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医师名词解释卫生法学

医师名词解释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结合法学、医学和公共卫生学的
知识,研究卫生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它主要关注卫生领域中的法律
规范、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以及卫生政策和卫生法律实施的效果
和影响。
卫生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律的体系结构、法律原则、法律
规范和法律制度等,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的卫生法律
制度以及国际卫生法等。
2. 卫生法律责任,研究卫生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包括医疗事故责任、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赔偿等。
3. 卫生法律保护,研究卫生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包括个人隐
私保护、医疗信息安全、医患关系法律规定等。
4. 卫生政策与法律实施,研究卫生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
及卫生法律的实施效果和影响,包括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法律管理、
卫生法律对社会健康的影响等。
卫生法学的研究对于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为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卫生
领域的行为,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卫生法学也为卫生工作者、法律从业人员和公众提供了相关
的法律知识和指导,增强了卫生行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概述权力(Power)——〉权利(Right)法制(legal system)——〉法治(The Rule of Law)一、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一)卫生法学的概念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卫生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交融的一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
从医学角度看。
它属于理论医学范畴。
而从法学角度看,它是法律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
(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二、卫生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照顾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公平原则强者-个人普通人-社会弱者-国家预防为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三、卫生法的法律体系四、卫生法的渊源医疗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1医疗行为1.1狭义的医疗行为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凡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直接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之总称,为医疗行为。
”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1.2广义的医疗行为范围(1)疾病的诊断和治疗(2)帮助或避免生育行为(3)医疗美容行为(4)戒除病态依赖行为(5)矫正畸形行为(6)改善(改变)身体外观行为(7)恢复或增进人体功能的行为1.3广义医疗行为的分类(1)以医疗行为目的为标准,医疗行为可分为治疗性医疗行为、非治疗性医疗行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卫生法学是一门涉及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综合性学科,其重点涵盖了卫生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等方面。
以下是对卫生法学重点内容的总结:一、卫生法概述1.卫生法的定义和性质:卫生法是调整卫生领域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等特点。
2.卫生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3.卫生法的宗旨和作用:旨在保障人民健康权益,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卫生法律关系1.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调整,在卫生领域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主体特定、内容广泛、客体复杂。
2.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主体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客体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条件而产生、变化或消失。
三、卫生法律责任1.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类型: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机关: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3.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和条件:指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的程序和条件,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四、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1.卫生法的制定:指制定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方法,包括提案、审议、表决通过、公布等环节。
2.卫生法的实施:指将卫生法律法规付诸实践的过程,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环节。
3.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指在卫生行政管理中,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1.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分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卫生法学

3、科学性 在卫生法律规范中,相当大的部分内容是由工 作方法、技术程序、操作规范、卫生标准等构成的;
4、综合性 在内容上,它需要从卫生的各个领域、各个方 面以及各种不同类型的卫生组织管理活动中,概括 和抽象出对医药卫生事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制 管理思想、原理和方法; 在方法上,它需要综合运用现代化科学、自然 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成果,阐述卫生法学的基本理论, 发挥正确的理论导向作用,从而用法律手段促进卫 生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卫生法学
开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杨跃进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
卫生法学(Science of health law)是研究卫
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卫生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和
交融,并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 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从医学角度看,卫生法学属Βιβλιοθήκη 理论医学的范(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 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每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都要解决特定的社会 矛盾,从而使它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 宪法调整国家基本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 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 刑法调整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及其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 产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地经济关系。
畴;
从法学的角度看,卫生法学则是法律科学中
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科学。 在研究卫生法学的时候,首先应该了解“卫 生”和“法律”的含义。
(一)卫生的含义
2024版卫生法学PPT课件

促进医学科学研究和发展
卫生法律制度鼓励和支持医学科学研 究和发展,推动医学技术的创新和进 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
03
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特点
01
构成
卫生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02
特点
卫生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强制性等特 点。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卫生 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 员、公民等。
