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的质押与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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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办学校授信业务收费权质押及财产抵押有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对民办学校授信业务收费权质押及财产抵押有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对民办学校授信业务收费权质押及财产抵押有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作者:范江波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20期【摘要】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大背景下,教育行业成为了商业银行金融服务重点对象之一,这其中也包含着对民办学校的金融服务,特别是授信业务支持。

由于民办学校性质特殊,商业银行授信过程中在考虑接受其提供的学费收费权质押及其他有关担保时,要慎之又慎,以确认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

【关键词】金融商业银行担保一、民办学校的性质及定位民办学校收费权质押,由于涉及教育这个特殊行业,有必要先对民办学校的性质及定位予以分析。

民办学校性质及定位处于一个演进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一)“民办非企业”性质定位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这个名称也被固化下来,民办学校被定位成“民办非企业单位”。

由此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外有了第五种分类。

(二)“公益性事业”定位2002年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至此,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给予了民办教育正式名分,民办学校可以作为“事业法人”得以确立。

虽然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但在具体登记管理方面,又不必然属于“事业法人”,各级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管理方面普遍采取了分类管理机制。

以江苏省登记管理分类为例: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各地分类标准上稍有差异,但整体上仍可分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

二、收费权质押分析在讨论民办学校收费权质押之前,还需要对收费权的定义,以及收费权质押的前提条件予以厘清。

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

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

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张要伟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其中公路建设进展之快有目共睹,由此也引发公路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单单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建设资金需求。

因此,向银行贷款就成为大部分公路建设资金缺口部门解决的主要途径。

银行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要求公路建设部门提供担保,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适用于银行的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在一般没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可供抵押的情况下,只有保证和质押可供选择。

但比较保证和质押,银行倾向于选择质押。

因为保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证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不容易把握;提供质押,不论债务人财务状况如何发生变化,贷款的受偿都有保障。

存款单、票据、知识产权中的财权权益、仓单、提单的质押,对于公路建设部门来说都不现实,于是就产生了以收费公路收费权提供质押的问题。

国务院2004年8月1日发布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质押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笔者能够查到的对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

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下列结论:1、用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担保,符合法律规定;2、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合法凭证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3、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登记部门为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4、质权人可以取得公路收费权实现质权。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

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蓝寿荣面对实际业务发展迅速而理论模糊的收费权质押问题,本文分析提出经营性收费权和事业性收费权中属于正常经营所得的收益是可以质押的,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的必要成本是不能质押的,行政性收费权也是不能质押的。

一、收费权质押的提出收费权质押也称收益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普通债权(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质押,是以出质人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作为质权的标的设立的担保。

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其权利不是存在具体的财产之上,而是对第三人的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

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在此前,我国大部分地方的收费权质押仅仅局限于公路收费权和农村电网收费权质押,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交通部与相关部门1994年制定的《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公路设施产权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几个文件。

国务院函(1999)28号《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

国土资源发309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可以质押。

1999年的《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规定农村电网收费权可以质押。

这些法规的出台,明确地肯定了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

2001年国务院在《关于西部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逐步把收费权质押范围扩大到城市建设的水、热、电、公交项目。

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收费权质押的相关规定,如《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二、收费权质押的疑问在银行开展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工作中,提出了很多法律疑问,主要有:1.法律规定缺乏。

收费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

收费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收费权利质押的法律问题在通常的意义上,权利质押是银行贷款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即借款人以自己拥有的各种权利为质押标的向银行贷款。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除汇票、支票、股份、股票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可以质押外,还规定有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该条款为新型的权利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的空间。

事实上,担保物权是物权中的一种,在物权法定的原则下,对该条中所涵盖的权利不能随意推定,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权利,不能肯定受到法律的保障,贷款银行亦不敢轻易接受。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可并规定了路桥渡口收费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多种新型权利,诸如电信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经营权等等,仍未明确规定为可质押权利。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经济形式开始多样化,出现借款人要求将自己拥有的、担保法中未予以规定的权利出质以得到贷款的普遍现象,最典型的当属收费权。

笔者试以一窥十,对目前争议最大的收费权进行分析,并以此引申出对其他权利的普遍分析。

目前,我国的法人收费权主要有以下几类:行政性收费权、经营性收费权、事业性收费权。

该项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收费权的行政权利方面。

收费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具有特定资格的特定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收费权的行为,既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的一种途径。

特定主体对所享有的收费权具有专营性”,履行收费的行为,也是在国家管理体系中间接地管理着社会某一方面的秩序。

收费行为,包括了收费主体与国家管理机关的关系,与交费者的关系,而并不仅仅是收取费用这一简单行为。

其二,收费权的财产权利方面。

收费权中包含着金钱给付关系,即收费权人收取费用的权利和交费主体给付金钱的义务。

由此可见,收费权具有行政性和财产性两个方面。

正是收费权的双重内容,导致了对收费权能否出质出现了不同意见。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营,有些幼儿园会选择将收费权进行质押,以获取贷款等资金支持。

