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案例分析
卫生法律医疗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持续性腹痛,于2021年5月1日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初步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安排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过程顺利,但术后李某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肠梗阻。
经过多次治疗,病情仍未见好转,李某遂于2021年6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误诊事实根据李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
医院在手术前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导致手术方案不恰当,进而引发了肠梗阻等严重并发症。
2. 医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诊断,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因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因误诊导致的肠梗阻,需承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应由医院承担。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误诊的原因本案中,医院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医生经验不足:医院在诊断过程中,主治医生可能因经验不足,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
(2)检查手段有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可能因检查手段有限,未能全面了解李某的病情。
(3)医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医院在病历管理、医生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导致误诊事件的发生。
2. 预防误诊的措施为预防误诊事件的发生,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与卫生相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也涉及到法律的规范和裁决。
卫生法学案例作为卫生法领域的典型案例,对于我们了解卫生法律的适用和实践意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具体的卫生法学案例,从中学习和思考卫生法律的运用。
案例一,餐饮店卫生问题。
某市一家知名餐饮店因卫生问题被消费者举报,卫生监督部门对其进行了检查,并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比如食材保存不当、厨房卫生不达标等。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该餐饮店被责令整改,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获得一定的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的实施不仅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医疗机构责任问题。
一位患者在某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出现了感染等并发症。
经过调查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患者提供赔偿。
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对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卫生法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责任规定非常严格,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案例三,环境卫生问题。
某工业园区附近的居民因环境卫生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称园区内的废气和废水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卫生监督部门对园区的环境卫生进行了检查,并要求园区进行整改,同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表明,卫生法不仅关注个体的卫生问题,也包括了环境卫生的保护,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以上几个卫生法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增强卫生法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各个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和执行,以确保卫生法的有效实施,为社会的健康和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总之,卫生法学案例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更是对卫生法律的具体运用和实践。
卫生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该医院在医疗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卫生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以该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为例,分析卫生法律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描述2019年1月,某市发生一起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
某市A医院作为该市唯一一家设有传染病隔离病区的医院,承担了大量的疫情防治工作。
然而,在疫情防治过程中,该医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隔离病区设置不符合规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隔离病区,对疑似传染病病人、确诊传染病病人进行治疗。
然而,某市A 医院在疫情爆发初期,隔离病区设置不符合规定,导致部分疑似病例无法得到及时隔离治疗。
2. 传染病防治措施不到位。
某市A医院在疫情防治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疑似病例的隔离、治疗、消毒等工作不到位,导致疫情扩散。
3. 信息报告不及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然而,某市A医院在疫情爆发初期,未能及时报告疫情,延误了疫情防治的最佳时机。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某市A医院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首先,隔离病区设置不符合规定,导致疑似病例无法得到及时隔离治疗,增加了疫情扩散的风险。
其次,传染病防治措施不到位,未能有效遏制疫情蔓延。
最后,信息报告不及时,延误了疫情防治的最佳时机。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设置隔离病区的;(2)未按照规定对疑似传染病病人、确诊传染病病人进行治疗、隔离的;(3)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
因此,某市A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活中的卫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自2000年建成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居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然而,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分类问题逐渐凸显。
某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一直由物业公司负责,但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垃圾分类不当,严重影响小区环境卫生。
某日,因垃圾分类不当引发的纠纷将物业公司推上了风口浪尖。
二、案例经过1. 垃圾分类不当某小区居民王先生发现,小区内垃圾分类投放点周围堆满了各种垃圾,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
其中,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混在一起,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卫生。
王先生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这一问题,但物业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
2. 环保部门介入王先生无奈之下,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物业公司存在垃圾分类不当的行为,要求物业公司立即整改。
3. 物业公司整改不力物业公司接到环保部门的通知后,虽表示会立即整改,但整改效果并不明显。
垃圾分类投放点周围的环境依旧脏乱不堪,居民对此怨声载道。
4. 纠纷升级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联合其他居民,向物业公司提出了集体诉讼。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垃圾分类不当的责任,并赔偿居民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垃圾分类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垃圾分类的规定。
此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对垃圾分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2. 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责任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垃圾分类不当,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居民的权利居民有权依法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对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在本案中,王先生等居民依法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居民的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使垃圾分类成为居民自觉的行为。
医药卫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某医院在医疗、科研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广大患者的信任。
然而,在2018年,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8年4月,患者王某因感冒、咳嗽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王某的病情,开具了包括“某药品”在内的多种药品。
患者王某在服用“某药品”后,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导致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要求某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患者家属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案例分析1. 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医生开具的“某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
(2)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充分了解患者的过敏史,未进行过敏试验。
(3)患者在服用“某药品”后,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综上所述,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患者因疾病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患者因疾病导致误工而产生的费用。
(3)护理费:患者因疾病需要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4)交通费:患者及其家属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费用。
案例分析卫生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卫生领域依法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卫生、医疗、药品、卫生监督等多个方面,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以一起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卫生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市民张先生因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该市某医院救治。
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立即为张先生进行了手术。
术后,张先生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病情加重,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医疗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张先生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
本案中,医院为张先生提供了医疗服务,张先生支付了医疗费用,双方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