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 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包括生命健康、行为、物 等。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形式
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包括卫生管理权、卫生 服务权、健康权等。
卫生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保障公民健康权
卫生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健 康权,即保障公民享有基本的医疗卫 生服务、健康环境和健康生活方式等 权利。
强化公共卫生管理
卫生法律制度强调公共卫生管理的重 要性,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公共卫 生法规和政策,预防和控制传染病、 慢性病等公共卫生问题。
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
卫生法学PPT课件
目录
• 卫生法学概述 • 卫生法律制度 • 卫生法律关系 • 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 医疗卫生法律制度 •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 •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01
卫生法学概述
卫生法学的定义与发展
卫生法学的定义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 法学与医学、卫生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而 形成的交叉学科。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绪论1、法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2、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现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3、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的主要内容: ①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②卫生法的特征、渊源、调整对象③卫生法的基本原则④各种卫生法律关系⑤我国现行的各种卫生法律制度⑥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⑦卫生争议的解决⑧国际卫生立法理论和实践⑨如何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发展中带来的新问题第一章卫生法概论1、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①卫生组织关系②卫生管理关系③卫生服务关系3、卫生法的特征:①需要多种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②同自然科学尤其是与医学的发展紧密联系③具有国家监督管理属性④具有社会共同性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①保护公民健康的原则②预防为主的原则③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④国家卫生监督原则第二章(一)卫生立法1、卫生立法:是指具有卫生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及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所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废止卫生法律的专门活动。
2、卫生立法作为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征①卫生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活动②卫生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卫生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卫生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卫生立法是制定、认可、修改、废止卫生法律的活动。
3、卫生立法的依据①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②中国当今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现实依据③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4、卫生立法体制:卫生立法体制是指有关国家卫生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权的运行及其立法机构设置的制度。
第二章(二)卫生行政执法1、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第一部分卫生法学基本知识一、卫生法与卫生法学:1、卫生法定义与调整对象(1)定义: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调整对象:为卫生法律关系。
2、卫生法学定义与研究对象(1)定义: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2)研究对象:卫生法学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3、卫生法渊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部门与效力级别)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应。
(1)制定部门:①宪法:是根本大法,我国卫生法最首要的渊源。
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②卫生及其相关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卫生法主要渊源。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的法律。
③卫生行政法规: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
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
④卫生部门规章。
⑤地方性卫生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
⑥地方政府卫生规章。
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
⑦民族自治条例和卫生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的特点,制定的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
⑧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⑨卫生标准。
⑩国际卫生条约。
(2)效力级别指的是在卫生法的各个层次的法律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卫生法的效力等级划分有其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卫生法学讲义资料

卫生法学绪论一、卫生法学的特点1、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2、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4、与许多学科有交叉;5、新兴学科,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二、卫生法体系1、调整对象广泛一一科技社会、生命社会、生命科技法律关系主体广泛一一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律责任多元一一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2、社会关系多层次3、单行法涉及领域三、卫生法学学习方法1、知识的储备2、比较与借鉴3、理论联系实际第一章卫生法学基础第一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health law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一)卫生对法律的影响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2、对立法的影响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二)法律对卫生的影响1、法对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2、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4、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二、卫生法的发展(一)国外卫生法发展1、古代社会古埃及(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印度(公元前2000年)《摩奴法典》古巴比伦(公元区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克尼利阿法》完备的法律制度、首次行医许可卫生成文法规出现:法国(3世纪)《医师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威尼斯(14世纪)《检疫法》;佛罗伦萨(15世纪)系统药典。
19世纪以后,专门性的医事法律不断出台。
2、近现代社会卫生法发展(1)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卫生检查制度;其影响持续了300 年之久。
美国《都会保健法案》、《纯净食物与药物法》、《联邦麻醉剂法令》(2)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规定公民健康权;职业安全卫生法;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检疫法;老人保健法、福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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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
摘要: 文章首先分析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方的告知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然后论述了如何妥善解决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的冲突问题。
