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卫生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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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医疗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律医疗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持续性腹痛,于2021年5月1日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初步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安排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过程顺利,但术后李某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肠梗阻。

经过多次治疗,病情仍未见好转,李某遂于2021年6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误诊事实根据李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

医院在手术前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导致手术方案不恰当,进而引发了肠梗阻等严重并发症。

2. 医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诊断,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因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因误诊导致的肠梗阻,需承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应由医院承担。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误诊的原因本案中,医院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医生经验不足:医院在诊断过程中,主治医生可能因经验不足,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

(2)检查手段有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可能因检查手段有限,未能全面了解李某的病情。

(3)医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医院在病历管理、医生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导致误诊事件的发生。

2. 预防误诊的措施为预防误诊事件的发生,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与卫生相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也涉及到法律的规范和裁决。

卫生法学案例作为卫生法领域的典型案例,对于我们了解卫生法律的适用和实践意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具体的卫生法学案例,从中学习和思考卫生法律的运用。

案例一,餐饮店卫生问题。

某市一家知名餐饮店因卫生问题被消费者举报,卫生监督部门对其进行了检查,并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比如食材保存不当、厨房卫生不达标等。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该餐饮店被责令整改,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获得一定的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的实施不仅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医疗机构责任问题。

一位患者在某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出现了感染等并发症。

经过调查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患者提供赔偿。

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对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卫生法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责任规定非常严格,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案例三,环境卫生问题。

某工业园区附近的居民因环境卫生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称园区内的废气和废水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卫生监督部门对园区的环境卫生进行了检查,并要求园区进行整改,同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表明,卫生法不仅关注个体的卫生问题,也包括了环境卫生的保护,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以上几个卫生法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增强卫生法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各个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和执行,以确保卫生法的有效实施,为社会的健康和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总之,卫生法学案例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更是对卫生法律的具体运用和实践。

卫生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该医院在医疗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卫生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以该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为例,分析卫生法律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描述2019年1月,某市发生一起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

某市A医院作为该市唯一一家设有传染病隔离病区的医院,承担了大量的疫情防治工作。

然而,在疫情防治过程中,该医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隔离病区设置不符合规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隔离病区,对疑似传染病病人、确诊传染病病人进行治疗。

然而,某市A 医院在疫情爆发初期,隔离病区设置不符合规定,导致部分疑似病例无法得到及时隔离治疗。

2. 传染病防治措施不到位。

某市A医院在疫情防治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疑似病例的隔离、治疗、消毒等工作不到位,导致疫情扩散。

3. 信息报告不及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然而,某市A医院在疫情爆发初期,未能及时报告疫情,延误了疫情防治的最佳时机。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某市A医院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首先,隔离病区设置不符合规定,导致疑似病例无法得到及时隔离治疗,增加了疫情扩散的风险。

其次,传染病防治措施不到位,未能有效遏制疫情蔓延。

最后,信息报告不及时,延误了疫情防治的最佳时机。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设置隔离病区的;(2)未按照规定对疑似传染病病人、确诊传染病病人进行治疗、隔离的;(3)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

因此,某市A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医院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近年来,医院在业务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2020年5月,当地环保部门对医院进行了例行检查,发现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废物处理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经过1. 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医院医疗废物分类存放不规范,部分医疗废物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

2. 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面积不足,不符合规定,且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散措施。

3. 医院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报告。

4. 医院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灭活处理,直接排放至污水处理系统。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医疗废物分类存放不规范。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医疗废物应当分类存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

本案中,医院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违反了该规定。

(2)医疗废物暂存间不符合规定。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医疗废物暂存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有足够的面积;②有防渗漏、防扬散设施;③有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

本案中,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面积不足,且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散措施,违反了该规定。

(3)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和报告。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本案中,医院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未定期报告,违反了该规定。

(4)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灭活处理。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灭活处理,防止疾病传播。

本案中,医院直接将医疗废物排放至污水处理系统,未进行消毒、灭活处理,违反了该规定。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_漏髓(3篇)

卫生法律案例分析_漏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腰部疼痛就诊的患者,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

患者入院后,医院安排了专业的骨科医生为其进行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由于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脊髓神经损伤,造成了漏髓事件。

二、案件经过1. 患者病情诊断:患者入院后,经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

2. 手术安排:患者入院后,医院安排了专业的骨科医生为其进行手术。

3. 手术过程:在手术过程中,医生由于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脊髓神经损伤,造成了漏髓事件。

4. 事件发生后:患者家属得知情况后,情绪激动,要求医院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赔偿。

医院方面则表示,手术过程中确实出现了意外,但已尽力挽救,并表示愿意配合患者家属解决此事。

三、案件分析1.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脊髓神经损伤,构成了医疗损害。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生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在本案中,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脊髓神经损伤,违反了医疗规范,构成了医疗过失。

因此,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事故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要求对漏髓事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结果将对医院的赔偿责任产生重要影响。

4.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因漏髓事件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医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启示1.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生活中的卫生法律案例(3篇)

生活中的卫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自2000年建成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居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然而,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分类问题逐渐凸显。

某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一直由物业公司负责,但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垃圾分类不当,严重影响小区环境卫生。

某日,因垃圾分类不当引发的纠纷将物业公司推上了风口浪尖。

二、案例经过1. 垃圾分类不当某小区居民王先生发现,小区内垃圾分类投放点周围堆满了各种垃圾,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

其中,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混在一起,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卫生。

王先生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这一问题,但物业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

2. 环保部门介入王先生无奈之下,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物业公司存在垃圾分类不当的行为,要求物业公司立即整改。