本报告旨在对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进行评估,以提供决策参考和风险提示。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家长将孩子送入幼儿园,幼儿园的发展也随之迅速。

然而,幼儿园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很多幼儿园面临着资金紧缺的困境。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幼儿园选择将收费权进行质押,以获取贷款等资金支持。

二、收费权质押评估方法对于幼儿园收费权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下面列出了主要的评估方法:1.财务状况评估通过查看幼儿园的财务报表,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需要关注的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利润水平等。

2.市场环境评估了解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流动情况、同行竞争情况等。

这些因素对幼儿园的发展和收费权的价值有重要影响。

3.法律法规评估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

4.风险评估评估质押收费权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

风险评估需要通过合理的数据分析和风险控制策略来进行。

三、评估结论根据以上评估方法,对幼儿园收费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结论如下:1.从财务状况来看,幼儿园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均呈上升趋势,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其利润水平相对较低,需要加强成本控制和营销管理。

2.市场环境积极向好,幼儿园所在地区人评估结论本次评估发现,该幼儿园具有一定的收费权质押价值,但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具体如下:1.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存在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费权质押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被视为违法。

在此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未能查看到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文件,因此无法确定该幼儿园的收费权质押是否合法。

2.幼儿园经营风险存在。

目前幼儿园在招生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经营情况难以确定。

同时,幼儿园的竞争环境也较为激烈,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知识专题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1. 背景介绍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接受早期教育的重要场所,其收费权质押评估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随着教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政策的调整,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也成为了热点话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多个方面来探讨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的相关内容。

2.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的含义及意义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是指幼儿园的经营权、使用权和收费权等作为抵押物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得相应的融资支持。

这种评估对于幼儿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帮助幼儿园解决资金周转不畅的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3.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的影响因素在进行收费权质押评估时,影响其价值的因素有很多。

首先是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和市场需求情况,其次是幼儿园的师资力量和办学质量,还有幼儿园的管理和运营模式等等。

这些因素综合起来都会对幼儿园的收费权质押价值产生影响。

4.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在进行收费权质押评估时,常见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市场评估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市场评估法是通过比较市场上类似幼儿园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幼儿园收费权的价值;收益法是通过幼儿园未来可产生的经济利益来确定其价值;成本法则是通过考虑幼儿园重建或置换成本来确定其价值。

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幼儿园收费权的实际价值。

5. 作者观点对于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这一话题,本人认为应该充分重视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经营状况,不仅要注重收费权的规模和收益,更要关注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和社会责任感。

只有这样,幼儿园才能在评估中展现出真正的价值。

总结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其价值。

希望相关行业能够在评估过程中注重教育的本质,让更多的孩子能够得到优质的早期教育。

(文章字数未达到3000字,请继续补充内容)6.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的操作流程在进行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时,通常会按照一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评估机构会收集幼儿园的相关资料,包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数据。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7-6-18关键词: 收费权/质押/探讨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应当单独规定收费权质押。

收费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收费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针对不特定人而发生的。

收费权是权利人针对特定人提供一定的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不能为其他权利质押或抵押所涵盖。

收费权质押应当由法律规定一定的公示方法,收费权质押的实现可以采取债权人直接控制并行使收费权和按照通常的质权实现方式来实现收费权质权。

现代社会中,权利质押是担保物权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由此产生了融资的大量需求,也需要对融资提供大额的担保,融资担保在实践中大量采用收费权质押的方式。

可以说,收费权质押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但是对于这种方式是否有必要在物权法上予以承认,仍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一、我国物权法应当单独规定收费权质押所谓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例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非义务教育机构的收费权等等。

所谓收费权质押是指以公路、电网等的收费权出质,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权人可以执行出质人收费的权利。

比较法上没有单独的关于收费权质押的规定,涉及到有关收费权质押的问题,可以在担保权中解决。

(1)但是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设计采取了类型化的方式,即在权利质押中,对可以出质的权利采取类型化的方法加以正面列举。

这种立法模式就必然要求将各种可以出质的权利进行比较周延的列举。

(2)问题在于,在质押制度采取类型化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对收费权质押单独列举。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物权法中应当特别规定收费权质押,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质押,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详细分析与总结

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详细分析与总结

知识专题: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详细分析与总结一、评估报告的背景和内容1.1 评估报告的背景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是指对幼儿园的收费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质押担保中的价值。

这份评估报告的编制,旨在为幼儿园的经营发展提供参考依据,为质押融资提供客观、权威的评估结论。

1.2 评估报告的内容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对幼儿园基本情况、教育资源、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家长满意度、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详细评估。

评估报告以客观数据和专业分析为依据,全面评价幼儿园的办学实力和风险状况。

二、评估报告的深度分析2.1 幼儿园基本情况评估评估报告首先对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地理位置、办学历史等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当地教育市场的地位和影响力。

