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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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读书报告

一、书名:《功利主义》(徐大建译)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二、种类:专著

三、作者:[英]约翰·斯图加特·穆勒(1806—1873)又译作密尔

翻译:徐大建

四、主要内容:

分两大部分本书,序言和正文,下面是本书的主要内容:

(一)译者序:

作者对功利主义的起源与发展做了主要概括,包括近现代西方学者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和发展,如西季威克、黑尔、罗斯特等。除此之外,作者还重点对正文内容做了分章概括,并提出来自己的观点。

(二)正文:

正文主要分四章内容:

1、“功利主义的含义”

首先对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做了全面的澄清。穆勒指出,“行为的对于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行的倾向成正比。所谓幸福,是指幸福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即判定行为对错的唯一最终道德标准是看行为是否能够增进认得幸福或快乐。并提出“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

在此基础上,对“幸福”或“快乐”的概念做了进一步澄清。穆勒认为,功利主义所谓的幸福或快乐不是指动物的幸福或快乐,而是指人的幸福或快乐,即在经验基础上的理智快乐,而非单纯的感官的快乐。

关于功利主义与传统道德之间的关系,穆勒指出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的标准,不是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一切相关的人们的幸福,所以他说功利主义不反对自我牺牲,但反对把自我牺牲看作善事。因为“一种幸福如果没有增进或不会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浪费。”

2、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

这一章中,穆勒提出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对人们的约束力既有外在的,又有内在的。他意识到边沁过分强调外在的道德制裁,而他则提出内在的即良心这种感情,并指出良心是在做出违反行为后,由感情转化成的一种悔恨的特殊感情。

3、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证明

关于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证明问题,穆勒的大致思路是要么根据原理推理,要么是诉诸实施,而功利主义的原理只能依靠后者,即“我认为,要证明任何东西值得欲求,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但穆勒并未证明,而只是认为,既然“每个人都在相信幸福能够获得的范围内欲求自己的幸福”是一个事实,那么“我们就不仅有了合适的证据来证明,幸福是一种善:即每个人的幸福对他本人来说都是一种善,因而公众幸福就是对所有人的集体而言的善”。

4、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

这一章穆勒讨论了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问题。穆勒指出,在思想史的一切时代中,使人不容易接受功用或幸福为是非标准这个学说的最大阻碍之一,就是由公道观念而来的。

穆勒认为正义含有两种要素,一是行为规则,即尊重或不侵犯个人的、法定的、道德的、应得的、约定的以及天赋的权利,二是赞同行为规则的情感即正义感。正义感含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相信存在着某个或确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侵害者,而是要惩罚受害者。正义与功利的关系,一是建立在权利或利益的基础上的,是对正当权利或利益的保护。二是既然正义即对权力的尊重,那就意味着社会对权力的保护。不过我们之所以需要正义,需要社会对权

力的保护,是因为这涉及我们最直观关重要的利益,即安全利益。三是根据功利主义原则,解决人们关于公平正义的争论。

总之,穆勒认为,正义是一种有别于仁慈和慷慨的底线道德,它的重要性在于通过禁止侵害他人的权利而满足人的安全需要。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正义标准,故在不同的正义标准发生冲突时,取舍的标准唯有社会功利,即正义是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

五、简评:

功利主义的传统细想来源于古代西方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等人的快乐主义和幸福主义。英国边沁将其作为一种完整的理论系统提出后,穆勒的《功利主义》在此基础上又将其发展到顶峰。之后西方的功利主义者门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边沁穆勒的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进入20世纪后,新功利主义规范伦理学形成,布兰特和斯马特将其发展成为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黑尔还提出普遍规则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就在各个时代的批判中发展着,无论哪种形式的的功利主义都是在证明其合理性和时代价值。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道德选择的方向在西方尤其是英国受到极其的重视,而在受传统思想严重影响的中国,这种思想并不能深入人心,甚至大多数人会将其误解为利己主义,并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道德沦丧之风归因于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是一种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准则的唯效果论,虽然它在行为选择的过程中会显现出来手段上选择是否正当的尴尬局面,但在应用伦理学中,它也显现出了它不可否认的优越性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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