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自《著作权法》首次实施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第三次修改更是对著作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和提升。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进行深入探讨。
二、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1. 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维护良好的著作权市场秩序,第三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力度。
这主要体现在:提高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加强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等。
2. 完善著作权管理制度为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第三次修改对著作权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具体包括:增加了著作权登记制度,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完善了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3. 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为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第三次修改在保障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鼓励作品的传播与利用。
这主要体现在: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为教育、科研等非营利性活动提供了便利等。
三、价值考量1. 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核心理念是维护创作者权益。
通过提高法定赔偿额、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与繁荣。
2.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完善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为文化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3. 维护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创作者的权益,还要考虑公共利益。
第三次修改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共利益下的免费使用情形。
这有助于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四、结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与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 付韵晴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共经历了两次修正,分别是2001年第一次修正和2010年第二次修正。
2020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4月30日发布,对《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新修《著作权法》,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也满足了科技创新和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对互联网行业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表现如下: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互联网行业;影响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59-0001一、修改作品定义和作品保护类型《修正案草案》第三条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作出了修改。
将作品定义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
对作品定义的修改,是著作权法修改中的最重要的问题。
修改后的作品定义,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的要件作出判断,即作品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可以以某种有形方式加以复制。
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明确为科学领域,有利于司法实践准确判断作品性质和构成要件。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还对作品类型加以明确。
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此处修改有利于将互联网领域众多新兴业态合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有利于减少司法实践争议。
随着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所产生的新兴作品类型,例如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直播、体育比赛直播及直播画面、短视频等,在本次修改后,就可以更加清晰地通过合理解释的方法体现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
二、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从而规范管理根据《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目录1. 知识产权法概述 (2)1.1 知识产权的定义 (3)1.2 知识产权的种类 (3)1.3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4)2. 著作权法 (6)2.1 著作权的定义 (7)2.2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8)2.3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10)2.4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11)3. 专利法 (11)3.1 专利的定义 (12)3.2 专利的类型和申请程序 (13)3.3 专利的审查和授权 (14)3.4 专利的保护和维护 (15)4. 商标法 (17)4.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 (18)4.2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19)4.3 商标的侵权和纠纷处理 (20)5.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 (21)5.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2)5.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5.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5)6.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6)6.1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27)6.2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29)6.3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30)1. 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保护创新者权益、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律科目。
它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旨在为创作者和发明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以换取他们将创新成果公之于众,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使得创作者能够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为了鼓励技术的公开与交流,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制度。
专利权人拥有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权利。
但专利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合理运行。
商标权也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顺利推进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国家版权局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委托国内著作权领域影响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和专函方式,分别向社会公众和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组织或参与了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定向征求意见专题会议,面对面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一年多来,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国内外有关机构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和分析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现就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著作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规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鼓励智力创作、保护作者权利、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的来看是一部好的法律。
