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K竖-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预)算标准——监理工程(2013.04.09)(排版)
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支撑研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 1 —项、监管、组织实施及验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市、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部、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其上一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指导,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含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中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下同)的勘查(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的组织实施,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比选)结果的备案,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简称终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预算标准(试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预算标准(试行)一、背景介绍地质灾害是指地球表面的地质过程或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影响人类生存环境的现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为了减轻或避免地质灾害带来的危害而实施的一系列工程活动。
监理预算标准的修订和实施,对于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过程、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理预算标准内容1. 定义和范围监理预算标准应明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监理工程的工作内容、时限、质量要求等。
2. 资金预算监理预算标准应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所需资金进行详细的预算,并针对性地列出各项监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3. 工程进度控制监理预算标准应设置工程进度控制的指标和要求,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
4. 质量监督要求监理预算标准应明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要求,包括监理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理设施的配置等。
5. 安全风险控制监理预算标准应考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安全风险,并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措施和预算。
三、个人观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预算标准的试行,对于提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灵活运用,避免因僵化的标准导致实际工程监理的不合理和困难。
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调整监理预算标准,是保证标准有效运行的关键。
四、总结回顾通过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预算标准(试行)的全面评估和理解,我们看到了标准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认识到了标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进行灵活运用和不断完善。
只有不断推动标准的完善和实施,才能更好地推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以上内容属笔者独享观点,仅供参考)在知识上,我将按照这些要求撰写一篇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预算标准的试行的文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预算标准的试行,标志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和规范化进程的加速。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标准

2.3.1 工程费——间接费
固定资产使用费: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 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护或租赁费。 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 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劳动保护费: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
所需增加的费用。
其他措施费:包括小型临时设施摊销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
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竣工场地清理、工程项目及设备
仪表移交前的维护观察费。
2.3.1 工程费——间接费
间接费指施工企业为工程施工而进行组织、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各 项费用,它构成产品成本。包括: 企业管理费 规费
2.3.1 工程费——间接费
2017年10月
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和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工作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3年第12号),中国地质 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标准》的编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标准》介绍
没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定额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定额》适用于地 灾防治工程概预算的定额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适用于地灾防治工程清单计价的标准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概(估)算编制规范》、 《地 质灾害防治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根据地灾防 治工程特点,增列二次转运、大型安全措施等项目 预算标准规定了统一的工程概(估)算文件、 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的格式 采用专业的工程造价软件计算,自动生成报 表文件,效率高、计算精确,造价文件调整、 修改便捷
2.2 项目组成与项目划分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2003]第394号 令)规定,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针对上述地质灾害所采取 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项目组成 项目划分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依法确定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确定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和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重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立项和实施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第五条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标准 ppt课件

2015年12月
2017年10月,项目组组织有关专家在 成都召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算标 准》审查会,提交《标准》(送审稿) 予专家审议。有效收回本《标准》返 回意见6份,专家给予本《标准》较高 的评价。
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确 定本《标准》编写的组织单位、主 编单位和参编单位,明确本《标准》 主要任务及完成时间,各单位明确 任务目标并确定各自的负责人及参 加人员,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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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项目组成与项目划分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2003]第394号 令)规定,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针对上述地质灾害所采取 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2015年5月
2015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评审。由 “协会”组织在北京召开系列标准汇报 及专家咨询会,项目组成员向专家组汇 报编制情况。专家一致认为编制《标准》 是必要和适宜的,并对标准编制的科学 性和给予了肯定,同时也对标准提出了
形式更简洁、语言更精炼等要求。
2017年10月
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和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工作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3年第12号),中国地质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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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项目组成——主体工程
滑坡防治工程 滑坡防治工程主要是针对滑坡、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程。 ➢排导工程主要包括排(截)水沟、盲沟、排水隧洞(廊道)、排水孔等。 ➢加固工程主要包括预应力锚索、注浆加固、格构锚固等。 ➢防护工程主要包括混凝土灌注抗滑桩、锚拉抗滑桩、抗滑挡墙、抗滑键、小口 径组合抗滑桩、 桩板墙、加筋挡土墙等。 ➢减载工程主要包括削方减载、回填压脚等。 ➢生物工程主要包括植被护坡等。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

