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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医疗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律医疗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持续性腹痛,于2021年5月1日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初步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安排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过程顺利,但术后李某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肠梗阻。

经过多次治疗,病情仍未见好转,李某遂于2021年6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误诊事实根据李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

医院在手术前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导致手术方案不恰当,进而引发了肠梗阻等严重并发症。

2. 医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诊断,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因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因误诊导致的肠梗阻,需承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应由医院承担。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误诊的原因本案中,医院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医生经验不足:医院在诊断过程中,主治医生可能因经验不足,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

(2)检查手段有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可能因检查手段有限,未能全面了解李某的病情。

(3)医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医院在病历管理、医生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导致误诊事件的发生。

2. 预防误诊的措施为预防误诊事件的发生,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

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废物问题日益突出。

医疗废物不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可能传播疾病,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我国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介绍一起某市医疗机构违规处置医疗废物事件,以此为例,探讨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事件经过2019年5月,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经调查,该医院确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规定设置医疗废物储存设施。

该医院在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过程中,未按照《条例》要求设置专用储存设施,导致医疗废物随意堆放,严重污染环境。

2. 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该医院在收集医疗废物过程中,未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等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导致医疗废物混放。

3. 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运输。

该医院在运输医疗废物过程中,未使用专用车辆,且未按照规定路线进行运输,存在安全隐患。

4. 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登记。

该医院未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无法追溯医疗废物的去向。

三、处理结果针对该医院违规处置医疗废物事件,某市卫生监督所依法进行了以下处理:1. 对该医院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并处以罚款。

2. 对该医院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

3. 要求该医院对医疗废物储存设施进行整改,确保符合《条例》要求。

4. 对该医院进行医疗废物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反映了我国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以下是本案例的几点分析:1. 法律法规的缺失。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医疗机构仍存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2. 监督力度不足。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与卫生相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也涉及到法律的规范和裁决。

卫生法学案例作为卫生法领域的典型案例,对于我们了解卫生法律的适用和实践意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具体的卫生法学案例,从中学习和思考卫生法律的运用。

案例一,餐饮店卫生问题。

某市一家知名餐饮店因卫生问题被消费者举报,卫生监督部门对其进行了检查,并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比如食材保存不当、厨房卫生不达标等。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该餐饮店被责令整改,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获得一定的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的实施不仅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医疗机构责任问题。

一位患者在某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出现了感染等并发症。

经过调查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患者提供赔偿。

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对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卫生法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责任规定非常严格,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案例三,环境卫生问题。

某工业园区附近的居民因环境卫生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称园区内的废气和废水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卫生监督部门对园区的环境卫生进行了检查,并要求园区进行整改,同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表明,卫生法不仅关注个体的卫生问题,也包括了环境卫生的保护,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以上几个卫生法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增强卫生法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各个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和执行,以确保卫生法的有效实施,为社会的健康和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总之,卫生法学案例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更是对卫生法律的具体运用和实践。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3篇)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凸显。

2018年,该市发生一起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数百人感染疾病,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

在事件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本文将以该案例为例,探讨卫生法律法规在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的应用。

二、事件经过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不明原因的群体性发热事件。

据初步统计,共有500余人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

事件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调查、防控和救治工作。

1. 初步调查专项工作组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收集病例相关信息。

经调查,发现病例主要集中在市区某居民小区,疑似因同一水源污染导致。

2. 采样检测针对水源污染,工作组对涉事小区的饮用水源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水源中含有致病菌。

同时,对病例样本进行检测,证实病例感染了某种病原体。

3. 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依法对涉事小区进行隔离,切断传播途径。

同时,对涉事水源进行彻底消毒,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

4. 医疗救治针对病例救治,市政府积极协调医疗资源,对病例进行集中救治。

同时,加强对医护人员和患者的防疫知识培训,提高防疫意识。

5. 信息发布市政府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发布事件进展和防控措施,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恐慌。

三、案例分析1. 卫生法律法规在事件处理中的应用(1)传染病防治法:市政府依法对涉事小区进行隔离,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疾病扩散。

同时,对病例进行集中救治,保障患者权益。

(2)卫生检疫法:市政府对涉事水源进行采样检测,依法开展检疫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专项工作组,依法开展调查、防控和救治工作。

2. 事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1)信息发布不及时:事件初期,市政府对信息发布不够及时,导致公众恐慌。

卫生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该医院在医疗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卫生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以该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为例,分析卫生法律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描述2019年1月,某市发生一起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

某市A医院作为该市唯一一家设有传染病隔离病区的医院,承担了大量的疫情防治工作。

然而,在疫情防治过程中,该医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隔离病区设置不符合规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隔离病区,对疑似传染病病人、确诊传染病病人进行治疗。

