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典型案例选编
职业病认定的法院判决案例

职业病认定的法院判决案例案例1:农民工职业性肺病认定终审判决案情简介:甲某是一位农民工,长期在一家建筑工地从事切割石材的工作。
后期出现呼吸困难、咳嗽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职业性肺病。
甲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职业病认定申请,但申请被驳回。
甲某不服,将此案提交至法院。
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甲某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医院的确诊报告、工地劳动条件记录、职业病防护设施等。
同时,甲某还邀请了工地其他工人作为证人进行证言。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综合考虑了甲某的工作环境、职业病的临床表现、医院确诊报告等证据,认定甲某患有职业性肺病。
法院认为,甲某工作环境中存在大量石材切割粉尘,并未提供足够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违反了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甲某的职业病认定申请,并要求雇主向甲某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案例2:工业企业中职业中毒认定争议案案情简介:乙某是一家工业企业中的一名职工,在生产车间长时间暴露于甲醛等有害物质中。
后来乙某出现了头晕、胸闷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职业中毒。
乙某向工伤认定委员会申报职业病,但申请被驳回。
乙某不服,将此案提交至法院。
审理过程:乙某提出了多份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工业企业的生产记录等来支持其职业中毒的认定。
乙某还聘请了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鉴定人,提供了详细的职业中毒鉴定报告。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乙某所在的工业企业中存在甲醛等有害物质,乙某长时间接触这些有害物质导致其发生职业中毒是有充分证据支持的。
法院进一步认为,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乙某的职业中毒认定,要求工业企业向乙某支付医疗费用、暂时伤残津贴等。
结论:以上两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法院在职业病认定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法院通过充分审理各项证据,并依法评判,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些判决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更加重视职业病防护,进一步推进职业病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职业卫生问题日益突出,对劳动者健康和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将一些典型的职业卫生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汇总,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
一、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案案例概述: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导致劳动者健康受到危害。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属于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符合法定要求案案例概述:某企业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未能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内容存在虚假、遗漏等问题。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执法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案案例概述: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按规定实施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未向劳动者告知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实施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执法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保障劳动者知情权。
四、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案案例概述: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导致劳动者健康受到危害。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执法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得到充分的保护。
重大职业病事件选编

重大职业病事件选编临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编印目录一、职业卫生事件频繁发生 (2)(一)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 (2)(二)北京天晔公司农民工苯中毒事件 (3)(三)广东东莞安加鞋厂女工正己烷中毒事件 (3)(四)山东时风集团重大苯中毒事件 (3)(五)温州市三洋盛凯鞋材加工厂慢性苯中毒事件 (4)(六)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 (5)(七)西南合成制药发生职业病事件 (5)(八)云南返乡农民工罹患职业病事件 (6)二、职业病患者苦不堪言 (6)眼看要开庭没钱请律师 (6)“我的生命拖不起” (7)三、防治职业病义不容辞 (13)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 (15)卫生部关于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事件查处情况的通报 (17)卫生部通报云南返乡农民工罹患职业病调查结果 (19)一、职业卫生事件频繁发生(一)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河北白沟苯中毒事件受害者病入膏肓的吕继香2002年3月,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发生农民工苯中毒事件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朱镕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作了重要批示。
3月28日,由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卫生部等9个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国务院调查工作组,赴河北省高碑店市对农民工苯中毒事件进行调查。
高碑店市箱包生产始于1978年。
近年来,以白沟镇为中心,带动周边乡镇,形成了全国最大的箱包集散地。
全市现有各类箱包加工企业和加工户2099户,从事箱包加工的农民工14000余人。
高碑店市大多数个体作坊生产条件简陋,劳动保护条件差,没有采取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一些作业场所有毒气体浓度高,作业人员未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有的甚至让作业人员吃、住、工作在同一房间,长时间接触高浓度的有毒气体,导致急、慢性中毒甚至死亡。
劳动用工不规范和胶粘剂生产销售市场混乱也是发生职业中毒或加重职业中毒的重要原因。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案情简介〕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合肥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号),称“据《安徽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
要求合肥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 ,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1、合肥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典型案例选编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典型案例选编※案例1 某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情简介]2005年3月7日,常熟市卫生局派员对常熟市××电镀氧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镀铬、镀镍等电镀加工,存在铬酸、硫酸、盐酸、硝酸、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37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卫生局予以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已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结案。
[案件分析]2004年度,市安监、卫生、环保、公安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市电镀企业专项整治行动。
本案当事人虽然按时参加了市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暨专项整治动员会议,但迟迟未有整治的实际行动。
当事人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未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并且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反映了其职业卫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漠视。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一是体现“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二是可以警示其他用人单位,在组织开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组织从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2 某企业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案情简介]2004年3月2日,常熟市卫生局接到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王某某等人职业病诊断的报告”,常熟市某公司王某某等5名职工被诊断为苯中毒,另有4名职工为观察对象,市卫生局组织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
该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包装盒、塑料制品、木制工艺品制造、加工,使用的胶水粘合剂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
眼睛职业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产品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长时间对着电脑工作,导致眼睛职业病日益增多。
在我国,眼睛职业病已成为常见的职业病之一,给广大患者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本案即是一起因长时间使用电脑导致的眼睛职业病法律案例。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被告:某科技公司2018年3月,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
入职后,李某发现公司工作环境较差,办公室内光线昏暗,电脑显示器设置不合理,导致长时间使用电脑后眼睛疲劳、干涩、视力下降等症状。
经过一段时间,李某的症状愈发严重,经医院诊断为“视疲劳”。