《四川省地质灾祸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增强我省地质灾祸防治工程项目的督查与管理,确实做好地质灾祸防治工作,依据《地质灾祸防治条例》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联合四川省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贴经费,省领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立项的地质灾祸防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地区内从事地质灾祸防治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一定恪守本方法。
第四条项目管理推行分级负责制省领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项目实行政策和有关技术要求;成立、更新省地质灾祸防治工程项目库;组织实行和审批归入省地质灾祸防治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祸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依据审察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立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组织工程完工最后查收。
市(州)领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看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展开工程完工初步查收;向省领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后查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后查收报告。
县(市、区)领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行单位,依法确立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行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展开工程完工初步查收后的治理成效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地质灾祸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各地应充足依赖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领土资源部门为主成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第五条地质灾祸防治工程推行资质认证制度。
肩负大型地质灾祸治理工程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一定拥有领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格证书。
中、小型地质灾祸治理工程项目肩负单位分别须持有领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乙级以上(含乙级)、丙级以上(含丙级)资格证书。
地质灾祸治理工程种类区分严格依照《地质灾祸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方法》(领土资源部令第 30 号)履行。
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各地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承担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格证书。
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分别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乙级以上(含乙级)、丙级以上(含丙级)资格证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类型划分严格遵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执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抗御并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抗震设防区的建设工程以及非抗震设防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农业等部门及铁路、电力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及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城乡抗震防灾规划第五条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抗震设防区的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应当包括抗震防灾专篇。
第六条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震、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电力、铁路部门共同编制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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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的资信 及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 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监理人 调整,充实监理服务人员以及保证工程质量或扣减支付相应的监理 与相关服务费用。
2 取费基价计算 取费基价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取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
Y (取费基价)
y2 y y1
O
x1 x x2
X(计费额)
y
= y1
+
y2 x2
− −
y1 x1
×(x −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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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x1、x2 为《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标 准》附表二中计费额的区段值;y1、y2 为对应于 x1、x2 的取费基 价;x 为某区段间的插入值;y 为对应于 x 由插入法计算而得的取 费基价。 【例】若计算得出的计费额为 600 万元,计算其取费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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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工程监理取费一律按附表三 计取。
1.15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项目取费按正常计算的 1.1 倍计 取,应急抢险项目取费按正常计算的 1.3 倍计取。
地质灾害应急与抢险项目(阶段)是突发地震或遇特大暴雨诱 发的地质灾害或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概(预)算标准
监理预算标准
(试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六月
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 (试行)
编委会名单
项 目 组 织 单 位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编 委 会 主 任 : 宋光齐 杨冬生 陈 炜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与 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 商,另行增加或扣减支付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由于监 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及费用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 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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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预算标准(试 行)行为,维护政府职能部门(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 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以及工程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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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 40%的 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 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预)算额的 40%的工程项 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进行安装调度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 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取费的计费额;工程 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取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 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取费的计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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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服务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备注
施工阶段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质 量 、 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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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价 X 工 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6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 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价按《施工监 理服务取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 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价。 1.7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准价是按照本取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根据 相应的概(预)算标准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取费额。发包人 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合同额。 1.8 如工程因发包人原因等非施工单位原因工期延长,其工程 监理费可按延长工期的实际时间与合同工期监理费标准比例进行增 加或监理人与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解决,若因施工单位组 织不力造成工期延长,其延长工期的实际时间计算的监理费可比照 合同工期监理费标准比例进行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并由建 设单位代扣代付给监理单位。 1.9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资额分档定额 计费方式取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程 费,如涉及设备购置和联合试运转的项目,其计费额为设备购置费 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预)算额 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 要求和相应的取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 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 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 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 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 市场秩序。
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与相关服务监理的主要内容有勘查、设 计、施工、保修等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预算标准(试行),应当体现 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 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 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取费依 据,以及取费标准。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取费 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取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资 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 费额。
1.10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调整系数包括: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 程调整系数。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不同灾害类型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 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 一般(Ⅰ级)1.0 ;较复杂(Ⅱ级)1.2;复杂(Ⅲ级)1.3 。计算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 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予以处 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 算标准》——监理预算标准(试行),由四川省财政厅、国土资源 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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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服务取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 表》中查找确定。。
(2)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 2000~3000m 为 1.1 海拔高程 3001~3500m 为 1.2 海拔高程 3501~4000m 为 1.3 海拔高程 4001~4500m 为 1.4 海拔高程 4001~5000m 为 1.5 海拔高程 5001m 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 商确定。 海拨高程按工程实施区间的平均高程进行计算。 1.11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 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取 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取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 服务取费额的 70%。 1.1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 算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取费 额的 4%一 6%向发包人计取总体协调费。 1.13 本取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 1.1 以外的其他服务取费。其他 服务取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 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政府职能部门(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取 费实行政府职能部门行业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与相关 服务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职能部门行业指导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 目监理取费,其基准价根据《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 标准》——监理预算标准(试行) 计算。根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的实际情况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工程 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取费额。实行市 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 确定取费额。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 前,已签订的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取费不再调整。 其他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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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标准
1 总则 1.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 的委托,为发包人提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保修 等阶段的相关监理服务,以保证治理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 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各阶 段的工作内容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 容》(附表一)。 1.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包括工程项目施工 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和勘查、设 计、保修等阶段的监理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 务”)取费。 1.3 地质遗迹保护及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取费可 参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取费。 1.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取费根据相关服务工作所需人工日 (短期)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 准》(附表三)取费。 1.5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取费=施工监理服务取费基准价×(1 士 浮动幅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