然而,某市A 医院在疫情爆发初期,隔离病区设置不符合规定,导致部分疑似病例无法得到及时隔离治疗。

2. 传染病防治措施不到位。

某市A医院在疫情防治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疑似病例的隔离、治疗、消毒等工作不到位,导致疫情扩散。

3. 信息报告不及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然而,某市A医院在疫情爆发初期,未能及时报告疫情,延误了疫情防治的最佳时机。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某市A医院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首先,隔离病区设置不符合规定,导致疑似病例无法得到及时隔离治疗,增加了疫情扩散的风险。

其次,传染病防治措施不到位,未能有效遏制疫情蔓延。

最后,信息报告不及时,延误了疫情防治的最佳时机。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设置隔离病区的;(2)未按照规定对疑似传染病病人、确诊传染病病人进行治疗、隔离的;(3)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

因此,某市A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分析案例(3篇)

卫生法律责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是一家综合医院,拥有床位200张,医护人员300余人。

2019年5月,该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导致医疗废物泄漏,污染了周边环境,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5月15日,某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一桶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破裂,医疗废物泄漏至医院周边的绿化带和下水道。

2. 居民举报:泄漏事件发生后,附近居民发现绿化带和下水道中存在大量医疗废物,随即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

3. 环保部门调查:接到举报后,当地环保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运输;- 未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导致医疗废物露天堆放;- 运输医疗废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医疗废物泄漏。

4. 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对某医院作出了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卫生法律责任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运输。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泄漏、渗漏和扩散。

2.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某医院未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当地环保部门对某医院作出的罚款和责令改正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 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某医院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若医疗废物泄漏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3. 责任追究:- 某医院作为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课堂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律课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本案例以某市某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一家非法行医诊所的查处过程为背景,旨在通过分析案例,探讨卫生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身体不适,在某小区附近的一家无证行医诊所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王某病情加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该诊所无证行医,导致其亲人死亡,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诊所无证行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

2. 诊所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2)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用房、设施、设备;(3)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执业医师、护士;(4)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等。

该诊所不符合上述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介入:在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家属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2. 法律法规的适用: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定性,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卫生法律法案例分析题(3篇)

卫生法律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市民张先生因腹痛难忍,前往该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经诊断,张先生患有急性阑尾炎,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医院安排主治医师李医生为张先生进行手术。

手术过程中,李医生因操作失误,导致张先生左肾挫裂伤,造成张先生终身残疾。

张先生及其家属对医院的治疗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及其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张先生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张先生左肾挫裂伤,造成张先生终身残疾。

根据相关规定,李医生的行为已构成医疗过错。

2.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负有监管责任。

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张先生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产生的医疗费用;(2)误工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所产生的经济损失;(3)护理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需要护理所产生的费用;(4)交通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5)住宿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6)住院伙食补助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7)必要的营养费:张先生因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营养费用;(8)残疾赔偿金:张先生因残疾产生的经济损失;(9)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先生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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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有苍蝇的炸糕?2000年10月24日下午5时左右.有人到天津市红桥区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投诉,称昨日在某炸糕分店购买了6个炸糕.在食用时发现其中1个炸糕馅中有1只死“苍蝇”,要求调查处理(在随投诉带来的样品中肉眼可见死苍蝇1只,其肢体完整并清晰可辨)。

投诉人以怕“证据丢失为由,把有苍蝇的炸糕带走。

卫生监督员在受理举报后的第2天前往经营单位调查核实。

在当事人操作间内发现视野内可见l~2只苍蝇,并且2扇打开的窗户无防蝇设施。

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并经过议决定如下:根据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操作问窗户无防蝇设施,视野可见1~2只苍蝇,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拟处500元罚款;并就炸糕馅中“苍蝇”一事,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拟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

11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针对“馅中有苍蝇”的真伪向区卫生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愿提供现场开展摸拟实验以证其所辩。

卫生监督机关本着尊重事实、执法公正的原则采纳当事人的陈述,并派卫生监督员在该单位进行了现场实验。

在炸糕馅中各加入死和活苍蝇,按照其制做过程(180℃~200℃,15min油炸)加工后,掰开寻找苍蝇几乎难以辨认,模糊不清,只见到既无翅膀也无腿、爪的类似豆皮的异物。

表明炸糕经加工制作后不可能存在完整苍蝇的事实。

为此当地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再举行合议并决定:维持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撤消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单位诚恳接受处罚并依法履行了处罚决定,至此本案告终结。

案例二不幸的果子狸2003年12月9日,刘某经批准取得了某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养殖种类为果子狸。

