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例分析参
关于打假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日益严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打假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白酒,价格为2000元。
张某饮用后,发现该白酒味道与平时所购白酒有较大差异,怀疑该白酒为假冒伪劣商品。
于是,张某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协会协助调查。
经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该白酒的生产厂家并非原告所购买的白酒生产厂家,且该白酒在包装、标签等方面存在多处瑕疵。
消费者协会遂将案件移交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白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2. 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伪造商品产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协会移交的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事实确凿。
2. 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2)吊销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的营业执照;(3)将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 案件审理消费者协会在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决如下:(1)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及其公司退还张某购买白酒的货款2000元;(2)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及其公司赔偿张某因购买假冒伪劣白酒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3)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及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律辩护技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法律辩护技巧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以一起刑事案件为例,分析法律辩护技巧的运用,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件概述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被害人陈某(化名)在回家途中被两名嫌疑人抢走手机及现金。
经调查,警方抓获嫌疑人甲、乙。
甲、乙均承认抢走了陈某的财物,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不同的辩解。
甲辩称,他是因为生活困难,一时冲动才抢了陈某的财物。
他承认抢夺行为,但请求从轻处罚。
乙辩称,他并非主动参与抢劫,而是被甲逼迫。
他承认抢夺行为,但请求法院考虑其被迫参与的情况,从轻处罚。
三、法律辩护技巧分析1. 事实认定方面的辩护(1)甲的辩护策略:甲在事实认定方面主要强调自己的犯罪动机,试图通过表明自己并非恶意犯罪,争取从轻处罚。
具体技巧如下:①强调犯罪动机:甲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自己的生活困境,表明抢夺行为是迫于无奈。
这一辩护策略旨在使法官对甲的犯罪动机产生同情,从而减轻其刑罚。
②强调犯罪情节:甲承认抢夺行为,但强调自己并未使用暴力,且抢夺的财物价值不高。
这一辩护策略旨在使法官对甲的犯罪情节产生认识,从而减轻其刑罚。
(2)乙的辩护策略:乙在事实认定方面主要强调自己并非主动参与抢劫,而是被迫参与。
具体技巧如下:①强调被迫参与:乙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自己被迫参与抢劫的过程,表明自己并非自愿。
这一辩护策略旨在使法官对乙的被迫参与情况产生认识,从而减轻其刑罚。
②强调犯罪情节:乙承认抢夺行为,但强调自己并未使用暴力,且抢夺的财物价值不高。
这一辩护策略旨在使法官对乙的犯罪情节产生认识,从而减轻其刑罚。
2. 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1)甲的辩护策略:甲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强调自己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具体技巧如下:①强调犯罪情节较轻:甲在庭审中强调自己未使用暴力,抢夺的财物价值不高,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②强调犯罪动机:甲在庭审中强调自己的生活困境,表明自己并非恶意犯罪,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青年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年人作为社会的新生力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各个领域。
然而,青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模糊等原因,容易陷入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青年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青年人在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等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小明,男,20岁,某高校大学生。
一天,小明在网络上看到一则关于某知名品牌化妆品的虚假宣传广告,该广告声称该品牌化妆品具有神奇的美白效果。
小明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花费1000元购买了该品牌化妆品。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小明发现该化妆品并没有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反而导致皮肤过敏。
于是,小明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经营者退货、换货、修理、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意识不足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小明在购买化妆品时,没有仔细查看广告内容,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导致自己权益受损。
这说明小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意识淡薄,缺乏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2. 法律知识匮乏小明在遇到问题时,没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忍气吞声。
这反映出小明在法律知识方面的匮乏,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二)道德观念模糊1. 缺乏诚信意识商家在广告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缺乏诚信意识。
小明在购买化妆品时,没有辨别广告的真伪,盲目信任商家,同样缺乏诚信意识。
2. 社会责任感不强小明在购买化妆品后,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而是选择自己解决。
娱乐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娱乐法领域逐渐成为法律实践的热点。
2019年,某知名艺人被曝涉嫌参与涉黄活动,该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艺人涉黄的法律责任、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二、案件事实2019年,某知名艺人被网友曝光参与涉黄活动。
事件曝光后,有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该艺人确实参与了涉黄活动,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
随后,该艺人被警方控制,并被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律分析1. 艺人涉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某知名艺人参与涉黄活动,涉嫌传播淫秽物品。
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是维护娱乐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经营淫秽色情活动。
