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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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1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1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9日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全县人民参与举报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群防群治社会监管体系,有力打击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举报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一)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二)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五)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条。

第三条举报下列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一)城市管理领域:1.非法处置餐厨垃圾;2.已纳入集中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公司收运;3.运输砂石、建筑垃圾污染道路;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6.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公司运输;7.损坏绿化设施和绿化花草10平方米以上;8.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9.擅自设置户外广告8平方米以上;10.非法处置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11.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8〕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重点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坚持“一委一办一中心”的工作格局,强化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统筹作用。

各行业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执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代建项目代建人招标、市级行政罚没物品交易、未明确监管权限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和其他项目等归口市发改委监督管理。

(二)实行“建管招”分离。

严格实行“建管招”三分离制度,招标投标项目中涉及建设、管理以及招标投标监管须由不同主体分别实施,杜绝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同体监督行为。

(三)统一制度规则和管理。

全市实行统一的招标投标规范管理制度。

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须经市发改委审查会签,并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完成“三统一”后方可出台实施。

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不得出台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实行清单化管理和定期清理机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集中公示,未列入清单的文件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适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6〕1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6〕1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1日长沙市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抑制非法集资活动频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群众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受理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举报;长沙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以下称市打非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申请受理及受理裁定、复核确认和奖励发放;市财政部门负责举报线索查处案件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一)拨打电话12345举报;(二)通过长沙打非专线微信公众号举报或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网站举报;(三)通过电子邮件******************.cn举报;(四)就近到工商、公安部门或打非办举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行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查制职能部门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控制工程造价,具备招标条件的,才能开展招标。

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管理要从严把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贯彻实施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由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公管办)牵头,尽快制定我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015年,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施工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加快建设满足各类招标采购需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逐步在其他项目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三、实行资格后审制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行资格后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件格式。

长发改〔2011〕500号-关于印发《长沙市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发改〔2011〕500号-关于印发《长沙市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CSCR-2011-02007关于印发《长沙市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发改…2011‟50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市政府要求,市监察局和市发改委共同制定了•长沙市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监察局、市发改委。

附件:长沙市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长沙市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提供评标过程中查询各类信息的需要,提高开标、评标活动的工作效率,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凡首次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参与投标的企业须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所登记入库的基本信息将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的依据。

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及时登记入库的,报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条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依托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以下简称“监管网”)实行网络管理,各类信息由投标企业在网上自行填写,报行政监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投标企业应提交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资料,填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

企业资质信息:资质等级及专业、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企业诚信记录:包括企业在过去五年内获奖信息和所受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

企业业绩:包括企业在过去五年经营活动的主要业绩。

从业人员信息:投标企业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资格证书信息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6号市直相关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6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8•【字号】望政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望政发〔2017〕2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招〔2013〕90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二、组织领导及职能职责成立长沙市望城区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常务)任副组长,区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开区规划建设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区发改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住建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区住建局,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设区财政局。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制度规定,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审核全区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和限额以上不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重大事项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5•【字号】长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政发〔2012〕3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等8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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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13-00419
∙统一登记号:CSCR-2013-01026
∙公开责任部门:长沙市政府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3-09-12
∙生效日期:2013-10-09
∙信息时效期:2018-10-09
∙名称: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CSCR-2013-01026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
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9日
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文件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及相关服务等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如果有多个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则依据本条确定受理和调查处理的主要责任部门,非主要责任部门应将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情况及时转送主要责任部门。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核心项目、工业项目(含电力)、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中核心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
(二)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水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财政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执行;
(六)对医疗器械、试剂和耗材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设备采购、安装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卫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招标采购活动中渎职、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填写《长沙市招标采购投诉(举报)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投诉书或举报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或举报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投诉人或举报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
(二)不符合投诉或举报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三)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四)举报内容属于招标质疑、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告知举报人按招标质疑、异议或投诉的程序和规定处理;
(五)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或举报;
(六)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投诉和举报,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反馈有关情况;
(七)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有关问题的,原则上按照反映内容,告知其按照质疑、投诉或举报的程序办理有关事项;
(八)对新闻网络等媒介登载的举报信息和舆情反映,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九)对于符合投诉或举报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或举报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但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或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或举报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经补正后的投诉书或举报内容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但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属于异议范围但未向招标人先提出异议的;属于招标质疑、异议或投诉事项但采用举报方式的;
(五)超过投诉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异议期限的;
(六)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的;
(七)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举报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不得以阻碍招标采购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受理投诉和举报后,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
(一)涉及围标串标的:
1、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组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诉和举报的问题,采取调阅开标评标现场音像资料、查实投标保证金来源或对投标文件进行核实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2、采用匿名举报,经查证没有发现明显围标串标嫌疑的,出具报告,经行政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结束调查;采用投诉或实名举报,内容超出前款调查范围之外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与投诉人和举报人面谈,以利于查清事实真相;采用投诉的,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3、通过调阅音像资料或投标文件,发现存在围标串标嫌疑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一步确认,评标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
4、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围标串标嫌疑的投标人下发告知书;
5、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向行政监督部门出具书面说明;
6、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涉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组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调阅投标资料;
2、核实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没有发现问题,出具书面意见,经行政监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结束调查;
3、发现有造假嫌疑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下发告知书;
4、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向行政监督部门出具书面说明;
5、行政监督部门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涉及评标错误、评标不公的:
1、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组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调阅评标资料,并出具书面意见;
2、没有发现评标错误的,直接回复;发现评标有误的,书面指出评标的错误之处,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由评标委员会重新作出结论。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凭登记表调阅开标评标资料,并对调阅的资料负保密责任。

复议原则上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确保原评标委员会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员参加;有证据证明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需要回避的,应依法予以调整。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
(二)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三)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四)投诉或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或举报的,依法对投诉人或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八条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

监察机关每季度召集各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投诉和举报受理情况和处理情况,研究重要案件处理意见。

行政监督部门对于作出了处理决定的投诉或举报,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向同级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处理意见。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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