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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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

编号:SM-ZD-7370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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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例外。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一要依据包括本法在内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执法。

二要依据依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要依据职责进行,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

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本条对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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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 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 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 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 他要求。(15)
(9)防治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 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
生保护权利的能力。(11)
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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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0)标准制定与统计调查分析
(5)特殊管理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
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
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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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1.3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用人单位应采取防治管理措施
三是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 对有争议资料作出行政判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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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解析
1.1 总 则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 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1)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
肺病高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上中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上中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31【实施日期】2011.12.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二十条2014-03-25 15:46 来源: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分享到: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释义】本条是对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这里讲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用于职业病防护的设施、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用品,以及组织管理和卫生保健措施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所必不可少的。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即所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能够真正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

这是本法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

二、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关于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早在建国初期已经建立。

这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

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物、防毒口罩等。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发给防毒面具;对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发给防尘口罩等等。

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即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首先必须符合有关的标准,其次必须能够真正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即不能防治职业病的,不得提供给劳动者使用。

实践当中,有些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配备的防护用品难以起到防护作用的情况较多,如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劳动者,只配发普通的纱布口罩,不起防护作用,由此造成对劳动者的危害。

本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管理,稳定预防,防治职业病的风险;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代表大会的作用,广泛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第四条国家支持科学研究,推进职业病的防治技术、管理标准、防护设备和检测方法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五条职业病的预防主要包括:(一) 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管理活动,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监测、评价和管理;(二) 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三) 对职业病危害进行控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四) 设置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应当按照就近负责的原则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投入和基本职责承担,支持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开展防治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八条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源和工种进行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依据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法进行,并向劳动者和其代表大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后,职业病危害超标的;(二)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建设、升级或者变更后的;(三) 劳动者作业场所或者个体劳动者的居住环境发生变化的;(四) 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需要的。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评价结果应向劳动者及其代表大会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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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下)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据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例外。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一要依据包括本法在内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执法。

二要依据依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要依据职责进行,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

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本条对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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