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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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超事件卫生法学分析

张海超事件卫生法学分析

张海超事件一、事件及发展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工人。

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

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去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

为寻求真相,张海超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

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

”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

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

获得60余万元赔偿后,张海超开始四处奔走致力于公益事业,张海超网上工作室依托中国劳动争议网运营指导,成立了强大的工作室律师团队进行专业支持,网络工作室由张海超自己主持,对外发布自己的最新动态,感恩所有的爱心人士对他的关心和鼓励,并对需要维权帮助的朋友给予帮助和指导。

2012年12月,张海超被取消低保符合国家政策。

2013年张海超因尘肺患上气胸,同年6月28日在无锡成功换肺。

二、当事方反思(1)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才来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

他第一次看到了2007年拍的胸片,胸片上有明显的阴影。

在当地电视台的采访中,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负责人承认,防疫站要求复检的通知并没通知张海超。

另一名负责人私下里对张海超说,“体检是公司出的钱,没有把结果告知个人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当张海超前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求诊时,振东公司却拒绝出具有关张海超的职业健康监控档案等相关材料。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与卫生相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也涉及到法律的规范和裁决。

卫生法学案例作为卫生法领域的典型案例,对于我们了解卫生法律的适用和实践意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具体的卫生法学案例,从中学习和思考卫生法律的运用。

案例一,餐饮店卫生问题。

某市一家知名餐饮店因卫生问题被消费者举报,卫生监督部门对其进行了检查,并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比如食材保存不当、厨房卫生不达标等。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该餐饮店被责令整改,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获得一定的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的实施不仅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医疗机构责任问题。

一位患者在某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出现了感染等并发症。

经过调查发现,该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卫生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患者提供赔偿。

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对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卫生法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责任规定非常严格,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案例三,环境卫生问题。

某工业园区附近的居民因环境卫生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称园区内的废气和废水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卫生监督部门对园区的环境卫生进行了检查,并要求园区进行整改,同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表明,卫生法不仅关注个体的卫生问题,也包括了环境卫生的保护,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以上几个卫生法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增强卫生法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各个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卫生法的宣传和执行,以确保卫生法的有效实施,为社会的健康和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总之,卫生法学案例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更是对卫生法律的具体运用和实践。

颈椎病卫生法律案例(3篇)

颈椎病卫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因长期坐在电脑前工作,张某患上了颈椎病。

经过一段时间的保守治疗,病情未见明显好转。

张某在了解到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一款颈椎按摩器具有显著疗效后,便购买了该产品进行使用。

然而,使用该按摩器一段时间后,张某的颈椎病症状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加剧的趋势。

于是,张某向某医疗器械公司提出了退货要求,但遭到拒绝。

张某遂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检测。

二、案件经过1. 投诉与调查张某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对某医疗器械公司的颈椎按摩器进行检测。

卫生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该按摩器的振动频率、功率等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但未发现明显质量问题。

2. 专家鉴定卫生监督部门认为,单凭检测报告无法明确判定该按摩器与张某的颈椎病症状加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于是,委托相关医疗专家对张某的病情进行鉴定。

专家鉴定认为,张某的颈椎病症状加剧可能与多种因素有关,包括工作环境、生活习惯、个人体质等,但不能排除该按摩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3. 协商与调解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卫生监督部门组织张某与某医疗器械公司进行协商。

双方就产品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卫生监督部门介入调解,要求双方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和解。

在调解过程中,某医疗器械公司承认该按摩器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同意对张某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案件处理结果1. 某医疗器械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根据协商结果,某医疗器械公司同意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包括购买按摩器的费用、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2. 某医疗器械公司对产品进行改进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某医疗器械公司承诺对产品进行改进,包括优化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等。

3. 卫生监督部门对某医疗器械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鉴于某医疗器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卫生监督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人民币10000元、责令整改等。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是指与卫生法相关的案例,涉及到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事故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学案例:
案例名称:食品安全案件
案件概述:某餐馆从事食品销售业务,在经营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导致消费者因食用该餐馆提供的食品而发生食物中毒。

案件经过:经调查,该餐馆从事食品销售业务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登记;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来自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食品检验和检疫等。

该餐馆的食品中毒案例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处理结果:卫生监督部门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对该餐馆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段时间;受害消费者也对餐馆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等各项损失;同时,卫生监督部门还进行了食品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醒公众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该案例体现了卫生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旨在维护公众健康和权益。

