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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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1)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配置与验收 (3)

第四章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4)

第五章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6)

第六章机械设备保养管理 (7)

第七章机械设备修理 (8)

第八章机械设备的统计核算 (9)

第九章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及培训 (9)

第十章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0)

第十一章机械设备管理的考评 (12)

第十二章附

则 (13)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械设备是公路施工进度、质量的保证,也是公司发展的物质基础。为了规范机械设备管理,全面贯彻ISO9001:2000、GB/T24001-1996和GB/T28001-2001体系文件,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历年管理经验,本着“保持设备完好,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资产效益。”的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机械设备管理就是对机械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也就是对机械设备一生进行管理。包括机械设备的规划、计划、选型、购置验收、使用维护、更新改选直至报废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总公司及下属设备管理站、各项目工程处的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章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第四条总公司机械设备管理机构设置为二级管理制。一级管理机构是总公司机料部,二级管理机构是设备管理站和工程处机料科。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大型专用设备集中,中小型设备分散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各工程处二级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设备配置情况配置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维修操作人员,应由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对人员的设置要及时上报总公司机料部。

第六条机械设备管理机构的职能

(一)机料部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修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文件;

2、参与总公司所属大型专用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的制定;审核批准二级机构所属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3、负责总公司所属大型专用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等项工作,并协助、指导二级机构做好上述工作;

4、建立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总台帐,实现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微机管理。上报机械设备相关统计资料。

5、负责组织二级管理机构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年终盘点工作,办理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工作;

6、负责对二级管理机构日常机械设备的管、用、养、修进行监督、检查及考评;

7、负责对总公司所属大型专用机械设备的统一调度,采用租赁的方式供各工程处使用。

(二)工程处机料科职能

1、认真执行公司文件和管理办法并根据公司文件和管理办法,编制“作业指导操作性文件”;

2、负责自有设备的选型、购置、验收、安装、调试等项工作;

3、建立自有机械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做好机械设备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积累和分析;

4、负责自有机械设备的日常的管、用、养、修,保持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负责机械设备的经济核算;

5、组织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生产,组织或参与机械事故的分析处理;

6、负责机械设备的报废申请和年终盘点工作。

(三)设备管理站职能

1、设备管理站负责公司所属机械设备对工程处的租赁使用及设备的维修、保养;

2、负责公司所属机械设备的经济核算。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配置与验收

第七条机械设备的配置

(一)工程处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编制项目的设备配置计划;包括工程处内部调配,对外租赁、申请购置的机械设备;

(二)租赁机械设备必须优先选择公司设备管理站的机械设备;设备管理站没有的才能考虑面向市场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

(三)经申请购置的设备,填写“设备配置申请表”,上报公司机料部审批实施;

(四)集资购买的设备要写出专题报告报总公司机料部审批,使用时的租金要与市场相一致。

第八条机械设备的购置

(一)机械设备的购置选型必须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生产适用的原则;(二)对大型、关键成套机械设备的购置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和实地考查;并采用内部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生产商;

(三)机料部负责工程处一般设备购置相关程序的指导工作。

第九条已确定购置的机械设备须由所属单位与生产或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第十条凡构成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在安装调试,投入试运行的过程中,必须通过验收,未经验收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验收小组依据合同、清单、发票及技术资料等对机械设备外观、质量、附件、易损配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进行清点验收。

第十二条对大型、关键成套设备及必须由厂家安装调试的复杂设备,还应对安装调试的过程,试运转过程中的空转试验、负荷实验、精度试验进行详细记录和验收。

第十三条经技术验收后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机料帐务员、根据发票、验收记录、技术资料,填制“机车设备验收单”进行验收,发票未到时须办理预验收。

第四章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机械设备固定资产范围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械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二)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三)非固定资产的资产设备,也应编制目录,建立台帐,加强实物管理。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分类如下

(一)施工机械:包括施工用的各种机械。如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及混凝土机械等、皮带及螺旋运输机、泵类机械等。

(二)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汽车(平板车、自卸车、油车、水车、拖平车等)、拖挂和各种小型车辆、铁路机车、航泊等。

(三)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木工加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焊接及切割设备、锻造及热处理设备、动力设备、维修专用设备(如高压油泵试验台、电器试验台等)和其他加工设备等。

第十六条机械设备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与财务一同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总帐、分类台帐),并实施微机管理。应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现场使用可配备复印的技术资料。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七条项目机械设备配置过程要及时建立“生产设备台帐”。台帐包括工程处自有调拨、租用公司及外租设备,便于项目设备管理员对现场设备进行管理,掌握设备动态。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折旧的计提

(一)按《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管理规定》要求,机械设备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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