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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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23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23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21日建房[1992]239号)
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房屋销售前的产权登记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包括预售),必须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以作为商品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资料。

二、商品房屋的购买方必须在购买商品房屋的三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在结算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能证明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书。

三、按商品房屋成本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办法,其建造成本已打入商品房屋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其产权确定为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

由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上述房产,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能力,委托其经营管理;也可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由其它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在竣工时,建设部门和房地产部门应根据竣工图和审批的商品房屋成本,及时核定国有房产的范围和数量,确定经营管理方式,并明确经营者的责任。

——结束——。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87)城住字第242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87)城住字第242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87)城住字第242号1987年4月21日)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国以来,除少数城市外,我国大多数城镇都没有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件,致使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城镇房屋的管理工作,很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我部决定从今年开始,用2~3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的工作,现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告我部城市住宅局。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城镇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房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

包括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团体房屋等。

第二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城镇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在限期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9]5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9]5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9]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范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房屋登记办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行为。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房屋权利预告、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及记载错误更正,司法、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利的限制和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备案,房屋拆迁许可等与房屋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房屋登记统一由房屋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

房地产权首次登记流程

房地产权首次登记流程

房地产权首次登记流程一、登记条件在进行房地产权益的登记之前,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首次登记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房地产权益有产权证明,即具有不动产权证;2. 有确切的标的物和权利人;3. 有合法的权利来源;4. 具备登记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进行房地产权益的首次登记。

二、登记材料进行房地产权益的首次登记,需要提供相应的登记材料。

一般来说,需要提供以下一些材料:1. 《不动产权证》:这是房地产权益登记的基本证明,要求不动产权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的;2. 《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3. 《不动产权属证明》:即房屋所有权或其他不动产权益的相关证明;4. 《不动产权利来源证明》:包括产权来源合同、继承和赠与等合法的权利来源证明;5.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这是进行不动产权益登记必备的申请材料;6. 其他相关材料:如地籍图、房屋测绘报告等。

以上是进行房地产权益首次登记必备的材料,但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材料,具体情况请以登记部门的要求为准。

三、登记流程房地产权益的首次登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填写登记申请表在准备好相关的登记材料后,首先需要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详细填写有关房地产权益的基本情况和权利人等信息。

2. 提交材料并初审带着填写好的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提交。

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和合法性。

3. 缴费并评估初审通过后,需要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然后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是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以确定相关权益登记的合理性。

4. 公告时间在评估后,需要进行一定时间的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公告期间一般为30天,如无异议即可进入下一步。

5. 发放不动产权证公告期满后,登记部门进行最终审批,如无异议,将发放《不动产权证》给权利人,完成房地产权益的首次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文件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文件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房屋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三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四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六节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七节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第八节 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十节 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十三章 预告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以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制度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登记规则
目 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受理
第三节 审核
第四节 记载于登记簿
第五节 发证
第六节 房地产登记特殊程序
第三章 其它规定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一节 补发登记
第二节 换发登记
第十七章 协助执行
第一节 协助事项
第二节 审查建议
附 则
总 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三) 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地区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四) 华侨提交<护照>;

第6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6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 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一)契据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 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 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 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 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 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不作实质性的审查;登记只 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 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 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 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任务
(一)做好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
登记发证工作是权属登记管理的主要的经常性工作。在 全国性房地产总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主要的经常性任务就 是做好初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房屋所有权、房地产 权属的转让、变更、他项权利等的登记、核实、确权和发
证工作,以及房地产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
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二)产权登记制(续1)
1、权利登记制: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登记是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置登记簿,簿上记载房 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就登 记簿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 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 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主 义,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 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住房[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

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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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科员、主管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二)发改价格[]号第三条规定:“住房登记费元件;非住宅登记费元件。


三、条件和标准
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四、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需要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房屋竣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个小时办结;按照权限不属于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承办人(、)将有关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受理登记后天内办结。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房产信息网站()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工作流程图
附件: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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