12月14日,刘某从外县购进果子狸种苗31只,共花费50900元。

2004年1月8日,由于当地省疾控中心对市场上采集的果子狸进行检测,发现果子狸粪便中有大量的冠状病毒,与人类身上相关的病毒有高度的同源性,存在着野生动物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可能性。

于是,省卫生厅、林业厅等部门联合下法律一份内部文件,要求对果子狸饲养场所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2004年1月19日,县林业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及当地乡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刘某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销毁处理。

为此,刘某将联合执法的县卫生局、林业局等四个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

该执法活动有哪些违法事实?1.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2.没有检测果子狸的带菌情况3.无视“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后,对这起涉“非典”行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宰杀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

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例中,四被告实施宰杀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合法定程序,给原告刘某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依法予以赔偿。

故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案例三张某经营一家熟食店,为谋取暴利,经常向无证商贩购买低价猪肉,加工成熟食后进行销售。

2002年7月经群众举报,市卫生局对该熟食店进行检疫调查。

结果发现张某经营的熟食制品中有三个品种、七批次细菌严重超标,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构成较大危害。

市卫生局根据《食品卫生法》对张某处以5000元罚款,销毁所有不合格熟食制品,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吊销张某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张某对此处罚决定表示服从,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02年8月,张某所在区的工商管理局以熟食店违法经营为由,又对张某进行了查处。

决定罚款6000元并吊销熟食店的营业执照。

张某认为自己因为出售不合格食品一事已被卫生局罚了款,工商局不应该再进行处罚。

而区工商局认为卫生局是依据其对食品卫生监督的职权对张进行查处,而工商局是根据其对市场管理的职权依法行政,且程序合法,两者并不矛盾。

2002年10月,张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2002年12月,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区工商局所作的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但维持了吊销熟食店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张某不服又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分工,不同的行政部门有不同的行政职能和职权。

当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行政法规,相关的行政部门都有权并且有责任进行处罚和纠正,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案例四根据群众举报,2008年4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B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该诊所发现假药"咳嗽痰喘胶囊"40瓶,经调查证实,该诊所分别于2006年2月、2006年11月、2007年8月、2008年4月从某处购进"咳嗽痰喘胶囊",购进数量每次均为50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案例五2000年5月,某市某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食品零售行业进行专项整顿。

5月9日,监督员王某、李某在张某开设的个体食品店内发现:1、货架上正用于销售的饮料38瓶已超过保质期限;2、货架上正用于销售的12盒绿豆糕已发霉。

检查后,两人做了检查笔录,交张某签字确认。

张某开设的食品店全称为千山食品店,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虽然规模较小,但因其24小时营业,所以请了两名帮工。

根据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由于该案没有证据证明销售非法食品的数量、销售收入等证据。

检查人员考虑到该店的经营规模、承受能力,以及本案的实际,决定处以法定的最低罚款额即1000元的罚款。

同时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了行政处罚,直接交张某签收。

案例六2005年4月,某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市区餐饮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某酒店抽查拾叁名食品从业人员,其中拾贰名无健康证明。

该酒店规模较大,共有约叁拾张餐台,雇用员工约肆拾余名。

检查后,做了现场检查笔录,交负责人签字确认。

《现场检查笔录》中“被检查人”项填有法人代表等内容根据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给予立案处罚。

合议人员考虑到该店的经营规模及员工无健康证明比例较大、以及本案的实际,决定处以4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该单位于规定时间内进行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材料中有一份该单位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你认为本案处理的合法吗?你认为该卫生行政机关下一步应该怎样做?案例七1996年1月10日上午,成都市锦江区卫生局执法队食品卫生监督员一行6人到成都市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使用的辅料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罂粟壳,遂决定查封原料库房和成品包装车间并暂扣卫生许可证。

采取以上措施后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告知诉权。

1996年1月24日,食品厂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议,至月底,原告又撤回复议申请。

1996年3月8日,锦江区卫生局执法队解除了对原告原料库房和包装车间的查封,并于3月13日发还卫生许可证。

1996年6月5日,食品厂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锦江区卫生局纠正1996年1月10日所作的违法行政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996年12月12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1.被告所属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着装不整,未出示执法证件;2.被告认定原告在使用中的香料辅料中含有罂粟壳,但又不依法对该辅料予以采样、存封,而是挑选出罂粟壳单独送样检查;3.被告认定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扣押原告卫生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显属适用法律错误;4.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违反法定程序。

1997年2月12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锦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对食品厂采取查封包装车间和原料库房的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采取查封强制措施后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诉权,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判决锦江区卫生局执法队1996年1月10日对食品厂所采取的查封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1996年3月17日,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至此,这起行政诉讼案以被告锦江区卫生局败诉而告终。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求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卫生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表明身份,出示监督证件,而该案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在检查时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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