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级国际商务师.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07.31•【字号】京人发[2001]66号•【施行日期】200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手续的通知(京人发[2001]66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做好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简化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破格申报条件1、体育教练员系列破格申报条件(见京职改办字[1995]019号文件);2、高校教师系列破格申报条件(见京职改办字[1997]026号文件);3、中专教师系列破格申报条件(见京职改办字[1998]016号文件);4、中学教师系列破格申报条件(见京职改办字[1998]017号文件);5、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见附件1);6、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破格申报条件(见附件2)。
二、破格申报程序对于符合上述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今后不再报市人事局审核,经各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同意,将申报材料送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对于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取得规定学历后担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达到《试行条例》规定要求的,可直接申报。
三、工作要求:1、申报人业绩成果须为担任现职务以来所取得的。
2、申报人须提交有关原始证明材料。
3、申报人须在申报表“破格、免试申报理由”栏目(或申报表备注栏目)注明“破格申报”,并写清所符合的条款及理由。
4、各单位要按照评审工作有关要求,做好破格申报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
5、各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审核申报人的破格材料。
如发现与规定的破格条件不相符的,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国管高评委〔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的通知国管高评委〔2024〕2号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管理在京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职称评审制度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局高评委〔2011〕1号)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国管高评委〔2021〕1号)进行了整合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印发你们。
国管局正高级评委会国管局高评委2024年5月6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会计职称评价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包括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评审范围为国管局会计事务工作范围内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三条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发展。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评审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为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规定

考试等 级
适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员
A 级 市属以上单位高教、科研、工程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市属以上单位高教、科研、工程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系列高
B 级 级职务任职资格; 2.区、县属单位高教、科研、工程系列高级职务任 职资格。 1.市属以上单位高教、科研、工程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系列中
C 级 级职务任职资格; 2.区、县属单位高教、科研、工程系列中级职务任 职资格,其他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市属以上单位除高教、科研、工程系列外的其他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 格;
(不含外语暂不作要求者); 4.从事体育教练、群众文化工作和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不含外语暂不作要求 者)。 1.申报高教、科研系列之外的其它系列初级职称; 2.边远山区县申 报高教、科研系列之外其它系列中级职称(不含外语暂不作要求者); 3.从事农业、畜牧、林业、农机、水利、水产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职称 (不含外语暂不作要求者); 4.从事体育教练、群众文化工作和小学 D 级 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职称(不含外语暂不作要求 者)。 5.建筑施工企业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经 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定高级职称; 6.矿山、 井下、林业、野外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
(2)研究、设计部门 ①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 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②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 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 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 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 外文资料的能力。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等工作的工程 师、高级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 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 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浙人社发[2010]153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53号)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做好2010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要求,严格按《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09〕45号)规定执行。
申报对象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二、经济管理决策人员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力。
经济研究和经济管理实务人员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人机对话测评。
面试答辩和人机对话测评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申报对象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浙江省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发表论文的杂志目录(试行)》(附件10)所列杂志上的论文。
四、申报材料要求(一)各市人事部门或省、部属单位主管部门需报送的材料,以及申报对象送审材料须包含的内容和材料装订要求见《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材料具体要求》(附件1)。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
各单位要对申报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果填入《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2)相应栏内;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8)上签字。
对有关复印件须经单位及当地人事部门核对原件验证盖印后才能上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渝职改办[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7号)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来渝工作和建功立业,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二OO九年二月五日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来渝工作和建功立业,加快把重庆建成我国内陆开放高地,根据重庆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派、自费到海外留学,且在海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海外工作后回国的人员,来渝工作后3年内首次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含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原则第三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把学术技术的先进性和实践性作为主要评价标准,打破论资排辈、唯学历资历的传统观念和体制性障碍,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实行用人单位考核和同行专家评议相结合、社会公认与业内认可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㈠在海外经批准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㈡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在海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㈢在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㈣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能力与业绩十分突出,在海外有5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者,经市政府确认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
公司员工职称补贴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职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员工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机关或部门认可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鉴定合格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股份及各产业公司在职的中初级正式员工(不含协议工资、返聘及海外工作人员)。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评聘结合原则。
以取得专业职称等评审证书为前提,经所在单位岗位综合考评合格后,在限定条件和范围内聘任并享受职称补贴待遇。
第五条遵循岗位需求,动态管理原则。
各公司根据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职称数量和类别,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动态管理。
第六条专业对口原则。
员工所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须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匹配,突出能力考核,坚持德才兼备。
第七条统一管理原则。
享受职称补贴的员工,须将证书交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职称评聘第八条“评”是国家相关部门对专业技术、学术能力的认证,“聘”是企业对员工综合素质和价值体现,评聘均满足要求后享受职称补贴。
第九条享受职称补贴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工作能力和业绩突出,上年度绩效考核排名靠前。
4、通过所在单位专业考核和综合评价。
5、聘任单位(或部门)岗位工作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职称级别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
第十一条职称类别及对应岗位1、政工类职称下浮一个补贴标准层级执行,即高级职称按照中级标准执行、中级职称按初级标准执行、初级职称不享受津贴。
2、高级技师按照中级职称标准执行,技师按照初级职称标准执行。
3、内训师取得讲师职称的,由能源股份人力资源部组织考评,考评合格后即享受相应补贴。
4、从事法务岗位的人员持有对应职称的,不受职称数量限制,经所在单位考评合格后即享受相应补贴。
5、安全、项目管理、招采、预决算岗位人员持有与现岗位相关的工程序列职称,且本人从事过生产技术岗位,可执行工程序列职称补贴,标准按下浮一个层级执行。
国家专业技术职称分类

