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刑罚消灭制度之赦免
2014司考刑法讲义: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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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赦免
2014司考刑法讲义:赦免。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赦免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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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量刑制度
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只规定了特赦。
二、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知识要点】
建国后,我国共实行过七次特赦。
对这七次特赦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第一,特赦的对象基本上只限于战争罪犯。
除第一次特赦包括部分反革命罪犯与普通刑事犯外,其他几次特赦的对象都是战争罪犯。
第二,特赦的范围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不是个别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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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特赦的前提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确实有改恶从善的表现。
第四,对需要特赦的犯罪人,根据其罪行轻重与悔改表现实行区别对待:罪行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是减轻刑罚。
第五,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
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不是免除执行全部刑罚,更不是使宣告刑与有罪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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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的执行与消灭——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参考答案】ABCD【考点】减刑的条件;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解析】《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但如果只判处附加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的,不存在减刑的问题。
A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从“裁定”之日起而不是“执行”之日起计算。
所以B项错误。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有被减刑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8条规定并未绝对剥夺缓刑犯被减刑的权利。
认真遵守监规既包括认真遵守监狱的规定,也包括认真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
C项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本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的要件,据此得出不能减刑的结论,这是错误的。
《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换言之,只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
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CD项。
2. (多选题)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罚的消灭

第⼗⼆章刑罚的消灭 「内容指导」 (⼀)重点:1.追诉时效的规定;2.时效中断和延长的运⽤。
(⼆)难点:1.发现试题中的追诉时效问题;2 “法定刑”的理解,不含本数。
刑罚消灭主要是追诉时效问题。
关于追诉时效的掌握主要有以下⼏点: 这个法定追诉期由刑法第87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须经法院核准的事项有:1.部分犯罪的死刑(⽴即执⾏);2.⽆法定减轻情节的减轻处罚(酌定减轻或破格减轻处罚);3.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时间的限制,破格假释。
关于法定的追诉期限的理解,注意3点: 1.不满5年、不满10年不包括5年、10年本数。
例如,刑法第293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追诉期限是多少?是5年还是10年?正确答案是10年**。
2.“法定刑”*的理解。
指的是罪⾏应该适⽤的法定刑幅度的刑,不⼀定都是条⽂的法定刑。
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条⽂的法定刑是死刑,但是并⾮所有的伤害罪都按(条⽂法定刑)死刑来确定追诉时效,⽽是根据具体罪⾏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刑确定追诉时效。
例如,某甲故意伤害他⼈造成轻伤后果,其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幅度的法定刑为3年,某甲这⼀伤害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
假如是重伤,其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刑罚消灭)

刑罚消灭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对犯罪⼈⽽⾔,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对国家⽽⾔,刑罚消灭则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刑权的消灭。
第⼀节时效 ⼀、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权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限内,国家如果不⾏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权,这些权⼒即归于消灭,对犯罪⼈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刑罚。
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
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不得再对犯罪⼈进⾏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审判。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
⾏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执⾏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刑时效未作规定。
⼆、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1)既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起计算”。
所谓犯罪之⽇,是指犯罪成⽴之⽇。
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其犯罪成⽴之⽇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2)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为终了之⽇”。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期间,因发⽣法律规定的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失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事由发⽣之⽇起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2014年宣城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刑罚消灭制度之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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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4年宣城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刑罚消灭制度之
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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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赦免的概念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大赦:是指国家宣告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制度;
特赦:是指国家宣告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制度。
特赦一般只赦免犯罪分子的刑罚,而不赦免其罪行。
区别:
主要从适用对象、适用时间、赦免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别分析:
1、大赦赦免罪、刑;特赦仅赦免特定人的刑。
2、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
3、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4、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
总之,大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所有罪犯,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
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较特赦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即不但能赦其刑,还赦其罪。
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
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
福建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学——刑罚消灭制度之刑法消灭概述

福建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学——刑罚消灭制度之刑法消灭概述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学——刑罚消灭制度之刑法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二、刑罚消灭的特征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2.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
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请求权的消灭、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3.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
三、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刑罚消灭是由一定的原因或事由引起,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称为法定原因,如不起诉、免除刑罚、赦免、减刑、时效期满等;有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使刑罚自然不存在,称为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等。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刑罚裁量权和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两种:刑罚裁量权的消灭事由有以下三种:1、犯罪人在判决前死亡;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撤诉;3、犯罪人在判决前获大赦。
刑罚处罚权的消灭事由有如下八种: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2、犯罪人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4、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5、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6、大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7、特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告特赦;8、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9、超过追诉时效,犯罪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本文摘自: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一、刑事立法(一)刑事立法的目的为了打击反动阶级的破坏活动,各边去、大行政区、各地军管会及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刑事法规。
(二)刑法原则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规定“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
这一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原则。
(三)主要罪名主要罪名有战争罪、反革命罪1、战争罪《惩处战争罪犯命令》规定: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及战犯务必抓获归案,依法严办。
又提出凡能真心悔改、确有表现着,不论何人,给予宽大待遇。
2、反革命罪主要指下述几类重点打击对象:(1)发动党团及特务组织,是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骨干力量。
分别情况严加惩处和管制。
(2)土匪是国民党残余势力,对罪大恶极的匪首依法严厉镇压。
惩治贪污盗窃等罪犯。
(3)恶霸分子是地主阶级中最反动的分子,是封建势力政治代表和国民党反动统治在乡村的基础,须集中力量打击。
(4)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须解散其组织,停止其活动,惩办其首要分子。
被胁迫、诱骗参加者,一经退出停止活动,一律不予追究。
二、司法制度(一)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1、摧毁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只负责审理与土地改革有关案件的临时人民法院。
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继续沿用抗日时期各项制度。
2、为保证土地顺利进行,建立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不同地方法院,是县以下基层农会以贫农为骨干,并有政法代表参加的群众临时审判机关,专门审判一切违抗、破坏土地法的案件。
一般由县政府委派审判员和农民代表会选举的审判员2至4人组成,互推一人为主任审判员,主持审判。
可判决罪犯当中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权。
判处徒、死刑须经上级政府批准。
它是农民打击反动地富分子的有力武器,是避免乱打乱杀的重要措施。
(二)实施新的法制原则1、实行人民民主法制原则。
严禁乱打乱杀使用肉刑,坚持有反比肃、有错必纠的方针。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题1分。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答案】C【考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涵【解析】C项,《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此种情形必须一案一报、由下级法院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需要减轻刑罚,而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下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A项,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是适应人们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B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D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公平正义需要兼顾法理与情理,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需要兼顾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相互吻合、并不矛盾。
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
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答案】D【考点】寻衅滋事罪;禁止令【解析】D项,《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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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刑罚消灭制
度之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大赦:是指国家宣告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制度;
特赦:是指国家宣告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制度。
特赦一般只赦免犯罪分子的刑罚,而不赦免其罪行。
区别:
主要从适用对象、适用时间、赦免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别分析:
1、大赦赦免罪、刑;特赦仅赦免特定人的刑。
2、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
3、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4、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
总之,大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所有罪犯,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
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较特赦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即不但能赦其刑,还赦其罪。
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
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
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
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实行。
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
其他内容完全相同。
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给予公民权。
从我国已实行的七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都是战争罪犯。
(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罪犯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
(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
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
(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
(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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