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税法依据
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冀地税发〔2010〕2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单项施工项目比对计算单2.周转材料摊销计算单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第三条建筑安装劳务主要包括:(一)建筑。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作业在内。
(二)安装。
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
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
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
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园林、绿化工程、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二章纳税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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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建筑合同-甲供材(标准版)

建筑合同-甲供材(标准版)土建大包合同附件:甲供材管理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XXX扩建工程分包合同原则,XXX(甲方)和XXX(乙方)订立本甲供材协议,规定了以下条款:一、钢材供应1、甲方提供钢材到工程施工现场仓储地,甲乙双方进行车板交货,货量以车载重量磅单为准。
乙方负责材料到场后随时随地卸货,并将钢材堆放整齐并标识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乙方承担人力资费等费用。
2、甲方提供钢材,乙方用于工程可计取制作、安装损耗量,其损耗率按施工图配筋总量为基数的2.5%计。
钢材制安损耗量乙方一次性包死,超领超用则由乙方承担增加的费用。
甲方将按当时市场采购价扣除乙方工程款。
3、钢筋用量计算按深圳市建筑工程定额的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规范、规程执行,钢筋接头按冷压或螺纹接头(若采用其它方案则另定)。
4、钢筋验收由甲方物资主管和乙方材料员共同验收。
按钢筋供应合同和有关规范对钢筋做外观、数量和质量证明验收。
每批钢筋全部进场后,乙方材料员和项目负责人在“钢筋进场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若钢材需抽检则甲乙双方共同现场取样送检。
按规定抽检的一次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发生异议需复检,复检出不合格结果,则由甲方承担复检费,复检合格则由持异议方承担复检费。
二、商品砼供应1、供商品砼的数量按深圳市2000年定额规则,按图纸所示意尺寸计算,扣减钢筋和砼中埋设物的体积。
其砼施工损耗率按总量的1.5%计(含试块及现场检验测试耗用量),砼损耗量乙方一次性包死。
若乙方原因造成砼用量超出本协议约定计算原则计算总量时,其超用量的材料费用,甲方将按当时市场采购价扣除乙方工程款。
2、商品砼供应到现场,乙方按车计量,以商品砼车单验收单签认为准。
由乙方指定的验收人在商砼送货单上验收签字,同时填写“砼罐车到场记录表”。
价格为准。
若材料价格有调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进行结算。
四、甲供材料1、甲方按照工程需要向乙方提供以下甲供材料:水泥、砂、石、钢筋、木材、玻璃等。
建标[2013]44号文.
![建标[2013]44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4d38b767eefdc8d376ee3275.png)
建标[2013]44号文.2013年3月21日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根据建标[2013]44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利润规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2.奖金 3.津贴、补贴 4.加班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1.材料原价 2.运杂费 3.运输损耗费 4.采购及1.施工机械使用费 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 7.劳动保护费 8.检验试验费 9.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 1.社会保险费 人材料费施工机具企业管①折旧费 ②大修理费 ③经常修理费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⑤人工费 ⑥燃料动力①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见附表)。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建筑业甲供材的7大问题

建筑业甲供材的7大问题——法律依据、计税依据、税款承担、合同处理等一、建筑业工程甲供材法律法规依据。
现实中的甲供材建筑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可见,既然《建筑法》中有“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规定,就说明存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合同约定,且该法中并未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甲供材现象是不违法建筑法规定的,实际是允许的。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发包方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乙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也就是说,按上述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时,有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企业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税法依据

为了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3]16 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具等;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 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 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1. 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高低压开关柜、配电屏、动力箱、控制盘、控制箱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等均为设备。
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安全变压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箱、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等均为材料。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1、“甲供材”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甲供材”涉税审计中,不少审计人员对“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或者说甲方向施工企业多支付“税前工程造价×(1+8%)”的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
以上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法依据及分析(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包工包料包设备”的纳税区别