主管药(中)师或
执业药(中)师
药(中药)师或
从业资格
药(中药)士或
从业资格
其他
行业
专业分类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助理)级
初(员级)级
科研
院所行业
自然科学研究专业
(专利技术人员靠用)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自然科学实验专业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
农业科研专业
主检法医师
法医师
法医士
刑事技术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律师专业
一级律师
二级律师
三级律师
四级律师
律师助理
公证专业
一级公证员
二级公证员
三级公证员
四级公证员
公证员助理
其他
其他行业
民航飞行专业人员
一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二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三级飞行(领航;飞行通信;飞行机械)员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
统计专业
高级统计师
统计师
助理统计师
统计员
审计专业
高级审计师
审计师
助理审计师
审计员
金融专业
高级分析师
分析师
保险专业
高级核保师,理赔师
核保师,理赔师
税务专业
注册税务师,
税务师
其他
行业
专业分类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助理)级
开县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

开县职称改革办公室文件开职办通[2010]4号关于转发《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统筹规范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统筹规范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开县职称改革办公室二0一0年三月五日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职称通知开县职称改革办公室2010年3月5日印发渝职改办〔2010〕34号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统筹规范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及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职改办〔2009〕153号)精神,根据原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我市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做了相应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部分专业在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取得该执业资格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应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考试合格成绩作为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三、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按市职改办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执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四、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对照关系。
21物业管理师国人部发[2005]95号经济师22注册计量师一级注册计量师国人部发[2006]40号工程师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23注册测绘师国人部发[2007]14号工程师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2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资格人发[2000]123号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中级资格质量工程师25翻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二级口译、笔译翻译人发[2003]21号翻译需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26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资格人发[2001]86号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需符合《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中级资格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五、本通知印发后,国家对有关执业资格制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实施;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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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级国际商务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皖外经贸人字〔2003〕63号
各市人事局、外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高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高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高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开拓进取,遵纪守法,团结合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国际商务师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二)学历、资历
1、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外经贸业务岗位工作满10年,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外经贸业务岗位工作满20年,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满5年。
5、对取得非国际商务师中级职称,现已转岗从事外经贸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并在外经贸岗位上工作一年后,方可申报高
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
凡需转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说明转岗原因,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要求
参加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晋升高级国际商务师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办理免试审批手续以及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业务实绩和专业水平
1、业务实绩: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以来,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货物进出口领域主持领导2000万美元以上的业务实绩或主持领导完成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货源收购,并取得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2)在货物进出口领域独立完成500万美元以上的业务实绩或独立完成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货源收购,并取得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3)对国际商务活动工作中的一个项目精心实施,或解决过国际商务活动中某方面的重大问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省、市级专业主管部门证明);
(4)提出对国际商务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分析、研究报告,被企业集团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
可采纳,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5)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从事国际商务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政府的表彰奖励。
2、专业水平:
(1)具有坚实的外经贸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国际贸易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手段,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外经贸业务实践经验。
(2)担任国际商务师以来,在本职岗位上能够解决外经贸业务方面重要问题并提出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建议。
担任外经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后,在加强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和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3)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CN、ISSN刊号)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独撰5万字以上本专业的论著或译著。
二、破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对大专毕业后从事外经贸工作15年或中专毕业后从事外经贸工作20年以上,同时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满5年,并在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破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
师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除具备申报条件(一)、(三)、(四)项外,在论文、获奖等次和年度考核方面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国际商务师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至少获得过一次优秀等次。
2、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CN或ISSN刊号)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独撰的8万字以上本专业的论著或译著。
3、在外经贸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受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政府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