2019年7月,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因眼睛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然而,公司认为李某的病情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无奈之下,李某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因长时间使用电脑,导致眼睛疲劳、干涩、视力下降等症状。
经医院诊断为“视疲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治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李某工作期间,未能为李某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导致李某患上眼睛职业病。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并赔偿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眼睛职业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从本案可以看出,以下法律问题值得关注: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必要的职业病防治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健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健康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职业健康法律案件频发,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社会稳定。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职业健康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件简介2019年,某市一家电子生产企业发生了一起职业健康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男,25岁,入职该企业已满3年,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焊接工作。
原告在工作中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如铅、镉等,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018年底,原告被诊断为慢性铅中毒,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经过1. 案件受理原告李某在患病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2. 仲裁审理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其患有慢性铅中毒,且与工作环境有关。
企业则辩称,原告患病并非因工作原因,且企业已为员工提供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3. 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李某在工作中长期接触有害物质,企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原告患有慢性铅中毒,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4. 不服仲裁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5. 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与仲裁审理阶段相同的证据。
企业则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其已为员工提供了防护设施,并要求原告提供其患病与工作环境有关的直接证据。
6.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企业虽为员工提供了防护设施,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导致原告患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职业病诊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钢铁厂工人。
自2005年进入该厂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炼钢工作,长期暴露在高温、高粉尘的环境中。
2018年,李某因呼吸困难、咳嗽等症状到当地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粉尘肺病”。
随后,李某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病鉴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职业病,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一)职业病诊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
在本案中,李某在钢铁厂工作期间,长期暴露在高温、高粉尘的环境中,其症状与粉尘肺病的临床表现相符。
经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诊断,李某被确诊为“粉尘肺病”。
因此,李某构成职业病。
(二)用人单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并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在本案中,钢铁厂作为李某的用人单位,未为李某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未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导致李某在工作中患上粉尘肺病。
因此,钢铁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钢铁厂工作期间,长期暴露在高温、高粉尘的环境中,经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诊断,被确诊为“粉尘肺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病的定义。
钢铁厂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李某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未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导致李某在工作中患上粉尘肺病。
因此,钢铁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钢铁厂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钢铁厂承担李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
3. 钢铁厂为李某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工作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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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典型案例选编
※案例1 某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7日,常熟市卫生局派员对常熟市××电镀氧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镀铬、镀镍等电镀加工,存在铬酸、硫酸、盐酸、硝酸、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37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卫生局予以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
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已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结案。
[案件分析]
2004年度,市安监、卫生、环保、公安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市电镀企业专项整治行动。
本案当事人虽然按时参加了市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暨专项整治动员会议,但迟迟未有整治的实际行动。
当事人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未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并且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反映了其职业卫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漠视。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一是体现“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二是可以警示其他用人单位,在组织开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组织从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将会受到法
律的严惩。
※案例2 某企业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日,常熟市卫生局接到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王某某等人职业病诊断的报告”,常熟市某公司王某某等5名职工被诊断为苯中毒,另有4名职工为观察对象,市卫生局组织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
该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包装盒、塑料制品、木制工艺品制造、加工,使用的胶水粘合剂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
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仅提供了普通的纱布口罩。
常熟市疾控中心于2003年3月对该公司车间空气中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该公司生产车间空气中苯、
甲苯等物质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该公司于2003年8月及2004年3月对全厂职工进行了两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但是未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
根据上述情况,常熟市卫生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2)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3)罚款10万元。
本案已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结案。
[案件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制度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专业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及工人均不了解所使用胶水的毒性。
2003年3月常熟市疾控中心对该公司车间空气进行了检测,苯、甲苯等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但公司负责人对这一情况未予以足够重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车间内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按规定为生产工人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在健康监护方面,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虽然组织了职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但新职工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存在职业健康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