3. 物业公司整改不力物业公司接到环保部门的通知后,虽表示会立即整改,但整改效果并不明显。

垃圾分类投放点周围的环境依旧脏乱不堪,居民对此怨声载道。

4. 纠纷升级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联合其他居民,向物业公司提出了集体诉讼。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垃圾分类不当的责任,并赔偿居民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垃圾分类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垃圾分类的规定。

此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对垃圾分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2. 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责任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垃圾分类不当,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居民的权利居民有权依法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对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在本案中,王先生等居民依法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居民的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使垃圾分类成为居民自觉的行为。

案例分析卫生法律关系(3篇)

案例分析卫生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卫生领域依法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卫生、医疗、药品、卫生监督等多个方面,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以一起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卫生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市民张先生因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该市某医院救治。

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立即为张先生进行了手术。

术后,张先生病情恶化,最终不幸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病情加重,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医疗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张先生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

本案中,医院为张先生提供了医疗服务,张先生支付了医疗费用,双方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

2. 医疗侵权责任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先生病情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若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如延误病情、误诊、误治等,则应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3. 医疗纠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本案中,张先生的家属选择将医院告上法庭,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4.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点(1)强制性:卫生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

(2)平等性:在卫生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地位平等,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3)特殊性:卫生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卫生、医疗、药品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卫生法律责任分析案例(3篇)

卫生法律责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是一家综合医院,拥有床位200张,医护人员300余人。

2019年5月,该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导致医疗废物泄漏,污染了周边环境,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5月15日,某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一桶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破裂,医疗废物泄漏至医院周边的绿化带和下水道。

2. 居民举报:泄漏事件发生后,附近居民发现绿化带和下水道中存在大量医疗废物,随即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

3. 环保部门调查:接到举报后,当地环保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运输;- 未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导致医疗废物露天堆放;- 运输医疗废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医疗废物泄漏。

4. 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环保部门对某医院作出了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卫生法律责任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运输。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泄漏、渗漏和扩散。

2.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某医院未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当地环保部门对某医院作出的罚款和责令改正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 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某医院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若医疗废物泄漏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3. 责任追究:- 某医院作为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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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亮菌甲素注射液为假药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此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为假药。
药事管理法中第四十八条指出,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为假药,必须禁止生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止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二药”后的期望
通过这次假药事件使我们看到了医药行业中种种丑态,在痛中思痛,我们不禁深深地渴望:
(一)要提高药品生产与经营的透明度;及时补漏,加强对生产经营资质的审核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监管。
(二)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下大力气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对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活动,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三)应减少生产到使用的中间环节,控制价格;
(四)不断改革完善药品监管体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药品标准不应成为摆设,应该重新审视它、完善它
(五)药品企业应诚实守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生产,诚信经营,提高技术含量,重视产品研发、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
欣弗事件2006年7月27日,青海省药监局最先向国家药监局报告,在青海省西宁市部分患者使用了“安徽华源”生产的“欣弗”注射液后,先后出现胸闷、心悸、肾区疼痛、腹痛、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严重不良反应。
同时,黑龙江省哈医大二院收治9例因使用“欣弗”而产生不良反应的患者。他们的年龄在20岁至75岁之间,均是在当地医院或在药店中购买“欣弗”后在诊所静脉点滴的。结束后,这9名患者均出现寒颤、发冷、发热等症状,其中5例伴有顽固性低血压性休克,4例出现意识障碍。
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的检验人员只有初一文化,未经培训不太懂化学的检验室主任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竟在领导示意下出具假合格证书。
这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工人。
同时,还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中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案例分析
如此草菅人命的假药,何以能够堂而皇之地从生产企业最终进入医院?在药品生产流通采购的各个环节,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是否真正尽到了责任,居然让“丙二醇”能堂而皇之地进入生产线,制成“毒药”送入市场,成为致人死命的杀手?
一、生产
1、齐哈尔第二制药厂购入和使用假冒的丙二醇作为涉案药品的辅料;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这就是一个通过国家药监局GMP认证的药企,原来竟是如此漏洞百出,管理混乱;性命攸关的救命药竟是在这样一群几乎是科盲法盲人手中生产出来的;而药品出厂后身价竟可暴涨这么多倍,各个环节吃水竟是这么深。在整个生产监管销售链条中,正是这种见钱不见人的惟利是图的心态,让所有的关卡都变成了通途,最终将13条鲜活的生命吞噬。
2.齐二药贿买GMP认证,不具有生产药品的资格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监督假药事件暴露了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如果在“齐二药”获取GMP认证后,有关部门能尽职尽责,加强后续监管,认真进行跟踪检查,并在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层层严格把关,就很可能不会出现今天这个恶果。
生产劣质药品销售的也并非偷偷摸摸上市的三无产品,而是通过合法渠道光明正大流通的“国药准字”号,日后我们还会相信“国药”吗?我们如何避免另一个“齐二药”继续草菅人命?“亮菌甲素”流通环节暴涨的利益链条该如何梳理?老百姓何时才能真正用上放心药便宜药?
齐二药”深思
采购员在没有做任何实地考察,通几个电话之后,就将实为“二甘醇”的“丙二醇”买到手;只有初一文化,未经培训不太懂化学的检验室主任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竟在领导示意下出具假合格证书;主管生产老总公然宣称:我们的惯例是不合格原料都可以当成合格;一支假“亮菌甲素”出厂价是5元,用到患者身上时已高达46元,翻了9倍……
4.亮菌甲素注射液为新药,应如实报送有关资料,进行临床试验,而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为何有新药证书,这不仅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有关,还与监督方面的漏洞有很大的关联。
根据药品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实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很明显,现实与规定相违背。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6条明确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应对属于首营品种的药品进行内在质量的检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33条更是明确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对首营品种进行内在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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