但是,著作权法实施二十二年来,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我国成功实现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著作权得到进一步尊重;二是全球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改变了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著作权传统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挑战;三是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入,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处理国际经贸关系中,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四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理念发生了根本改变,作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战略决策,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
《著作权》同步练习试题和答案及解析

第一章、概述1、著作权,也称版权,本意是:(C)A. 著书立说的权利B. 出版社的权利C. 作者的权利D. 发行权2、著作权,也称版权,我国著作权的概念直接自日本引进。
(A)A. 对B. 错3.广义著作权不仅指作者的权利,还包括 (B )A. 印刷厂的权利B.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C. 出版社的权利D. 创作者的权利4.著作权,即(D)文学、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A. 作者因登记了B. 作者因发表了C. 出版社因出版了D. 作者因创作了5.由于著作权为一种对世的、排他的、独占的权利,因此,著作权,应属于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
(B)A. 对B. 错6.著作权与物权的不同之处有 ( BC)A. 著作权属于物权,二者没有太大的差别B. 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理论上只要物体存在,权利就存在;而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都有限度,超过保护期,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
C. 通常物权指向的有形物消灭,权利也随之转移或者消灭。
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使该载体转移或者消灭,权利并不发生转移或者消灭,作品也依然存在。
D. 与民法中的物权相似,著作权也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
7.当行政法调整的行业同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关时,调整的范围会与著作权法 ( B )A. 完全重合B. 发生交叉或者竟合C. 并行不悖D. 发生冲突8.专利权依法通过申请和审批手续获得,著作权 ( A)A. 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B. 在作品出版后产生C. 在作品发表后产生D. 须履行一定手续产生9.商标权的客体是某种形式的商品标志;著作权的客体是 (C )A. 文化产品B. 思想C.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D. 出版物10.说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 ( C)A. 民国著作权法B. 北洋政府著作权法C. 大清著作权律D.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1.年,清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
会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是我国举办的一项大型国际性展会,每年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和消费者参与。
2019年,博览会期间发生了一起侵权纠纷案,涉及参展商、博览会主办方及消费者等多方利益。
本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对会展行业的法律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某知名品牌企业(以下简称“品牌企业”)在博览会上参展,其展位设计独特,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在展会期间,品牌企业发现其展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搭建的类似展位所包围,且该第三方在展位上销售的产品与品牌企业产品高度相似。
2. 争议焦点(1)第三方搭建的类似展位是否侵犯了品牌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2)博览会主办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消费者在购买类似产品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案件审理1. 法院判决(1)第三方搭建的类似展位侵犯了品牌企业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品牌企业经济损失。
(2)博览会主办方在展会期间未能有效监管,对第三方侵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消费者在购买类似产品时,若遭受损失,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演出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本案中,第三方未经授权搭建类似展位,侵犯了品牌企业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这提醒我们,在会展活动中,参展商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展会主办方责任博览会主办方在展会期间负有管理责任,应加强对参展商的监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我国少数民族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审思——评《著作权法》(修订草

国著作 权人 和 外 国著作 权 人 采 取 差 别 待 遇 , 似 有
不妥 , 建议 在 将 来 修 订 著 作 权 法 时删 除‘ 2 J 2 。持
类 似观 点 的还有 袁方 等人 。
第三 , 重构 说 。该 学 说 为 最 近 见诸 文 献 的 观
法) ) 2 0 0 1 年第一次修改 , 2 0 1 0年第二次修改 , 相关 条 文 均限 缩 作 品 为 “ 中 国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作 品。2 0 1 4年 6月《 送审稿》 第4 3条第 1 款 第 十一项 规定 , 将之改为“ 将 中 国 自然人 、 法 人
三次修法之 际, 少数 民族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面临完善的必要 : 合 理使用 的受益主体应扩 张至“ 少 数民族” ; 合 理使用 的方 式应 多元化 , 宜增 加对表演权 、 播放权、 信 息网络传播权 的限制。 [ 关键词 ] 著作 权合理使 用; 公共政策 ; 少数 民族语 言权 ;
现 中国 特 色 , 又 兼 顾 国 际 著 作 权 保 护 原 则 的法
少 数 民族著 作权合 理使 用制 度是 指我 国第 1款 第 十一 项规 定 的合 理
使 用制 度 。 “ 将 中 国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已
经发表 的以汉 语 言 文字 创 作 的 作 品 , 翻译 成 少 数
者同意, 不需要支付报酬 , 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 其他合法权益。此称之为少数民族著作权合理使
用制 度 。通说认 为 , 该 合理 使用 制度有 以下 特 征 : 第一 , 限 于中 国作 者 已经发 表 的汉 语 言文字 作 品 ;
第二 , 翻译 成 中 国的 少 数 民族 语 言 文 字 作 品 ; 第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应对美国启动IPR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专利侵权之应对策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先进技术成果、经营诀窍、知名品牌成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赢得竞争优势并获取巨大商业利润的利器。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许多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逐年上升,如2000年江苏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比1999年增长了55.4%,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42%,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16%。
2001年1月至2月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2000同期增长了300%。
2002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991件,比2001年同期相比上升24.99%,其中著作权案件上升66.60%,专利权案件上升29.1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上升31.29%,商标权案件上升12.10%。
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攀升的趋势日益引起法学界、经济学界和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也成为企业和律师关注的问题。
对一般人来说,诉讼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对高明的律师来说,诉讼是一门艺术;对现代企业来说,诉讼是企业管理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不仅仅可以打击侵权者、违约者,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之功效;诉讼不仅仅可以制止和打压竞争者,还可以化敌为友,扩大同盟;诉讼不仅仅可以在维护固有利益方面起作用,还可以吸引公众的注意,提高企业或产品的声誉,取得良好的社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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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