同时,该案例也对卫生监督部门和食品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
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完善和食品行业的规范发展。

生活中的卫生法律案例(3篇)

生活中的卫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自2000年建成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居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然而,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分类问题逐渐凸显。

某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一直由物业公司负责,但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垃圾分类不当,严重影响小区环境卫生。

某日,因垃圾分类不当引发的纠纷将物业公司推上了风口浪尖。

二、案例经过1. 垃圾分类不当某小区居民王先生发现,小区内垃圾分类投放点周围堆满了各种垃圾,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

其中,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混在一起,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卫生。

王先生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这一问题,但物业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

2. 环保部门介入王先生无奈之下,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物业公司存在垃圾分类不当的行为,要求物业公司立即整改。

3. 物业公司整改不力物业公司接到环保部门的通知后,虽表示会立即整改,但整改效果并不明显。

垃圾分类投放点周围的环境依旧脏乱不堪,居民对此怨声载道。

4. 纠纷升级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联合其他居民,向物业公司提出了集体诉讼。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垃圾分类不当的责任,并赔偿居民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垃圾分类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垃圾分类的规定。

此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对垃圾分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2. 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责任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垃圾分类不当,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居民的权利居民有权依法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对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在本案中,王先生等居民依法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居民的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使垃圾分类成为居民自觉的行为。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

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

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

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

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

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

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

”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

结果发生过敏反应。

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

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

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卫生法学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案例

卫生法学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案例2003年12月9日,刘某经批准取得某市野生动物保护站颁发的“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养殖种类为果子狸。

刘某从外
地购进果子狸种苗31只,共花费50900元。

后当地省疾控中心对市
场上采集的果子狸进行检测,发现果子狸粪便中有大量的冠状病毒,与人类身上的病毒有高度同源性,存在着野生动物传播传染性非典的可能性。

于是,省卫生厅、林业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份内部文件,要求对果子狸饲养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2004年1月19日,县林业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及当地乡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刘某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销毁。

为此,刘某将
县卫生局、林业局等四个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宰杀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

卫生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简要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

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

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

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二、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知情权包括:1、了解权2、被告知权3、拒绝权与同意权本案中患者张某在接受被告医生治疗时,应当属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范畴。

卫生法律法规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卫生法律法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提高卫生法律法规的教学质量,培养具备法律素养的卫生人才,某医学院校开展了卫生法律法规教学案例的编写与实施工作。

二、案例编写1. 案例主题本次案例主题为“医疗纠纷处理”,旨在让学生了解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掌握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技巧,提高学生应对医疗纠纷的能力。

2. 案例内容(1)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患者李某因手术失误导致伤残。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患者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2)案例分析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因医疗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医疗纠纷处理程序①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②调解: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③诉讼:协商和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例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伤残,依法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例教学目标(1)使学生了解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掌握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技巧。

(2)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三、案例实施1. 教学方法(1)案例导入:教师通过介绍案例背景,引导学生思考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法律依据。

(2)案例分析:教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技巧。

(3)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让学生在讨论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4)模拟法庭: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技巧。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重见光明。

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

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

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为什么?案例二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

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

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

此时,肖志军拒签手术单。

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

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

在请示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

21日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该事件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案例三2011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4个世界无烟日。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

我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公约》的缔结过程,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并交存批准书,90天后《公约》在我国生效。

按照与公约相配套的实施准则,缔约申请国需在公约生效后5年内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第八条关于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定,我国有义务防止公民“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意味着在公共场所禁烟,也即“预防被动吸烟。

据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流行调查显示,在我国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公共场所是遭受二手烟暴露最严重的地方。

5月2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了《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

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在我国并不是轻而易举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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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思工作中存在问题:





集团加强对下属子公司和相关环节的监管力度; 不收购,不屠宰饲喂有“瘦肉精”的生猪,凡有内外 部举报的人和事及时查处; 集团稽查中心严查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违规行为; 充分发挥集团品管部门垂直管理作用,严格监督 对于违反内部安全控制体系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检查, 及时处理。
双汇“瘦肉精”事 件
案例再现