指出了医方履行告知义的原则和技巧, 以避免医疗纠纷, 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关键词: 知情同意权; 医疗告知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经国家通过立法程序作出明确规范并为人所知。
为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以促进患者正确认识疾病, 积极配合治疗, 战胜疾病,减少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两项。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过程中, 有了解自己的病情、医师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以及可能面临风险的权利。
这是法律赋予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医疗机构必须要切实保障实施。
患者的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过程中, 对于医务人员因检查需要而拟定的要在患者身上采取一些有创的检查、价格昂贵的重大检查, 或者由于治疗疾病的需要, 将要让患者服用比较贵重的药品或者实施对健康有损害的、有风险的治疗措施, 需要患者授权
和同意, 以便医务人员可以实施这些检查和治疗。
由此看来, 同意权涉及的可能是患者的财产权或者生命健康权,因而同意权将会直接引起患者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相对应, 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 只有医务人员履行好其告知义务,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才可能得到保障[ 1] 。
医师告知义务是指医师在其执行医疗行为的过程中, 将其诊疗的对象即患者的有关疾病诊断、治疗措施以及疾病发展和治疗措施所面临的风险向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交代的义务。
这一规定旨在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是在法律明确规定下的一种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即使病人不愿意知道, 但在事先没有取得病人声明不愿意知道的情况下, 原则上医生仍然应当向其作出说明, 否则就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权。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 条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 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第33 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征得患者意见又无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生应当提出医
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任人
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任人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 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上述法律规定即是对医疗机构告知义务和病人知情同意权的确认与保护。
与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相对应的是医师的说明义务。
医师严格履行说明义务是对病人知情同意权的有效维护。
医方未尽告知义务、未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所引发的医患纠纷不乏其数。
在某钢绞线厂工作的曾师傅左眼被钢丝抽伤, 玻璃体积血, 在一眼科医院进行手术。
手术中该院在未告知患者的情况下将其左眼晶体摘除, 患者以医疗事故为由将医院告到法院。
经鉴定, 手术诊疗符合常规, 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法院认为,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 将原告的左眼晶体摘除, 未尽告知义务, 违反了相关规定, 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瑕疵, 应给付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12 万元。
从本案医方的医疗行为特征来看, 被告———某眼科医院的医生, 在没有履行向原告及其家属告知义务的前提下, 擅自将原告左眼晶体摘除, 显然未尽告知义务、未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妥善解决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的冲突问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试行) 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时需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款规定医
务人员对患者要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 有关情况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
这里存在冲突问题, 如医务人员执行第一款规定, 会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 执行第二款规定又会侵犯患者行使知情同意的权利,若两款均不执行, 则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现行法律规范没有对病人知情权涵盖的内容、受制约的情形, 可否由他人代为行使等作出更为具体、统一的规定, 现实中很容易造成病人及其亲属希望得到的信息及方式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供的信息及方式出现差距, 产生矛盾。
因知情同意和保护性医疗之间的冲突引发了不少医疗纠纷, 如某医院麻醉师因履行告知义务而忽略了保护性医疗, 最后导致病人在得知自己将要接受的手术治疗有较大
的危险性后, 因精神紧张而引发心脏病猝死, 就是一典型案例。
如何解决这方面的冲突减少医疗纠纷呢? 有些医院的做法是: 患者要亲自行使知情同意权, 就要向医院提供一份有自己签字的说明, 表明自己能正确认
识疾病和诊疗行为, 要求亲自签署所有的知情同意书, 这样做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的患者依法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 其行为受法律保护。
如医务人员认为需要或者患者家属要求实施保护性医疗时, 可让患者提供本人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 写明委托人的情况及代理权限。
笔者赞同这种做法, 这样做可有效地约束医疗行为, 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落到实处。
无论是病人的知情权还是医师的说明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在特定情况下, 要做特殊处理。
《执业医师法》第26 条规定,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 条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如病人需做急诊手术, 又无法和病人家属联系上, 而病人的心理素质比较差的情况下, 可以不按照前述规定向病人说明其病情、医疗风险等事项, 这种保护性医疗措施、善意的隐瞒、善意的欺骗可以对抗病人的知情权和医师的说明义务, 具有合法性。
3 掌握知情告知的原则和技巧,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 行使医疗知情同意权一般要遵守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合理告知原则、告知患者本人原则和书面告知原则, 其中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基础原则[ 2 ] 。
医疗活动的实质应当是医患双方的协作关系,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患者身体的康复, 知情同意的终目的就是为了使患者利益最大化, 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
利益最大化原则可以用来判断医疗知情同意权与社会其他利益相冲突时的取舍。
如在医方履行还是不履行告知义务时, 或者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其家属、亲友的权利发生矛盾等情况时, 应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判断如何取舍。
如上文案
例所述, 如医方告知患者后可能对患者的病情不利或加重患者病情时, 应以患者利益为重, 主动征求家属意见, 对告知的内容有所侧重或保留。
合理告知主要包括患者目前的病情和初步诊断, 该疾病目前的主要治疗方法, 需作手术的名称、目的、效果、危险及可能的并发症, 医方对手术中危险的把握及防范处理方案等。
另外还要告知医学科学的特殊性、高风险性和局限性等。
告知患者本人是指医方履行告知义务时必须向患者本人进行, 只有患者本人签字的同意书才是法律上有效的知情同意。
但告知患者本人原则有例外情况,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 在患者本人不能行使或难以行使知情权利时, 如不满16 岁时或处于昏迷状态
时等, 由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
二是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时, 为患者本人的利益暂不将真实情况直接告诉患
者, 而是告诉其近亲属。
另外, 要求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遵循书面原则并不是排斥医方以口头的方式来告知, 而是要求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过程中或告知后要有书面的形式记载。
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 要注意沟通的技巧。
沟通是医患之间信息交流的平台, 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途径。
医方在与患者进行沟通时, 必须选择恰当的时机和合适的环境, 态度要亲切和蔼, 语言要温
和, 避免恶性刺激, 对个别病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既要体贴关怀, 又要掌握治疗原则, 真正做到从患者安全出发, 关注细节, 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