过程: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保险人核保 双方达成协议,保险人缮制签发保险单证、 开具保险费收据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以及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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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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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
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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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订立: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 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须经两个阶段才能订立:要约阶段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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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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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实践中,各家保险公 司一般均以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的 条件。关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限,我国 保险公司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把保 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放在合同成立日的次 日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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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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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意性 2、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 3、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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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包括: 告知 保证 弃权 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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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汽车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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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原则——派生原则 分摊原则——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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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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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诚信:指诚实和守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 险合同时,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 诚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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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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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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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前,合同 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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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与 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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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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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释原则 诚实信用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整体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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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险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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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
1.文义解释 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法。 2.意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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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
保险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应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来解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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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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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bob@21cn.com 为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有明确的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时,保 险人可解除合同。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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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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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概念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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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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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合同
2.双务合同
3.射幸合同 4.附和合同 5.具有属人性 如:保险标的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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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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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款说明义务——17、18条
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 3. 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24条 4. 履行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42条 5.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保密——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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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内容的变更 、保险标的内容的变更 、 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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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变更方式如下: 1.合同主体变更 (1)保险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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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的变更
(3)投保人的变更 (4)受益人的变更 2.合同客体的变更 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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