“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包工包料包设备”的纳税区别推荐(一)包工包料承包方式如何纳税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是建筑安装工程最基本的承包方式,这种承包方式所计算的工程价款是标准的工程价款。
其原因有两点:第一、工程价款计算的口径与预算定额完全一致,其直接费用的范围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计算方法、取费标准符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
第二、这种承包方式计算的工程价款在工程施工成本项目划分上与建筑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便于企业成本管理和成本分析,所以,营业税对建筑业计税营业额的确认是以这种承包方式结算的工程价款为标准的,即包工包料方式工程结算价款等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
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价款是由两部分构成的,其一是按工程量和预算定额计算的直接费用;其二是各项取费,包括材料价差、临时设施费、长途搬迁费、法定利润、税金、间接费用等,其计算方法是按直接费用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的。
(二)包工不包料承包如何纳税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又称“甲供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一种承包方式。
为了使“甲供材料”承包方式不至于因工程结算价款低而影响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这里讲的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是指按定额计算的材料费。
这样规定,就使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工程计税营业额与包工包料方式工程计税营业额保持了一致,这是合理的,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但是从2006年8月17日开始装饰类业务就不在执行这条政策了,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有人认为,应该这样计算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下的营业额:按包工包料承包方式和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计算工程结算价款,以此作为计税营业额,使甲供材料承包方式下的计税营业额与包工包料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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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等;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1.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高低压开关柜、配电屏、动力箱、控制盘、控制箱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等均为设备。
2.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安全变压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箱、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等均为材料。
(三)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置工程1.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的容器、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设备内由施工企业现场加工的衬里材料、填料(玻璃钢、塑料、橡胶板等)均为材料。
(四)热力设备安装工程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械等均为设备。
2.钢板闸门及拦污栅、启闭装置的启闭架;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入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支架及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五)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组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工业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2.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真空表、压力表)、配件;电缆、电线、桥架、立柱、托臂、支架、管道、管件、阀门等均为材料。
(六)通风空调工程1.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热冷空气幕、暧风机、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冷却塔等均为设备。
2.风管及其配件;调节阀、风口、风帽、罩类、消声器等部件;法兰、支吊架、加固框等附件均为材料。
(七)工业管道工程1.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阀门为设备。
2.管道、管件、阀门(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阀门)、法兰、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八)炉窑砌筑工程1.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随炉供应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云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九)消防安装工程1.联动一体机、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显示器、湿式报警装置、消防广播设备、消防通讯设备、备用电源;灭火系统贮存装置、检漏装置、气压水罐、消防泵、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等均为设备。
2.管道、阀门、管件、喷头、湿式报警阀、组件、栓类、水流指示器;探测器、模块、电缆、电线、桥架、立柱、托臂、按钮、声光报警器、警铃及金属支架等均为材料。
(十)给排水、燃气工程1.除污机、清污机、捞毛机等拦污及提水设备;加氯机、水射器、管式混合器、搅拌机械等投药、消毒处理设备;曝气器、生物转盘、压力滤池、压力溶气罐、布水器、射流器、离子交换器、离心机、萃取设备、碱洗塔等水处理设备;吸泥机、撇渣机、刮泥机等排泥、撇渣和除砂机械;脱水机、压榨机、压滤机、过滤机等污泥脱水机械及其附属零部件;开水炉、电热水器、容积式热交换器、蒸气-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太阳能集热器、消毒器(锅)、饮水器;燃气加热设备、成品凝水缸、燃气灶具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滤网、钢板闸门、栅板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架;管道、阀门、法兰、卫生洁具、水表、自制小型容器、支架、金属构件;燃气表、气嘴、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十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1.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属于主机本体的仪表、跳线架、配线架等,太阳能电池、柴油发电机组、整流器及其他配电设备;程控交换机设备、微波无线接入通信设备、抛物面天线、移动通信设备、卫星通信地面站设备、光纤数字传输设备、会议电话、会议电视设备及配套设备、随机附件;计算机网络终端、网络系统和附属设备;楼宇自控中央管理设备、通讯设备、通讯电源设备、控制器、传感器、变送器、流量计、远程总线抄表主机;有线电视前端设备、干线设备;扩声系统设备、背景音乐设备;楼宇安全防范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传输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设备、电视监控设备、停车场车辆识别设备、出入口设备、显示、信号监控设备;家居控制管理中心设备、家居智能控制器、控制箱、布线箱等均为设备。
2.电缆、电线、管材、型钢、桥架、立柱、托臂、插座、按钮、支架;双绞线、光缆、视音频电缆、信息面板、光纤面板、ST接头、适配器、蜂鸣器、端子接口配件、门窗磁、电子门锁、终端电阻、感应IC卡;分支器箱、摄像机室外防护罩、电话组线箱、接线端子箱、前端箱等均为材料。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对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建设投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
1.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相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使用的材料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后者纳入“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2.设备工器具费用是固定资产投资中的积极部分。
在生产性工程建设中,设备工器具费用与资本的有机构成相联系。
设备工器具费用占全部工程费用比重的增大,意味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
(二)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概预算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的具体操作。
1.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各地的估价表/计价表中,都有这样的说明:凡带有“()”的材料/设备,均未计价,定额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按“()”内的用量及设备价格计算。
因此,在安装工程预算中,在材料费/辅材费之外还存在主材费/设备费计算。
市政工程定额与预算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2.设备费与材料费一样计取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吗?按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回答,设备费应在工程项目的设备购置费中列项。
因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中不包括设备费,所以设备费不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计取建筑安装工程应计取的费、利润及税金。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设备费不进入综合单价。
3.在过往的工程实践中,常常是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设备,因此,概预算中的设备费计算还不存在太多的问题。
但是,随着建筑市场以及承发包模式的不断发展,更多的材料与设备由承包人完成采购与安装。
这样,设备费的计价问题越来越突出。
(三)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施工产值和营业税的计算。
1.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建筑业总产值(即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安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的总和。
建筑业总产值包括:(1)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2)设备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3)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构筑物修理所完成的价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的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4)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的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2.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即在确定计税营业额时,允许扣除设备价值。
但这些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所列设备清单上标明,且在规定列举范围内的设备。
这些不并入计税营业额的设备价值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作为申报表的附件,在纳税申报扣除时应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设备的价值,按购买设备时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含增值税)确定。
对设备本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备本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本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做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一、设备的范围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