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
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
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
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
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
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第二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原则,对已草案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其中原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46“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修订案第二稿还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这一系列的举措获得了社会广泛人士支持的赞许,之前如临大敌的音乐界平静了下来。
其中参与修订案草案修改讨论会议的宋柯、高晓松等人也表示我们的立法越来越科学,表示会大力支持支持国家开门立法。
其中,第60条“延伸集体管理”条款,但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并新增了第12条、第35条,分别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和职务表演。
第三稿内容更加细化科学
经过两次开门立法,广泛听取社会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之后,修订案第三稿终于诞生。
第三稿在社会上取得了广泛的认可,比第一稿和第二稿都赢得了各行各业更多的掌声。
但是第三稿仍然存在争议,在第二稿中似乎并未被重视的第11条“追续权”在草案发布时就有专家提出疑问,在第三稿中被提上讨论日程,业内人士称一幅美术作品在首次转让后,著作权人或者继承人、受馈赠人是否在作品每一次转售中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昨日,记者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卫东处获悉,就国家版权局提出的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增加的“追续权”意见,中拍协近日已经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对于美术作品追续权这一提法,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拍卖师季涛认为,每场拍卖会涉及到的美术作品数量成百上千,追续权效力一旦实现,一场拍卖会就将涉及大量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人到底是谁、有几位、利益如何分配、身份如何证明等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解释清楚,这会导致拍卖市场的混乱。
“拍卖市场和音乐市场不同,拍卖和艺术品交易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是作品的所有权而非版权、著作权,买家购买作品后,并不会将作品进行出版等其他涉及著作权的用途,买家已经在初次购买过程中向创作者支付了足够的报酬购买所有权,因此,我们不赞成在《著作权法》中实行追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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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关于强化著作权人报酬权在影视出版界也引起了广泛的专注,业内表示其设计的“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多但自身却又“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
张洪波表示,这代表集体管理组织面对的是广大著作权人,而不仅仅是一些名人类的著作权人。
至此,第三次修订案经过了三次修改,每一次都是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充分借鉴国外经验。
在取得社会认可,确保科学可行的前提下精心修改修订案,至此《著作权法》修订案已经接近尾声,群众们的建议和意见为国家立法部门完善此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延伸阅读著作权法的诞生过程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第二次修订。
新的修订案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启动第三次修订,2012年3月形成修订案草案第一稿,3月31日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了该修改草案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时间为一个月。
2012年7月6日,经过修改的修订案第二稿完成,国家版权局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2012年10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经过修改第三稿完成,将送抵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完善《著作权法》
对比国内外著作权保护制度
国内现状网络著作权成真空区
据统计,1998年我国新闻出版行业的产值是1263.2亿元,软件业为170亿元,两项相加约占当年GDP的1.8%;2002年,这一比例达到了3%,而且相关产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由此也可看出,我国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近年来,网络逐渐成为智力创作的重要平台。
与此同时,针对网络版权的侵权事件也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
目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尚未出台,网络媒体的法律地位未能明确。
因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立法滞后,实践时间尚短,现行涉及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在解决诸如网络版权侵权纷争时,往往呈现很多缺陷与不足。
一方面,市场需要数字出版提供更多的优质作品;另一方面,作者对于作品的版权保护更加困难,这个现象短期内难以平衡。
国外经历多次修改著作权法规已基本成熟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修改了版权法或制定了网络传播法律,在司法实践方面也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判例。
其实“网上传播是第四传媒”的说法在国外已流行多年,但具体到传播立法,各国的说法却不尽相同。
无论如何,网站及其经营者享有网下传统媒体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纵观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立法进程,日本著作权法自制定后已经修订过35次,韩国修订过17次,新加坡修订过7次,而中国著作权法自制定之日起至今只完成了两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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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亚洲地区著作权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著作权法修订的频率基本与著作权保护的完善程度成正比。
以近两年频频被关注的背景音乐为例,在日本,2009年音乐著作权费用是2000亿日元(约合140亿人民币),其中背景音乐使用费就高达800亿日元(约合60亿人民币)。
美国
1978年1月1日后的出版物作品,版权期限从作者完成创作开始,直到作者死后70年都在版权法案保护范围。
如果作品有多个创作人,那么版权要至最后一名创作人去世后70年为止。
若作品是匿名或者使用假名的,被保护期限至出版后95年为止,或者自创作之日算起至120年后为止。
此外,没有申请注册的作品也享受美国版权相关法案的保护。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版权法的国家,其版权法是英美法系版权法的范本。
所有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只要首先在英国出版,或作者是英国国民或居民的,都受英国版权法保护,不需任何手续。
英国版权法只允许“为科研或个人学习目的”而使用文字、音乐、绘画或雕塑等艺术品。
因此,在英国,即使只为个人娱乐目的,未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也是侵权行为。
法国
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演出权和复制权。
按照法国版权法规定,作者对艺术作品的版权有“追续权”,即作者的作品被公开拍卖或通过经销人出售后,他仍享有不可转让的参与分配权。
专家
著作权制度需与时俱进
知名评论人吴学安认为,网络版权侵权问题频出,与现行著作权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关系。
吴学安表示,著作权法应及时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立法者无法预见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及时修订著作权法,以解决不同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难题,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一方面,著作权法保护的门槛不能设置太高,要把如何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放在重要位置。
鉴于互联网的特点,需要建立便捷的作品授权通道,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有效保护,使其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建立起权利人和渠道使用者利益平衡的良好版权秩序。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