2.2 教育资源评估教育资源评估主要包括校舍、设施、教学资源、课程设置等方面的评估。

通过对教育资源的评估,可以了解幼儿园的教学条件和教学水平。

2.3 教学质量评估教学质量评估是对幼儿园教学活动的管理、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评估,从而了解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2.4 师资队伍评估师资队伍评估主要包括对教师队伍的学历、岗位资格、教学经验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幼儿园的教师队伍是否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2.5 家长满意度评估家长满意度评估是通过对家长的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评估,以了解家长对幼儿园的满意度和对幼儿园的评价。

2.6 财务状况评估财务状况评估主要包括对幼儿园的资产总额、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本、经营利润、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幼儿园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三、评估报告的总结与回顾3.1 评估报告的总结通过对幼儿园收费权质押评估报告内容的深入分析,可以得出幼儿园的综合实力、办学水平、财务状况等多方面的评估结论,为质押融资提供客观的决策依据。

3.2 评估报告的回顾性内容在评估报告的回顾性内容中,可以对幼儿园的发展历程、教学特色、师资队伍建设、家长满意度提升等方面进行梳理和总结,为幼儿园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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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的质押与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收费权担保贷款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担保融资手段。

本文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分析了目前可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并分析了质押价值评估中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账户质押之间的差异。

一、收费权的类型
收费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

现实经济生活中收费权的种类很多,如就行业划分,有公路收费权、旅游景点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电信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高校收费权等等;如就收费机构的性质划分,有工商、技术监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有公立医院、学校、自来水厂、供电局、电视台等公共服务机关的事业性收费,还有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医院、民营高校等企业经营性收费。

这些收费权还可以进行细分,如公路收费权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电力收费权可分为发电企业向电网收费的收费权和电网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收费的收费权;如高校的收费权,可分为学费、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权。

二、银行对可质押收费权的确定
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收费权利并不是都能作为质押标的对贷款进行担保,为此需要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认真、谨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财产价值,即权利人拥有收费权权利以后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转让性。

质权是担保物权,其含义是债权人(银行)能利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质押的收费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费权要有明确的权利人主体,并具有标明权属的权利凭证。

第四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权利状态比较稳定,收费权为权利人所控制,不是随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专门的权利登记机构,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登记公示,使质押权利人取得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以上五项条件的收费权,才能够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使债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达到质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费权是符合这些条件的收费权。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扣除运营成本后,能够获得利润。

这表明高速公路收费权具有财产价值。

根据《公路法》和《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收费权可以转让。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对过路车辆的收费文件就是收费权的权利凭证。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收费权的,因此在经营期限内,这种收费权是稳定的,政府不得随意收回。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由此可见,高速公路收费权属于可质押收费权。

因此在高速公路经营投资建设中,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政府签订经营合同后,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然后将收费权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并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设。

对于高速公路收费权的质押,银行可控性较强。

三、收费权质押的立法现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除了包括票据、股票与知识产权之后,还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第97条补充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

”明确了这些不动产收费权可以出质。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了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国
家计委、人民银行2000年发布),规定了农村电网经营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可以其电费收益权设质。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第五条明确可以逐步开展供水、供热、公交、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贷款。

《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发布)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中,其第223条列举了包括债权(含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七种可以质押的权利之后,还在第7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收费权质押与其质押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1、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
收费权虽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为基础来设定的,但收费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分离,即可以单独进行转让。

一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自来水厂),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设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进行流转的,因此其实物资产的抵押不适宜作为其建设融资的担保工具,而只能采用其收费权进行质押担保融资。

但另一些不动产,如高校自建的学生公寓、电力公司自建的发电站,其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或单位),是可以抵押的。

为此,贷款银行应该注意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方将收费权质押给甲银行,将实物资产抵押给乙银行;二是以收费权价值加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作为押品的价值。

这两种情况都将架空或者虚增收费权能够担保的价值,将导致贷款风险。

2、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在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应收账款质押是债权质押。

该办法还规定了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包括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质押价值评估中,不能将收费权的质押与收费权作为债权时的应收账款质押混为一谈。

收费权只是一种收费资格,没有特定的债务人,是一种向不特定人取得未来债权的权利。

因此在需要处置已经质押的收费权时,无法追索到应交纳费用的具体对应的债务人。

而作为债权的收费权具有交纳费用的特定债务人(合同约定),在处置质押的收费权应收账款时,可以追索具体的应交纳费用的债务人。

此外,收费权的评估价值是收费权权利人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扣除各项运营成本、税金后获得的年净现金流的折现值。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风险提示》规定,应收账款的价值是债权金额(即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不扣除债权人为此发生的费用和成本)。

3、收费权质押与收费账户质押
一些商业银行在进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同时,辅以设立“专用收费账户”以控制贷款风险,如国家开发银行在其《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单位需在开发银行开立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出质人需要将过往车辆收取的通行费用全部或按贷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费专用账户。

在贷款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内,专用账户中应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开发银行有权在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因此我们应该区分:质押的客体究竟是收费权还是收费帐户。

收费权质押并不等于收费帐户的质押,并不能使贷款银行直接控制贷款单位(收费权权利人)实际收取的费用。

贷款银行的收费权质押重在控制未来收费所产生的价值,而贷款银行的收费账户质押重在控制现实已经收取的费用,其更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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