本案中,某知名艺人参与涉黄活动,反映出娱乐圈在自律与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娱乐圈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2)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3)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娱乐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3.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艺人涉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艺人参与涉黄活动,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维护娱乐行业健康发展;(3)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大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在工作中,原告认真负责,业绩突出,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2019年6月,原告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客户流失,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遂于2019年7月1日以原告工作失职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下列标准支付赔偿金:……(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案件参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某市某区。
2019年6月,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
2. 审理阶段(1)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
(3)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以下情节:①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②主观恶性较大,动机卑劣;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认罪态度一般。
(4)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重,但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判决阶段(1)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
(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1.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审判的行为。
2. 案件评析(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五法分析案例分享参考

一块
型号 1220mm
60mm 12 24-27 16*70
305*610*0.5mm
是否完好 完好
完好 完好 完好 完好 完好
确认人 陈振欢
陈振欢 陈振欢 陈振欢 陈振欢 陈振欢
内六方 梅花扳手 螺丝 筛板
计划工作时间:自16年7月18日至16年7月18日
案例
十 十一
煤焦板块本部选煤厂
确认人签字 陈振欢 确认人 陈振欢 陈振欢 陈振欢 确认人
十三
16*70 数量
内六方
梅花扳手 翘杆
一件
两件 一个
12
24-27 60mm
完好
完好 完好
陈振欢
陈振欢 陈振欢
煤焦板块本部选煤厂
煤焦板块本部选煤厂
煤焦板块本部选煤厂
材料及使用工具 设备材料名称 八 手动闸板阀 梅花扳手 橡胶板垫 九 十 十一 计划工作时间: 自 16 年 7 负责人确认签名 未按计划完成工作延期 工作负责人变更 十二 原工作负责人 变更负责人 工作总结 检修质量验收 十三 检修部位 工作内容描述 确认人签字 数量 一件 两件 两件 月 10 日至 16年7 月 10日 曹效平 型号 DN250 30-32 Φ250 是否完好 完好 完好 完好 确认人 曹效平 曹效平 曹效平
3123入料阀处
更换入料阀 流量正常
曹效平
煤焦板块本部选煤厂
全力以赴 尽力去做 坚持就会有收获
煤焦板块本部选煤厂
请各位领导、同事给予批评和指正!
谢谢!
问题根源 整改对策 整改效果跟踪(未整改原 因及后续措施)
压条处于筛板下方,属于固定部件,不易检查,对压条的检查不重视。 更换压条,对隐秘、难以检查部位要严格按照工艺检查标准执行。 压条已更换,对岗位司机已进行重点部位工艺检查培训。
取水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造成周边环境恶化,损害了其他取水用户的合法权益。
甲企业因此被当地水利部门查处,并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取水行为:甲企业于2018年开始在其工业园区内进行生产活动,为满足生产需求,擅自从地下取用地下水。
根据调查,甲企业未向当地水利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也未缴纳相关水资源费。
2. 环境损害:甲企业的取水行为导致周边地下水水位下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
同时,由于取水量过大,地下水位下降导致土壤盐碱化,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3. 法律纠纷:周边居民和农业生产者发现甲企业的取水行为后,向当地水利部门投诉。
水利部门经调查确认甲企业违法取水,遂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地下水水位。
甲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水利部门的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甲企业未申请取水许可,也未缴纳水资源费,其取水行为违反了《水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非法取水。
甲企业的取水行为不仅违法,还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恶化,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水利部门对甲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企业的取水行为违反了《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企业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水利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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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三章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刘某于2004年5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2003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
2004年赵某在《作家新秀》杂志第5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
请问: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答: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
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
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
第三,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
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第四章四、案例分析某市统计局由于日常数据统计事务较多,经该市某大学同意,邀请该大学计算机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某帮助处理有关统计事务。
在协助工作中,李某发现统计局的许多工作是相似的,而且每年都要做同样的统计工作。
于是,李某着手研究,开发出用于该方面的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经试用,效果很好。
该大学得知后,立即按照职务开发的软件以该大学为著作权人申请办理登记了软件著作权。
市统计局认为,该软件系委托作品,且李某系在帮助工作中用该局的计算机设备开发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属于该统计局。
李某认为,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其本人。
问题:(1)该软件是职务开发作品还是非职务开发作品,还是委托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谁?(2)软件著作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答:(1)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为职务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如果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果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毫无关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该软件应为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属于开发者自己。
本案中,李某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与其在大学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又未使用该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不是职务开发作品。
同时,李某与该市统计局没有委托开发合同,只是在该局帮助工作,该局并没有委托李某开发该类软件,而且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即使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和受托放在合同中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方。
所以该软件既不是委托开发的作品,也不是职务开发作品,应是李某的非职务开发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李某。