据央视曝光,双汇宣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 但猪肉不检测“瘦肉精”。此前,河南孟州等地添加 “瘦肉精”养殖的有毒生猪,顺利卖到双汇集团旗下 公司。 遭曝光后,该公司采购部业务主管承认,他们厂的确 在收购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所谓“加精”猪。记者 调查发现,河南孟州市、沁阳市等十几家养猪场,都 在养殖这种肌肉发达的“健美猪”,和普通的猪肉相 比,这种猪肉几乎没有什么肥肉,且能多卖几十元钱。 在河南孟州市、沁阳市、温县和获嘉县,生猪养殖环 节违禁使用“瘦肉精”几乎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


瘦肉精简介
“瘦肉精”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
剂。把“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可 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国内外的相关 科学研究表明,食用含有“瘦肉精” 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常见有恶心、 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 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更 大。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 变,会诱发恶性肿瘤。
有时候,猪也可以减肥
监管链“断”在哪里



业部畜牧业司副司长王宗礼表示,全国每年出栏生 猪6亿头,“只要是抽检自然会有漏洞”,“瘦肉精” 事件的发生,正暴露了整个监管链条上存在的缺陷。 管好一头猪究竟需要多少个部门据调查,除了生猪 生产环节和企业自律环节出现的问题以外,恰恰是 执行国家有关检验的硬性规定不力,抽查率过低, 最终导致了有害猪畅通无阻 同时,部分“瘦肉精”案件被查处后,处罚力度不 够,尤其制售源头未经查处,很容易转移“战场”。 专家认为,政府需要建立信息档案,如用“公司+ 农户”的形式将散户组织起来登记,建立信用约束 体系,也方便日后追溯。

5、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构 成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 不检疫或者出错证,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动植物 检疫失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除承担以上刑事责任外,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还要依法承担相 应的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
“瘦肉精事件”给双汇带来的惨痛教 训——加强控制上游
二、转变检测制度,加强检测控制:

双汇今后执行的检测制度: 生猪头头检验,原辅料批批检查,从源 头控制食品安全; 发现有毒有害等非食品原料,除按国家 规定处理外,两倍罚款并通报国家执法 部门依法处理 ;
“瘦肉精事件”给双汇带来的惨痛教源自训——加强控制上游“瘦肉精事件”给双汇带来的惨痛教 训——加强控制上游
一、加强对采购供应环节的治理整顿: 1,对生猪采购供应商、原辅料供应商提要求:
2,供应的生猪、原辅料要安全无害; 3,供应前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 4,不采购有“瘦肉精”的猪,不交售有“瘦肉精” 的猪, 5,凡提供有毒有害等违禁非食品原料的供应商,必 须承担法律责任;
思考:
1、不法养殖户使用瘦肉精主要还是为了巨额利润。 据农业部统计,如果用瘦肉精把一头普通猪变成 “瘦肉型猪”,只需要10到20天的时间,成本只 要8元钱,而净利则高达22元钱,利润率为275%。 在利益驱动下,养殖户铤而走险。 2、以双汇问题猪肉为例,添加“瘦肉精”喂出的 生猪出栏价格比普通猪每公斤贵0.4元左右,以每 头猪出栏时100公斤计算,一头猪能够多卖四五十 元。一般一个小养殖户养百来头,能多卖4000来 元。

3、生猪的饲养和销售者用含有瘦肉精的饲养生猪,或者销售明 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饲养的供人食用的 生猪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 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 别严重危害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4、生猪的屠宰加工者明知是使用瘦肉精等禁止的药品或者含有 该类药品的饲料饲养的生猪,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 售其制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 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监管漏洞如何补救

对于这其中的种种漏洞,专家认为监管体系和法 律保障才是解决诸多问题的根本措施。 “首先就是要加强监管,改成一个部门管一个种 类不太现实,要建立从中央到省市县的食品安全 垂直管理体制,才能有效避免地方政府的保护主 义。同时还要加快各项配套法规、规章。”桑立 伟表示。另外,政府还要继续加快完善新的食品 安全标准,在检测方面投入更多;以及多方加强 安全监管执行力,尤其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思考:双汇“瘦肉精” 的成因
政府监管不利 道德意识薄弱
内部控制制度失效
鉴于瘦肉精的严重危害,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 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及有关监管责任人员的渎职行 为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
1.瘦肉精的生产和销售者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 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判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猪饲料的生产、销售者在生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或者销售明知 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判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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