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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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一、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的内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1、将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其中增加著作权质押的内容是顺理成章的,因为之前在《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著作权质押及质押登记的规定,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只是呼应性地做了规定。

但是,对第四条的修改就令人费解,修改前后的条文有何实质性区别,修改的原因何在,司法考试中第四条的修改有无考试的可能?如果考,会怎样考?二、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原因1、直接原因。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时19个月,于2009年3月20日终于尘埃落定,WTO专家组最终做出裁决,认为《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五条和TRIPs协议第九条的规定,专家组同时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有权对在境内出版、发行的作品进行内容审查①。

2、理论原因。

首先,违禁作品不产生著作权违背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对于“内容反动、淫秽”的违禁作品只要该作品依作者的独立创作行为而产生了内容完整的属于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即可依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获得著作权。

但是原《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却是从作品的内容,从作者的思想感情、立场观点出发,否定了违禁作品的著作权,这与著作权的取得原则是不一致的。

其次,原著作权法第四条混淆了私法与公法的调整范围。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我国的著作权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那么,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都有哪些呢?首先,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过去,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显著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数额,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意味着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权利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最高可达五倍。

同时,还明确了法定赔偿的下限,将法定赔偿的下限从 500 元提高到 500 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这一调整大大增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作品形式层出不穷。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进行了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表述,使其能够更好地涵盖各类新型作品。

例如,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纳入作品范畴,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类型作品提供了保护的可能性。

这一修订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创作空间,也为法律应对未来的发展变化预留了一定的弹性。

再者,加强了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比如,对表演者的权利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规定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对于保护演员、歌手等表演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也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和保护方式,促进了音乐、影视等产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其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对于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兴传播方式中的著作权问题也进行了规范,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

还有,简化了著作权登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26•【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作品及其分类】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日期】2010.0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著作权的保护、运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二是现行著作权法施行后,我国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立法相继出台,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需要对现行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出版、传播监督管理的原则规定作必要的修改。

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相关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召开了著作权法修改论证会。

2010年1月19日、20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就现行著作权法修改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了汇报。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版权局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受国务院委托,我现就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作品登记作品登记是指著作权权利人自愿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此作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证明的制度。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要求作品发表,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然而,为了对作品权利归属提供证明,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世界上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作品登记制度。

法规著作权法十年后第三次修订,有哪些变化?考生留意!

法规著作权法十年后第三次修订,有哪些变化?考生留意!

法规著作权法十年后第三次修订,有哪些变化?考生留意!
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施行,经过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

在互联网时代,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

为适应变化,著作权法需要适时修改。

草案将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自媒体方式创造出来的内容,明确纳入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这对于互联网的内容创作,特别是在短视频平台和直播平台中展现的作品,能够给予更好的保护。

草案中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额上限则提高到500万元,有望对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著作权人的权益救济。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作品登记制度将发挥多方面作用:明确归属,便于认定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减少著作权纠纷,便于在交易时厘清著作权主体;主张权利时,登记事项可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促进版权对外贸易的发展。

本次草案还有一些引人瞩目的修改,如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等。

专家表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采用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形式上游离于民法制度体系。

修正案草案在表述上与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保持一致,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我国著作权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那么,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究竟有哪些呢?首先,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是此次修订的一大重点。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这也使得著作权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了对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规定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也有了显著提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大幅提升了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也是此次修订的关键所在。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例如,对于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如何保护等问题,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给予了关注和回应。

虽然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定性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著作权法的修订为解决这些新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再者,完善了著作权的登记制度。

著作权登记对于明确著作权归属、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进一步优化了登记程序,提高了登记效率,降低了登记成本,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同时,强化了登记的公信力,使得著作权登记在著作权的保护和交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外,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也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既保障了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又防止了合理使用的滥用,平衡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还有,加强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范和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自2006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列为立法计划以来,该次修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2010年最终通过之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成为中国的现行法律。

这次修改对法律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与完善。

本文将介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同时探讨其中所体现的价值考量。

首先,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版权的特别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数字化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网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利益,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该次修改还设立了网络版权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职责与权益。

这一修改对推动互联网版权保护意义重大。

其次,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第三次修改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终身加50年,即70年。

