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商品交易等领域。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发布。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标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规格、合同条款、投标保证金及招标代理等内容,并明确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评标办法,明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并组织专业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提供充分的咨询与解答服务。

第三章投标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到指定地点。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资质证明等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投标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询问和意见,要求招标人提供必要的解答与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撤销或修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十二条开标和评标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开标评标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并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如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应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公告确定中标人,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第十六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合同书,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六章违约和争议解决第十九条如中标人违约或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20082号)

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20082号)

穗水工程招标[2008]2号关于明确局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操作程序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及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事项:一、市水务局负责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委托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

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派驻水务局监察室(以下简称派驻监察室)监督。

二、局属工程建设项目除《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的项目、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外,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除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后,不再参与招标过程的具体操作(含资格预审工作),只在需要招标人盖章的情况下加盖招标人公章。

四、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预公开制。

(一)年度计划批准后,由招标办将本年度拟开展招投标项目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网址:)公布。

(二)每月25日前,各单位应将下月拟招标项目的名称、初步设计批准文号、建设内容、本次招标工程估价、招标方式、分标方案等内容按附件三的格式报送招标办。

招标办汇总后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五、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备案管理。

(一)招标拟开展前,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申请。

招标办收到申请后,在招标代理库中采用摇珠方式随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推荐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与该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过程须有派驻监察室人员在场,并记录存档。

(二)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持招标报告、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到招标办办理备案。

经招标办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持相关表格及有关资料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三)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办理资格预审结果备案。

经招标办同意后,方可办理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为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精神,我局制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及相关的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物业管理处反映。

二○○四年二月五日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一、筹备招标(一)招标人为业主(物业为单一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业主大会的:⒈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招标事宜包括: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推选代表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招投标事宜中的各项权力。

⒉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表决物业招标事宜的结果向业主公布。

⒊草拟《招投标工作方案》、《投标须知》(附件1)、《评标标准》、《招标公告》(附件2)或《投标邀请书》(附件3),并将《投标须知》、《招投标工作方案》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15日,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修改。

(二)招标人为建设单位的:⒈建设单位确定招标小组人员。

⒉草拟《招投标工作方案》、《投标须知》、《评标标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备案招标人为建设单位的,应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一)《关于×××(项目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招标小组人员情况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招标(一)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二)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附件4)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开具《投标申请回执》(附件5)。

(三)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预审,将预审结果书面告知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附件6),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招标投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广州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文

《广州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穗建筑[2010]605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通知(穗建筑[2010]605号)各有关单位:我委对《关于发布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的决定》(穗建筑[2004]376号)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附件: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专家(包括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

第三条收到评标通知确认可以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至少在报到时间前2小时告知交易中心;(二)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三)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四条评标专家报到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本人是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

第五条评标前,评标专家应将所有个人具有通讯功能的音像、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交给交易中心见证人员集中保管,直至评标工作结束。

第六条评标专家认为本人不能胜任即将评审项目评标工作的,应当向招标人和交易中心书面说明理由,申请退出本次评标。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自荐担任或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应招标规模标准的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四)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工程保险等和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招标;(五)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七)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性设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工业(含内贸)、水务、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务、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监督执法工作委托工程招标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管理场内招投标活动秩序。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前言
招标投标是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工具之一。

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基本原则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以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些原则包括:
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招标,确保招标信息公开透明,以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2.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的自由竞争权利。

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评标,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正,有效保证招标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 廉洁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廉洁从事,禁止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不正当行为,保持招标投标活动的清正廉洁。

三、主要内容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围绕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1.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指定的招标平台进行发布。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明确招标内容、条件和要求。

2. 投标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的资格,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详见附件)。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城乡建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监察局????????????????????????????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

????第十条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一)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二)从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三)招标人根据对投标人的业主综合评价(不高于20%)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不低于80%)择优确定不少于12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 除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

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并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置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技术经济指标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确定正式投标人前公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

????第十六条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二)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对专职安全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三)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四)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六)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七)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八)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第四章招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九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截止投标报名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不再设报名环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在投标截止10日前停止,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国家对发布招标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超过50%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工程应设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

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规定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企业的经济标投标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及时调整和重新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日期顺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