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依申
法人、其 省、
请办
√
他组织 市、县
√
√
理
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
备注
省社保局
—5—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社 会保 险登
记
1.5 职 工参保 登记
1.4.2 机关 事业 单位 注销 社会 保险 登记
1.5.1 企业 职工 参保 登记
依申 请办
理
依申 请办
理
自然人 自然人
行使 层级
办理形式
窗口 办理 (√)
网上办理(√)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县
√
√
√
即时办结
县
√
√
√
即时办结
—8—
责任单位 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
备注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8 缴 费人员 减少
1.社 会保 险登
1.3.3 工程 建设 项目 人员 增减 申报
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5〕49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 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 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7〕66 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 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 〔2014〕10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执行( )。
A、我国退休年龄政策B、我国退休年龄政策,如果属于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则执行该国退休年龄政策C、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政策D、我国退休年龄政策,如果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晚于我国退休年龄,则执行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政策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规定,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A、不转移B、随本人转移C、由个人选择转移或不转移D、由用人单位选择转移或不转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A、应急准备金B、机动基金C、特别基金D、储备金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规定,直辖市监测企业数量不少于( )家。
A、100B、300C、500D、70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中规定,直辖市监测企业不少于300家。
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和12%统筹基金B、首先需要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C、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D、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协商保留其中一个缴费关系和相应缴费年限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选项A只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0]24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0]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23eab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50.png)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二000年五月十九日川委发〔2000〕24号)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
加快建设这个体系是深化改革、稳定社会、治国安邦的根本大计,关系全局,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我省城镇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一)基本养老保险要在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将所有应该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纳入覆盖范围,尽快实现全覆盖。
当前重点要做好集体、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
劳动保障、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在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中强制推行养老保险。
要积极做好国家移交地方的行业统筹企业在费率水平、养老金待遇水平与地方水平的平衡衔接与过渡工作。
研究制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办法,规范补充养老保险行为。
对转制企业职工与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要及时予以接续。
建立健全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的较为规范的省级统筹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办法。
省、市(地、州)两级都要建立养老金调剂制度,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养老金发放。
(二)抓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重点抓好事业单位参保,尽快实现全覆盖。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办理手续及流程,保障公司员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养老保险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国家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到地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
公司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司缴纳部分不划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员工在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着缴纳的养老保险累计储存额及利息总和,作为员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员工调出公司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 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如果员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员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根据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条员工建立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所需相关手续一、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的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公司在员工入职后30日之内,向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为新员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规程

对复审通过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确认申请人核标准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要求
确保审核过程公正、透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告知原因,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办理待遇 支付手续。
04 待遇支付发放与管理
待遇支付发放方式与时间
案例二
某地区失业保险部门在处理一次大规模的失业潮时,由于 流程繁琐和信息传递不畅,导致待遇支付严重滞后,引发 了社会不满。
要点二
分析
该案例的失败主要源于部门内部沟通不畅和流程繁琐,未 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失业潮,导致失业者无法及时获得应 有的保障。
实践经验分享与启示
经验一
建立高效的内部沟通机制和流程,确保信息传递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VS
处罚措施
对于涉嫌犯罪的违规者,将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同时,对于违规的经办人员, 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被 开除公职。
监督与举报机制
监督机构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失业保险待遇 支付进行监督。
举报途径
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途径,鼓励社会各界 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举报。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 管合力,共同维护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公 平。
感谢您的观看
待遇支付发放方式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方 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地发放到受 益人账户。
待遇支付发放时间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时间应在每月固定 日期进行,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获得 资金支持。
待遇支付发放核对与纠错
核对信息
在发放待遇前,应核对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 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规程
什么是失业保险稽核呢

什么是失业保险稽核呢【店铺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稽核的概念与实务⼀、失业保险稽核的基本概念(⼀)稽核的概念稽核:字⾯上理解就是查对计算(多指账⽬)。
⼀般意义上讲的稽核就是核对某件事情的真实性。
稽核是指经办机构依法对基⾦缴纳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进⾏的核查。
稽核是社保经办管理中近⼏年新拓展的⼀项职能,它是社会保险深化改⾰与时俱进的产物。
失业保险稽核: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基⾦征缴、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及失业保险基⾦管理等情况进⾏的核查。
我们可以从下⾯四个⽅⾯来理解稽核的含义:1、稽核主体是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依照政策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和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者依照政策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况进⾏监督检查。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稽核的主体:是稽核部门。
稽核的内容:是基⾦缴纳和待遇的领取及享受。
稽核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参保⼈数、缴纳保险费及代扣代缴情况及领取待遇⼈员资格情况进⾏监督检查,体现了参保职⼯的根本利益,同时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是国家和政府规定必须执⾏政策法规。
2、稽核客体是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履⾏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以及享受待遇情况。
履⾏缴费义务,同样可以享受权利。
这⾥的单位和个⼈都应履⾏缴纳失业保险费职责和义务。
同时,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个⼈缴费⾏为与参保单位的职⼯⼈数、⼯资总额及职⼯个⼈的⼯资收⼊是紧密联系在⼀起的。
是收缴失业保险费重要的依据。
领取待遇⼈员的待遇领取情况与其缴费时间也是紧密相连的。
缴费时间通常是我们所说的保龄。
我们审核档案的时候确定救济期限也是看保龄。
偶尔也会听到某某职⼯说:“明明我们俩的⼯龄⼀样长,为什么他开的救济⾦时间⽐我长。
说到档案,我再给⼤家说说审核档案的主要内容:(1)、审核失业⼈员参加⼯作的时间和参保时间。
(2)、审核失业⼈员⼯作期间的调转情况。
这个⼀般情况下,都有⼀张或⼏张调转表。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办事指南