2. 医疗侵权责任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病情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若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如延误病情、误诊、误治等,则应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3. 医疗纠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本案中,张先生的家属选择将医院告上法庭,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4.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点(1)强制性:卫生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
(2)平等性:在卫生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地位平等,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3)特殊性:卫生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卫生、医疗、药品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
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
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
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
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
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
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
”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
结果发生过敏反应。
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
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
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卫生法律责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是一家综合医院,拥有床位200张,医护人员300余人。
2019年5月,该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导致医疗废物泄漏,污染了周边环境,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5月15日,某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一桶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破裂,医疗废物泄漏至医院周边的绿化带和下水道。
2. 居民举报:泄漏事件发生后,附近居民发现绿化带和下水道中存在大量医疗废物,随即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
3. 环保部门调查:接到举报后,当地环保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运输;- 未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导致医疗废物露天堆放;- 运输医疗废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医疗废物泄漏。
4. 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对某医院作出了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卫生法律责任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运输。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泄漏、渗漏和扩散。
2.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某医院未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当地环保部门对某医院作出的罚款和责令改正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 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某医院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若医疗废物泄漏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3. 责任追究:- 某医院作为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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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没取得执业资格,不属于合格的医务人员。
但由于是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违法性要件、主观过错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属于非法行医,凡不具有合法资质而提供医疗服务的所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失造成人身伤害,都是非法行医行为。
该学生不具有合法资质。
2、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
是值班医生的不负责任导致。
3、学生承担刑事责任,值班医生和医院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
1.属于医疗事故。
并且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主体要件、行为违法性要件、主观过错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这件事中,该卫生所没有遵循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其过失造成患者死亡,符合医疗事故的所有构成要件,所以是医疗事故。
2.应承担的民事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例三
(1)属于医疗事故。
首先,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果实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了损害。
其次,该案例也满足了医疗事故的主体要件,行为违法要件,主观过错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要件。
患者手术回家后发现其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针扎般难受,尤其不能过性生活。
十年后内阴左侧粘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出击硬质,取出为中号菱形缝合针断针一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此事故明显属于第四级医疗事故。
(2)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的
1.生命健康权;
2.身体权;
3.知情同意权。
(3)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院赔偿教师的医疗费、法检费、后段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其过错是明显的,其行为给高某造成高岚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应当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
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关系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指医院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通常称为医疗服务合同。
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院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医疗服务合同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四
1.是医疗事故
2.医院(接诊医师)
3.A医疗费:挂号费:病员家属有挂号
医师费:诊金
检查费:诊金
治疗费:医生开的药
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
B丧葬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的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此处按此死者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C被抚养人生活费: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前,对未成年人子女或者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由于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残疾以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能力,无法抚养其在医疗事故前一直在抚养的人,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补偿。
此处按需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D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对受害患者及其近亲属因为发生医疗事故而遭受的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痛苦加以抚慰而支付的赔偿金,属于非财产损害赔偿。
此案例中,责任完全在于医院,由于医师的疏忽导致。
案例五
1.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内容是:病历资料。
其中包括:①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②脑瘫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医疗事故是构成医疗侵权的一种形态,两者均会造成一定的损害,无论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只要存在侵权行为都要承担医疗责任。
案例六
1.启动方式应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该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是:①由患方单方提出。
②向卫生局申请。
2.该案例中的首次鉴定,应由设区的市或省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
案例7
1、首先,在医务人员受患者委托,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就已经建立起医疗法律关系。
而医务人员在治疗阶段没有做到对患者合理、公平,没有在心理上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达到忠实的程度,也没有及时对患者或患者亲属进行病情、治疗方案及后果的解说,并且没有认识到本身的医疗注意义务,没有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存在高度责任心,疏忽大意,不够重视。
但是仅仅是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并没有根本意义上的造成患者的死亡,所以,该案的医方应负民事责任,责任性质属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1)上述医疗缺陷的问题中有的并不能算是违法,只能算是技术上的问题。
因此,经讨论,其中的违法过错有:
①出现严重并发症时,未及时请有关专家会诊。
这里医务人员没有重视患者的病情,也没有注意到自己本身的诊疗义务,没有根据患者的要约,没有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没有正确地诊断患者所患的疾病和实施适当的治疗。
②出现尿崩症后继续应用脱水药物。
义务人员这时已经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基本没有关注患者的身体状况,没有遵循的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没有责任心。
并且这个过错是会威胁到病人的身体和治疗进度的。
③术前、术后及病人病情出现问题告知不够,无病危通知书。
医务人员在这里没有尊重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及后果,并可以决定取舍的权利,这个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组成。
而这里医务人员并没有对患者或患者亲属告知病情。
而在患者出现生命危险时,并没有下病危通知书,没有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没有在患者危及生命时对患者就该医疗法律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的说明。
这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④当病情出现状况时,病程记录欠及时。
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的医疗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书写并由其加以保管。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书写病历,但在抢救急危患者的情况下可以事后据实补记。
严禁医务人员涂改、伪造、藏匿、销毁病历资料。
⑤未见尸检告知记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为增加透明度,提高公正性和可信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可聘请法医病理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实践过程。
本案件,患者家属并没有看到尸检报告,这并没有做到公正公平,也是违法的。
====================================================================== 技能的不合理欠缺:
①对于颅咽管癌术后可能发生的严重并发症认识不足。
这是医生本身的医学知识不足,也是医院本身的不负责任的表现。
②血常规、血生化检查不及时。
这也是医生治疗过程中不可欠缺的一环,血常规和血生化检查是很必要的,如果检查不及时,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
③对患者精神状况、血糖高等问题的发现不及时,这也是医生不负责任造成的,没有重视患者的病情,没有及时观察病者的状况。
④无术前讨论记录。
手术记录没有主刀医生的签字(第四助手记录)。
这在医务人员的心里病没有对这场病情有足够的关注,敷衍了事的心态导致出现这么多医疗缺陷
⑤没有科主任的查房意见。
还是不够重视的态度,科主任查房敷衍了事,应付公事般的进行自身工作,没有尊重患者的健康,也没有很好地进行应有的诊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