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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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鲁发〔2011〕2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大气、水体、土壤、种养业、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噪声、放射性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

(二)环保法规、规划、标准制定。

(三)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能力建设与系统运行保障。

(四)自然保护区、农村地区、湖泊等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五)重要环保技术研究、项目示范与推广。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及重点事项。

第四条下列项目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四)其他不属于环保工作内容的项目。

第五条根据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性质和特点,资金分配方式主要包括因素法测算、生态补偿、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财政补贴、竞争性分配、奖励等。

(一)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资金,主要根据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所确定的因素,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

(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等试点示范方面的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分配。

(三)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等方面的资金,主要按照《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43号)、《山东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鲁环发〔2016〕175号),采取生态补偿方式分配。

(四)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环保单项工作,如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等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方式分配。

(五)支持环保法规、规划、标准制定,以及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能力建设与系统运行保障、重要环保技术研究等方面的资金,主要根据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分配。

(六)在国家和省组织的环保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七)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结合年度预算,选取适当方式分配资金。

第六条资金由财政部门、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会同省环保厅下达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编制、申报资金预算需求,提出资金测算依据和分配建议并函告省财政厅;执行省本级资金预算并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下级环保部门加强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及时拨付下达资金;配合环保部门开展资金项目申报;按照省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资金的绩效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辖区内资金项目申报;完善项目库建设,并实施动态调整;按照省里有关要求,具体实施辖区内资金的绩效管理;加强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保厅,在规定时限内分配下达资金。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要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将资金分配情况、绩效目标及时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第八条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规定。

第九条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要按照财政存量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对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20号)等有关职责分工和要求,将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山东省省级环保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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