(2)李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李某可以请求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大学已办理的著作权登记。
第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控告该大学的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案例分析1.张力和王洪两人合作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太阳升起的时候》,200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张力、王洪。
2005年张力和王洪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在该书付印之际王洪未经与张力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自己署名为第一作者,张力为第二作者。
图书出版后,张力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向法院起诉王洪侵犯了其署名权。
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王洪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力的署名权并说明理由。
答:王洪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下:(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王洪未经张力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张力的署名,故不侵犯张力的署名权。
(3)张立署名在先王洪署名在后的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王洪未经与张力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张力可以对王洪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2.某电视台制片主任任某打算拍摄一部描写和平时期军人生活电视剧,邀请刘某担任导演。
刘某负责撰写了电视剧的分镜头,并执导全剧三分之二时,因同制片主任任某在剧情发展上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制片主任任某将其赶出剧组,另请赵某担任导演完成余下的导演工作。
不久该电视剧在该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刘某发现没有自己的署名,因此提出异议。
问题:刘某是否应享有署名权,为什么?答:刘某享有署名权。
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结合本案,尽管刘某未完成全部电视剧的导演工作,但其对于由其导演的部分是享有署名权的。
制片主任任某的行为已侵犯了他的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维护刘某的署名权,并赔礼道歉。
第六章案例分析2004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
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
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
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
试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答:本案中,考研辅导班擅自编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虽然没有获利,但是并未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而是侵犯教授张某著作权的行为。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
其中第六种是关于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况。
但要构成此种合理使用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目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第二,方式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但不得出版发行;第三,作品性质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结合本案可以看到,辅导班的行为并未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2.澳门著名作家林某就其刚完成的小说《澳门传奇》一书,2004年3月20日与大陆林田出版公司签订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许可林田出版公司在大陆出版该书的中文简体版。
该书于2004年6月10日出版后,大陆的清风出版社见该书销路很好,便私下印刷该书,在大陆市场发行销售。
试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1)著名作家林某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该书的中文简体版?林田出版公司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该书的中文版?(2)林田出版公司能否以清风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1)林某和林田出版公司都无权再许可他人在大陆出版该书的中文简体版。
因为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
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将自己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再向第三人发放专有许可证或一般使用许可证,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果许可使用合同没有明示约定,则被许可人只能自己行使权利,不能再许可第三人行使。
由于在本合同中,只规定由林田出版公司行使权利,所以林某和林田出版公司都无权再许可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中文简体版。
(2)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著作权人许可的是著作权专有使用时,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人。
在本案中,林田出版公司与林某签订的恰恰是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授予林田出版公司在大陆出版该书中文简体版的专有使用权。
所以,清风出版社侵犯了该书中文版在大陆的专有出版权时,林田出版公司有权以清风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案例分析作者张某写了一个单口相声《单身汉的单身生活》,相声演员李某觉得这个段子很有吸引力将其在某晚会上表演,恰逢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像师赵某在现场进行了录制。
不久,海天制作公司与天地音像出版社就这个相声签署了出版合同,并由天地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这一相声段子的VCD光盘。
该光盘面世后不久,A市电视台发现该作品,遂将其在本台的娱乐节目中播放。
节目播出不久,F市的电视台负责人恰巧看到这个节目觉得很好,于是就安排F 市电视台转播了A市电视台播放的这个相声。
问题:依据所掌握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知识,分析该案例中出现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之间的关系。
(提示:即不同的主体应如何做,才不会侵犯不同权利人的权利)答:这几者属于顺位关系,一个行为可能要受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的控制。
(1)相声演员李某使用作者张某的作品演出,要受到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2)海天制作公司将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录音录像,要受到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利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相声演员李某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3)天地音像出版社将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要受到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海天制作公司、相声演员李某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4)A市电视台播放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像制品,耍受到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控制.即应取得海天制作公司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不受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的控制;(5)F市电视台将A市电视台播放的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像制品转播,要受到A市电视台的广播电机组织权、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控制,即应取得A市电视台、海天制作公司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