佛山市顺德区失业保险办事指南一、失业保险的主要待遇类型(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求职补贴);(二)农户一次性生活补助;(三)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其中,失业人员领取上述第(一)项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领以下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②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③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次性丧葬补助抚恤金。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一)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或者不满1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事项:①失业人员停保后,应先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或村(居)劳动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再到最后参保所属镇(街道)的社保办事处(以下简称社保办事处)申领失业保险金。
②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失业登记起7个工作日内到社保办事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填写《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携带本人以下资料:1.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或未激活社保卡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卡及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个人基本情况与失业登记情况页的复印件;3.港澳台人员提供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4.对户籍及农民工缴费年限有争议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注意事项:①申请人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的,领取期限自办理申请手续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的次月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签收又不具备补发条件的,领取期限自实际签收失业保险金的当月1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失业保险经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畅通领、安全力、”要求,遵循经办服务制度化、标准化、精准化的原则,对照《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服务标准,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流程。
第三条失业保险全省统一管理,业务分级经办,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通过网上平台、服务窗口等方式办理,充分运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社保平台”)、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等网上平台和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系统”)、社会保险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以下简称“社保信息系统”),实现线上线下服务一体。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权益记录、待遇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风控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等十个方面。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原则上按照登记证照的核发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共享信息同步完成。
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后,应告知参保单位在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单位参保登记的事项包括:(一)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编号)、单位类型、经济类型、单位行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二)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账号;(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四)授权委托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职工参保登记的信息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亲属联系方式、户籍(常住)所在地。
第八条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变更信息完成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
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30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第九条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2.2点“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服务指南”办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有关部门开展数据比对,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向参保单位(个人)发出变更事项提示,通过与参保单位(个人)核实确认后,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单位注销登记时,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1.4点“参保单位注销登记”办理。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为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增减变更登记服务。
第三章缴费申报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应缴金额、特殊缴费业务核定信息、到账数据等信息。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税务部门及时交互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核定和征集信息,及时、准确记录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到账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到账处理,记录个人权益。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业务时,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3.1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办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规则核定缴费基数(保留到元),按规定缴费比例确定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以下统称“应缴金额”,保留到分),并及时将应缴金额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报业务时,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3.2点“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办理。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报业务时,社保信息系统应校验补缴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如补缴日期出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情形,系统应阻断补缴申报业务。
第十九条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按新的职责划分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相关工作。
第四章个人权益记录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登记信息为其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个人缴费记录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一)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信息;(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四)其他反映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采集参保人员相关个人权益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姓名、性别、学历、出生日期、参加失业保险日期、首次缴费日期、缴费截止时间、实际缴费月数、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等;(-)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开始时间、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重新参保缴费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5.3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服务指南”办理。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权益记录附有社会保险电子专用章,不再另行加盖鲜章。
第五章待遇管理第一节失业保险金申领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状态时,按照“畅通领、安全办”规定,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要及时推送给领金人员最后参保地同级别失业登记经办机构。
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原因时,通过就业信息系统读取社保信息系统的失业原因,审核失业人员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确认发放失业保险金。
若失业原因与实际不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情况说明或明确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对失业原因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定失业人员参保年限时,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比对核实失业人员在省内的参保年限,如存在异地多段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进行个人缴费记录合并。
如就业信息系统内无法查询到缴费记录,原参保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负责核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由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网上平台接收到失业人员申请后,通过就业信息系统判断其是否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将其相关信息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推送至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其在省内的有效缴费记录、视同缴费记录以及前次应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待遇月数,确定应享受待遇月数,并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不再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一条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存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纳入待遇核算情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重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出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人员原领金地核发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畅通领、安全力、”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比对确认,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8日前,将上月申请通过的失业保险金生成当月发放计划。
生成发放计划前,须将发放名单通过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和社保信息系统进行校验。
发放计划统计周期为1个自然月,当月发放计划生成后申请通过的失业保险金,纳入次月发放计划。
就业信息系统默认使用社保卡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复核、审核,并通过就业信息系统发放。
基金财务根据支出户银行拨款回单按科目进行实付记账,根据支出户银行的退款回单按科目冲减实付记账,并将发放结果(含成功与失败)明细数据返回就业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价格临时补贴根据当年下发文件执行,按照文件要求按时发放到位。
第三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其中重新就业的认定根据“畅通领、安全办”要求,不包含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就业信息系统与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及已实现数据共享的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对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法定情形的,发现即中断业务经办,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领金人员及时退回多享受的待遇,并提醒领金人员做好医疗保险关系接续。
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追回重复或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节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四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申请材料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二部分第1.2点规定的“申请人基本身份证明、申请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材料、失业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失业人员死亡相关材料、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如失业人员社保卡已注销,可提供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第四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网上平台接收到申请后,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比对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申领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条件以及失业保险金核发地,并将其相关信息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推送至核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核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