这一修改有利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更多创作的产生。

长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可以激励创作者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提高作品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环境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第三次修改对数字化著作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禁止破解技术保护手段、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等。

这些保护措施有力地维护了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权益。

第四,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著作权保护措施的司法保障。

根据本次修改,著作权持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其作品权益。

同时,对于故意制作、传播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决支付赔偿金。

这一修改增强了著作权持有人的维权能力,使其能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涵盖了对网络版权、著作权保护期限、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措施的完善和增强。

这些修改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尊重,对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

解读著作权法最新修订

解读著作权法最新修订

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该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按照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需要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法》第四条原来的内容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这一内容本无可厚非。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定是合法权利。

非法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不可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在他人进行出版传播时,也就不会侵犯到其合法利益。

的作者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这些“非法权利”根本没有保护的必要和可操作性。

麻烦的是,我国对于作品内容的审查,导致一部分“实体上合法”但是“程序上不合法”的作品出现。

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而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由于未经审批,这些内容在国内是禁止出版、传播的。

但是,从内容上看,这些内容又是完全合法的。

(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内容)举例说明,我国对于进口国外的电影是有审批制度的。

没有经过审批的电影,即使其内容完全健康,没有违法之处,但是仍然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这些电影一般都经过了其制片公司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

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其作为不予保护的对象的话,势必造成“盗版有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事实上,国外电影公司早就因此对中国著作权法不满,并因此通过美国政府在WTO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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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一、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的内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其中增加著作权质押的内容是顺理成章的,因为之前在《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著作权质押及质押登记的规定,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只是呼应性地做了规定。

但是,对第四条的修改就令人费解,修改前后的条文有何实质性区别,修改的原因何在,司法考试中第四条的修改有无考试的可能?如果考,会怎样考?
二、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时19个月,于2009年3月20日终于尘埃落定,WTO专家组最终做出裁决,认为《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五条和TRIPs协议第九条的规定,专家组同时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有权对在境内出版、发行的作品进行内容审查①。

2、理论原因。

首先,违禁作品不产生著作权违背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对于“内容反动、淫秽”的违禁作品只要该作品依作者的独立创作行为而产生了内容完整的属于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即可依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获得著作权。

但是原《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却是从作品的内容,从作者的思想感情、立场观点出发,否定了违禁作品的著作权,这与著作权的取得原则是不一致的。

其次,原著作权法第四条混淆了私法与公法的调整范围。

违禁作品的传播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对违禁作品传播的限制或者禁止是行政法等公法的任务;而著作权法是私法,私法的任务是赋予权利并在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中保护权利,不应该因为权利的行使在公法上受到限制就彻底地否认权利的存在。

再次,对于何为“违禁作品”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对其的定义也不一致。

比如在清末《红楼梦》就被列为禁书,但是在现代社会根本不是“违禁作品”。

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违禁作品不利于一些有价值的作品的长远保护。

最后,赋予违禁作品以著作权有利于进一步限制违禁作品的传播,维护公共利益。

赋予违禁作品以著作权,著作权人就可以以自己的著作权去禁止他人对违禁作品的抄袭、盗版、改编等,同时违禁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出版、传播该违禁作品。

三、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前后的实质性区别
原《著作权法》(2001)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一般统称为“违禁作品”,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反动、淫秽的作品。

②原第四条第一款告诉我们,违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然更不能根据著作权法产生著作权。

而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删去“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就意味着违禁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也可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理自完成之日自动产生著作权。

但是根据“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这些违禁作品是不能出版、传播的,虽然违禁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但是其出版传播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禁止。

同时,新增加的一款“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强调了国家对违禁作品的监管,也重申了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不再排除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正是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前后条文的实质性区别。

四、司法考试中是否会考查第四条的修改以及如何考查
由于我国对第四条第一款的修改是被动地接受WTO专家组的建议作出的,因此深入考查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同时又是著作权法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仍有考的可能性。

至于考查的方式,笔者觉得会结合第26条的增加的内容一起考查,主要考查对法条的表层的熟悉度或者结合案例简单考查对该条的理解。

就此,笔者草拟一题,供考生参考。

例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B.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C.依法禁止出版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D.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答案:ABD
① 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Report of the Panel. WT/DS362/R
② 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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