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鄂州政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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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鄂州政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30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鄂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30日鄂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加快推进“武鄂同城、城乡融合”,打造武汉城市圈同城化核心区,着力构建“一核两极多点支撑”的发展格局,为建设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供需匹配,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总套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基本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三、对象标准(一)保障对象。

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一定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的对象等群体均可申请,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州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0〕25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3日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央、省关于推进预算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坚持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部门主体责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改革目标到2021年年底基本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三、基本原则(一)推进预算规范透明。

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加强预算监督,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设“阳光财政”。

(二)健全预算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制度,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细化预算项目编审,探索建立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持续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发[2008]15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发[2008]15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发〔2008〕15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经2008年8月18日(2008年第10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

第三条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分别在市城管部门,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目标办会同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考核目标。

第五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经费主要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鄂州政规[XXXX]2号(2021修订版)

《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鄂州政规[XXXX]2号(2021修订版)

市人民当局关于发布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打点方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2号各区人民当局、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处事处,市当局各部分: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打点方法经2021年第19次市人民当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打点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及房屋打点,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尺度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财产的持续健康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打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廉租住房保障与经济适用住房打点、房地产开发打点、物业打点、房产交易打点、房屋登记打点、白蚁防治打点、房屋安然鉴定打点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打点等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打点部分主管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打点工作。

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和配租、住房租赁补助,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打点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产转让、房产典质、房屋租赁、房屋测量、住房置业担保等日常打点工作。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产权登记、产籍打点等工作。

市白蚁防治研究机构、房屋安然鉴定打点机构别离具体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和全市房屋安然鉴定工作的监管。

第二章住房保障第一节廉租住房保障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当局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当局与各区人民当局、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当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和责任。

市人民当局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办法,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市开展鼎新部分会同市房产、财务部分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方案,报市人民当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助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孝感政办函〔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13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以下简称“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3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处理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因相关审批、验收、税费及材料缺失等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均纳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具体分为:(一)2016年6月12日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自建住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二)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开发建设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上述房屋不包括小产权房、私人自建房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房屋。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

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处理“遗留问题”。

(二)坚持权利人登记与开发建设单位补缴税费相分离的原则。

合理区分权利人与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创造条件解决“遗留问题”同时,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开发建设时点的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缴税费并予以处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鄂州政规[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0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经2009年第1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运行机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综合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三)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单位是指市级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其他财政资金拨款对象。

第四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根据财力情况,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

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严格审批、权责一致。

财政资金由部门和单位按批准的预算申请使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加强管理。

(四)规范运作、强化监管。

依法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4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4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2日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30日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工作负主体责任。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工作和市本级建设、筹集的公租房项目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工作。

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鄂州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2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鄂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日鄂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办机构承担。

各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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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鄂州政规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经2009年第1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壹〇年壹月二十二日鄂州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物业管理、房产交易管理、房屋登记管理、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和配租、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产转让、房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测量、住房置业担保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产权登记、产籍管理等工作。

市白蚁防治研究机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分别具体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和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管。

第二章住房保障第壹节廉租住房保障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和责任。

市人民政府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部门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且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四)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五)省级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六)地方债券;(七)商业银行授信贷款;(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九)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实物配租房源主要包括:(壹)政府新建、收购和改建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于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且于申报年度用地指标中单列。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住房保障对象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于50平方米以内。

第十壹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能够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市“三无”对象(仅限分散供养的“三无”对象,下同)。

城市“三无”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城市居民。

第十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壹)家庭成员至少有壹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二)持有《鄂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鄂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三)无房或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标准的。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壹)住房保障申请书;(二)家庭户口薄;(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四)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等住房证明材料;(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六)属于城市低保家庭的,应提交《鄂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提交《鄂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应提交关联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到住所地社会救助站内设置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住房保障窗口)或镇住房保障工作机构领取《鄂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且如实填写,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关联证明材料。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初审,初审工作须于受理书面申请后7日内完成;初审情况应于社区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且退仍申请资料。

(二)对初次公示确认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窗口或镇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于受理的申请资料上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或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复核,复核方式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查验相结合,复核工作须于收到报送资料5日内完成。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联合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复审,采取资料审查和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

复审工作须于7日内完成,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再次通过新闻媒体、房地产网站、社区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经三级审核二次公示,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确认,且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评分排序分配和计算机摇号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配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壹)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低保家庭和“三无”对象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1至2人壹户的家庭,原则上从市场收购、改建的小户型廉租住房或者从腾退的原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中解决,调剂安排建筑面积应于20-40平方米之间;3人(含3人)之上家庭,可分配新建小套型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于40-50平方米之间。

租金标准,按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城市低保家庭和“三无”对象的租金标准应低于其他低收入家庭。

上述标准能够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壹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壹)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且经核实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二)因家庭经济条件改善,人均收入超出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办法确定的保障标准的。

第十八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除适用前条之规定外,具备下列情况之壹的,将取消实物配租:(壹)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三)连续6个月之上未于廉租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之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十九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分项目建立台账,完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预决算、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资金监管和项目审计等制度。

应建立健全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且采取调查、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且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每年向社会公布壹次。

第二十条经核实,对连续壹年超过低保、低收入标准或者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以及情况发生变化的城市“三无”对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壹)经济收入、住房面积发生变化,但仍于低收入住房困难范围内的原低保家庭,属于租赁住房补贴的,降低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二)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三)城市“三无”对象死亡或享受集中供养的,属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属于实物配租的,退出廉租住房。

第二十壹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使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督查。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关联投诉、举报应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二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严格遵照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行局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随着我市人均住房情况的改善,经济社会的发展,于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适当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准入条件。

同时,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动态管理档案,对其家庭常住人口、房屋使用和上市交易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且将处理结果载于档案之中。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管理第壹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第二十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办理《暂定资质证书》。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要求参加资质年检,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承担和其资质等级相对应规模的开发项目。

逾期不年检、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运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注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开发资质。

第二十八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

对信用不良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土地、房产、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应跟踪管理,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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